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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介紹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高級審查官兼副組長 胡秉倫 2018/07/03

商標法介紹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用於電腦、手機; 「LEATHER」使用 於飲料 「一匙靈」使用於 洗衣粉基本幾何圖形 「美味、新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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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介紹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高級審查官兼副組長

胡秉倫

2018/07/03

課程大綱

• 主要法規依據

• 商標法基本原則

• 註冊保護標的

• 申請註冊審查

• 註冊爭議審查

• 商標權的維護

• 商標侵害

• 商標侵害之抗辯

• 商標鑑定

• 兩岸商標協處機制

主要法規依據

商標法

2011年6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

布,2012年7月1日施行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

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零售服務審查基準

商標妨害公序良俗審查基準

商標法施行細則

2012年6月29日經濟部號令修正發布

我國商標制度基本原則(1/4)

•在特定國家註冊所取得之商標權利,原則上不得在其他國家主張權利,除非透過國際協定所承認的國際註冊制度,例如在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 (The Office of Harmonization for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 註冊商標,其效力及於歐盟所有成員國

屬地保護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商標法申請註冊 (商§2)

•中國大陸部分商品採強制註冊--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註冊,

未經註冊不得在市場銷售

任意註冊

我國商標制度基本原則(2/4)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

•未共同參加保護商標之國際條約

•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協定

•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

•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商§4)

互惠原則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無絕對及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始得

核准審定

全面審查

我國商標制度基本原則(3/4)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33)

•例外

•著名商標之保護不以註冊為前提

•善意先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所拘束

註冊保護

•源自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之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

•共45類。第1-34類商品;第35-45類服務

•每5年修正1次。目前版本為第10版,2012 年1 月1 日生效

•約150個商標專責機關及5個組織(例如歐盟商標局)使用

採行國際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

我國商標制度基本原則(4/4)

•權利取得係依申請的先後加以審查,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

取得註,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

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商§22)

先申請先註冊

•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應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商§63Ⅰ②)

註冊商標使用義務

商標註冊保護標的

一、商標

二、證明標章

• 一般證明標章

• 產地證明標章

三、團體標章

四、團體商標

• 一般團體商標

• 產地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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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俗稱品牌或牌子,用以區別

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

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

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

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

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識別性)

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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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保護標的(傳統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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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申請人必須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能力,以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一般證明標章 產地證明標章

經濟部工業局 交通部觀光局 嘉義縣政府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

二、證明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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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標章實質效益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 2003年12月1日註冊 證明其製造行銷之「池上米」

係產自台東縣池上鄉,且其品質符合證明人「申請『池上米』良質米標誌規範」之標準 栽種、收割、取樣、檢測、評

比、上市→嚴格檢測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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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保證

品質安全

產業升級

振興經濟

打擊仿冒

消費者能清楚辨別池上米與其他仿冒品之差異,市場價格由1公斤60元,調升至90元新台幣

標章總收益的20﹪投入公益事業及文化教育,帶動池上鄉地方經濟與光觀活動

大幅改善仿冒侵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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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申請取得註冊

提供予其會員使用,以表彰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

財團法人不得申請團體標章

表彰中華捐血運動協會會員之會籍

表彰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之會籍

表彰國際扶輪社之標誌

三、團體標章

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申請取得註冊,例如農會、漁會等

提供予團體會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其他非該團體會員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本質上與商標同,為團體成員共同使用之商標

一般團體商標

台中市足部反射療法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指定使用於腳底按摩等服務

產地團體商標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指定使用於新鮮紅棗

四、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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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

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的立體形狀,並

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來源

立體商標須符合識別性、非功能性及其他一般商

標註冊之要件

註冊保護標的(非傳統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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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商標

單純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該

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

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並非單純以

顏色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屬圖形或文字商標而非

顏色商標

註冊保護標的(非傳統商標)

聲音商標

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係以聽覺作

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方法,例如:具識別

性之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人聲所為的口白或

獅子的吼叫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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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保護標的(非傳統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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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聲音」的動態商標

註冊保護標的(非傳統商標)

動態商標

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作為識別標識

指定商品: 第3類 化妝品、面膜、沐浴乳…等 第16類 面紙、衛生紙、印刷品、紙袋…等

聲明不就「每天都要更美一點」文字主張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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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美麗日記」文字註冊商標

註冊保護標的(非傳統商標)

全像圖商標

以視角差異所產生圖像變化作為識別之標識

連續圖案商標

連續性重複出現的圖案,延伸使用於商品或其

包裝容器;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或是服務場所

等客體之全部或部分表面,作為識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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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保護標的(非傳統商標)

使用於錶帶、珠寶盒等商品,該裝飾性圖案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指定使用在皮包等商品,依後天識別

性核准註冊。

商標圖樣上有識別部分「D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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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商標 以氣味作為識別之標識,足以使具普通

知識經驗消費者能清楚且理解申請註冊的氣味

商標號數:101037007(不受理)

