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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5 月 26 日 0 时 16 分,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
任公司东旭煤矿(以下简称东旭煤矿)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
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黑龙江省委书记张庆伟、省长王
文涛、副省长聂云凌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救
援,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严肃问
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黑龙江煤
矿安全监察局批准,2018年 5月 28日,成立了鸡西市东源煤炭
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5·26”较大水害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以
下简称哈南监察分局)局长杨成太任组长,哈南监察分局、鸡西
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煤管局)、鸡西市公安局、
鸡西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鸡
西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出事故调查督
导组,对该起事故调查进行督导。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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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
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
“5·26”较大水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
煤矿迟报。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一)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为
东旭煤矿上级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1 月,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30300716668663W,法定代表人王淑清,工商营
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开采等。公司现有两处下属
煤矿,分别为鸡西市东旭煤矿、鸡西市企源煤矿,2010 年 4 月
宝泰隆投资公司出资与东源公司合作,成立鸡西市宝泰隆煤业有
限公司,参与煤矿管理。2017 年 4 月宝泰隆投资公司从东源公
司撤出全部股份,注销了鸡西市宝泰隆煤业有限公司,撤离管理
人员,东源公司现对煤矿方面的管理一直处于无组织机构、无管
理人员状态。
(二)东旭煤矿基本情况
1.历史沿革
东旭煤矿位于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境内,原名城子河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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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经公司九井三斜,国有煤矿,1998 年王淑清承包经营该矿,
由鸡西矿业公司城子河煤矿(现更名城山煤矿)负责安全管理。
2004年,该矿划归鸡西矿业公司下属的新城煤矿统一管理,2008
年更名为龙煤鸡西矿业集团城子河煤矿九采区七井(以下简称七
井),同年 10月,鸡西矿业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将该矿整体转让至
王淑清名下的东源公司,但此后采矿权转让手续一直处于搁置状
态。2018 年 4 月该矿正式更名为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
公司东旭煤矿,并完成了采矿权变更手续,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变 更 后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230300MA1AYRE73W,负责人郝文,安全监管划归鸡西市城子河
区,属乡镇煤矿。
2.矿井概况
东旭煤矿位于城子河井田中部偏北,设计生产能力 6 万吨/
年,核定生产能力 4万吨/年。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 4#、8#、3B#、
3C#共 4 层煤,剩余储量 38.9 万吨,其中 3B#、3C#层煤已开采完
毕,现开采 4#、8#层煤。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低瓦斯矿井,开采
的各煤层均具有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均为Ш类不易自燃煤
层。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型号为 KJF2000N,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型
号为 KJ280。
3.生产系统
(1)开拓系统。矿井开拓方式为片盘斜井,单水平一段开
拓,已开拓至一段井底+29.9米标高。共布置 2条井筒,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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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井斜长 760米,平均坡度 22°,担负提升、下料、运人任务;
副井斜长 710米,坡度 24°,担负回风、行人任务。
(2)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
抽出式。地面主、备用通风机型号均为 FBCDZ№-13-2×55,总
入风量 1460立方米/分钟,总回风量 1520立方米/分钟。
(3)供电系统。该矿采用双回路供电,分别引自城山煤矿
东一组和城山煤矿东二备,供电电压 6千伏。高压双电源引入井
下中央变电所,配出 660伏电压至井下各用电地点。
(4)提升系统。矿井采用单钩串车提升,主提升机型号
JK-2.5×2.3,电动机功率 400 千瓦,使用 1.1 吨矿车运输,担
负全矿煤、矸提升。
(5)排水系统。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正常涌水量 5 立
方米/小时,最大涌水量 10 立方米/小时。矿井采用一段集中排
水方式,一段底部-6.0 米标高设置甲、乙两个水仓,水仓容积
均为 300 立方米,水泵硐室内安设三台 D80—30×9 型水泵,电
机功率均为 37 千瓦,一台主用,一台备用,一台检修。双排水
管路,管路直径均为 4寸。
4.证照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该矿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该矿矿长郝文、生产副矿长秦绪军、技术副矿长郭立信、机
电副矿长姜亦俊、安全副矿长杨国斌,上述人员均履行了任职手
续,并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除郝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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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东旭煤矿证照办理工作外,其他人员实际未到矿任职,未履
行相应管理职责。
该矿实际管理人员为:代法义负责矿井全面工作、孙继清负
责生产工作、王凤忠负责安全工作、张福生负责技术工作、项顺
业负责机电运输工作、吕渭全负责通风工作。上述管理人员中,
除张福生取得辽宁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外,其
他管理人员均未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未取得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履行任职手续。
5.违法越界工程情况
事故发生前该矿井下共有 2 掘 1 采 3 处作业地点,分别为
4#层煤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施工队组为 701 队,以下简称 701
掘进工作面)、皮带道上山掘进工作面(施工队组为 702 队,以
下简称 702 掘进工作面)、8#层煤左一采煤工作面(以下简称采
