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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440115-202003-790007-0002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2020年-2023年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广州市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2020年-2023年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项目编号:GDSZ-2020003(440115-202003-790007-0002)

采 购 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穗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

目录

目录2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二、 说明11

1. 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11

2. 合格的投标人11

3. 定义及解释11

4. 合格的服务和货物12

5.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12

6. 投标费用及保密事项12

7. 勘踏现场13

三、 招标文件14

8. 招标文件的组成14

9.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14

10. 招标文件的询问、质疑、投诉15

11. 招标文件的修改15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16

12.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的使用16

13. 投标文件的组成16

14.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编写16

15. 投标报价说明17

16. 联合体投标17

17.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8

18.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8

19. 投标有效期及商业秘密范围18

20. 投标文件的数量、式样和签署18

21. 不允许负偏离的重要条款19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19

22.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9

23. 投标截止日期20

24. 迟交的投标文件20

2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0

六、 开标与评标21

26. 开标21

27.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1

2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22

29.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26

29.1.评分权重分配26

29.2.商务评分26

29.3.技术评分28

29.4.价格评分30

29.5.推荐中标候选人33

七、 授予合同34

30. 合同授予标准34

31. 采购人拒绝投标的权力34

32. 中标通知书34

33. 签订合同34

34. 合同的履行35

35. 履约保证金35

36. 中标服务费35

37. 招标文件解释权36

第三章 合同条款37

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43

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60

附件1. 价格部分文件格式62

附件2. 商务文件部分格式66

附件2-1. 投标函格式67

附件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69

附件2-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70

附件2-4. 资格声明函格式71

附件2-5.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72

附件2-6. 公平竞争承诺书格式74

附件2-7.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75

附件2-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76

附件2-9.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77

附件2-10. 业绩经验表格式78

附件2-11. 商务条款响应表格式79

附件3. 技术文件部分格式82

附件3-1. 投标人声明函格式83

附件3-2. 项目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情况表格式84

附件3-3. 项目实施方案格式85

附件3-4. 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格式86

附件3-5. 售后服务计划及承诺格式87

附件3-6. 技术条款响应表格式88

附件4. 唱标信封内容90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投标邀请函

广东穗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2020年-2023年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项目编号:GDSZ-2020003;440115-202003-790007-0002)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1、 招标项目信息

1、 项目名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2020年-2023年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2、 项目编号:GDSZ-2020003(440115-202003-790007-0002);

3、 采购品目:其他服务类;

4、 采购预算:人民币贰仟零肆拾万元整(¥20,400,000.00)。

5、 项目基本内容:

项目内容

服务时间

项目需求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2020年-2023年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2020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详见“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6、 投标人应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任何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的均视为无效投标。

7、 ★投标人不能同时参与南沙区污染源在线监测的运营工作(中标单位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解除南沙区范围内的所有污染源在线监测的运营合同),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总公司授权。);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的财务说明文件复印件;若投标人新成立的,提供最近月度或季度财务说明文件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招标文件公示

本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时间为:2020年03月24日至2020年03月30日,共5个工作日。

4、 获取招标文件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按下述要求洽购招标文件:

1、 获取方式:现场洽购;

2、 洽购时间:2020年03月24日至2020年03月30日(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3、 洽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183号美林广场商务中心A106室;

4、 采购文件售价:每套¥300.00元,售后不退。

5、 获取招标文件须携带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则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3 《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4 招标文件获取人的授权证明(自行编制或参考本招标文件附件中的格式)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6、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须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并通过审查。

7、 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5、 开标时间、地点及事宜

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4月14日14:00~14:30(北京时间)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183号美林广场商务中心A104室。

3、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0年04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4、 开标及评标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183号美林广场商务中心A104室。

5、 本项目只接受已成功报名及登记洽购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及出席开标会。

6、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郑先生

采购人联系人:彭先生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183号美林广场商务中心A106室

地 址:/

电 话:020-39011013

电 话:020-34689097

传 真:020-39011013

传 真:/想·

广东穗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03月2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的条款项号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号相对应,是对该部分内容的补充和完善,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

条款项号

内 容

二、说明

1.2.