商標名稱:具有薰衣草氣味之中藥藥油(萬應白花油) 指定商品:中藥、藥油 商標描述:本件為氣味商標,如所附樣本(萬應白花油),係一種含有白樹冬青油及薰衣草油混合特異氣味之中藥藥油,該薰衣草氣味非為功能性配方,不同於一般藥油僅為商品本身之氣味,具有其獨特性及識別性 商標樣本:萬應白花油一只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41號判決 • 系爭商標描述未完整說明組成系爭商標氣味內容之成分及比例,即難與商標樣本相

互勾稽,並使第三人透過商標描述清楚理解氣味之內容

105年6月重新提出商標申請

註冊保護標的(非傳統商標)

位置商標

施用於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位置作為識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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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保護標的(非傳統商標)

由標示於鞋後跟中央位置並延伸至鞋底的紅色條帶所構成

由以一定方式標示於飛機尾翼和機身後段之紅色、白色及藍色橫條組合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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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案件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

行政訴訟

上訴審

行政訴訟

第一審 訴願 實體

審查

程序

審查 申請註冊

註冊費

公告註冊

核發註冊證

審定失效 申請評定

提出異議

申請廢止

處分

商標申請人

核駁

30日

駁回

2個月

駁回

20日

30日 不服處分

3個月

繳納

未繳納

經濟部 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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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 申請書、申請日期、申請規費、商標圖樣、

申請人、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

實體審查 識別性審查(29) 識別性以外其他不得註冊事由(30) 前案檢索 一致性之審查 圖樣近似檢索

核駁先行通知&陳述意見之審查 製作審定書

商標申請註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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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29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後天識別性)

識別性審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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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性審查(2/2)

識別性意義 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

識別性判斷因素

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 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 競爭同業使用情形 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

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

商標構成積極要件-識別性(商§18)

「烏龍茶」使用於茶、茶飲料商品

「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

「蘋果 APPLE」使用於電腦、手機; 「LEATHER」使用於飲料

「一匙靈」使用於洗衣粉

「美味、新鮮」使用於吐司;「燒烤」使用於餐廳

不具先天識別性 具先天識別性

暗示性商標 suggestive

marks

任意性商標 arbitrary marks

獨創性商標 fanciful marks

其他不具識別性

Other non-distinctive signs

通用名稱 generic names

描述性商標

descriptive marks

單一字母、型號、單純數字、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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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影音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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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見的祝賀語、吉祥語、流行用語

流行用語

好人卡

台客

樂活(LOHAS)

KUSO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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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好合

事事如意

招財進寶

習見祝賀語、吉祥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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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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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104/09/18 共已取得29件商標註冊 專用期間: 105/06/16~115/06/15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熊設計圖具識別性

申請日:106/12/20 A:第106080733號 平面商標一案29類(107.06.06繳註冊費) B:第106080735號 立體商標申請案一案2類 (玩具公仔;電腦動畫設計107.05.18繳註冊費)

申請日:107/04/11 一案件29類 已不就「熊讃BRAVO!」主張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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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申請日:107/04/20 第107024011號 商標名稱:熊讚公仔圖 立體商標申請案 (28、35、42類) 商標圖樣描述: 本件為立體商標,如商標圖樣所示,係由臺灣黑熊造型設計之公仔,眼睛上有兩道小弧眉毛,眼睛由黑白相間之圓形所構成,雙頰鼓起,嘴部為白色橢圓且嘴型為微笑弧線及部份開口,鼻子為海水色之球狀造型,胸前有一白色『V』字圖騰,臀部有一球狀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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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詩詞、廣告用語

餐廳等

茶葉等商品

餐廳;點心吧;旅館等 餐廳;早餐店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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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知多少?

• 屹立不搖

• 明察秋毫

• 四通八達

• 悲天憫人

• 降本流末

運動用具

取得識別性之可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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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支出及廣告型態

是否作為商標使用

使用期間之長短

實際銷售情況

市場調查

獨家性

國內外註冊情形

獲獎 情形

32類礦泉水 申請日期: 085/09/25

辦結日期: 087/02/19

T0237131

無識別性核駁 申請日期: 087/07/03

專用期限:

088/05/16-108/05/15

註冊號:852940

消費者需要運用想像力

的程度 辭典的定義

報紙雜誌或網路的使用

競爭者需要使用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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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性與描述性之判斷

申請第103014299號 申請人大陸地區 都○○

指定商品: T恤;內衣;內褲;女裝;童裝;緊身衣;韻律服;婚紗;體操服;圍巾;帽子;襪子;腰帶等

是否具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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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第101040874號 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商品: 非文具及非醫療或非家庭用膠帶;絕緣膠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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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第1181460號 申請日期:93/08/03 註冊日期:94/04/16

美商好夢有限公司 指定商品: 床墊、床、靠墊

• 行政法院71年判字第1597號判決認定:席夢思泛指「西式彈簧鋼絲床」為商品說明及通用名稱

• 94年重新取得商標註冊,相關業者不服提出異議不成立,99判637上訴駁回

商標成為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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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審查-識別性以外不得註冊事由(1/2)

• 商標法第30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 § 30.1.01 →僅為發揮功能性所必要