煤工作面)(见图 1)。其中,702 掘进工作面位于东旭煤矿采矿
许可证矿界外、已关闭的十二井矿界内。施工该巷道的目的是与
十二井主井贯通,作为皮带运输巷(整合后)运输煤炭,在王淑
清承包经营前,两处矿井井下有多处巷道联通。
东旭煤矿采矿权原归属于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矿业集团分局
管理,在采矿许可证变更期间,东旭煤矿未生产作业,资源储量
动态监测延续之前成果。2018 年采矿权变更后,按照属地化管
理,采矿权于 2018年 4月 27日划归鸡西市城子河区国土资源局
管理,鸡西市城子河区国土资源局尚未对该矿井下资源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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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测量。
图 1 东旭煤矿通风系统示意图
6.东旭煤矿整治整合及复工复产情况
(1)整合整治情况。2017年 8月 7日,黑龙江省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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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七台河市、鸡西市、鹤岗市
及龙煤集团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部分煤矿有关调整意见的批
复》(黑煤安整发〔2017〕6号),批准七井(东旭煤矿)整合八
井、十二井,整合后的规划生产能力 15万吨/年。事故发生前,
东旭煤矿未进行建设项目核准,未完成整合后的采矿登记手续。
(2)复工复产验收情况。2018年 3月初,王淑清委托地面
管理人员时永堂安排组织东旭煤矿复工复产事宜,鸡西市城子河
区安全生产监督与煤炭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子河区煤管局)局长
丁林将代法义介绍给时永堂,王淑清同意由代法义负责矿井全面
工作,组织人员恢复东旭煤矿生产。
代法义先后找到孙继清、张福生、吕渭全、项顺业、王凤忠
担任专业负责人,同时又找到杨泽军、马善明、周志富三人担任
值班井长,并陆续招募工人到矿工作。
3月中旬,该矿按照《鸡西市煤矿安全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专项整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的通知》(鸡煤整办〔2018〕5 号)要求,进行隐患自检自查,
于 3 月 30 日正式向城子河区煤管局提出复工验收申请,申请对
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申请施工 4#层煤回风下山。
4月 1日,城子河区煤管局对该矿进行了复工初验,同意该
整改项目,4月 7日向市煤管局呈报了《关于鸡西市东源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复工整改工程的报告》,批准东旭煤矿
复工整改,并于同日向城子河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关于鸡西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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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复工整改工程供给火工品的
函》(城安监煤发〔2018〕43 号),同意批准火工品供应,自此
该矿开始正式施工 701掘进工作面。
4 月 10 日,城子河区煤管局对东旭煤矿复工初验发现的问
题进行现场复查,出具了全部整改完毕的复查意见。4月 18日,
该矿向城子河煤管局提请复产验收,验收的采掘工程分别为 701
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4 月 23 日,城子河区政府向市煤管
局上报了《关于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复工
复产验收申请的函》(城政函〔2018〕34 号),申请东旭煤矿市
级复产验收。
4 月 26 日,由市煤管局分管城子河辖区监管一大队负责人
李东莉组织该局有关人员对该矿复产验收,现场提出 18 条隐患
和问题,交由城子河区煤管局负责闭合。4 月 27 日,城子河区
煤管局向市煤管局提交报告,出具了隐患全部整改完毕的复查结
论。5月 7日,鸡西市煤矿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向城子河区政
府下发了《关于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专项
整治验收的批复》(鸡煤整办批复〔2018〕54 号),批准该矿为
鸡西市复工复产合格矿井。
5 月 18 日,该矿负责人代法义组织人员打开通往十二井的
运输巷密闭,进入该巷进行恢复作业,违法掘送 702掘进工作面
越界工程,直至事故发生。
二、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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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区域
发生事故的工作面为 702掘进工作面,该工作面施工的皮带
道上山为全岩开拓工程,工作面设计长度 310米,现已施工 210
米,其中,恢复十二井原有巷道 182 米,新掘进巷道 28 米,上
山坡度 22°,断面宽 4.0米,高 2.3米。采用 4根长 2米,直径
18毫米螺纹钢锚杆配钢带进行支护,间排距 1000×1000毫米,
炮掘工艺。使用 FBD№-5.6-2×11 局部通风机供风,吸入风量
240立方米/分钟,出口风量 195立方米/分钟。
(二)事故经过
2018 年 5 月 25 日,东旭煤矿下午六点班入井 15 人,其中
702队出勤 9人,分别是班长尚尔生,掘进工人张敏、辛德明、
翟德海、徐发永、纪文学、秦永生、郭成、黄凤东。19时 30分
到达作业地点后,班长尚尔生安排徐永发、纪文学在运输平巷装
车,翟德海在工作面开绞车,张敏等其他人到工作面打眼放炮并
出货,随后工人按工序开始作业。26 日 0 时放完第一遍炮后,
郭成、黄凤东、秦永生三人坐在巷道前进方向右侧,距离工作面
30 米处吃饭,尚尔生蹬矿车到底部车场处取锚杆、钢带。0 时
15 分,张敏、辛德明到工作面放第二遍炮,炮烟未散,张敏听
见工作面“轰”的一声巨响,随即看到水和货物涌出,赶紧大喊
“快跑”,并和辛德明紧紧抓住巷道旁的护帮铁网。此时,工作
面瞬间溃出的水裹着碎石杂物将未来得及起身的郭成、黄凤东、
秦永生 3人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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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正在下放矿车的绞车司机翟德海听到工作面方
向处传来巨大声响,隐约可见几束灯光急速忽闪几下,立即拉住
绞车闸,跑到绞车下方 10米处旧巷内躲避。此时到底部车场取
材料的尚尔生已跟随矿车行至距底部车场 40米处,听到工作面
方向传来异常声响,意识到出事了,赶紧跳下车,并带领在底部
车场休息的徐发永、纪文学,沿运输巷向主井井底车场方向逃生。
0 时 26 分,张敏看到溃水过去,水流趋于平缓,就和辛德
明、翟德海来到巷道出口,发现巷道出口处被大量碎石杂物堵塞,
无法行人。张敏、辛德明、翟德海 3人被困在在巷道里,等待救
援。
(三)事故地点
事故地点为 702掘进工作面,波及至该工作面下部运输巷及
主井井底车场(见图 2)。
1.事故地点认定依据:
(1)通过调查,该起事故发生时 702掘进工作面正在放炮作
业。
(2)根据现场勘察,702掘进工作面迎头可见一宽 800毫米、
高 900 毫米的透水口,与透水口连接的为已关闭的十二井积水
巷,积水巷靠近透水口处水深 400毫米,在 702队掘进方向左侧
约 30米为岩石冒落区域,右侧约 30米为低洼积水区域(见图 3、
图 4、图 5、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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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东旭煤矿事故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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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事故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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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702 掘进工作面迎头处透水口 图 5 积水巷左侧
图 6 积水巷右侧
图 7 一段井底车场 图 8 702 工作面风机处杂物、淤泥
2.事故波及范围认定依据:
