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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 czggzy.czs.gov.cnczggzy.czs.gov.cn/.../202004/20200423172502682.docx  · Web view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hnxz-2020-cz-xmzb-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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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HNXZ-2020-CZ-XMZB-0180

项 目 名 称:郴州市东江引水二期工程1#调节水池及加压泵站阀门设备及附件采购

招 标 人: 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湖南·郴州

二0二0年四月

第3页共104页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货物需求表及技术规格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郴州市东江引水二期工程1#调节水池及加压泵站阀门设备及附件采购 ,招标人为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郴州市东江引水二期工程1#调节水池及加压泵站阀门设备及附件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具有此项货物生产能力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投标。

2.项目概述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郴州市东江引水二期工程1#调节水池及加压泵站阀门设备及附件采购

招标人: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编号:HNXZ-2020-CZ-XMZB-0180

招标控制价:小写 349.2677万元

大写 叁佰肆拾玖万贰仟陆佰柒拾柒元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存在实际管理关系的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3)本项目仅接受阀门制造商直接投标,制造商须对售后服务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果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有生产许可证)。

4)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按湘建监督〔2018〕244号文采用投标承诺形式,具体承诺格式详

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2020年4月23日起(北京时间,下同)自行在《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czggzy.czs.gov.cn/)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遗公告、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

7.澄清答疑

澄清答疑、补遗采用网上澄清答疑和网上补遗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遗均采用在《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czggzy.czs.gov.cn/)《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8.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5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郴州市郴县路市民服务中心(郴州市国际会展中心附近)三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73 室第 十 开标室。

2)递交投标文件同时缴纳资料费:400元/套,售后不退。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czggzy.czs.gov.cn/)同时发布。

10.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郴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0735-2161229。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郴州市北湖区体育西路2号

联系人:工程建设部 电 话:0735-2890079

技术联系人 :胡平 电 话:18373554341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五楼)

郴州地址: 郴州市五岭广场天一华府A栋一单元16楼

联系人:李陈坤 电话:0735-2618800、13874866864

项目负责人:阳小兰

项目组人员:李陈坤、陈少林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郴州市北湖区体育西路2号

联系人:工程建设部 电 话:0735-2890079

技术联系人 :胡平 电 话:18373554341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五楼)

郴州分公司地址:郴州市五岭广场天一华府A栋一单元16楼

项目负责人:阳小兰

项目组人员:李陈坤、陈少林

电 话:0735-2618800

邮 箱:[email protected]

1.1.4

项目名称

郴州市东江引水二期工程1#调节水池及加压泵站阀门设备及附件采购

1.1.5

交货地点

项目所在地,具体由招标人指定

1.2.1

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内容

郴州市东江引水二期工程1#调节水池及加压泵站阀门设备及附件采购

1.3.2

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30天内开始供货

1.3.3

免费质保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1年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存在实际管理关系的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3)本项目仅接受阀门制造商直接投标,制造商须对售后服务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果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有生产许可证)。

4)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澄清答疑(如有)、技术文件等

2.2.1

投标人提出问题和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问方式:用书面形式提出和要求澄清,过期不予受理

2.2.2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发布方式

招标人澄清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招标人澄清文件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网址:http://czggzy.czs.gov.cn)上发布。

2.2.3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5月 19 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2.2.4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应自行在《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czggzy.czs.gov.cn/)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遗公告、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如下:(必查)

(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均可);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

(5)所投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6)其他加分需要提供的原件等;

说明:

(1)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则必须提供年检单位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

(2)投标人经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查验上述原件无缺少后方可递交投标文件,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3)投标人提供的原件由评委查验是否符合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从投标截止时间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按湘建监督〔2018〕244号文采用投标承诺形式,具体承诺格式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注:投标文件未提供投标承诺的,一律按废标处理。

3.4.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标书正本壹份、副本肆份(须胶装),另附电子标书壹份(U盘)。

3.4.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本项目报价为最终目的地交货价(出厂价+易损件费+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具费+培训和技术服务费+运保费+卸车费+税金+其他相关费用)。

3.4.4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由中标人或中标人所投产品厂家以现金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按中标总金额的10%递交,若采取银行保函形式,该保函须由中标人或中标人所投产品厂家开立基本账户银行的银行出具。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一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3.6.3

签字和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书及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2)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必须修改,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1.2