• § 30.1.02 →相同或近似國旗、國徽等

• § 30.1.03 →相同國父或國家元首肖像或姓名

• § 30.1.04 →相同或近似政府機關、展覽會標章

• § 30.1.05 →相同或近似國際、國內外著名組織

• § 30.1.06 →相同或近似正字標記、驗証標記

• § 30.1.07 →妨害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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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08 →性質品質產地誤認

• § 30.1.09 →相同或近似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

• § 30.1.10 →相同或近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註冊或在先商標(混淆)

• § 30.1.11 →相同或近似著名商標(混淆/減損)

• § 30.1.12 →襲用他人商標

• § 30.1.13 →著名姓名藝名筆名

• § 30.1.14 →著名法人商號團體名稱

• § 30.1.15 →侵害著作權專利權經判決確定

實體審查-識別性以外不得註冊事由(2/2)

申請案號: 104018701

蔡○ ○

35類小吃店;小吃攤;日本料理店;火鍋店等

§ 30.1.04 →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不得註冊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服務識別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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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07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不得註冊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指國家或社會所制定的行為準則,為國家及社會共同生活的要求,包括法律體系之規範原則、基本價值、立國精神及基本國策在內;善良風俗(Good Morals),指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包括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及民間習俗在內。

妨害公序良俗的判斷原則: 以商標本身所表彰之意義或標誌效果判斷 參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內容綜合考量(金瓶梅

保險套&幼稚園) 以註冊當時的社會環境客觀認定 對一般消費者明顯冒犯衝擊(塞里涼) 對他人或團體嚴重明顯冒犯衝擊(賽德克‧巴萊)

§ 30.1.10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

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者,不得註冊。

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參考因素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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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商標近似、商品/服務亦類似,雖然導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機率極大,但並非絕對必然的,可能因為其他重要因素的存在,無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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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識別性之強弱1

• 原則上創意性的商標識別性最強

• 以習見事物為內容的任意性商標及以商品/服務相關暗示說明為內容的暗示性商標,其識別性即較弱

– 電腦

– 白馬磁磚

– 一匙靈洗衣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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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申請第101880038號

指定使用:兒童益智玩具、玩具積木

據以核駁商標

• 識別性越強的商標,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印象越深,他人稍有攀附,即可能引起購買人產生誤認

未傳達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本身或其內容的相關資訊,其識別性強,YAHOO! 奇摩字典已收錄「LEGO」一詞為樂高組合玩具之意

核駁第338265號 101行商訴171號判決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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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1

– 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

–近似程度之論述,在判斷混淆誤認上有其必要性

有助於衡量對於其他混淆誤認因素的要求程度

符合一致性的原則,兼及個案的妥當性

• 商標近似之意義

• 商標近似程度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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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之項目

應綜合觀察之

其中之一的近似,並非即可推論商標之整體印象即當然近似,仍應以其是否達到可能引起商品/服務之消費者誤認的程度為判斷近似之依歸

外觀

觀念

讀音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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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原則

整體觀察原則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原則

主要部分觀察-->整體觀察

消費者實際購買行為之設想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3

49

– 同為構成近似,近似程度有不同

讀音、外觀及觀念均近似(近似程度較高)

讀音近似(近似程度不高)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4

近似程度極低 智慧財產法院 99行商訴字第69號

不近似

–判定商標不近似,前提必須是二商標間的差異非

常明顯,即使混淆誤認之虞的其他相關因素都達

到最大程度,混淆誤認之虞仍明顯不會發生時,

才可以做出商標不近似之結論( 99行商訴46 )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5

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程度1

– 指二個不同的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

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費者誤認

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此二個商

品間即存在類似的關係

– 指服務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上以及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因

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

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一般接受服

務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者

• 商品類似之意義

• 服務類似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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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

01-34類商品;35-45類服務

– 類似商品或服務認定,不受商品或服務分類限制

同類—不類似 (9類)

不同類—類似 嬰兒麥粉與綜合穀物纖維粉

(5類) (30類)

– 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

供檢索之用,個案仍應就各種相關因素為斟酌

• 商品或服務之分類

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程度1

– 服務之目的在提供特定商品之銷售、裝置或修繕

「電腦」與「電腦硬體安裝保養及修理」 (9類) (37類)

「衣服」與「衣服零售批發」 (25類) (35類)

• 商品與服務之類似

• 商品與服務類似程度之判斷

– 類似程度之論述,在判斷混淆誤認上有其必要性

– 同為構成類似,類似程度有不同

「潤膚乳液」與「清潔乳液」(類似程度較高)

「潤膚乳液」與「除腳臭劑」(類似程度不高)

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程度1

運動鞋

Q: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是否混淆誤認?