(1)根据现场勘察,从主井井底车场至 702掘进工作面底部
车场的运输巷,巷道内可见明显被水冲刷过的痕迹,巷道底板有
淤泥,巷道两帮水印均在距底板 500毫米以下,巷道内可见被水
透水
口位于工
作面迎头
左侧宽
800mm,高
900mm
目测约
30m处为冒落
区域
目测约 30m,巷道低
洼区域,水位最高到达
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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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过留下的杂物(见图 7、图 8)。
(2)根据现场勘察,702 掘进工作面巷道内有明显被水冲
刷的痕迹,大量碎石、杂物堆积在 JD-40绞车与底部车场处(见
图 9、图 10)。
图 9 底部车场处碎石堆积 图 10 JD-40 绞车处碎石及耙装机
(3)根据现场勘察及调查取证笔录证实,事故发生后大部
分涌水流入 702掘进工作面底部车场废弃旧巷内,经现场勘察此
废弃旧巷正对 702掘进工作面,且巷道为负坡,符合大量积水排
入条件,勘察时此巷道内无积水。因大量水经此废弃旧巷排出,
认定本次水害事故并未波及 702 掘进工作面以外的其它作业地
点。(见图 11)。
图 11 废弃的旧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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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现场勘察,从 702掘进工作面下部底部车场到工
作面迎头,巷道底板被水冲刷痕迹愈加明显,设备损坏也较为严
重,底部车场与井底车场连接的运输巷设备无损坏及位移迹象,
巷道底板有淤泥及少量杂物。认定,本起水害事故对 702掘进工
作面损害严重,对井底车场至 702掘进工作面底部车场处运输巷
损害轻微。
(四)事故时间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 2018年 5月 26日 0时 16分,
认定依据如下:
(1)据调查工人张敏证实,他放第二遍炮时间大约为 0 时
16分,炮后发生事故。
(2)煤矿实际负责人代法义在 0时 20分接到班长尚尔生电
话汇报井下发生事故,据现场调查,从 702掘进工作面底部车场
40米到主井井底电话处需 4分钟左右。
由此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 2018年 5月 26日 0时 16分。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标准》
(GB6721-1986)等标准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83.7万元。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尚尔生带领徐发永、纪文学跑到主井井底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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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把钩工李仪孝向矿井负责人代法义电话报告 702 掘进工作
面发生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代法义立即入井查看,并带领井下
其它作业地点工人升井。1 时 09 分,代法义私自组织人员入井
进行抢险救援。2 时 20 分,救援人员在 702 掘进工作面底部车
场处扒开安全出口,救出辛德明、翟德海、张敏 3名被困人员,
郭成、黄凤东、秦永生 3人下落不明。代法义安排值班井长杨泽
军继续带领井下人员进行救援,自己升井,并于 3时左右向城子
河区煤管局局长丁林报告了事故。随后代法义在地面组织人员分
成 4 班每班 7 人入井抢险救援,各班在井下交接清理淤货。23
时 55分,在距离 702掘进工作面 210米的底部车场淤货积聚处,
发现了第 1名遇难人员。
(二)事故信息报告及响应
城子河区煤管局局长丁林接到代法义电话后,未上报事故,
也未通知救援队伍施救,由矿井自行施救。5 月 26 日 22 时 57
分,丁林才打电话给城子河区政府副区长艾安富报告东旭煤矿发
生水害事故,接到电话后,城子河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
程序报告了事故。23时 15分,城子河区煤管局副局长刘维富通
过电话向哈南监察分局报告了事故,哈南监察分局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赶赴现场,与鸡西市政府、城子河区政府相关领导及人员
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参与指导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事故情
况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5月 27日 0时 10分,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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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大队接到东旭煤矿事故报告,大队长郭春山立即派出一中队二
小队赶赴现场入井抢险救援,命令六中队二小队赶到东旭煤矿待
命。0 时 30 分,一中队二小队到达东旭煤矿,入井抢险救援,
在距离掘进工作面 210米的底部车场淤货积聚处继续清理淤泥。
2时 10分,发现了第 2名遇难人员,4时发现了第 3名遇难人员。
7 时 10 分,遇难人员全部升井,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救援过程
中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事故善后及矿井处理结果
截至 6月 2日,3名遇难人员家属已与东旭煤矿签订了补偿
协议,遇难人员遗体已火化,善后处理工作结束。2018 年 6 月
15日,因发生事故,东旭煤矿已按照鸡西市政府要求正式关闭,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
四、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702掘进工作面违法越界施工,未采取
探放水措施。工作面放炮作业时,与十二井积水巷相透发生溃水,
导致事故发生。
(一)事故类别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水害事故,认定依据如下:
1.现场勘察发现:从主井井底车场至 702掘进工作面底部车
场的运输巷均有被水冲刷痕迹,巷道内有淤泥和水印,且有被水
冲过的道木等杂物,702掘进工作面巷道内有大量碎石、杂物堆
积(见图 7、图 8、图 9、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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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现场勘察,被误透的积水巷内未见积水线,可判定事
故发生前积水巷内灌满积水。
3.根据 702队工人翟德海、辛德明、张敏等人的调查取证笔
录证实,工作面在放完二遍炮后不久,听到“轰”的一声,之后
大量的水裹着碎石、杂物从 702掘进工作面喷涌下来。
4.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秦永生、郭成、
黄凤东 3人均属多部位损伤死亡,符合水害发生后积水卷杂大量
碎石、杂物冲击致死的特征。
(二)积水来源
经调查认定,积水来源为已关闭的十二井废弃巷道积水,认
定依据如下:
1.按照城子河区煤管局提供的图纸,对照东旭煤矿采矿许可
证批准的范围,702掘进工作面施工的皮带道上山为越界工程。
皮带道上山恢复的 128米旧巷与掘进施工的 28米巷道均位于十
二井界内,与事故工作面相透的积水巷位于十二井界内。
2.经现场勘察,702掘进工作面迎头左侧有一宽 800毫米,
高 900毫米的透水口,与透水口连接的是一条废弃积水巷,积水
巷在 702掘进工作面掘进方向左侧 30米可见岩石冒落区域,右
侧 30米可见低洼积水区域,勘察时积水巷与透水口连接处水深
400毫米,巷道内无积水线。工作面迎头位置无构造,积水巷内
水无异味,因此积水的来源认定为十二井废弃巷道积水。
(三)透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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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透水量为 150立方米,认定依据如下:
经现场勘察,702掘进工作面迎头透水口连接的积水巷,在
702掘进工作面掘进方向左侧 30米为岩石冒落区域,右侧 30米
为积水渐深区域,巷道宽 2.2米,高 1.7米,当时透水口附近平
均水深 400毫米。积水巷内未见积水线,可认定发生水害事故前
积水巷内灌满水,经测算,透水量认定为 150立方米。
(四)事故原因及相关因素
1.物的不安全状态。经现场勘察和调查,702掘进工作面为
越界工程;2010年关闭的十二井采空区、巷道内存在积水。
