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10.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

10.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 - el.fotech.edu.twel.fotech.edu.tw/localuser/eetuml/web1/Academic research/chap10.pdf單元目標 本單元介紹《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期望學習者在完成本

  • Upload
    others

  • View
    17

  • Download
    0

Embed Size (px)

Citation preview

10.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

科技部在民國88年至101年處理有關學術倫理的案件,統計達98件,涉及「抄襲」或「未適當引用」的占有91件(湯佳玲,2013),顯見研究者在撰寫文章時,最常發生學術抄襲的行為。然而,當構成學術抄襲行為時,卻未必違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274),亦即《著作權法》對於抄襲有明確的規範要件,構成學術的抄襲,不必然等同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得視該學術抄襲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要件。一般來說,學術文章的抄襲,其內容不外乎是文字、圖表、或照片的抄襲,而《著作權法》對有關文字、圖表、或照片的著作有更嚴謹的規範。

再者,現今網路的發達,研究者能透過網路迅速獲得所需要的資訊,故利用網路蒐集資料也已成為重要的研究方法。但是,研究者以網路上的資料作為撰寫文章之內容,也必須注意《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避免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本單元將透過案例簡單介紹《著作權法》有關「學術著作」的基本規定,包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著作人、著作保護要件、著作權、著作權保護期間、重製或改作等基本概念,使研究者在學術研究中更能理解《著作權法》的規範與重要性。

單元目標

本單元介紹《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期望學習者在完成本單元後,對學術研究中的《著作權法》能有初步的了解,並達到以下目標: 1.了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與著作人的定義。 2.了解《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類型。 3.了解《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權的體系。 4.了解《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間。 5.了解《著作權法》對網路資料的規範。 6.了解《著作權法》重製或改作的規定。

Outline

1.著作權法之目的

2.著作的定義

3.著作的種類

4.著作人的定義

5.著作權的體系與保護期間

6.網路資料的著作保護

7.著作抄襲的判斷標準

1.著作權法之目的

一般而言,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是大家並不陌生的名稱,其主要是透過法律保護人類的智慧成果,以維護人類的精神創作。而《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就是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簡啟煜,2011:3-4)。

《著作權法》是為保護人類創作而制定的規範,鼓勵人類進行創造力的行為,以豐富活絡社會文化,進而提昇人類的文明與進步。然而另一方面,從歷史文明的角度觀之,其實文化創作是以他人所累積的經驗作為來源,因此,若過度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將增加創作的困難度,阻礙文化的發展。所以,《著作權法》之訂定不僅是在保護著作者,還須兼備促進人類文化進步的功能。

《著作權法》第1條提到立法目的: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謝銘洋、馮震宇、陳家駿、陳逸南、蔡明誠,2005:3-4)。

2.了解《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類型。

有關「著作」的定義,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該定義觀之,要符合《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其強調的是該「著作」是否為「創作」。至於如何才能謂「創作」,《著作權法》並沒有嚴格的規定,因此,有注入智慧即可,而不問其品質如何,亦不問內容多寡,就可稱之為「著作」(章忠信,2010:5)。

然而,並非所有的著作皆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學者簡啟煜(2011:46-48)提到,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應具備以下的要件: (1)著作已完成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著作完成」才會產生著作權。所以,存在腦中的構想,或是已進行的著作尚未達到作者所欲表現的想法,皆不能算是完成的著作。 (2)是人類精神上的創作 《著作權法》主要是在保護人類的創造力,因此,非人類精神投入的著作,如動物或機器完成的著作,就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內。例如小光完全利用翻譯軟體來把他寫的中文摘要翻譯成英文,這段英文摘要因為沒有小光精神上的創作參與,則很難認定是小光的著作;但是,如果小光只是利用英文字典,查詢不清楚的字詞,而自行撰寫英文摘要,英文辭典只是小光完成著作的輔助工具,小光則可以主張擁有此英文摘要的著作權。

(3)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強調創作的「文藝性」或「學術

性」,而不問其是否有實用價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15)。

(4)具創作性有關「創作」之概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60420b號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指出: 所謂「創作」則指人將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

