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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作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1018金伯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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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作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金伯謙

課程重點

壹 招標前置作業及其法規說明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貳

肆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財物)

伍 履約管理及驗收

原住民地區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採購

招標前置作業及其法規說明

採購作業分類

招決標方式評估

一般性採購 經常性採購 共通性採購 (共同供應契約)

預約式採購 (開口契約)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採購金額 10萬元以下 小額採購

逾10萬元未達100萬元

異質採購

公開取得 書面報價單

(最低標)

NO YES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15款情形之一

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情形

簽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限制性招標(比價議價)

YES

NO

A

A

B

A NO NO

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

YES

YES

YES

採購作業流程

資格審查

押標金

評選(審)會議

比減價格

議價

決標

超底價決標

簽約

決標公告

開標、審標、決標

刊登公告 電子領標投標 廠商領標投標 訂定底價 評選(審)會議 招標文件變更 等標期

招標作業

蒐集標的資訊 編列預算 擬訂招標文件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前置作業

履約保證金

契約變更

查驗

逾期罰款

履約管理

驗收

契約變更

逾期罰款

減價收受

保固保證金

驗收保固

異議(均含)、申訴(公告金額以上) 簽約

爭議調解或仲裁 異議(均含)、申訴(公告金額以上)

押標金沒收及不良廠商之異議、申訴(均含)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規定:

>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地方

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採23)

>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

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49)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監辦規定:

>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另定之。未另定

者,比照「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採13)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得由機關決定是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公報發行

辦法5、6)

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等標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招標期限標準): >第1次公告不得少於5天,第2次及以後之公告不得少於3天。 >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底價訂定及其訂定時機: >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 (細53) >依本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底 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細54)

申訴處理: >目前廠商僅得對機關依採購法第31條沒收押標金、第102條第2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提起申訴。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得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採105) 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採61) ,惟仍應依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定期彙送

2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廠商資格:依實際需要訂定基本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會員證)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承做能力證明、如期履約證明、信用證明等)

技術規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會88年10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5298號函釋例)

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採30)

>另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

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

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押保辦法33)

一定金額 一定比率 註

押標金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5% <標價5% 押保辦法第12條、採購法第31條

履保金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10% <契約金額10% 得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保固金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3% <契約金額3% 得以相當額度之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契約價金代之

3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得採限制性招標。

▲以不公告方式辦理:(107.3.8修正)

> 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

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

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明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授權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以符彈性。為增進採購效率,各界偶有調高小額採購金額之建議,惟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明定小額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調整小額採購金額涉及公告金額是否調整。經研析結果,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刪除須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規定,以利機關彈性運用採購策略,使其與調高小額採購金額之效果一致。

二、第二項刪除上級機關應加強查核監督之規定,回歸由上級機關視個案情形監督,以符合政府法規鬆綁原則。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以公告方式辦理:(簽陳範例:09900157681函)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

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

行辦理決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

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

>前項通知結果,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某學校辦理高三畢業旅行採購,向旅館訂房(8萬),找餐廳訂餐(4萬),洽租車公司租遊覽車(2萬),分別以小額採購辦理簽約,是否屬「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案 例

思考方向

旅館訂房、餐廳訂餐、租車是否涉及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13條所定「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而得 分別辦理之情形? 有無意圖規避?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最低標決標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最低標作業流程

招標前置作業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上傳 載明開標時間地點 未載明開標時間地點

★通知監辦開標 採購法第48條

審查合格廠商家數

停止開標程序 是

處置後原因消除

合格廠商達法定家數 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開標 審標

製作流標紀錄 宣布流標

製作開標紀錄 宣布停標

否 是

決標

進行比價或議價作業

宣布決標製作決標紀錄

宣布廢標 刊登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並註明原因 是 否

擇符合需要階段

招標文件範例及採購手冊

準備招標文件常見錯誤

擅改法律文字、漏記法規規定、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

規定、招標文件過簡、資料錯誤、違反法規、履約條款

違反公平合理原則、製造不必要之陷阱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分批採購)