2.人的不全行为。一是该矿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具备任职能力;工人未经培训,
上岗作业,不具备井下危险源辨识能力。二是工人放炮作业时未
进入躲避所内躲避。
3.管理上的缺陷。一是安全管理混乱。该矿实际负责人及安
全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制度,未按照岗位责任制履行管理职责,
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违章指挥施工越界工程。二是
技术管理缺失。702掘进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未开展老
空水害普查,未制定和采取任何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三是该矿
未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工作。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东旭煤矿
1.违法组织生产。一是擅自开启密闭,私增工作面,该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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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提报的工程内容作业,违规恢复、掘送皮带道工程。二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①规定,越
界从事掘进活动,正在掘送的事故工作面不在本矿采矿许可证划
定的矿界内。
2.复产验收造假。一是申报的复产材料中隐患自检自查、
采掘接续计划等内容造假。参加隐患自检自查的签字人员实际未
参与隐患排查工作;2018年掘进生产计划中未包含事故工作面。
二是现场验收弄虚作假,提前施工密闭隐瞒工程,验收时临时召
集实际未到矿履职的专业矿长陪同检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②规定,提供虚假图纸,欺骗
验收人员。
3.安全管理混乱。一是该矿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技
术人员。该矿领导机构为临时组建,实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未履行任职程序,除技术负责人外,其他人员均未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③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已取得资格证明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
未到矿履职;未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第一款④规定配
齐技术管理人员,缺少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安全管理制度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
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三)巷道布置图。(四)
采掘工程平面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④《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
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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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落实。该矿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未贯彻落实,未按《中华
人民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①规定开展监督、考核;
班前会制度执行不认真,该矿同时实行三班制及两班制,各班次
人员交叉作业,不能正常组织分配当班工作任务;事故工作面未
严格贯彻落实防治水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该矿未开
展防治水有关专项检查活动,部分管理人员向煤矿实际负责人反
映事故工作面未执行探放水措施的安全隐患,煤矿实际负责人未
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安全投入不足。该矿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②规定配备满足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全矿仅一台探
放水钻机能够正常使用;未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③规
定专门提取安全培训费用。
4.未严格落实综合防治水措施。一是该矿未按照《煤矿安全
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④、《黑龙江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
定》第二十条⑤、《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⑥规定开展隐蔽致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
②《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
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③《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
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
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④《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
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⑤《黑龙江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二十条:矿井应当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勘
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区域老空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采用老空调查、地面踏勘、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手段,查
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窑)水的位置、范围、水量和水头压力,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
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有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承担老空水害普查和论证工作时,应提出含有老空水害普查论证内
容的报告,并对做出的结论负责。
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
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
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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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因素普查工作。702掘进工作面未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等必备
水害防治图件上,且作业前未采用物探、钻探和化探的方法查清
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积水范围、水量和水头压力。二是
702掘进工作面施工的皮带道上山工程,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条第五款①和第三十一条②及三十二条③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及
地质说明书,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未掌握受水害威胁区域等
情况。三是该矿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④、《黑