號、繪畫、聲音、影 像、肢體動作……等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

有學者進一步說明「創作」須具備的二個要件:第一,獨立性:指著作並非抄襲而成。第二,創意性:只要有低度的創新即可(簡啟煜,2011:51-52)。所以,簡單的字條內容或者新聞標題「〇〇颱風來襲,下午停止上班上課」,由於幾乎沒有創意性,不是《著作權法》要保護的著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15)。

(5)須人類能感受到的表達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的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由此可知,《著作權法》僅對「人類能感受」的表達才予以保護,關於「人類能感受」是指可以讓人類直接或間接感受到的著作。舉例來說,電腦工程師寫的程式,人類難以理解,但應用在電腦上,會顯現出效果,使人類能感受到其被運用的價值,該程式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簡啟煜,2011:47)。

(6)非屬著作權法不受保護的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如下: 第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至於「公文」,根據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其是指「行政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完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其他的自然人或法人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製作而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屬於「衍生著作」,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簡啟煜,2011:68)。也就是說,只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法令或公文所為的翻譯或編輯,不是《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對象。

第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19)曾舉例提到: 「我們只有一個地球,請為子孫留下一片淨土」(標語)、「TFT-LCD」(名詞)、E=MC2(公式)、統計數字、會計表格、帳簿或是像日曆等,都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 第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所謂「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是指單純報導事件中有關的人、事、地、時、物,並且不涉及評析、看法等(簡啟煜,2011:70)。 第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舉例來說,考試院公布以前某一種國家考試的試題,這些試題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有一補習班講師收集、整理、分析這些試題,並撰寫出版一本應考準備策略秘笈,這本書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3.著作的種類

為明確著作內容,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將「著作」分成數個類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以及電腦程式著作。然而該類型僅是舉例說明的性質,並非已涵蓋所有著作種類(謝銘洋、馮震宇、陳家駿、陳逸南、蔡明誠,2005: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關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類型的內涵,敘述如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992) 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4.著作人的定義

所謂「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是指「創作著作之人」。例如小妍寫的一篇文章:「心理學系學生的人格特質調查研究」,小妍則為著作人。此外,由於法律並未規定「著作人」必須以「自然人」為限,因此,該「著作人」也可以是「法人」,所以,依法設立的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皆可為「著作人」。簡言之,「著作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章忠信,2010:6)。

5.著作權的體系與保護期間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其著作人就該著作具有何種權利,這些權利稱之為著作權。有關著作權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為:「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由該定義得知,著作人就著作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項權利。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法條規定得知,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馬上取得著作權,而不需要經過登記或註冊的程序。也就是說,《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而非「創作註冊主義」(簡啟煜,2011:32-33)。例如小妍完成期末報告「心理學系學生的人格特質調查研究」的當下,即取得著作權,不須登記或註冊的手續。

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從上述法條觀之,著作人即使死亡或消滅,其著作人格權依舊存在,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簡言之,《著作權法》採取永遠保護「著作人格權」的方式,但《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則有一定的保護期間,詳細規定請參閱《著作權法》第30-35條,簡要的幾項大原則,依據簡啟煜(2011:139):

然人之著作,依第30條規定,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另(一) 法人的著作、(二) 攝影著作、(三)視聽著作、(四)錄音著作、(五)表演、(六)別名或不具名的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原則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33、§34、§32)。但若著作人的別名為眾周知之別名者,回歸到原則,仍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的保護。

例如小妍對於期末報告文章的「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不會因小妍死亡而不存在,沒有保護期間的限制,受到《著作權法》永遠的保護,因此他人利用小研之期末報告時,仍須標示小研為著作人、不得歪曲、割列、篡改以致損害小研的名譽。至於「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其保護期間為小妍的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五十年,所以出版社如果要出版該期末報告,在此期間內,仍須向小妍的繼承人取得重製與散布權之授權,經過此保護期間,則無庸取得授權可自由利用(《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6.網路資料的著作保護