54

VS

VS

VS

商標申請案 在先註冊商標

衣服

衣服等

55

§ 30.1.11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

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

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商標法對著名商標之保護 § 30.1.11 消極防止他人註冊

混淆誤認之虞之禁止(前段)

避免識別性或信譽遭受減損(後段)

§ 70.1&2款 積極阻止他人使用

視為侵權之認定

司法機關執掌

著名商標定義: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

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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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否著名暨其著名之程度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關聯性)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前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判斷30.1.11前段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的參酌因素

申請第105017241號 申請日:105.3.29

龍貓廚房 鄭珠鈞 指定服務:早餐店、小吃店、速食店、咖啡廳等

核駁第037656號

在先著名商標

申請案考量因素 著名程度 爭議/核駁前案 案網路查詢

近似程度 識別性高低 混淆或減損

混淆著名商標

25類衣服;28類運動用具;35類衣服零售批發;41類娛樂或教育俱樂部等

系爭申請第103009628號 申請日期: 103/02/21

林OO

英商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來函提審查意見

混淆著名商標

核駁第0365338號

在先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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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淡化之意義與類型

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

當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之商品或服務,原本僅會使人產生某一特定來源之聯想,但當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逐漸減弱或分散該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時,最後該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商標很有可能將會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的商標,或使該商標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

減損著名商標信譽之虞

因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行為,使消費者對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 。

§ 30.1.11後段: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60

適用商標淡化保護之商標

商標淡化保護係用來解決在傳統混淆之虞理論

的保護範圍下,仍無法有效保護著名商標本身

之識別性或信譽遭受損害的情況。

當二造商標之商品/服務之市場區隔有別且營

業利益衝突並不明顯,消費者不會誤以為其係

來自相同或相關聯之來源,但如允許系爭商標

之註冊,可能會使據爭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遭

受損害,此即為商標淡化保護所要解決的問題。

61

商標著名之程度

商標近似之程度

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

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的程度

其他參酌因素

判斷30.1.11後段有無商標淡化之虞 的參酌因素

鴻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7類隔熱紙;防爆隔熱膜等 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烤雞、燒鴨、雞腿、雞腳等

申請第102012553號 商標名稱:鴨翅圖

陳OO

申請人稱,本件商標圖樣上鴨翅擺放位置呈現「V」字型是最完美的角度,而鴨翅與「V」完全不同

減損著名商標

指定服務:35類廣告之企劃設計製作及宣傳品遞送;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之提供及廚窗之設計;百貨公司、超級市場、網路購物等

據以核駁商標

減損著名商標

曾OO

申請第102031649號 商標名稱: 巫師打嗝 含屁樓

SORCERER HICCUP 及圖

高度著名之商標

二商標因「含屁樓」與「涵碧樓」之讀音近似,極易使消費者產生系爭商標係影射暗喻據以核駁「涵碧樓」商標之聯想,故二商標之近似程度高

系爭商標實際使用之證據,亦足證系爭商標顯有使消費者對據以核駁「涵碧樓」商標之信譽產生聯想之意圖

「含屁樓」等文字確具粗俗不雅之意涵,而足以貶抑據以核駁「涵碧樓」商標所代表之品質形象,堪認系爭商標應有減損據以核駁「涵碧樓」商標信譽之虞

核駁30.1.11 T0357645 減損著名商標

104行商訴61號原告之訴駁回 (2015/11/27)

65

§ 30.1.12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

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

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之事實

如經銷契約、買賣訂購單、書信、戶籍或營業所在地、 親屬、股東資料、薪資單等證明

申請第102033747號 申請日期:102/6/24

一保堂有限公司 指定服務:冷熱飲料店、飲食店、茶藝館等

在先商標

日商・一保堂茶舖公司 第三人意見書 核駁第0368163號

申請人之連鎖飲料店,裝潢陳設讓消費者輕易與據駁商標權之商品/店鋪有關聯性

66

註冊第01826283商標 指定商品:眼鏡等 專用期間103/03/01~116/02/28

商標權人:香港.陳OO

新詐騙手法

67

據報載,香港籍個人「陳OO」,於去(106)年3、4月間以「saijiro才次郎」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眼鏡等商品及眼鏡零售批發服務取得註冊後,旋自行或透過旗下台籍員工向國內多家眼鏡業者「推銷寄賣」標有「才次郎作」等字樣的眼鏡框,待店家同意代銷,再另行派員至寄賣店家指名購買鏡框,並要求開立收據時需註明品項為「才次郎鏡框一副」。隨後即向警方檢舉店家販售仿冒商品,商標權人復以提告為由向眼鏡業者詐取和解金

68

因應利用註冊商標詐取和解金:

• 運用本局網頁網檢索註冊商標相關資訊及判讀商標權利內容

• 檢視被控侵權的具體項目及其是否與註冊商標權利範圍相牴觸

• 要求進貨廠商提出商標權利證明文件;紀錄進貨品項、時間、數量等;留存估價單/進貨/銷貨單據等相關商業往來文書資料等,以利事後證明並無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故意」

• 商標註冊後未合法使用的情形,得透過商標法規定廢止其註冊;若有搶註他人(包含大陸地區或外國)先使用的商標,亦可透過商標異議或評定制度撤銷其註冊

商標爭議制度1

異議程序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評定程序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自註冊公告之日起滿5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商標之註冊有第30條第1項第9、11款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第1項期間之限制。

70 70

程序審查 交叉答辯 提出之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

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逕行審理(49Ⅲ)

實體審查 前案檢索 並存案例 相關爭議案件

製作處分書 就雙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理由審查

商標爭議之審查

71

指定商品:

香煙、火柴、雪茄煙、各種煙具

系爭註冊第1288142號

孫OO

據以異議第329978號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公司

71

異議案(與在先註冊商標是否混淆?)

