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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
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
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等文件精
神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
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费资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由学校财务统一
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 40 周岁
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
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
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
科研副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财务工作总会计师担任,
成员由学校研究生处、教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科研处、宣
传部、医学教学管理部、校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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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在科研处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
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在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
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总体规划、支持
方向、优先领域、基本管理程序;
(二)审定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中央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三)监督预算下达、资金使用、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预算
绩效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助类别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资助以下六种项
目类别:
(一)创新团队项目。主要指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
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团队。
(二)重大培育项目。主要指学校为适应国家、甘肃省和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需求导向、以承担国家和省部级
重大科研项目为目的的前期研究。
(三)重点项目。主要指学校中青年教师在基础和应用研
究领域开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研究。
(四)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主要指学校中青年教师对具
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新工艺的开发研究。
(五)艺术及体育类项目。主要指音乐、舞蹈、体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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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学院中青年教师从事的自主创新研究。
(六)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主要指在校优秀研究生和本科
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 根据学校改革发展需求,学校各相关部门可向领
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支持,专项支持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专项项目类别同第六条
规定。
第八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报应严格遵
循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临床兼职教师、在读
研究生和本科生。
(二)申请人负责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结题评价为优秀,
且仍需延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优先资助。
(三)申请人同一时期只能负责 1 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
目,作为团队成员同期参与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数
(含负责的项目数)不得超过 3项。
(四)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条件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
处和校团委负责制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年度分配方案下达后,各
项目负责单位应及时发布申报通知,积极组织中央高校基本科
研业务费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请与评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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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
费项目申请与任务书》(以下简称《申请与任务书》),并提交
所在单位基层学术委员会进行初评;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基层学术委员会对提交的《申请与
任务书》进行初评后,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并签署推荐意见,
报项目负责单位进行形式审查;
(三)经项目负责单位审查通过的创新团队项目和重大培
育项目,应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答辩评审;经
项目负责单位审查通过的重点项目、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艺
术及体育类项目,由校学术委员按相近学科组成专家评审组进
行评审;
(四)专家组评审后,签署专家评审意见,然后根据专家
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名单, 报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
审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对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在学校范围
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
正式确定为资助项目。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查实异议成立的,
取消立项资格,立项名额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从候补项目中递
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校、院
(所)、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
本单位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报、结项等环节的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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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报项目负责单位审核备案。
各专项单位负责本单位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和
经费的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所)需及时提出终
止或撤销项目的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原因出现调离、辞职等情形的;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项目经费执行不力的。
第十四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研究期限按下
列规定执行:
(一)人文社科类项目一般不超过 2 年,自然科学类项目
一般不超过 3年;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若因特殊
情况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
书面延期申请,由所在院(所)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
审批后,方可延期结项,延期最多不超过 1年;
(三)逾期不结项者,终止项目,并追回项目经费。
第五章 结项条件及程序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满足本章规定
的条件时方予以结项。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项目在三年建设期内至少完成下列
各项中的两项方予以结项:
(一)获得国家级项目 2 项;或者省部级项目 3项(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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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经费项目);或者自然科学类经费到账 80 万,人文社科类
经费到账 40 万(纵向项目以直接经费计算)。
(二)获得地厅级以上创新团队或人才类项目 1项。
(三)发表 SCI、SSCI、A&HCI、EI(源刊)级别期刊论
文 2 篇;或者 CSCD(核心版)、CSSCI(核心版)、ISTP、EI(会
议)、ISSHP收录论文 5 篇。
(四)A类出版社学术著作 2部(不含教材)。
(五)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 2项;或者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著作权授权 6 项。
(六)项目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
(七)咨询报告、政策建议或受政府委托编制的规划被地
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
(八)地厅级标准设计图集、应用技术规程或地方标准 2
部。
第十七条 重大培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完成下列各项中的
一项方予以结项:
(一)获得国家级项目 1 项;或者省部级项目 2项;或者
自然科学类经费到账 30万,人文社科类经费到账 15 万(纵向
项目以直接经费计算)。
(二)发表 SCI、SSCI、A&HCI、EI(源刊)级别期刊论
文 1 篇;或者发表 CSCD(核心版)、CSSCI(核心版)、ISTP、
EI(会议)、ISSHP 收录论文 2篇,其中负责人至少发表 1 篇。
(三)A类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 1 部(不含教材)。
(四)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 1项;或者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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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 3 项。
(五)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项,或者地厅级以
上奖励 2 项。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至少完成下列各项中的一项
方予以结项:
(一)获得省部级项目 1 项;或者地厅级项目 2项;或者
自然科学类经费到账 10 万,人文社科类经费到账 5 万(纵向
项目以直接经费计算)。
(二)发表 CSCD(核心版)、CSSCI(核心版)、ISTP、EI(会
议)、ISSHP 收录论文 1篇;或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CSCD(扩
展版)、CSSCI(扩展版)论文 2 篇,其中负责人至少发表 1篇。
(三)B类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 1部(不含教材)。
(四)项目成果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 1项。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负责人至少完成下列各
项中的一项方予以结项:
(一)与企业合作申报并获批项目 1 项,且有 5万元经费
到账;或者经费到账 10万元(纵向项目以直接经费计算)。
(二)发表 CSCD(核心版)、CSSCI(核心版)、ISTP、EI(会
议)、ISSHP 收录论文 1篇;或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CSCD(扩
展版)、CSSCI(扩展版)论文 2 篇,其中负责人至少发表 1篇。
(三)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 1项;或者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著作权授权 2 项。
(四)项目成果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 1项;或者项目成果
获县级以上推广应用证明 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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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
术等。
(六)制定地厅级标准设计图集、应用技术规程或地方标
准 1 部。
第二十条 艺术及体育类项目负责人至少完成下列各项
中的一项方予以结项:
(一)获批地厅级项目 1 项;或者经费到账 2万元(纵向
项目以直接经费计算)。
(二)发表中文核心期刊、CSCD(扩展版)、CSSCI(扩展
版)论文 1篇;或者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2篇。
(三)C类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 1部(不含教材)。
(四)项目成果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 1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项工作由学校研究生
处、教务处、校团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研究期限内完成项目后,填写《西
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项目结项审批书》,
报所在院(所)进行审核;
(二)经所在院(所)审核通过的,由院(所)签署意见
后和结项支撑材料统一报学校科研处或各专项负责单位审核;
(三)科研处或各专项负责单位根据财务决算情况和结项
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结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结项,且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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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校级科研项目:
(一)提供的结项资料、数据和成果不真实的;
(二)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对项目的内容作了较大调整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符合结项条件,但项目经费未按经
费预算执行、未通过财务决算的,不予结项。
第二十五条 研究成果应标注“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
本科研业务费资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者不纳入
项目结项条件,每项成果只能登记(使用)一次。用于结项的
成果的第一单位,必须是西北民族大学;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应严格按照国家
财务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严
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应严格控制在下
列范围内使用:
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
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
费/宣传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八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
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
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
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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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为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截止每年 6 月
30 日项目支出预算率应不低于 50%,截止每年 9 月 30 日项目
支出预算率应不低于 75%,截止每年 11 月 30日项目支出预算
率应达到 100%。项目负责单位应在以上三个时点对各项目经
费预算的执行进度和经费结余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民族大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民大发
〔2013〕7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符
时,执行上级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
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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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办公室 2017年 4月 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