龙江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⑤、《煤矿安全规
程》第三百一十八条⑥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防范措施。702
掘进工作面在接近相邻关闭矿井积水区域施工时,未施工掘进工
作面前探钻孔,探明前方地质构造和积水等情况。四是该矿未按
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⑦、《黑龙江省煤矿老
①《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
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
质钻孔等情况。
③《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④《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
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⑤《黑龙江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老空区地面探查有关要求:
(一)老空区范围不清的地段,可在地面采用三维地震、电法、电磁法等勘探方法探查老空区范围及积水区域,
并与已有地质资料对比、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老空区特征及其富水情况。
(二)物探方法圈出的老空积水区要用钻探方法验证,进一步验证老空区层位、积水标高、估算积水量,确保
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地面探查结束后,结合物探资料及时编制探测总结报告,由煤矿企业、矿井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评审。
(四)根据探查结果及时对原有老空积水区进行修正,并及时将井田内和周边小窑分布、老空区积水情况编绘
到相关图件上。
⑥《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
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
告存档备查。
⑦《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5~10年)和年度计划,并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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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十九条①的规定编制符合实际的防治水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702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程
未列入年度计划,未配备探放水专用设备,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未开展水害救灾演练。
5.劳动用工和安全培训工作存在严重漏洞。一是该矿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②规定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该矿用工 120 人,事故发生前,仅与 35 名人签订了
劳动合同。二是该矿探放水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③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三是该矿未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④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人上岗前均未经安全培训。
6.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九条
第一款⑤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迟报 1小时 44分。
①《黑龙江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编制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制定现场处
置方案。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将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
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及时排除透水隐患。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含老
空水)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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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子河区煤管局
1.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未按照《城子河区机构编制委员
会关于印发〈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编〔2010〕22号)①和《鸡
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市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
队和安全管理中心的通知》(鸡编〔2012〕126 号)②规定,配
备安全监管人员。城子河区煤管局编制人数 44名,实有人员 26
名,空编 18 名。其中:行政编制 7 名,空编 5 名;安全生产行
政执法监察大队事业编制 13 名,空编 4 名;安全管理中心事业
编制 24名,空编 9名。
2.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一是该局 2018
年 4月 1日复工复产发现 40条问题,在未到现场复查的情况下,
制作虚假整改闭合材料报送区政府,并向市煤管局申请复产验
收。二是 2018年 4月 26日市煤管局组织对东旭煤矿进行市级验
收,检查提出了 18 条隐患和问题,该局未监督隐患和问题整改
闭合,在未到现场复查的情况下,提交煤矿隐患和问题已全部整
改完毕的虚假闭合材料,报送市煤管局。
3.日常监管执法不到位。一是未落实监管制度,5 月 17 日
至 5 月 26 日事故发生期间,原东旭煤矿驻矿员请假不在岗,未
及时调整驻矿监管人员。二是驻矿监管流于形式,现场管理缺失,
①《城子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城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行政编制 7名。
②《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市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和安全管理中心的通知》调剂编制:将原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区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编制分配给各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和区安全
管理中心。其中:……城子河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13名、安全管理中心 2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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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城子河区煤管局监管人员每天的实际驻矿时间为 16 时
至 19时,无法保证对煤矿的有效监管。三是该局在 5月 24日“一
通三防”大检查时,发现东旭煤矿存在擅自开启密闭、私增工作
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煤管局
1.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市级复工复产验收时,针对发现
的隐患和问题,委托城子河区煤管局进行监督整改闭合。城子河
区煤管局报送虚假的整改闭合报告后,相关人员未认真审核隐患
和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把关不严。
2.安全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不到位。2018年 5月 17日该局对
东旭煤矿现场检查时,未复查 4 月 26 日复工复产验收检查提出