指定商品: T恤、背心、褲子、運動服皮鞋、運動鞋、休閒鞋等

G01020452

30.1.10成立

近似程度不低

商品相同或類似

商標識別性高

相關消費者熟悉據爭商標

121534

426923

異議案(與在先註冊商標混淆)

張OO

系爭註冊第1288142號

據以異議商標

指定商品:

書包、皮夾、皮包、錢包、背包、腰包、皮囊、皮箱、背袋等

899139

903771

系爭註冊第1354047號

楊格oo有限公司

異議案(與在先註冊商標是否混淆?)

據以異議商標

74

據爭第51905號

指定服務:

各種書刊、雜誌、文獻等之出版、查詢、訂閱、翻譯;電腦補習班等

書刊、雜誌之編譯、出版、發行等業務之服務

系爭註冊第1380830號

王OO

異議案(與在先註冊商標是否混淆?)

75

177685

餐廳

758297

休閒鞋

徐OO 肉類及其製品、非活體水產、魚漿製品、濃縮肉汁、肉類滷製品等

G940012不近似

系爭註冊第1132888號 申請日期:093/03/18 據以異議商標

異議案(是否混淆或減損著名商標?)

系爭註冊第1247259號 申請日期:95/06/13

李OO

指定商品:T恤、衣服、鞋子等

日商玉澤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中台異字第960466號

業務往來書信及照片

據以異議商標

異議案(惡意搶註成立)

系爭註冊第1417982號 申請日期:98/10/15

洪OO

指定服務:餐廳、冷熱飲料店等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100行商訴170判決

非屬商標之使用

未因特定關係而知悉

適用先申請先註冊主義

據以異議商標

異議案(惡意搶註不成立)

據以評定商標

系爭註冊第1258564號 申請日期: 95/08/07 註冊公告日:96/04/16 申請評定日:102/09/28

指定使用皮包、皮夾

據爭商標為著名 系爭商標權人實際使用易使人產

生日貨聯想,為從事衣著、鞋、服飾競爭同業(惡意) 具較高識別性 近似程度極高 消費者較熟悉據爭商標 中台評字第01010270號

混淆著名商標

系爭商標實際使用

評定案(惡意註冊著名商標不受5年除斥期間限制)

第025類鞋靴、鞋子、女鞋、男鞋、鞋、涼鞋、拖鞋、雨鞋、布鞋、皮鞋、運動鞋、滑雪靴、休閒鞋、嬰兒鞋、鞋底、鞋面、鞋中底等

張OO

美商‧迪西鞋具公司 衣服,靴鞋,T恤,夾克,帽子、便帽

系爭註冊第1419513號

提評案(與在先註冊商標混淆)

917865

運動衣服,即T恤,棉線衫,褲子,夾克,便帽,帽子及襪子;運動靴鞋,包括運動鞋,休閒運動鞋

據爭第765156號

商標爭議制度2

廢止程序 商標圖樣變換或加附記 迄未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 移轉未加適當區別標示 已成為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 有致誤認誤信性質、品質或產地之使用 其他標章之不當使用(93條)

商標使用行為之態樣§5

81

商標使用

行為態樣

為行銷之目的

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

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權的維護

持續使用商標 :

• 註冊後依法取得商標權,除在自己註冊的商品取得專用的權利外,並可以排除別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所以,商標權人本身若不積極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不但不能累積商譽,且會阻礙別人進入競爭市場的機會,而喪失商標保護目的。

• 商標註冊後,若一直不使用或有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的情形,得廢止其註冊。(商§63Ⅰ2)

系爭註冊第190277號

指定使用於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等

L990195不成立

檢送餐飲合約書、營業地點照片及菜單、名片等佐證有使用

瑞暢有限公司

廢止案(3年未使用不成立)

系爭註冊第906618號 L960218不成立

檢送營業用車之罰單及照片、月曆等佐證有使用

點線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廢止案(3年未使用不成立)

指定使用於水餃、餛飩、麵條、米粉、麵線、冬粉等

系爭 據爭

運動服、套裝、牛仔褲、各種男女服裝等

商標權人於網站及實體店面均有販賣 商標侵權被判刑

變換加附記使用

廢止案(變換加附記使用與他人商標混淆)

• 指定商品:獸乳、調味乳

• 聲明不專用:「台東初鹿鮮乳MILK TAITUNG CHULU FRESH MILK」不在專用之列

• 商標權人-聯合農民乳品公司

• 台東消保官檢舉→乳源非產自台東

• 台東縣府函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廢止商標註冊

•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4號判決

•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92號裁定

廢止案(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

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商標權之取得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權利人於指定之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