資格、規格限制競爭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或文件內容前後矛盾

招標文件標示之主要部分過於空泛,致生轉包爭議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468030號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訂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應依個案情形明確訂定,避免過於空泛致發生轉包爭議。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1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本法施行細則第87條則明定「本法第65條第2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二、本會近期稽核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發現有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標示之主要部分過於廣泛,造成廠商全部自行履行困難,致生爭議。例如於招標文件訂定主要部分為鋼構工程,致其鋼構組件之吊裝、組立、焊接、防火被覆、油漆等作業,是否均須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滋生疑義。甚或訂為主要部分之工作,跨越不同專業分工之範圍,例如土木建築工程標案中,將比重甚低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列入主要部分,亦屬不適宜之作法。 三、為避免發生前述情形,請各機關於訂定上開主要部分時,應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並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避免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僅有特定廠商符合資格,反而造成不公平限制競爭之情形。

政府採購法 第65條(轉包)

1.交付協力廠商機械印製前,從接稿、對稿、審稿、打樣、定稿等合約應行主要程序,均由其主導完成,並無轉包。 2.目前經由內政部核准經營「印刷類」項目之身障團體均無大型5色印刷機;有關身障團體之大量彩色印刷事務均是委由協力廠商遵囑稿件協力印製。

廠商主張

彰化市公所辦理「104年農民曆印製勞務採購案」(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投標須知第54點載明「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彰化市公所104年農民曆印製」,廠商交貨時,機關發現其出具之規格證明書敘明係委託上校基業有限公司印製,機關認定轉包,依契約及採購法第101條至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開標作業(開標前)

有無漏通知監辦單位,底價有無依法訂定

查察是否有下列情形: >本法第15條第2項(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需迴避情形)

>本法第15條第4項前段(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

>本法第48條第1項各款(全案不予開標)

>本法第50條第1項各款(個別廠商之標不予開標)

>本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ㄧ標兩投)及第2項(廠商與分支

機構分別投標)

>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確認投標廠商家數是否已達法定家數(細55)

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因應突發事故者。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

象之情形。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

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細48)。

機關應依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施行細則第60條及個案

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審標,有疑義者,得通知廠商提出說

明,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得允許更正。

檢視「投標廠商聲明書」 資格、規格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招標規定,並確認其真實性 注意投標文件內容有無重大異常關聯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

或不當行為 服務建議書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大寫)與號碼(小寫)不符,以

文字為準(細81)

重點

1 審標作業

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

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09600182560)

>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未載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

廠商印章等而不影響辨識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對於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保守秘密(採34)

審標結果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通知各廠商,對

不合格廠商應敘明原因;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通知。

審標作業

Q:請廠商檢附服務建議書10份及1份光碟片,廠商未附光碟片?

Q:開標當日須完成審標?廠商可否撤回投標文件及報價?

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於投標須知規定廠商需檢附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本案於106.7.16截止投標

7/16

1/16

半年前

1/20(ok)

1/13(N)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支票抬頭書寫錯誤(例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寫成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機關得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辦理?

思考方向

機關允許廠商更正後,能讓該更正廠商從不合格標變成合格標,對其他原本合格之投標廠商是否公平?

底價訂定時機

本會104年6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400155980號函釋例: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本法第49

條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後議、比價

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

公告或招標文件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依該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適用本法開標程序。

底價訂定時機(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1

底價訂定時機

招標公告

(載明開標時間地點) 開標 (監辦)

審標

議價

決標

擇符合需要階段

招標公告 (未載明開標時間地點)

開啟廠商投標文件

合格(投標)廠商僅1家

合格廠商2家以上

比價

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 訂定底價

Q:如僅1家廠商投標是否得於開標後訂定底價?

細54-3、54-4 (採46、細54-2至54-4)

2

某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Case1:機關開標前訂定底價A,計有3家廠商投標,機關開標後經審標結果僅1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機關是否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訂底價B? Case2: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開標前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並訂定底價A,機關開標後是否需再剪開底價A,或逕行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B? Case3:流標後機關辦理第2次公開取得,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於開標前訂定底價A,開標後是否仍須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B?

