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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設施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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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設施簡報. 服務宗旨. 服務中心. 守靈室. 禮 廳. 冷凍櫃. 解凍室. 化妝室 、 洗身室. 台南縣柳營鄉殯葬管理所 - 祿園,歷經黃鄉長戮力推動和各方的期待下終於催生了。 本所以提供現代化最新式的設施,和最專業最用心的服務 ,讓生者以簡單而隆重、有意境而沒有負擔的歡喜心為往者辦理往生事,也讓往者在寧靜、莊嚴環境下歸真。真正達到 『 靈回九玄七祖歸、原納陰陽循原籍 』 的境界。. 納骨堂. 殯儀館. 火化場. 公 墓. 殯儀館硬體設備 ● ● ● ● ●. 殯儀館殯葬設備 ● ● ● ●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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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殯儀館設施簡報

殯儀館設施簡報

Page 2: 殯儀館設施簡報

服務宗旨 台南縣柳營鄉殯葬管理所-祿園,歷經黃鄉長戮力推動和各方的期待下終於催生了。 本所以提供現代化最新式的設施,和最專業最用心的服務,讓生者以簡單而隆重、有意境而沒有負擔的歡喜心為往者辦理往生事,也讓往者在寧靜、莊嚴環境下歸真。真正達到『靈回九玄七祖歸、原納陰陽循原籍』的境界。

服務中心 守靈室

禮 廳 冷凍櫃

化妝室、洗身室 解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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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硬體設備 ● ● ● ● ●

殯儀館殯葬設備 ● ● ● ● ●

作業流程 ● ● ● ● ●

殯儀館

火化場

納骨堂

公 墓

遺體進館→地下室→請出示證明文件並登記相關資料→冷藏或往生室→至服務中心登記申請使用設備並繳交各項證件→使用各項設備→繳清規費→告別式

至納骨堂選定櫃位→選定好晉塔日→準備資料至服務中心、申請晉塔事宜→繳清規費→晉塔→領取晉塔證明

準備資料至服務中心,申請火化事宜→繳清規費→火化→簽名領回骨灰→領取火化證明

準備資料至服務中心→申請使用墓基→管理員會勘 ( 確認埋葬地點 ) →繳清使用費→核發埋葬許可證→開始墓基施工→管理員會勘 ( 確認使用範圍無誤 )

1.

大禮廳 2 大間 ( 容納 100 人/ 間 )

5.

入殮室 5 間 9. 守靈室 10間

2.

小禮廳 4 小間 ( 容納 50 人 /間 )

6.

洗身、化妝室 3 間 10.

拜靈室 1 間

3.

往生室 1 間 7.

解凍室 1 間

4.

解剖室 1 間 8.

停柩室 1 大間

1. 臭氧產生機 1 台 6. 不鏽鋼接屍車 3 台 11.不鏽鋼解凍推車 12 只

2. 電能熱水器 3 組 7. 棺木推車 ( 鐵骨架 )10台 12.不鏽鋼瞻仰樓梯 1 台

3. UV 紫外線殺菌燈 10 只 8. 不鏽鋼洗屍台 3 台 13.不鏽鋼空心枕頭 12 只

4. 棺木 A 支架 30 組 9. 不鏽鋼解剖台 1 台 14.不鏽鋼三屜冷櫃 2 台

5. 不鏽鋼昇降推車 1 台 10.不鏽鋼置物箱 8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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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注意事項 ● ● ● ● ●