商標權期間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10年 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10年

排他權 近似商標/類似商品

使用權 相同商標/相同商品

註冊商標之排他效力

排除他人註冊 §30.1.10 他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註冊在相同或類似之商

品/服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排除他人使用 §35Ⅱ/§68-69/§95-97 他人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服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視為侵權(明知) §70 1&2款 著名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非類似商品/服

務;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

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其信譽及識別性/混

淆誤認

89

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之抗辯

商標法第36條 – 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之情事:

» 1.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 2. 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 3.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 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統整維權使用與侵權使用定義

商標使用行為態樣

維權使用

使用證據應足

以證明商標之

真實使用(§57)

實際使用與註

冊商標不同,

商標使用之同

一性(§64)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

標之使用準用(§17)

侵權使用

民事責任

一般商標權侵

害 (§68)

擬制侵害商標

權(§70)

刑事責任

侵害商標權或團體商標權

(§95)

直接及間接侵害證明標章權

(§96)

明知他人所為之侵權商品而

販賣等行為(§97)

商標侵害-救濟規定

• 民事侵權規定(§68-70) 侵害商標權與損害賠償

視為侵害商標權

• 刑事侵權規定(§95-97)

侵害商標權行為

侵害證明標章權行為

販賣、輸出入、陳列、持有他人所為商標侵權物品等行為

商標侵害- § 68、95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同一商品/服務,使用相同商標。

類似商品/服務,使用相同商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使用近似商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民事侵害-1

•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視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使用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

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

信譽之虞(§70①)

非商標使用

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

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70②)

明知有侵權之虞,製造、陳列、販賣等尚

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

容器或與服務有關等物品之行為(§70③)

商標民事侵害2-視為侵害商標權(商§70)

“著名商標中之文字”

限於相同嗎?

未註冊著名商標 公平交易法§20Ⅰ保護

商標民事侵害-3

• 行政院院會100.03.17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立法院100.06.13三讀通過

• 總統100.06.29公布

• 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尚未辦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而未辦妥者,命令解散(第10條第3款)

香奈兒案例

2016-04-19 11:00 聯合晚報 記者徐偉真╱即時報導

台中一間旅館原取名為「香奈兒」,和國際品牌香奈兒同名,香奈兒為此跨海提告,經國內法院判決有侵權事實。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保護商標權,未來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可撤銷或直接廢止其商業登記。

三讀通過條文明訂,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該旅館目前已改名為「香馜兒」,而針對部分業者採「稍微改造」商業登記的方式,官員表示,只要與當初登記名稱不完全一樣,就可視為不同,但若商標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仍可主張其權利,且知名品牌之商標認定,並不限於國際廠,國內廠商也同樣受保護。

http://udn.com/news/story/1/1638981

輔助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態樣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商§70③)

•明定商標侵權之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視為侵害商標權。

例如製造尚未與商品結合之包裝容器、標籤、吊牌之行為。 準備仿冒

•從源頭有效遏止商標侵權行為,除直接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外,

商標侵權之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亦應防杜。 遏止源頭

•雲林地院92易469:

欲產製仿冒之金門高梁酒販售,僅查獲未貼

商標權人商標空瓶,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行為

人在已完成之仿品上使用該商標圖樣之行為,

難認行為人已有使用商標行為

損害賠償計算§71

損害賠償得就下列情形擇一計算 :

依民法216條規定。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

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零售單價1500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99

修正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99

修正前

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計算損害賠償額

修正後 (商§71Ⅰ③)

刪除零售單價500倍之下限規定,以免有失公平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模式

100

商標刑事侵害-商§ 95

行為態樣: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

同一商品/服務,使用相同商標。

類似商品/服務,使用相同商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使用近似商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罰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主觀犯意:

僅處罰故意(直接與間接故意),不及於過失

商標刑事侵害-商§96

直接侵害

證明標章權

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

間接侵害

證明標章權

明知有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

以仿冒CAS、GMP證明標章為例

• 偽標CAS標章

• 販賣GMP貼紙

103

104

行為態樣: 明知為仿冒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罰責: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主觀犯意:

限於「明知」之直接故意

105

商標刑事侵害-商§97

沒收商標侵權物品之特別規定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98)

–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

商標刑事侵害-法規適用

以上各罪均非告訴乃論罪 • 商標權人或被害人縱使未提出告訴,檢

察官本得依職權追訴 就刑事案件而言,並非採絕對當事人進行

主義,不論被告是否抗辯系爭商標具有撤銷或廢止事由(商標法29、30 、 63),法院均應加以審酌,此與於民事訴訟應由被告抗辯不同

商標刑事侵害-判斷與認定1

販入商品之價格:通常被告進貨之價格,倘與正品批發零售之價差愈大,法院較易傾向認定被告係明知係仿冒品而加以販入(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

• 被告進貨之價格,與正品批發零售之價差愈小,則較難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所販售商品係仿冒品(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

被告之職業:被告倘係相關商品事業之經營者,則愈能證明其知悉商標及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而較易傾向認定被告之主觀犯意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