某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文件已載明廠商未於開標當日出席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計5家廠商投標均合格 Case1:5家報價均低於底價,最低報價計2家標價相同,且出席開標,如何決標? Case2:5家報價均低於底價,最低報價計2家標價相同,均未到場,如何決標? Case3:5家報價均低於底價,最低報價計2家標價相同,其中一家未到場,如何決標?

Case4:5家報價均超底價,最低標廠商未到場,主持人請次低標優先減價,該商減至底價以內? Case5:5家均到場,報價均超底價,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書寫照底價承作,如何決標?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最有利標

比較項目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

適用採購 工程、財物、勞務

勞務 工程、財物、勞務

第1次招標投標廠商合格家數

公開招標:3家 選擇性招標: 1.個案:不限 2.經常性:6家

不限 第1次3家,但得簽准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3家得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上級機關核准 應報核准 無須報核准

成立委員會 應成立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4)

成立評審小組

工作小組 應成立工作小組 (組織準則8)

得不成立工作小組

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免成立工作小組(由機關決定)

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彈性

是否仍須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簽辦文件範例

路徑:工程首頁 > 政府採購 > 採購手冊及範例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取最有利標精神簽辦文件範例內容: 1-1擬採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及外聘委員篩選條件之簽辦文件 1-2評審須知(最有利標精神) 2-1核定委員之簽辦文件 2-2外聘委員建議名單 2-3內派委員建議名單 2-4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最有利標精神) 2-5工作小組成員建議名單 3-1成立評審小組之簽辦文件(免召開第1次會議者) 3-2成立評審小組之簽辦文件(召開第1次會議者) 3-3第1次會議之開會通知單 3-4會議時間意願調查表 4-1第1次會議紀錄之簽辦文件 4-2第1次會議紀錄之函(稿) 4-3第1次會議紀錄

5-1召開第2次評審會議之開會通知單(致委員) 5-2召開第2次評審會議之開會通知單(致廠商) 5-3第2次會議議程表(最有利標精神) 5-4初審意見

6-1評審結果之簽辦文件-取最有利標精神 6-2評審結果之函(稿) 6-3評審會議紀錄 6-4評審會議紀錄之附件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購作業程序

一、前置作業

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

二、準備招標文件

>機關自行訂定評審須知,並將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載明於招

標文件

>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洽符合需要廠商更改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評

審項目(採56、57)(協商項目)

>比價或議價辦理方式

□1.擇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

□2.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得載明經評審結果符合需要之家數上限)

□3.擇符合需要者比價,符合需要廠商家數上限 家,未載明者

為經評審結果符合需要之家數

1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購作業程序

三、機關內部成立評審小組:訂定評審標準前成立,但如由機關自行訂

定評審標準,則於審標前成立。

>是否需成立工作小組,由機關自行決定

四、招標公告(第一次公告等標期至少五天)

>是否刊登公報 □是;□否

五、開標

>先審查非評審項目,合格者再辦理評審

>廠商之報價須納入評審,不應於議價時才開價格標或才洽廠商送

價格標單

六、評審作業(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七、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依序議價後決標

>依不同序位廠商訂定不同底價

>決標後,評審紀錄無須發文予廠商

2

參考最有利標評審作業

1

評選廠商簡報注意事項

>可無需請廠商簡報

>為利評審委員對廠商於各評審項目表現更深入瞭解,可請

廠商簡報

>簡報不可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審項目有關。廠商另外提出

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審加分

>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參考最有利標評審作業

2

已明定固定價格之評選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機關可考量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

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

>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

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仍得規定廠商就該固定價格提出細目及金額以評其完整性

合理性(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參考最有利標評審作業

訂定評審項目(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

評定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至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

>總評分法(招標文件可訂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

A.價格納入評分(權重20~50%)

B.價格不納入評分但綜合評比

C.固定價格給付(權重得小於20%)