的 18 条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对验收时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情况未提出异议,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
纪政务处分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
议:
公安机关已对 6名责任人员立案侦查,纪委监委已对 2名责
任人员立案。
事故调查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对 5名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罚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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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对
19 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其中,县处级 2 人,
乡科级及以下 17人。
(一)公安机关已立案责任人员(共 6人)
1.王淑清,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东旭煤矿投资
人、实际控制人。2018年 6月 12日,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2.代法义,中共党员,东旭煤矿实际负责人,负责煤矿全面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迟
报事故。2018年 5月 28日,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①,建议
对其处 2017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3.张福生,东旭煤矿实际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
作。2018年 5月 28日,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4.孙继清,中共党员,东旭煤矿实际生产负责人,负责煤矿
生产管理工作。2018年 5月 28日,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5.王凤忠,东旭煤矿实际安全负责人,负责煤矿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2018年 5月 28日,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6.杨泽军,东旭煤矿值班井长,事故当班带班入井。2018
年 5月 28日,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二)纪委监委已立案责任人员(共 2人)
1.时永堂,鸡西市恒山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公职人 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
- 27 -
员,长期不在岗,参与东旭煤矿管理,2018年 6月 26日,恒山
区纪委监委已对其立案处理。
2.丁林,中共党员,城子河区煤管局局长,事故后逃逸,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安机关受监察机关委托已开展追捕,待其归案
后与其牵连人员一并立案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责任人员(共 19人)
1.刘维富,中共党员,城子河区煤管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负责全区地方煤矿“一通三防”、行业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作未尽职责,对东旭煤矿复工复产初验工作把关不严;对该矿
“一通三防”检查时,对煤矿开启密闭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张德仁,中共党员,城子河区煤管局副局长,分管全区地
方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驻矿员的管理工
作。工作未尽职责,对东旭煤矿复工复产申请市级验收报告把关
不严;对该矿“一通三防”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监督改
正;疏于对驻矿安监员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
决定、命令、指示的;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
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8 -
(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
3.杨革源,城子河区煤管局总工办采掘工程师,负责全区地
方煤矿采掘方面技术、行业监管工作。工作未尽职责,对东旭煤
矿复工复产初验工作把关不严不细;对该矿“一通三防”检查时,
对煤矿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岳增起,城子河区煤管局总工办通风工程师(外聘人员),
负责全区地方煤矿“一通三防”技术和行业管理工作。工作未尽
职责,对东旭煤矿复工复产初验工作把关不严不细;在煤矿隐患
未整改清零的情况下,制作了整改闭合报告报送市煤管局;对该
矿“一通三防”检查时,对该矿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王迎座,城子河区煤管局总工办科员,负责全区地方煤矿
机电运输方面技术和行业管理工作。工作未尽职责,对东旭煤矿
复工复产初验工作把关不严不细;对该矿“一通三防”检查时,
对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崔永君,城子河区煤管局监察科科员,驻东旭煤矿安监员。
工作未尽职责,驻矿期间未发现东旭煤矿私开密闭,对事故发生
- 29 -
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李忠程,中共党员,城子河区煤管局监察科科员(外聘人
员)。对东旭煤矿“一通三防”检查时,对违法行为制止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8.包宇,中共党员,城子河区煤管局监察科科员(外聘人员)。
对东旭煤矿“一通三防”检查时,对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9.郭祥春,中共党员,鸡西市煤管局监管六大队科员,东旭
煤矿复工复产“一通三防”验收组成员。工作未尽职责,对城子
河区煤管局报送的问题和隐患整改闭合报告,未认真审核、未严
格把关,验收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于占海,中共党员,鸡西市煤管局生产技术科科长,主
持生产科全面工作,负责对县(区)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指导。
工作未尽职责,参加对东旭煤矿复工复产防治水项目验收,对城
子河区煤管局报送的问题和隐患整改闭合报告,未认真审核,未
严格把关,验收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
- 30 -
项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刘世和,中共党员,鸡西市煤管局监管一大队科员,负
责煤矿通风安全监管工作。工作未尽职责,参加对东旭煤矿复工
复产“一通三防”项目验收,对城子河区煤管局报送的问题和隐
患整改闭合报告未认真审核,未严格把关,验收工作不严不细,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马波,中共党员,鸡西市煤管局监管一大队科员(外聘
人员),负责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工作。工作未尽职责,对城子
河区煤管局报送的问题和隐患整改闭合报告未认真审核,未严格
把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警告
处分。
13.孙长富,中共党员,鸡西市煤管局监管三大队科员,负
责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工作。工作未尽职责,参加对东旭煤矿复
工复产防治水项目验收,对城子河区煤管局报送的问题和隐患整
改闭合报告未认真审核,未严格把关,验收工作不严不细,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4.赵翀然,中共党员,鸡西市煤管局监管一大队科员(外
聘人员),负责内业管理工作。工作未尽职责,参加对东旭煤矿