投标书提交形式

标书正本壹份、副本肆份(须胶装),另附电子标书壹份(U盘)。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注:电子投标书格式为Word版或签字盖章完后的PDF文件,且内容应与纸质版的保持一致。

4.2.2

投标书递交地点

郴州市郴县路市民服务中心(郴州市国际会展中心附近)三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73 室第 十 开标室逾期递交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恕不接收。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5月 19 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郴州市郴县路市民服务中心(郴州市国际会展中心附近)三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73 室第 十 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并记录在案;

(6)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文件合格性评审;

(7)按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程序;

(8)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4人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业主评委1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三个,招标人原则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0.1 招标控制价(综合评估法)

投标报价上限值:

郴州市东江引水二期工程1#调节水池及加压泵站阀门设备及附件采购

招标控制价:小写 349.2677万元

大写 叁佰肆拾玖万贰仟陆佰柒拾柒元整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招标方设定的上限值,将认定该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再对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下阶段评审。同时(同一标段)不超过上限值的投标单位为两家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是否具备竞争性决定是否对未超上限的两家投标单位继续评审,如不超过上限值的投标单位仅为一家时,将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对本次标段号做流标处理,并组织下一次招标。

10.3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4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5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8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9招标代理服务费、评审费、交易费

1、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1中标服务费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向中标人收取。

1.2中标人承担本次招标的评审费用。

1.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银行汇票、转帐、现金等付款方式。

1.4须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5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币种:人民币。

2、中标人须按如下规定交纳交易费:

2.1 中标人须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具体缴费金额以交易中心出具的通知为准)。

10.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2)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3)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

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

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

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

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

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

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1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

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招标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分项报价表

五、资格证明文件

六、商务偏差表

七、技术偏差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十、商务文件

十一、技术文件

十二、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本项目报价为最终目的地交货价(出厂价+易损件费+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具费+培训和技术服务费+运保费+卸车费+税金+其他相关费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公示期满后按交易中心相关流程退还。

3.4.4 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按交易中心相关流程退还。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弄虚作假;或有其它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导致招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

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

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按包分装,并且用以下方式分三个密封的封包包装,封口处要贴封签并加盖公章。

第一封包:投标文件的正本单独成册并密封(一个封装)提交,标明项目名称及“投标文件正本”;

第二封包:投标文件所有副本成册并密封(一个封装)提交,标明项目名称及“投标文件副本”;

第三封包:电子投标文件(U盘)。

4.1.2 投标人在外包装均应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和副本及规定的“开标日期前不准启封”字样,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在密封处签字加盖公章,写明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不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均不退回。

4.1.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4.1.4 如果外层封装未按本须知第4.1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并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重新招标;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重新进行招标。

(4)法律法规等其他规定重新招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不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22页共104页

附表2-1: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备注

签名

上限值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2-2: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开标现场或发电子邮件至 (电子邮箱)。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3: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包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为保证本招标项目公开、公平、公正,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及评标方法

1.1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分。

1.2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按百分制计分,并遵循以下计分规则:

1) 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 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单项评分为无效分;

3) 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单项评分为无效分。

1.3 在评标过程中,如有投标人以其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一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依据。

1.5 中标人必须是资格审查合格,投标文件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经确认有能力全面履行合同且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2.1 初步评审

2.1.1 投标的澄清

1)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投标澄清要求对其投标进行澄清。

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答复应是书面的,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2.1.2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实质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的;

2)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所有资格证明文件的;

8)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9)投标人资格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主要参数或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

11)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的;

12)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

第57页共104页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1、资格性检查表

违背法规有关规定的

证明文件

合 格 性

投标担

保情况

投标文件填写签署情况

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营业

执照

技术方案(必须详细注明工艺、材料、结构、品质等)

诉讼、纠纷情况(与本项目招标人)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情况

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诉讼、纠纷情况应提供而未提供的。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规定的;以上评审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6)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进入下一轮评议。

2、符合性检查表

投标人

完整性

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格式

报价

范围

交货期

投标有效期

合同

条款

其它实质性内容

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1)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报价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报价范围的;

(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4)投标报价应在招标人预算内有效,招标人设有预算价(上限值),超过预算价(上限值),评标委员会将不再对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进入下一轮评议。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3、澄清、说明、补正事项表

序号

投标人

招标文件中需要澄清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

结论

1

2

3

4

注:(1)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进入下一轮评议。

4、废标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

序号

投 标 人

不能通过审查的原因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5、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项目名称: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2.2 综合评审(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仅对满足2.1条初步评审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参加详细评审的各投标人综合得分进行计算和汇总。