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财政资金。

3.1.

采购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3.4.

监管的单位: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3.13.

投标货币: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5.1.

信息发布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com);广州市政府采购网(gzg2b.gzfinance.gov.cn)。

7.1.

1.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投标人自行勘察。

2.集中时间: 无 ; 集中地点: 无。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5.2.

投标总报价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本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所投入的全部人工成本(含常驻现场人员及后台支持人员)、交通费、试剂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直到提交最终成果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费用,投标单位报价时要综合考虑,未考虑报价视为含在其它报价中。

17.1.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投标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如有)、公平竞争承诺书、投标人资格要求提及的其它资料、其他满足“合格投标人”条款的证明文件。

投标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9.1.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20.1.

投标文件份数(数量):投标人应提交壹套正本(包括价格部分文件、商务部分文件和技术部分文件)、柒套副本(包括价格部分文件、商务部分文件和技术部分文件)和壹份唱标信封。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3.

投标电子文件用MS WORD/EXCEL 2003(或以上)简体中文版制作,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正本文件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由CD-R光盘或U盘存储,标签注明投标人名字及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

七、授予合同

本项目类型为: 服务采购 。

2、 说明

1. 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

1.2. 资金来源:(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详细要求详见第四章《用户需求书》。投标人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漏。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款。

2.2. 已报名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

2.4. 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 定义及解释

3.1. 采购人:(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穗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3.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3.4. 监管的单位:(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6. 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7.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商务等内容的实质性响应文件。

3.8.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的评审工作的临时性组织。

3.9. 质保期:指非人为因素情况下,一切售后维护费用由投标人承担的期限。

3.10. 交货期:指项目开始至交货完成并最终验收合格的期限。

3.11. 日期:指公/阳历日。

3.12. 时间:24小时制北京时间。

3.13. 投标货币:(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4.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的或印刷的文件,包括专人递交和传真发送。

3.15. 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合格的服务和货物

4.1. 货物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是本国货物。

4.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3. 属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应已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注:该清单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请供应商打印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

4.4. 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4.5. 验收。

4.5.1. 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与中标人共同进行。在验收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相关资料,按采购人提出的方式验收。由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规格和数量及其他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任何一项与招标要求规定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4.5.2. 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5.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5.1. 本项目所有采购信息,均在(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媒体上发布。

6. 投标费用及保密事项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自身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2. 获得本采购文件者,不得将采购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若有要求,开标后,投标人应归还采购文件中的保密的文件和资料。

6.3.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招标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7. 勘踏现场

7.1. 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2. 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7.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7.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3、 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要求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招标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包括:

8.1.1.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8.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1.3. 第三章 合同条款。

8.1.4. 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8.1.5. 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8.1.6.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8.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9.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所有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投标人须知第5条所述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加盖章公章)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否则将视为收悉澄清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9.2.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更变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9.4.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

10. 招标文件的询问、质疑、投诉

10.1. 询问

10.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0.2. 质疑、投诉

10.2.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无效)。

10.2.2.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

10.2.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0.2.4. 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需提供质疑函的原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及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2.5.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投标人的有效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10.2.6.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请前往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10.2.7.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联系部门:广东穗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0-39011013;通讯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村市南公路183号商务中心A108室。

11. 招标文件的修改

11.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何故,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1.2. 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有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投标人须知第5条所述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加盖章公章)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否则将视为收悉澄清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11.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4、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的使用

12.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2.2. 投标文件中及所有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2.3. 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性或有备选的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 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投标文件目录及格式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3.1.1. 价格部分文件(详见附件1.价格文件部分格式)

13.1.2. 商务部分文件(详见附件2.商务文件部分格式)

13.1.3. 技术部分文件(详见附件3.技术文件部分格式)

13.1.4. 唱标信封(须独立密封并加盖公章)