>評分單價法(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

A.價格不納入評分

>序位法(各評選項目評分後加總轉換序位)

A.價格納入評分(權重20~50%)

B.價格不納入評分但綜合評比

C.固定價格給付(權重得小於20%)

3

經機關首長或評審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

委員A評分表-就個別廠商之評分結果及序位:(評分轉算為序位)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甲廠商 得分

乙廠商 得分

丙廠商 得分

丁廠商 得分

1.團隊專業能力 20 18 16 15 13

2.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0 18 15 17 16

3.過去履約績效 20 17 18 18 17

4.總標價及價格之完整性及合 理性

30 28 26 27 25

5.簡報 10 9 8 7 6

得分加總 90 83 84 77

轉換為序位 1 3 2 4

參考最有利標評審作業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

4

評比總表-各委員就個別廠商評比序位之合計數及名次: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評分

序位

評分

序位

評分

序位

評分

序位

評分

序位

平均評分

序位合計

甲 90 1 87 2 89 1 86 2 85 2 87.4 8 1

乙 83 3 86 3 88 2 90 1 91 1 87.6 10 2

丙 84 2 88 1 83 4 84 3 80 4 83.8 14 3

丁 77 4 83 4 85 3 82 4 82 3 81.8 18 4

1.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分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甲廠商)為序位第一。

2.序位第2乙廠商平均分數比甲廠商高?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

參考最有利標評審作業 5

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評比總表-評選結果: 廠 商 平均評分 序位合計 標價(預算95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90 8 95萬元

乙 89 9 80萬元

丙 80 11 75萬元

丁 68 12 72萬元

1.綜合考量廠商之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 定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2.丁廠商平均評分未達合格分數(70分),不得列為最有利標或協商 對象。

參考最有利標評審作業 6

廠 商

平均評分 序位合計 評比結果 固定費用9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90 8 1 90萬元

乙 89 9 2 90萬元

丙 80 11 3 90萬元

丁 75 12 4 90萬元

1.招標文件載明決標金額為90萬元,廠商不必報總價,以序位第1(甲廠 商)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仍得將價格之組成合理性納入評選。

參考最有利標評審作業

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

7

參考最有利標評審作業

廠商 評分(平均) 標價(預算90萬元) 價格/總評分

甲 90 80萬元 0.88

乙 88 75萬元 0.85(商數最低)

丙 75 70萬元 0.93

丁 70 65萬元 0.92

戊 68 59萬元 0.86(商數次低)

1.乙的商數最低,表示乙的非價格項目得分中,每分價格最低 ,故可將乙列為最有利標。 2.此評定方式,當廠商報價偏低時,其商數雖為最低,但其品 質等其他條件相對亦較劣,故仍有可能造成廠商以低價搶標 ,影響履約品質之虞,採行時應妥為考量。

評分單價法

8

參考最有利標評審作業 9

2家以上廠商廠商同為符合需要,且同序位者

固定價格給付

非固定價格給付

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

參考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得分合計值最高者

再評審一次

獲得序位第一較多者

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仍相同者,抽籤決定

仍相同者

參考最有利標決標作業

固定價格給付 非固定價格給付

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議價,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底價。

評審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建議)

議價過程,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的內容

宣布決標製作決標紀錄 宣布廢標 決標

刊登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並註明原因

是 否

1

Q1:機關首長得否不接受評審結果?

Q3:廢標後是否須改選評審委員?

Q2:如未訂底價,無議(比)價程序即決標予最符合需要廠商?

議價程序

參考最有利標決標作業 2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細58)

1.重行招標

2.議價: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之廠商議價後決標

3.比價(決標原則為最低標):原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自

標價低者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

者,得以底價(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決標

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其他常見問題

Q1:服務建議書所列總標價與報價單所列總標價不一致,機關

如何處理?

Q2: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辦理,評審委員會成立後,是否

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立即公開於主管

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Q3:監辦人員可否兼任評審委員?

Q4:廠商簡報結束後,機關工作人員可否發問問題?