2.2.1 综合评审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对各项评分因素的要求,对每个进入综合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独立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最终评审得分=F1×A1+ F2×A2+……+ 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委员会对进入综合评审投标人的评审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评审得分。最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

2.2.2 计分权值及评分内容:

计分权值

具体项目

权值范围

A、商务评审

0.25

B、技术评审

0.35

C、投标报价

0.40

A、商务评分

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及商务的评议:满分为100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企业经营状况(20分)

投标人近三年销售业绩平均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得10分;5000万-1亿元,得5分;5000万元以下的得3分。

投标人近三年连续3年纳税大于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得10分;200万-300万,得5分;200万元以下的得3分。

(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及税务局出具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做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2

企业获得认证(30分)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每项计5分,最高计15分;(需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做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投标人获得节水产品认证每项计5分,最多计10分。(需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做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投标人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计5分。(需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做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3

企业获得荣誉(10分)

投标人获得由国务院颁发的奖励每项计5分,最多计10分,获得省部级颁发的奖励每项计3分,最多计6分。(需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做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4

生产能力

(10分)

投标人具有制造投标货物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拥有在用的大型加工中心、数控机床、喷砂设备、环氧粉末喷涂流水线、水压试验台设备,并且先进充足得10~5分,较先进充足得5~3分,一般得1~0分。(提供设备采购发票原件及实物照片备查,复印件做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5

售后服务机构及服务保障措施(15分)

投标人在湖南设有常驻售后服务维修机构(含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计10分(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售后服务机构的提供办公场所影印件、租赁或购房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做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投标人在湖南没有常驻售后服务维修机构的计0分。

投标人能够随时安排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人员进行售后设备维护维修,并能延长服务周期承诺的服务措施良好的计5分;一般的计 3 分,无承诺或较差的计 0分。

7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5分)

投标人(阀门)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特种设备许可证》的,A级计5分,B级及以下计3分,没有计0分。(需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做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8

质量检验

(10分)

投标人(阀门)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计 10分;(需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做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合 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B、技术评分

满分为100分(不含加分)。由评委综合评价投标人所投报的货物性能,根据以下标准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

序号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1

产品的工艺、材料、结构、品质

(20分)

工艺

较好

3-5

一般

0-2

材料

较好

3-5

一般

0-2

结构

较好

3-5

一般

0-2

品质

较好

3-5

一般

0-2

2

技术方案

(20分)

先进、合理、科学

15-20

一般的

10-14

基本能实现功能

1-9

不能完整实现功能

0

3

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

(20分)

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11-20

相当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5-10

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0

4

供货计划、运输方案及保障措施

(20分)

合理科学完善的

11-20

一般的

0-10

5

企业技术支持能力

(20分)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单项合同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供货业绩,每个加5分,此类业绩累计得分不超过20分;

(须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用户评价证明或供货验收证明影印件,否则不计分)

20分

合 计

评委成员签字:

日期:

C、投标报价评分

投标价格评分为: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备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0< ×100%

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减1分

1、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0×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2、投标报价得分最低分为0分;

3、X为最终投标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2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分

29、

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0

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减1分

30、

投标人

投标报价

最终投标报价

基准价

X值

投标报价得分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说明: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 所有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经初步评审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0×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本项目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A1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评标委员会对所有进入综合评审的投标人,根据其最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列选取最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能力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D、投标人得分汇总表

项目名称()

标段及名称/包号及名称

招标编号: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北京时间)

A 商务评分

B 技术评分

C 投标报价评分

投标人

评标项目

评委计分

平均得分

乘权值后得分

总分

排序

1

2

3

4

5

投标报价

商务部分

技术性能

投标报价

商务部分

技术性能

投标报价

商务部分

技术性能

投标报价

商务部分

技术性能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E、推荐中标候选人

项目名称()

标段及名称/包号及名称

排序

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

得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审时间:

日期: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内容最终以甲方提供为准)

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

______(设备/材料名称)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工程(设备/材料名称)采购合同

甲方: (简称:买方)

乙方: (简称:卖方)

鉴于甲方因项目建设的需要,有意向乙方采购 设备/材料,用于东江引水二期工程,且乙方同意向甲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范围及价格

1、本合同范围货物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具体合同范围及价格构成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