14.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编写

14.1. 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所有内容。

14.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组(本条款适用于有多个包组的项目)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必须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4.3.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4.4. 如果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5. 投标报价说明

15.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的服务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可以视其为投标人予以采购人的投标优惠报价。投标总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被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5.2. 投标总报价包括:(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4. 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5.5.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15.6.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若报价小写与大写存在差异,以大写为准,若大写表述存在歧义或含糊不清将视为无效投标。

15.7. 中标人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都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16. 联合体投标

16.1. 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中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则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中未注明“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则必须满足:

16.1.1.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16.1.2.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包组)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包组)投标。

16.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7.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7.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17.2. 投标人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最新的或在有效期之内的版本,要求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8.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形式作为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8.2.1. 对照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的规定,逐条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已对《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条款的偏离和例外。提供的特别服务应该特别注明。投标人在投标中所提供的服务要实质上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19. 投标有效期及商业秘密范围

19.1. ★投标有效期为:(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9.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该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9.3. 投标文件若涉及商业秘密内容,投标人应明确列出。未列出的内容视为可公开内容。

20. 投标文件的数量、式样和签署

20.1. 投标人必须提交符合数量(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20.2. 投标文件必须有明确的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内容首页需提供文件目录及索引页码;必须用A4纸打印或印刷,所有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

20.3. 投标电子文件必须按(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编制。

20.4. 投标文件除签字外必须是印刷形式,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盖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字及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20.5. 投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响应表》、《技术条款响应表》应该按实质性条款(带“★”号条款)和非实质性条款(一般条款)分别填写,所有条款必须逐条响应。其中《技术条款响应表》中货物(或服务)的响应参数值必需为实际参数(投标人响应须按货物或服务实际数据填写,不能完全复制招标要求;响应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证明材料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20.6. 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骑缝及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章或投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或投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私章。否则视为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副本”所有资料都可以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7. 电邮、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21. 不允许负偏离的重要条款

21.1. 如投标文件内容出现对招标文件中重要条款的负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不允许负偏离的条款如下:

(1) 加注“★”号条款;

(2)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必须具备的内容。

21.2. 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参数或其他内容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视作正偏离,不构成投标无效,投标人对这种优于用户需求书要求的情况必须单独说明。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22.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2.1. 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出现掉页或漏页的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招标文件中若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商的彩页等资料的,投标人应将这部分资料与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文件)一起装订提交,不得另行单独提交]。

22.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分开密封包装,且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22.3. 所有的信封封面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1) 项目名称;

(2) 项目编号;

(3) 采购人名称;

(4)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5) 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和文件的种类(如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等);

(6) 标明“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7) 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22.4. 所有信封封面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将迟交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22.5. 如果投标人未按本须知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且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2.6. 如有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同时参加几个包投标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包为单位分别制作投标文件,分别密封递交。

22.7. 除招标文件特别说明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2.8. 采购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责任。

23. 投标截止日期

23.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中指明的地址。

23.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4. 迟交的投标文件

24.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5.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6、 开标与评标

26. 开标

26.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均须按时参加开标会。开标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时,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6.2. 投标人不足3家的,将不开标,所有投标文件退回并作书面确认。

26.3. 开标程序:

26.3.1. 开标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相关人员须按投标人须知第26.1条要求出示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出席。

26.3.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6.3.3.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以不泄密或泄露投标文件内容为准,投标文件存在轻微的破损或开裂等不足以导致泄密或未泄露投标文件内容的情况,视同密封的文件。

26.3.4.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6.4.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总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表)为准。

26.5. 开标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6.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将现场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进行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7.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7.1. 开标时,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并将其投标文件退回:

27.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7.1.2. 经相关代表的检查,投标文件未密封完好、泄密或泄露投标内容的;

27.1.3. 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的。

27.2.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7.2.1. 开标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资格审查的所有条款,否则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资格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资格审查表

内容

资格审查条款

资格性审查结果(通过条款的打"○",不通过条款的打"×")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资格性审查