殯儀館

火化場

公 墓

應備申請資料 ● ● ● ● ●

火化應遵守事項 ● ● ● ● ●

1. 死亡相關證明文件。 2. 合法殯葬業者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私章。3. 屬可減 (免 )收費者,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1. 死亡證明書 ( 外國開立者,須含翻譯本 ) 。2. 合法殯葬業者識別證或可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3. 申請人授權書、亡者護照、駐台代表處公證證明 ( 外國在台死亡者 ) 。4. 亡者戶籍謄本 ( 骨骸火化 ) 。5. 屬可減 (免 ) 收費者,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晉 塔1. 家屬證明文件、私章。2. 火化許可證。3. 亡者戶籍謄本乙份 ( 申請起掘證明者,另附乙份 ) 。4. 墓政管理單位出具之遷葬或撿 ( 洗 ) 骨證明。5. 存寺廟出具之骨灰 (骸 ) 寄存遷出證明。6. 自私人地起掘者,附起掘前照片。 7. 屬可減 (免 ) 收費者,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1. 死亡證明書。2. 合法殯葬業者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私章。3. 死者戶籍謄本乙份。4. 屬可減 (免 ) 收費者,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1. 申請人所送之證明文件及填報事項,如有偽造不實情況,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2. 遺體經火化後倘發生法律上之責任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3. 火化當日絕無高噪音殯葬隊伍及妨礙社區、學校安寧之陣頭並願依指定路線 ( 南下急水溪行駛義士路往外環道

並不經由酪農專業區 ) 入場,如違反規定者願無條件放棄火化。4. 進入本祿園限靈車、家屬及宗教儀式相關人員外,其他陣頭概不准進入,並不得異議,且同意配合相關規定。5. 棺木規格:限用五分板、寬六五公分以下、高六十公分以下、長二一○公分以下,如超過規格,將拒絕火化。6. 遺體不得存有助聽器或心辨器等醫療器具,棺木內絕無放置危險物品及不易火化物品,不論故意或過失,致火化爐損毀時,均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7. 遺體進爐火化時如遇停電、機械故障或天災及不可抗力災害等因素,致無法按申請執行火化,得由本園另行安排時間,申請人不得有異議;如有致遺體損害情事概與本園無關。

8. 火化後骨骸由工作人員撿拾,如家屬欲自行撿拾須受工作人員指導,以免毀損設備。9. 遺體火化後,願依照本祿園規定,將骨灰裝罈並領回自行處理。如未依規定領回,將存於骨櫃暫存室,並每日繳

納暫存費新台幣伍佰元。10. 進園後應配合場內一切環境之維護。

1. 上班時段入館需取得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相驗遺體證明書之文件始得接運遺體入館冰存。2. 如在下班後及例假曰無法立即取得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相驗遺體證明書文件。由家屬攜帶身分證、印章或委由殯 葬業者填寫切結書後,即可先行入館冰存。3. 意外死亡者,應憑檢察官發給之相驗遺體證明書及事發現場警察單位證明單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始可辦理接 運入館手續。4. 因法定傳染病死亡之遺體,應先由醫療機構處理後由家屬到館辦理火化許可證,逕送火化場火化後再辦理追弔告 別儀式。5. 重大意外災害專案辦理。6. 遺體探視請依規定時間並登記。7. 使用本園各項設施,得由服務人員指導並遵照規定,以免毀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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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殯儀館週邊設施

殯儀館大門入口 服務中心 大門守衛室

藝術圍牆 造景池溏 景觀花園

綠美化公園 戶外休憩區 告示路標

走道迴廊 人行步道 車輛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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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務中心相關設施

服務大廳 服務櫃枱 一樓會客室

一樓辦公室 平面配置提示牌 二樓走道

二樓會議室 二樓簡報室 所長室

茶水供應間 殘障公廁 公共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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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奠禮堂區相關設施

奠禮堂建築外觀 棺木入口動線 奠禮堂大門 大型奠禮堂

小型奠禮堂 來賓座位 祭拜走道 來賓休憩區

家屬來賓走道 殘障步道 中庭廣場 金銀爐

守靈室 停柩室 備用室 家屬專用置物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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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體處理中心相關設施

車輛動線及停車場 地下室樓梯間 棺木專用電梯 入口走道

停屍間 停柩室 入殮室 入殮區

冷凍櫃室 三屜式冷凍櫃 遺體解凍室 遺體清洗化妝室

管理登記室 家屬休息室 檢察官偵訊室 悲傷輔導室

洗屍台 解剖台 臨時拜飯區 茶水供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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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納骨堂相關設施