2、合同价格包含乙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运输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车费、税金、保险费、包装、标记及乙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和相关服务费用等。合同单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3、合同价格应包括乙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即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乙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5、甲方有权从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6、此合同中数量为暂估数量,结算数量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供货量为准。乙方不得因实际供货量的增减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二、交货要求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开始供货,具体供货时间及批次由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通知乙方。需分批供货的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2、乙方应将合同货物运至以下交货地点:东江引水二期工程施工现场,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

3、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4、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最新的规定进行,满足(且不限于)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要求。

5、合同货物实际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卖方不得以付款影响交货时间。

6、乙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以及产品相关检验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时间要求提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甲方和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7、技术资料以到达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甲方原因,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含本数)免费向甲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乙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甲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相应条款进行赔偿。如因甲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含本数)向甲方补充提供,费用由甲方承担。

8、乙方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交运日期。甲方有权派遣代表到乙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甲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乙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甲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9、乙方交货时,应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甲方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凭证。

10、乙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乙方出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批次到货后,支付至实际到货量货款金额的65%,实际到货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验收合格的到货量为准,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如货到工地6个月内,甲方未能完成安装,调试,性能实验,及验收,则视为安装,调试,性能实验验收合格)甲方支付至已到货物货款金额的95%。

4、留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甲方在收到合同设备质保期满证明文件、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四、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为由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参考附件三《履约保函格式》),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乙方履约保证金提交甲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货物全部通过验收并投运为止。自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乙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甲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乙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需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出具履约保函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对其出具履约保函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乙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交时间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4、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五、技术规范和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标准。

2、乙方必须具备生产本合同下设备所需的整体厂房和相应的生产条件,并对本合同货物全部进行出厂试验,或在国家认可的权威试验机构进行出厂试验,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

3、本合同范围内的货物,甲方有专用技术要求的,乙方在满足上述要求情况下,同时须满足甲方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技术协议书》要求,《技术协议书》由买卖双方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签订,详见附件二。

4、乙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货物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满足甲方要求。

5、乙方提供的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必须要有生产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相关图纸、说明书和技术资料,以及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六、质量保证

1、乙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 年。

2、乙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

3、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年(含本数)。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顺延。

4、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现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乙方应立即无偿无条件进行修理或更换;需更换货物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等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乙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现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同,其供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给甲方造成安装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和一切损失。

5、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选择修理、更换、退货、削价、赔偿损失等措施,并要求乙方执行。

6、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如乙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内(含本数)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认甲方的索赔请求。如果乙方未对甲方的索赔提出异议或乙方的异议不成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7、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乙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8、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乙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含本数),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由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对于出现潜在缺陷的合同货物,乙方应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9、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乙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合同终止后,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甲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七、包装与标记

1、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乙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乙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2、乙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

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4、《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合格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八、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技术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2、当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现场服务时,乙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含本数)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含本数)到达现场。《技术协议书》(附件二)另有约定时除外。

3、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乙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乙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甲方有关的各方。

九、监造与检验

1、甲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依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出厂前检验,乙方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提前3日告知乙方参加出厂试验人员,乙方应为甲方的监造和检验在工作和生活上提供方便。

2、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甲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乙方收到甲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3、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4、不论甲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甲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5、甲方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每批次必须进行抽检,抽检方式委托市县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或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方可验收入库,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6、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甲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乙方,如检验时,乙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甲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需要进行现场交接试验的设备,在安装调试阶段进行检验。

7、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乙方应尽快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担。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乙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8、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本合同货物现场安装、调试,乙方须派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服务,配合做好安装调试,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

2、本合同下需要进行现场交接试验的设备,试验应符合最新的GB/T13295-2013等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所有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3、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进行。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乙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乙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甲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十一、转让和分包

乙方不得违法转让和分包。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2、经验收,由于乙方责任,合同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不能满足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技术协议书》(附件二)中约定的保证值时,乙方应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3、甲方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未能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甲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且乙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含本数)未能通过整改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每迟交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迟延交货违约金。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1个月(含本数)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部分终止合同的,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

7、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

8、由于乙方技术服务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工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

9、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货物停运的,每停运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

10、乙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无法供货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11、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退货(如有)。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货物(如有)运离现场。甲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13、乙方交货时间严重滞后,或产品出现质量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纳入“黑名单”。

十三、合同暂停与终止

1、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纠正计划。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甲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暂停,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行使暂停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乙方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

2、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若发生下面(1)和(2)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要求乙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天内(含本数)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则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此种合同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1)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甲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