1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中“合格的投标人”条款要求。

2

资格证明文件已提供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人代表已参加开标会;投标人代表有出具有效授权文件;核对投标人代表身份时,能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且相符。

结论(通过或不通过)

投标文件不满足上述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注:以上内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并填写。

27.2.2.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时,不进行评标。

2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8.1. 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8.2.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 就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5)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28.3.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投标人。

28.4. 评标基本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8.5. 评标办法

28.5.1. 本次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商务技术及价格评分细则及权重分配详见“29.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28.5.2. 评审步骤

评标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才进入后续评审,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为无效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

第二阶段:商务、技术评审。若评标委员会确定某投标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则该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不进行打分,且不进入后续评审;将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

第三阶段:计算并核对价格得分。评标委员会将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存在累加的算术错误。投标价格出现缺项或漏项时,则视该投标人免费提供该项内容。

第四阶段: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要求进行严格的评审后,统计出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确定综合得分后,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仔细复核(特别是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复核无误后,出具最终评审结果汇总表,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8.5.3. 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出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人。若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20%以上的,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28.6. 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将对投标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必要时核对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的原件。

28.7.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8.8.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28.8.1. 符合性审查,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8.8.2. 符合性审查时,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且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8.8.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条款,否则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具体内容如下:

符合性审查表

内容

符合性审查条款

符合性审查结果(通过条款的打"○",不通过条款的打"×")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符合性审查

1

投标报价未超出财政批复预算。

2

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过处罚。

3

投标文件的数量、制作、密封、标记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无严重缺漏项的;投标报价无严重缺漏项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清楚、可辨认。

4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未出现以下情况:①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带“★”的条款有负偏离的;②《商务条款响应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③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④招标代理服务费条款有偏离的。

5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未出现以下情况:①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带“★”的条款有负偏离的;②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③《技术条款响应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④将投标内容拆开投标的;⑤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⑥其它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6

投标报价或投标方案为固定的。

7

未出现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结论(通过或不通过)

投标文件不满足上述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注:以上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并填写。

28.9. 投标文件的澄清

28.9.1. 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10.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8.10.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8.10.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8.10.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10.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8.10.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9.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9.1. 评分权重分配

评分项目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价格部分

权重

40%

40%

20%

总分值

40分

40分

20分

29.2. 商务评分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满分值(分)

1

企业实力

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得1分;无则不得分。

【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1

投标人具备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行服务能力(一级),得1分。

投标人具备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行服务能力(二级),得0.5分。(不重复计分)。

本分项满分为1分。

无则不得分。

【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1

投标人具备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自动监控系统(水)运行服务能力(一级),得1分;

投标人具备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自动监控系统(水)运行服务能力(二级),得0.5分;(不重复计分)。

本分项满分为1分。

无则不得分。

【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1

投标人具有国家级(环保部或科技部)的水质技术及应用的科研课题证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得2分;

投标人具有国家级(环保部或科技部)的气体技术及应用的科研课题证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得2分;

投标人同时具有国家级(环保部或科技部)的水质和气体技术及应用的科研课题证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得5分;无则不得分。

【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5

具备环境监测类别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且提供工程实验室证书的证明文件的,得5分;

不具备环境监测类别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但具备环境监测类别的省级工程实验室,且提供工程实验室证书的证明文件的:得2分。

【须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5

投标人具有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管理系统软件证书的,得3分;无则不得分。

【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3

投标人具有环境预警与应急指挥系统软件证书的,得3分;无则不得分。

【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3

2

经验与业绩情况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合同生效时间在2017年7月1日至今的由政府采购形式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类服务项目合同,每提供1个得2.5分,本分项满分为5分;没有提供得0分。

备注:政府采购形式的污染源运营类服务项目合同,指由政府采购形式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合同,包含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及设备的故障维修等的服务合同。

【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合同等关键页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原件备查),用户证明,需同时提供上述三个证明文件,缺一个不予计分。】

5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合同生效时间在2014年7月1日至今的政府采购形式的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管类服务项目合同,每提供1个得2.5分,本分项满分为5分;