Q5: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之案件,可否分段開標?

Q6:評審委員遲到,可否參與評分?

Q7:評審紀錄是否需發文與廠商?

原住民地區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採購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採購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

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

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

優先採購。

>前揭所述單位係義務採購單位。

優先採購之物品及服務項目 >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 輔助 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 >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 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其他。

1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採購

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

比率 (5%)

比率=

向採購平台上之身障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購買16類產品服務之金額

全年採購16類產品服務之總金額

例如:

如果機關全年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為100萬,那麼向機構團

體或庇護工場採購之總金額就不能低於5萬元,除非有正當理由。

2

購買日期 物品名稱 金額 備註

3月10日 交通服務 450,000

4月10日 清潔用品 12,000 向身障機構團體採購

5月10日 餐盒 8,000 向身障機構團體採購

6月10日 園藝用品 50,000

7月15日 委外清潔 1,000,000 100萬以上可採分包(非義務)

8月15日 印刷品 70,000

9月15日 手工藝品 40,000 向身障機構團體採購

合計 1,630,000 優採金額60,000

(60,000元÷1,630,000元)*100% ≒3.6% < 5%

某單位年度採購為例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採購 3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採購

善用公告,提高比例(優先採購辦法第5條)

購買日期 物品名稱 金額 備註

3月10日 交通服務 450,000 已公告,有身障團體參與但未能決標予身障團體

4月10日 清潔用品 12,000 向身障機構團體採購

5月10日 餐盒 8,000 向身障機構團體採購

6月10日 園藝用品 50,000 已公告,但無身障機構團體接洽,而向一般廠商採購

7月15日 委外清潔 1,000,000 100萬以上可採分包(非義務)

8月15日 印刷品 70,000 已公告,但無身障機構團體接洽,而向一般廠商採購

9月15日 手工藝品 40,000 向身障機構團體採購

合計 1,630,000 優採金額738,000

(738,000元÷1,630,000元)*100% ≒45% ﹥ 5%

4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採購

一、招標公告載明優先決標予機構團體文字 二、投標須知 廠商資格須包含「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決標程序(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 >福利機構與非福利機構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 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優先決予該福利機構。 >非福利機構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 決標原則者,如福利機構之廠商僅一家者,採購單位得洽該福利 機構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採購單位得自標 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福利機構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 標價者得標。

※按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標價須在底價以內始有優先決標權 利,若非底價以內將無優先決標權。

5

預算90萬元,底價80萬元之清潔服務採購案,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參與投標計有1家身心障礙機構、1家為一般廠商:

Case1:開標後一般廠商標價為78萬元;身心障礙機構標價79萬元,機關如何辦理決標? Case2:開標後一般廠商標價為78萬元;身心障礙機構標價82萬元,機關如何辦理決標?

依優採辦法辦理之採購,其決標原則可否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

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

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

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

在此限。

▲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無法承包情形)

>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

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

在此限。

>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1

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原民法施行細則第6條(位於原住民地區採購的定義)

◎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與機關學校所在地無涉

▲原民法施行細則第8條(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

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80%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證明者。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6月3日局考字第0920018238號書函: 未依原民法第11條規定辦理採購時,可就具體個案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公務人員懲戒法規定辦理懲處。

2

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採購金額規模

10萬元以下之採購

逾10萬元而未達100萬元之採購

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購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2-1-1及採購法22-1-2

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廠商辦理採購。惟有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2-1-1及採購法22-1-2、22-1-16

公開徵求原住民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2-1-3

得逕洽原住民廠商辦理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5 得

採不公告方式辦理

3

58

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A.底價以內 1家->決標

2家以上->比價

B.高於底價 1家->減價(適用細則72-2)

2家以上->優減-->比減(3次)

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

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A.底價以內 1家->決標

2家以上->比價

B.均高於底價 優減-->比減(3次)

(符合優先決標) 最低標

參考最

有利標

就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擇符合需要原住民廠商比價或依序議價

就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擇符合需

要者比價或依序議價 就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擇符合需

要者比價或依序議價

第1種作業方式: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

4

投標廠商 標價 優減 第1次比減

第2次比減

第3次比減

優減 第1次比減

第2次比減

第3次比減

A(原住民) 90 88 86 80 70 65 60 55

B(原住民) 92 87 79 74 63

C(身障機構) 72 60 58

D(一般廠商) 70 64 60 55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財物採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底價訂定60萬,投標廠商計4家,其中包含原住民、身障機構及一般廠商,機關如何辦理比減價?