商標刑事侵害-判斷與認定2 仿冒品之精緻程度:倘仿冒品越精緻,則被告愈不易辨別

商品之真偽,若與真品販入之價格差距又不大,則法院傾

向認為被告無犯罪故意(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94號

判決)

先前契約或業務往來關係:倘被告與商標權人原先有授權

契約存在,嗣於授權契約終止後,被告仍繼續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商標,法院即會認定被告具有犯罪故意(臺灣高等

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839號刑事判決 )

被仿冒商標之著名程度:如商標愈著名,而為相關消費者

所熟知,則愈容易證明被告係為攀附該商標之商譽而仿冒

商標,反之,如商標並不著名,甚或侷限於某個地理區域

使用,則不易證明被告係「明知」

商標侵害抗辯1

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

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

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善意先使用

真品平行輸入

善意且合理使用(商§36 Ⅰ①)

描述性合理使用 係指合理且善意使用「說明性」名稱、地理名稱或個人姓名、企業或團體名稱等,非作為商品或服務之商標使用而言,使用該等名稱僅係為了說明其商品或服務。

商品或服務名稱:產自於屏東縣萬丹鄉之紅豆及經保存處理的紅豆

屏東縣萬丹鄉農會

註冊第01781979號產地團體商標 業者使用

112

如業者之使用,予消費者的認知,僅係用以描述該紅豆產自萬丹鄉,或用以說明銷售之紅豆湯商品係選用萬丹鄉生產之紅豆,且標示方式未背離商業交易習慣之誠信用方法時,若非作為指示會員所提供來自該地理區域商品的標識,應不受產地團體商標權的效力所拘束

商標侵權之判斷,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須由法院綜合實際情況就具體事證依職權加以判定

製作宣傳單或利用商品包裝適當的位置標示提醒消費者辨識確實來自權利人並符合使用規範條件的產地商標,用以區隔他人僅標示「萬丹紅豆」文字商品之不同

產地團體商標雖包含「地理名稱」,惟產地具有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地域的說明意涵,源自該地理區域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仍有以該地理名稱作為產地說明的需要,產地所指向地理區域範圍內的業者,自得以既有的商業交易習慣,以誠實信用的方法,表示其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商標法第91條準用第84條第2項)

善意且合理使用(商§36 Ⅰ①)

指示性合理使用(1/3)

指示性合理使用,係為提及他人或他人之商品/服務,而使用該他人之商標而言。

維修服務 非原廠之維修廠商,但需要指示可以提供哪些商品之修理及維修服

務時,而使用他人商標之情形。

維修廠商在廣告中告訴相關消費者,其會修理VOLVO的汽車。

但廣告之使用,不能向其潛在的消費者暗示其與VOLVO公司間

存有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係經銷商關係,而有致混淆誤認之

虞之情事。

比較性廣告

使用他人商標作為自身相關產品或服務之比較。

比較廣告之使用方式,除可讓初入市場之商品藉由

與舊有產品之比對,迅速打開知名度,讓消費者知

悉外,亦提供消費者對商品多一種選擇,有助於促

進市場之正常競爭,為市場所樂見。

其使用比較之方式及內容必須與事實相符,且未使

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造成混淆。

114

指示性合理使用(2/3)

零配件商品 廠商自己所產製之產品,包含

他人商標之零件或配件,而使用他人商標表示自己商品的真實情況。

例如:以「Windows」商標表示其作業系統為美國微軟公司產品。

用以表示自己零組件產品與商標權人之產品相容

115

指示性合理使用(3/3)

「USA INK」申請被核駁

「EPSON」字體明顯放大凸顯

本墨水適用廠牌機型

等敘述性文字明顯較小不清楚

116

合理使用?

• 善意先使用(商§36 Ⅰ③)

•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商標侵害抗辯2

主張善意先用附加區別標示 系爭被告

95/9/3使用my yes3c

註冊第1298368號

96年4月4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

網路拍賣、網路購物等服務

原 告

心任國際有限公司

118

100民商訴37 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 主 文 被告於網路使用「yes3c 」、「my yes3c」於其原使用之商品或 服務時,應於同一網頁附加「本商品或服務與『YE's 3C 』無關 」之文字。 被告早於95年9 月 3 日即於露天拍賣網站使用「yes3c 」作為賣場名稱, 販賣電子產品;且於94年8 月13日即以「yes3cgogogo 」帳號加入YAHOO 奇摩拍賣等情,有網頁資料在卷足憑 ,姑不論「yes3c 」、「 my yes3c」是否與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惟被告既於96年4月4日系爭商標申請日以前之95年9月3日即善意使用「yes3c 」於其商品或服務,自不受系爭商標效力所拘束。

119

120

記者吳奕慧:「新店的西海岸其實是在民國82年的時候註冊商標,但位在八德路上的老字號,海產店西海岸,卻是在民國75年時已經開業了。」

善意先使用

商標侵害抗辯3

回銷 • 所謂「侵害商標權」應以行為人無適法權源,未得商標權

人之同意,擅自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始屬之,倘若受商標專用權人之委託,生產、製造、行銷