复工复产安全管理项目验收,对城子河区煤管局报送的问题和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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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整改闭合报告未认真审核,未严格把关,验收工作不严不细,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5.李东莉,中共党员,鸡西市煤管局监管一大队负责人,
负责带队联系对东旭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未尽职责,对城子
河区煤管局报送的问题和隐患整改闭合报告把关不严,监督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
分。
16.李奎林,鸡西市城子河区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负责
区国土资源局矿产执法监察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日常监
管不到位,未发现东旭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7.于亮宏,鸡西市城子河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管、
监察等工作。工作未尽职责,对东旭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
分。
18.艾安富,中共党员,鸡西市城子河区政府副区长,负责
全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未尽职责,对城子河区煤矿安
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城子区煤管局报送的验收报告审核不严、
- 32 -
不细,对城子河区煤管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孙彬田,中共党员,鸡西市煤管局副处级监察专员,分
管市煤管局监管一大队工作。任东旭煤矿复工复产市级验收组组
长时,工作未尽职责,未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
收责任制度,未对城子河煤管局报送问题和隐患整改闭合报告认
真审核、严格把关,对验收工作不严、不细行为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人员(共 5人)
1.郝文,东旭煤矿矿长,实际不参与煤矿安全管理,负责该
矿内业管理工作。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①,复产复工验
收期间,充当煤矿矿长,欺瞒验收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
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②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33 -
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第(一)项①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依据《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②规定,建议
对其罚款人民币 9000元。
2.秦绪君,东旭煤矿生产副矿长,实际未在东旭煤矿工作,
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③,复产复工验收期间,充当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欺瞒验收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四)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年内累计发生 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千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
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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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罚款人民
币 9000元。
3.杨国斌,东旭煤矿安全副矿长,实际未在东旭煤矿工作,
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复产复工验收期间,充当煤矿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欺瞒验收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四)
项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罚款人民
币 9000元。
4.郭信立,东旭煤矿技术副矿长,实际未在东旭煤矿工作,
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复产复工验收期间,充当煤矿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欺瞒验收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四)
项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罚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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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9000元。
5.姜亦俊,东旭煤矿机电副矿长,实际未在东旭煤矿工作,
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复产复工验收期间,充当煤矿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欺瞒验收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四)
项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罚款人民
币 9000元。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东旭煤矿发生较大水害事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一
条第(一)项①规定,建议提请鸡西市人民政府对东旭煤矿依法
予以关闭,有关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②规定,建议对东
旭煤矿罚款人民币 50万元。
建议城子河区区委、区政府向鸡西市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一条:加快落后小煤矿
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 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 9万吨/年及
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 3人以上 6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3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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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检查。
以上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矿井的罚款,由鸡西市城子河区人
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淡薄
东旭煤矿未按煤矿企业运行方式管理矿井,在长期停产情况
下,急于复工复产,临时拼凑人员管理矿井,工人招聘到矿即入
井作业,管理人员能力及工人素质达不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该矿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种水害防治技术措施及管理人员岗
位责任制形同虚设,用于应付复产验收及监督检查,未贯彻执行,
不能真正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员知法犯法,施工假密
闭、绘制假图纸、提供假报告欺骗验收人员,为越界施工提供便
利;事故发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二)属地监管不力,为煤矿违规生产提供可乘之机
城子河区煤管局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日常监管及驻矿