案 例

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第2種作業方式:

第1次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

或無法決標者,則辦理第2次招標。上開第1次公告結果未達3

家原住民廠商,並已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就已投標之原住民

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第2次開放全部廠商投標,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

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規

定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5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法源依據 >採購法第49條、第93條之1第1項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 得採不公開開標方式辦理之依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5條第2項 促進採購效率 >線上提供廠商聲明書格式,廠商投標時須聲明其資格及投標標的 之內容均符合該採購案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之規定,節省機關審 標時間。刊登決標公告後,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通知投標廠商 >決標後採線上簽約;電子簽章簽署電子契約,機關不必製作紙本 文件及契約 >廠商電子投標只需線上填寫廠商基本資料、廠商聲明書、標價清 單與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即可完成投標

1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本機制目前適用之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屬工程或財物採購、非複數決

標、非屬特殊採購、非屬統包、非屬評分及格最低標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功能為提供機關招標方式選項之一,未

強制各機關使用,機關針對個案認為不適用電子報價者(例如需

書面審查廠商規格文件),可維持書面報價作業方式

機關採用「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辦理採購,流(廢)標後,再

辦理第2次招標時,得改採書面報價作業方式

針對預算未經立法通過之採購案,機關可自行於招標文件增列相

關規定,例如延長報價有效期,並列印系統自動產生之「開標/決

標/流標/廢標紀錄」,註記保留決標

2

招標與投標限制

>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

>僅提供新臺幣報價,不允許外幣報價。

>廠商投標時須聲明其資格及投標標的之內容均符合該採購案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廠商填寫統一編號,透過與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介接

,比對廠商基本資料,以確認投標廠商資格。

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欄位不同部分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由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或庇護工廠、原住民廠商4項選項自行選定(可複選)

>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提供線上製作廠商聲明書、標價清單與招

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

>不提供招標機關更正招標公告功能,以免衍生爭議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3

本機制系統流程如下: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作業流程

投標廠商

(5)

決標公告 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通知投標廠商上網查詢決標

公告

招標機關

(5)

決標公告 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通知投標廠商上網查詢決標

公告

(1)

招標公告

(2)

電子領標

(3)

線上報價

(4)

電子開標

(6)

線上簽約 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通知得標廠商上網查詢電子契約內容

(7)

檢視契約

(1)

招標公告

(2)

電子領標

(3)

線上報價

(4)

電子開標

(6)

線上簽約 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通知得標廠商上網查詢電子契約內容

(7)

檢視契約

可自行新增聲明項目

招標公告-投標廠商聲明書

招標投標契約文件

機關電子簽章 驗證碼

廠商電子簽章 驗證碼

機關電子簽章 驗證碼

(104年8月3日)。

線上簽約及檢視契約

電子開標作業

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有偏低之情形,適用採購法第58條

規定,機關得以人工方式(口頭或書面)通知該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

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商

決標原則:2家以上廠商之標價相同,且皆低於底價,並為最低標

者,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之規定,以人工方式處理,通知

廠商比減價格(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第48點)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標價超過開標前訂定之底價,本機關將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另行通知廠商減價。減價方式採到場減價:由本機關另行通知投標廠商於指定時間至機關場所減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標價超過開標前訂定之底價即廢標,本機關不辦理減價程序。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常見問題

Q1:是否須派員監辦?如何監辦?

Q2: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是

否需書面審查廠商資格及規格文件?

Q3:如廠商投標之規格、型號與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規定之規

格、型號不一致,但廠商又於聲明書聲明其投標標的之內

容均符合本採購案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之規定者,應如何

處理?