納骨堂外觀 迎靈步道

祭祀台 二樓樓梯間 一樓骨罈櫃

一樓骨灰甕櫃 二樓骨灰甕櫃

大門入口

三合一完善的殯葬設施,提供整體的服務,莊嚴便利

祿園用心,大家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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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 儀 館 收 費 標 準 ● ● ● ● ●

設施

項 目 單位 數量使用費(元 )

備 註

景行廳景仰廳

場 1 3,000 1. 禮廳使用每場以三小時為限。2. 大禮廳超過時間者,每小時加收 1,500

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3. 小禮廳超過時間者,每小時加收 1,000

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懷恩堂懷親堂至孝堂至德堂

場 1 2,000

(景行廳、景仰廳 ) 冷氣費

場 1 1,500 1. 禮廳冷氣使用每場以三小時為限。2. 大禮廳冷氣超過時間者,每小時加收 5

00 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3. 小禮廳冷氣超過時間者,每小時加收 3

00 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懷恩堂、懷親堂、至孝堂、至德堂 ) 冷氣費

場 1 1,000

往生室 具 /

天1 500 不足一天以一天計。

遺體冷凍費 具 /

天1 500 採天計未滿一天以一天計、超過三十日,

就其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遺體洗身室 具 /

次1 500 限於洗身用。

遺體化妝室 具 /

次1 500

遺體入殮室 具 /

次1 500

停柩室 具 /

次1 500 不足一天以一天計。守靈期限以 15 日

為限,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守靈室 天 1 1,000 不足一天以一天計。

拜靈區 天 1 200 不足一天以一天計。

清潔費 次 1 600 含喪葬儀式各場地清潔。

備 註 依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卅五條 設籍本鄉鄉民死亡,非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確實

無 力籌措喪葬費用,經專案申請核准者可減(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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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骨 堂 收 費 標 準 ● ● ● ● ●設施 種 類 項 目 使 用 費 (元,不含管理費)

骨罈一樓 往生者戶籍

設於本鄉者撿骨設於外鄉者撿骨

新台幣 35,000元整新台幣 52,500元整

骨灰一樓 往生者戶籍

設於本鄉者骨灰設於外鄉者骨灰

新台幣 25,000元整新台幣 37,500元整

骨灰二樓 往生者戶籍

設於本鄉者骨灰設於外鄉者骨灰

新台幣 22,000元整新台幣 33,000元整

備   註

依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 凡經核准使用納骨堂者,除因另有理由申請延後     進塔並經核准外,應於三個月內進堂,因故未能 如期進塔,得申請展延一次最多不得逾三個月, 逾期將取消使用權,已繳之規費不得歸還。第十五條 第五款已安置之骨灰罈,中途欲變更位置者,需 收取一萬元之使用費。第十七條 本鄉列冊有案第一款低收入戶,提出相關證明者 ,得免收納骨堂使用費,第二、三款者,減半收 取使用費。 設籍本鄉鄉民死亡,非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 確無力籌措喪葬費用,經專案申請核准者可減 (免 )

收費。經減 (免 )收費者,須依指定塔位辦理進塔 ,不得自行選定位置。第十八條 凡申請進塔者應繳納納骨堂管理費三千元。

公 墓 收 費 標 準 ● ● ● ● ●設施 項  目 費         用

墓基使用費 ● 設籍本鄉: 每具 20,000元 /16 平方公尺 超過部份加收 5,000元 /平方公尺● 非設籍本鄉: 每具 100,000元 /16 平方公尺 超過部份加收 25,000元 /平方公尺

備  註 依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減)收公有墓地使用費: 1. 在本轄區域內發現之無名屍體。 2. 設籍本鄉鄉民因公、作戰或演習死亡者。 3. 本鄉列冊之第一款低收入戶、安養院之公費院民或社會 救濟機構收容之院民。 4. 第二、三款低收入戶,或非低收入戶,其生活貧困,經 專案申請且經查屬實者,得依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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