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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創投新政解讀.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 蘇拾忠 (98/04/17). 資料來源 , 介紹一個平凡的偉人. 劉健鈞 ︰ 理學學士、法學碩士、經濟學博士、管理學博士後。歷任原中國律師事務中心主任助理、原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基金部業務主任,參與過最早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淄博基金的管理工作 , 並兼任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資系教授、北大創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MBA 創業投資課程主講人。現職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正處)。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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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介紹一個平凡的偉人 劉健鈞︰理學學士、法學碩士、經濟學博士、管理學博士後。歷任原中國律師事務中心主任助理、原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基金部業務主任,參與過最早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淄博基金的管理工作 , 並兼任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資系教授、北大創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MBA創業投資課程主講人。現職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正處)。
曾參與投資基金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起草和修訂,是政務院專題辦創業板報告執筆人、《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政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起草人。
私人股權與創投基金政策法規詳解
1. 私人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基金概念界定
2. 對中國 PE、 VC 立法歷程的回顧
3.《創業投資企業辦法》的三大制度性突破
4.《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稅收政策》解讀
5.《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指導意見》解讀
6. 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建設新進展
PE與 VC概念的法律界定
要消除 PE、 VC概念之爭,需從三個不同層次來理解︰1 ) 不同投資機構對 VC、 PE的劃分︰因習慣不同而異 創投機構傾向將傳統及其發展了的 VC都歸為 VC; 投行背景機構傾向將併購基金與傳統 VC區別開來,甚至將
成長基金也與傳統 VC區別開來 2 ) 作為學術概念的 VC、 PE︰講究周延性 廣義 VC = 廣義 PE = 狹義 VC + 狹義 PE(併購基金 )
3 ) 作為法律概念的 VC、 PE概念︰講究可操作性 國外常將投資中小企業的 PE稱創業投資 我國將投資各類未上市成長性企業的 PE稱創業投資
對中國 PE、 VC 立法歷程的回顧
1)從 1995至 2001年,試圖對各類PE、 VC基金,以《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形式,特別立法。
2)從 2001年起,考慮到創業投資基金的特殊性,將其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拿出來單獨立法。同時,繼續探索產業投資基金試點思路。
《創投企業辦法》的七項配套政策1. 創投企業稅收扶持政策
2. 運用引導基金參股支援設立商業性創投基金
3. 保險機構投資創投企業
4. 證券機構開展創投業務5. 創投企業透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6. 包括產權交易所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政策
7. 成立全國性創投協會組織
《創投企業辦法》提供的九大法律保護1. 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私募的法律保護
2. “ ”透過 一次承諾,分五年註冊 解決實收資本制問題3. 明確規定創投企業可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
4. 可以特別投票權普通股、有投票權優先股模式投資
5. 規定公司型創投基金可以委托顧問機構作為其經理
6. 應預設管理運營費用計提模式,建立成本約束機制7. 可提取業績報酬,以建立業績激勵機制8. 可事先設立固定存續期,以建立風險約束機制9. 允許透過債務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創投企業辦法所確立的備案管理制度
1)必要的備案條件,確保創投基金具有必要的資本規模和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2)定期年檢、不定期檢查,確保創投基金專業從事創業投資;
3)取消備案的適當處罰措施,有利於建立起創投基金市場清出制度。
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稅收政策解讀1 稅收優惠模式適應創投特點
2 稅收優惠環節適應中國國情
3 稅收優惠力度適中
4 稅收優惠條件體現鮮明的政策導向性
5 政策實施不影響創投投資各類未上市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 31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附 1︰需要解釋的幾個問題1 在為創投基金立法和制定稅收政策時 ,為何沒考慮信託形式?
2 在為創投基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時,為何沒有兼顧有限合夥形式?
3 對個人透過創投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如何考慮?
4 對創投管理機構的稅收優惠,如何考慮?
附 2︰新出台合夥企業稅政解讀 08年底財政廳、稅務總局簽發《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結合與此通知相關的其他政策,可以看出,財稅部門為避免中國出現類似美
“國那樣的 合夥企業避稅風波” ,可謂是煞費苦心︰ 1、為防合夥企業本身成避稅工具,收益無論是分發還是留成都需繳稅。 2、為防合夥企業將人為虧損無期限沖銷應納稅所得,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按《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財稅[2000]91號 )等規定執行,虧損不能遞延到年後沖銷應納稅所得。
3、為防普通合夥人以“有限合夥人”名義,逃避較高稅率的“工商經營所得稅” ,個人合夥人的稅率,無論其是 GP,還是 LP “,都須按 工商經營所得
”稅稅率 執行。因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人的投資收益所得是按另外的規定計算,每收入一次繳一次,稅率為 20%,而這並不適用《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中的按年匯算清繳模式。
4、為防法人及其他組織透過合夥企業避稅,合夥企業有收益時須在投資者環節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出現的虧損不得用於抵扣投資主體的稅基。
5、為防透過關聯合夥人避稅,“不得約定將收益分發給部分合夥人”。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指導意見》解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性質與宗旨性質︰“由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模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透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
三層含義︰ 1 )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業性基金。 2 )按市場化模式運作,而非透過非市場化的無償模式運作。 3 )發揮引導作用的機制是“透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宗旨︰在兩個層面發揮引導作用。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指導意見》解讀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監管與指導*明確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財政廳門和創投發展部門分工監管* 績效考核標準︰ 1 )引導了多少社會資金進入了創業投資領域; 2 )所扶持創投企業在促進創新創業和擴大社會就業方面發揮了多大作用; 3 )引導基金自身是否實現保本微利營運,以確保可持續發展。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指導意見》解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1 )在管理風險控制環節,明確“應透過制訂引導基金章程,明確引導基金運作、決策及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定,以及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相關條件”。
2 )在運作風險控制環節,要求“引導基金章程應具體規定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支援額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
3 )在經營風險控制環節,要求引導基金不用於非創投業務。
4)在制度風險控制環節,要求“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建設新進展
1. 2003年,中比產業投資基金率先試點;
2. 2006年,渤海產業投資基金設立;
3. 2007年9月,政務院批准第二批產業投資基金試點,同時
授權發改委等部門製定《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總體方案》。
4. 2008年 8 月,重新啟動《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立法。
5. “ ” “ ”最終放棄 產業投資基金 概念,而使用 股權投資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