商標專用權人已註冊商標之商品,即不屬之。

• 本件被告出口之泳衣1批,其上係國外商標權人在美國註

冊取得之商標,被告係受該公司委託代工製造泳衣商品再

出口回銷美國,則被告既係受委託代工生產泳衣「回銷美

國」,又係銷往委託人享有商標權地區之美國,此種情形,

為目前國際貿易極為常見之交易型態,實難認被告有侵害

原告之商標權。(桃園地院94桃簡1891 )

真品平行輸入

• 在不違背商標法之立法本旨範圍內,應認商標權人為達銷售商品

之目的,於產銷其附有商標圖樣之商品時,除其指定之代理商、

經銷商外,亦已概括授權一般進出口商、批發商、零售商等其他

中間商,在不致使消費者發生混同,誤認為該商品之製造商、出

品人,或其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之前提下,得原裝轉售商品,

並得以為純商品之說明,適度據實標示該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廣告、

標帖、說明書、價目表等文書上,使消費者足以辨識該商品之商

標。(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

• 如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在未違背商標法

立法目的範圍內,應認已得商標專用權人同意為之,並可為單純

商品之說明,適當附加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

上。(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

商標侵害抗辯4

123

真品:商標權人(指依法在我國註冊之人)的商品

國際耗盡原則

真品加工、分裝、改裝

真品平行輸入顆粒狀味精,研磨成粉後出售/990122板橋地院97年度易字第2561號刑事判決

真品布料加工為口罩/991216高雄地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

不構成真品平行輸入之抗辯

真品平行輸入/商標權耗盡原則

非平行輸入案例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刑智上易13號刑事判決

• 不論是將合法授權的卡通布料(真正商品)或是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的布料(仿品),加工製成商品(如口罩或衣服等),若該布料上原即有卡通圖案或文字商標,而該商標權人已經在布料加工後的口罩或衣服商品上取得商標註冊

• 加工後的口罩或衣服等商品已非布料商品「原裝」型態,形同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口罩或衣服等商品上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仍須得到該商標權人同意才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疑慮

商標鑑定作業程序1

2018/6/25 125

84.1.6發布施行/93.4.28修正/93.5.1施行

商標鑑定案件其審查原則,依據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審查基準規定辦理

鑑定僅接受司法機關或政府行政機關之囑託,私人申請則不予受理

商標專責機關對鑑定案件應指定審查人員辦理。指定之鑑定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32條及33條所規定應行迴避情事者,應簽報另行指派

商標鑑定作業程序2

2018/6/25 126

來文機關

司法機關-法院

其他機關-法務部檢察署或調查局、警察單位、公平會、海關、貿易局、衛生署

• 無民間鑑定機構(與專利不同)

處理時間

法院及相關機關;15天內

海關傳真函:3天內;通關時效考量

127

法院及機關來文

確認商標權&據爭商標有無爭議案件繫屬

簽請指派

鑑定委員(3人以上)

陳核後函覆 來文機關

審查人員再依多數決方式作成鑑定意見

依檢附之被鑑定實物、相片等證據資料與據以鑑定之註冊商標等相關資料,以行政審查觀點提供意見

3日 3日

3日 3日

商標鑑定作業程序3

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兩岸協議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99年6月29日簽署,9月12日生效)

•相互承認優先權 •建立主管機關之溝通平台

•兩岸商標/專利/著作權論壇

•工作組工作會晤

•協處機制

•資訊及人員交流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102年6月12日簽署,尚未生效)

•陸方單向開放台灣商標代理業者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128

兩岸主管機關溝通平台

129

兩岸溝通平臺

窗口 我方: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陸方:

國家知識產權局

窗口 我方: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陸方:

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局

窗口 我方: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陸方:

國家版權局

專利

工作組

商標

工作組

著作權

工作組

品種權

工作組

窗口 我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陸方:

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

130

項目

我方通報陸方協處案

陸方通報我方協處案

商標 著作權 專利 小計 商標 著作權

進行通報尚未完成協處

25

0

0

25

2

0

經通報已完成協處

569

28

9

606

22

1

提供法律協助

143

4

12

159

3

0

累計總數 737

32

21

790

27

1

受理協處案件 99/9~107/5/31

商標協處案件占總協處案件 93.29%

131

協處成效:

至107.5.31止,智慧局收到我方廠商請求協助案件合計有790件:進行通報協處631件,其中經通報協處並完成協處606件,完成協處比率約為96.03%;未完成協處有25件,約占3.97%。

常見類型是臺商的商標遭搶註,須協處暫緩審理臺商的商標申請案,並要求加速審理遭搶註商標的異議、撤銷等爭議案件。協處成功案件如:「曼黛瑪蓮」、「台塩生技」、「台銀」、「吉園圃」等商標。

智慧局已於網頁建置「臺商在大陸智慧財產權益維護專區」,便利廠商運用商標協處機制,以有效解決臺商在中國大陸的商標爭議,並定期檢視協議執行成效,以回應人民關切的議題。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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