没有提供得0分。

备注:监管类服务项目合同,指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为政府部门,服务范围包含建设监理、分级响应、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有效性审核、协助比对监测、督促计量校准、污染源企业现场管理等一项或多项协助政府监管的服务合同。

【投标人须提供:合同、能说明服务范围属于政府监管类的合同附件、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关键页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需同时提供二个证明文件,缺一个不予计分。】

5

3

项目投入情况

根据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服务保障车辆的数量(指拟投入于本项目,用于技术服务人员巡检、应急等工作的车辆数量),对投标人的服务能力情况进行评审:

参与服务保障的车辆在5台及以上的,得2分;

参与服务保障的车辆在4台的,得1.5分;

参与服务保障的车辆在3台的,得1分;

参与服务保障的车辆在2台的,得0.5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投标人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证明车辆归属投标人单位,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4

服务保障能力

投标人在广州市范围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的,得4分;

投标人在广东省内有工商注册服务机构的得2分;

投标人在广东省以外有工商注册的服务机构的得1分。

【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5

投标人信誉及运维质量保障

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职工等未出现以下情形的,得5分:

1) 国家有关环境质量监测建设或运维业务的通报批评;

2) 涉及数据作假;

3) 行政处罚。

【须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5

合计

40分

29.3. 技术评分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满分值(分)

1

技术、服务及执行方案

对各站点现场熟悉程度,提供针对站点技术维护的重点、难点及其针对性解决措施的具体、合理性解决方案:

优:投标人就本项目重点、难点情况分析透彻,及其解决措施科学合理、可行性强,有利于本项目维保工作,得5分;

良:投标人就本项目重点、难点情况分析基本清晰,及其解决措施科学合理、可行性一般,满足本项目维保工作,得3分。

差:投标人就本项目重点、难点情况分析不清晰,及其解决措施不合理、可行性差,基本满足本项目维保工作,得1分。

5

2

技术服务能力保障

具有水质、烟气主要监测设备(COD、氨氮、重金属【六价铬、总铜、总镍、总铬、总锌】、烟气CEMS、VOCs)的自主生产研发技术实力,每一项得1分;

不具有自主生产研发技术实力,但具有水质、烟气主要监测设备(COD、氨氮、重金属【六价铬、总铜、总镍、总铬、总锌】、烟气CEMS、VOCs)的制造商授权的维修经营证明及维修实力证明,每一项得0.5分。

【须提供投标人具有自主生产研发技术实力的相关产品证明材料,不具有自主生产研发技术实力的须提供制造商授权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9

投标人所生产的自动监测仪器产品或部件具有发明专利,每有一个发明专利得1分,最高5分。(非发明专利不计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5

投标人具有与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相关环保科技成果或鉴定证书的,得4分;没有得0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4

投标人具有与自动监测数据质控措施相关的专利证明文件的,得4分;没有得0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4

3

通讯传输系统稳定性

投标人的水质、烟气、VOCs自动监测系统控制软件的通信系统(即与数据传输、指令调度等相关的通信系统),其稳定性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测试认证(CNAS),提供的得6分;没有提供的得0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

4

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突发事件时,投标人实际的自动连续应急监测能力进行评审,满分1分:

投标人能提供在无外部电源的情况下能自动连续监测的应急监测车、便携式监测仪器或其他监测系统的,得1分;

投标人提供的应急监测车、便携式监测仪器或其他监测系统在无外部电源的情况下不能自动连续监测的,或投标人无提供应急监测车、便携式监测仪器或其他监测系统的,得0分。

【投标人须提供移动自动监测车、便携式监测仪器或其他监测系统的照片及权属证明(如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租赁合同等)。】

1

针对突发事件时,投标人提供的移动自动监测车、便携式监测仪器或其他监测系统的监测能力进行评审,满分2分:

监测能力全覆盖或通过模块化切换方式可实现全覆盖COD、氨氮、六价铬、总铜、总镍、总铬、总锌、烟气CEMS、VOCs九项指标的,得2分;