检查回避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为东旭煤矿复工复产提供各种便
利条件,违规提供虚假隐患整改闭合材料,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制止越界施工行为。城子河区委、区政府对城子河区煤管局监督
不力,选人用人不当,监管队伍建设方面决策失误。
(三)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走过场,审查不严格
市煤管局未严格对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人员
未发现东旭煤矿存在的诸多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城子河区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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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提报的虚假整改闭合报告失察,层层把关不严,在贯彻市委、
市政府有关复工复产验收的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上,执行不坚
决,落实不到位。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三违”行为
鸡西市所有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东旭煤矿事故教训,举一反
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
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
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贯彻落
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严格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加强用
工管理和岗前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经安全培训并
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坚决杜绝“人、证、岗”不符,
重点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要求,深入
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坚决杜绝“三违”行为,依
法办矿,依法管矿,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二)从严监管执法,强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城子河区煤管局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发挥驻矿监
管人员作用,监督辖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
导煤矿制定并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对辖区所有矿井进行分类
分级监管,堵塞监管盲区,针对生产、建设、整改、停产、关闭
矿井制定分类监管措施。城子河区委、区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健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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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配齐专业技术监管人员,加强监管执
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日常监督指导。
城子河区停产矿井复工复产前,要由区政府组织,城子河区煤管
局牵头,联合区有关部门对煤矿开展一次以安全管理、用工、培
训、重大灾害治理、越界开采、私增工作面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
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票否决,取消其申请复工复产资格。
(三)规范验收标准,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
市煤管局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切
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黑煤安监发
〔2018〕44 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复产复工程序及
验收标准,严格把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煤矿重新组织验收,对未按规定开展自检自
改,隐患和问题未整改到位,重大隐患未制定整改措施的,一律
不得批准恢复生产。对复工复产验收不认真、弄虚作假、擅自降
低验收标准的,要明确问责方式,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查处,及时
追责。
(四)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日常监管
城子河区煤管局及鸡西市煤管局要严格审核矿井上报的隐
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推动煤矿企业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水害威
胁类型以及水患严重程度,将老空积水及井田范围内已关闭矿井
明确为水害防治重点,超前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促进防治水工
作由过程治理为主向源头预防为主转变。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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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的日常监管要突出重点,日常监管要将隐瞒工程、超层越界
从事采掘活动、不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的重大隐患列为重点检查
内容。
(五)认真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
城子河区政府要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委办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18〕11 号),认真组
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
强部署协调,细化方案,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将越
界开采、私设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依法依
规严肃查处,将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六)积极推进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
城子河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
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 号)、《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改工作
的函》(安委办函〔2018〕41 号)以及 2018 年 6 月 7 日省政府
专题会议精神,加快制定小煤矿关闭退出方案,资源枯竭矿井不
得列入规划扩能计划。对列入去产能计划的煤矿,城子河区煤管
局要派专人严盯死守,严防违法违规生产作业。
(七)加强煤矿守法意识
城子河区政府要积极开展煤矿普法工作,组织煤矿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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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以案释法,对谎报、
瞒报、迟报煤矿事故等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教育。同时,要建立健
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
“5·26”较大水害事故调查组
2018年 8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