案例: 小芳為某大學教育研究所的碩士生,為撰寫有關多元文化教育的課堂報告,努力蒐集相關學術資料。某天,在網路上看到鄭老師寫的文章所附的照片與表格,很適合作為其課堂報告的內容,並且認為網路上的文章是公開的,可以任意下載,不須註明資料來源,況且只是繳交作業報告,於是將鄭師所附的照片與表格複製到其作業報告內容中,並且未註明資料出處。

7.著作抄襲的判斷標準

在《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抄襲」的字詞,一般所謂「著作抄襲」,在《著作權法》中是指著作的「重製」或「改作」,而這樣的「重製」或「改作」涉及對他人著作的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46)。

有關「重製」的定義,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舉例而言,甲在某期刊上發表的文章,乙認為該內容很棒,竟將甲撰寫的文章內容完全複製作為自己發表文章的一部分,則乙的行為就是「重製」,而這樣的「重製」行為已涉及對甲「重製權」的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46)。

至於「改作」的定義,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例如小雄撰寫英文文章發表在雜誌上,小花將該英文文章翻譯成中文發表在某期刊上,由於翻譯方式具創意性,則小花行為就是「改作」,而這樣的「改作」行為已涉及對小雄著作之「改作權」的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46)。

關於「著作抄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判斷標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0312b號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指出: 抄襲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改作、編輯等權)之侵害,須負著作權法第6、7章之民、刑事責任。惟對於抄襲之認定標準,大多視具體個案情形加以認定,司法機關或有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判斷依據,亦即從系爭二著作彼此間有無接觸可能,並就其相似性從「質」與「量」之考量加以判斷。

案例: 陳〇〇就讀於〇〇大學外交學系博士班,將已發表在研究生論文發表會上的博士論文改寫了一篇「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之題目,在97年2月,將其作為在甘老師所授與之「歐洲治理」課程的期末報告文章。而董〇〇是該外交學系博士班學生,知悉陳〇〇所發表的文章,自98年起,重製陳〇〇所著「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之文章內容,並發表於期刊或研討會上。

所以,「著作抄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判斷標準,除了依《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規定審酌合理使用外,法院還以「接觸」及「實質相似」二個要件作為衡量依據。而「接觸」及「實質相似」的意義,簡言之,就是當自己指證他人抄襲時,必須證明他人有接觸(如看過、參考、下載)自己著作的可能,並且他人與自己的著作非常雷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47)。因此,「著作抄襲」若具有 「接觸」他人著作的可能、與他人著作相似、以及非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則構成違反《著作權法》有關侵犯他人著作的規定。

結語 誠實」,是撰寫學術論文的研究者所服膺的基本價值,若文章的改作或重製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將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被處以罰金、坐牢,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會影響個人的學術聲譽,故不應輕忽其嚴重性。因此,在撰寫文章引用資料時,務必謹慎處理。 再者,網路使用的普及化,使得透過網路的學習及獲取資料成為必然的趨勢。研究者能利用網路快速蒐集到豐富與大量的資料和訊息,增加了撰寫文章的便利性與豐富性;然而,網路上的資料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皆會受到《著作權法》的規範,因此,對該資料的利用,亦必須審慎為之,以免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中文參考文獻

章忠信(2004)。著作權博識500問。臺北市:書泉。 章忠信(2010)。著作權法逐條釋義。臺北市:五南。 楊智傑(2007)。資訊法。臺北市:五南文化。 湯佳玲(2013年2月9日)。國科會首創 公布學術倫理規範/列七大違反類型 抄襲造假停權。自由時報。取自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65357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992)。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取自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32403&ctNode=7011&mp=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a)。校園著作權百寶箱。臺北市:經濟部智慧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b)。民國96年4月20日電子郵件960420b號函。取自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7452&ctNode=7448&mp=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民國98年3月12日電子郵件980312b號函。取自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7899&ctNode=7448&mp=1 謝銘洋、馮震宇、陳家駿、陳逸南、蔡明誠(2005)。著作權法解讀。臺北市:元照。 簡啟煜(2011)。著作權法案例解析。臺北市:元照。

法規

違反著作權法,100,智易,71(民國102年3月25日) 著作權法(民國103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