Q4:機關採用「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辦理採購,流(廢)標後

,再辦理第2次招標時,是否可改採書面報價方式?

履約管理及驗收

逾期違約金計算

範 本

總價金140,000元

Case2:本案未完成履約之部分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

之使用者,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

(140,000*1‰)*8=1,120 7/9提送100份(價金10,000元)

7/1提送900份(價金90,000元)

7/6提送400份(價金40,000元)

Case1:本案如符合契約所稱「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3‰計算逾期違約金

(40,000*3‰)*5+ (10,000*3‰)*8= 840 5日

3日

機關辦理一財物採購,契約規定廠商須於7/1提送1,400份參考書(每份單價100元),履約結果,7/1廠商先送交900份,7/6補送400份,7/9再補足100份,在下列兩種情況,其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是否正確?

5/1履約期限

5/5機關辦理驗收

驗收不合格,主驗人指定5/14前改善完成

5/14改正期限

5/21機關辦理複驗

5/30機關確定改善完成

機關作業日數A

主驗人指定改善日數

機關作業日數B

複驗驗收不合格

5/21複驗不合格,逾期違約金係自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15)計算,抑或從複驗驗收不合格之次日起(5/22)計算?

5/14當天安排複驗?

逾期天數:

16天? 9天?

16天-機關之作業日數(B)?

機關作業日數:廠商通知機關改善完畢日起至機關辨理驗收日止?

某機關辦理一勞務採購,驗收經過如下: 案例

契約變更

契約變更定義

>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

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相關法令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如第2、3、4、6、7及16款)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條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至第24點)

>契約約定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契約變更一覽表附記

契約變更時機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要項20)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要項21)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提出契約變更 雙方合意 契約變更程序 決標公告、定期彙送

機關辦理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80萬),機關辦理第1次契約變更,原契約項目加帳15萬元,原契約項目減帳10萬元,新增項目加帳5萬元,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核准規定?辦理依據?監辦規定?採購金額?本次契約變更是否須辦理決標公告、彙送?如辦理第2次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加帳5萬元?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 •加帳累計金額=? •致原決標金額增加之金額(累計)=?

計算

計算後即得知用「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何項次

項次決定後即得知契約變更所需辦理之行政程序,包含核准規定、監辦規定、備查規定

契約變更一覽表

項次 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情形 核准規定 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

五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七 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情形,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增購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13條第2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13條第1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監辦規定。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項次五履約人員更換、履約期限變更

項次七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驗收作業程序

改善

廠商完成履約

會同確認

初驗

初驗合格

驗收

驗收合格

結算驗收證明書

初驗複驗

契約約定辦理

改善

複驗

Y(20日)

Y

Y Y

N

Y N

N N

N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採71-2)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採71-3)。(主持初驗人員適用之,88.8.7工程契字第8811369號函)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

改善

廠商完成履約

會同確認

初驗

初驗合格

驗收

驗收合格

初驗複驗

契約約定辦理

改善

複驗

Y(20日)

Y

Y Y

N

Y N

N N

N

N(30日)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得由機關

視需要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細101-1)

Q1:機關辦理複驗結果,發現新缺失?

驗收作業執行

書面驗收:(細則90)

>機關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1.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2.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3.小額採購。

4.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5.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細則90之1)

驗收作業執行

機關執行驗收過程,應確依契約約定及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 >採購法第72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 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 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第1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 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第2項)。……」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Q1:驗收結果不符契約規定,主驗人逕行決定減價收受?

Q2:契約未約定減價收受,機關得否減價收受?

7/1驗收結果不符契約約定

某機關辦理一工程採購,驗收經過如下:

7/10改正期限當日,機關辦理複驗,仍不合格,廠商提請減價收受

8/30機關首長核准同意採減價收受

本案採減價收受,是否仍需計罰逾期違約金?如何計算?

本案如未採減價收受,廠商也始終無法改善,機關應如何處理?

案例

案1

案2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