监测能力只能覆盖COD、氨氮、六价铬、总铜、总镍、总铬、总锌、烟气CEMS、VOCs中三至八项(均含)的,得1分;

其余得0分。

【须提供移动自动监测车、便携式监测仪器或其他监测系统的产品说明书、功能说明书、政府部门评审文件的关键页或环保部门用户的相关证明文件(需包含监测指标等关键内容)。】

2

对投标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进行评审,满分4分:

投标人曾参与、协助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能提供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用户相关证明文件的,每提供1个,得1分;

投标人曾参与、协助市级、区县级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能提供市级、区县级环保部门的用户相关证明文件的,每提供1个,得0.5分;

投标人无参与、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经验,或无提供环保部门的用户相关证明文件的,得0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合计

40分

29.4. 价格评分

29.4.1. 价格评分仅限于有效(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投标人。

29.4.2. 投标人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0%的,有可能影响商品及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有理由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

29.4.3. 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分析、核准,检查其是否存在累加的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将修正后的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列入价格评审,并依据评分标准,计算其价格评分。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29.4.4.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

29.4.4.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9.4.4.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9.4.4.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投标时应当提供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4.5.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9.4.5.1. 中小企业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9.4.6. 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产品的优惠

29.4.6.1. 供应商为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投标产品含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时,该部分价格给予6%的扣除,然后计算评分价,即:评分价=投标总报价-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总价×6%。

29.4.7.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的优惠

29.4.7.1. 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须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投标总报价)30%或以上,且须在联合体协议和小型或微型企业声明函中书面约定,其价格将给予2%的扣除,然后计算评分价,即:评分价=投标总报价-投标总报价×2%。

29.4.8. 若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联合体投标且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按照29.4.6.1.条规定给予其价格扣除。

29.4.9.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9.4.10. 评分价仅作计算价格分用,对投标人的实际报价不产生影响。

29.4.1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出《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且必须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单独列明属于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价及总价,若投标人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未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列价表》里列明单价及总价的,在计算价格得分时不予以相应扣除。

29.4.12. 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的,还必须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单独列明属于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总价及所占投标总报价的比例,否则在计算价格得分时不予以相应扣除。

29.4.13. 若投标人未符合或未适用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情形的,其投标总报价为评分价,即:投标总报价=评分价。

29.4.14. 价格分计算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该投标人的价格分为满分,价格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公式如下:

报价得分=(Y/X)×价格分权重×100

X:评分价;

Y:评标基准价(进入价格评比的投标人中最低投标报价)。

29.5. 推荐中标候选人

29.5.1.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向采购人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顺序排列。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9.5.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9.5.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以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核心产品为依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29.5.2.条款规定处理。

29.6.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不足3家的,将依法转变招标方式或者重新招标。

7、 授予合同

30. 合同授予标准

30.1.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31. 采购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1.1. 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2. 中标通知书

32.1. 中标人确定后,将在投标人须知第5条规定的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3.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十个日历日内,按第35条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一份履约保证支付凭证用于存档备案(支付凭证需盖银行业务章,以A4纸复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2.4. 在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

33. 签订合同

33.1. 采购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33.3.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4. 合同的履行

34.1.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4.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34.1条的规定备案。

35. 履约保证金

35.1. 如设有履约保证金,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根据采购人的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否则采购人可拒签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由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35.2.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35.2.1. 中标人将本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5.2.2. 中标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法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6. 中标服务费

36.1. 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36.1.1. 以《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36.1.2. 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相关规定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依据。本项目类型为(详见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中标金额的各部分费率如下表:

项目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费率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0~500万元

1.1%

0.8%

500~1000万元

0.8%

0.45%

1000~5000万元

0.5%

0.2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1~5亿元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额如下:

总共交纳的中标服务费=(100万以下部分的中标服务费)+(100万~500万部分的中标服务费)+(500万~600万部分的中标服务费)。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600-500)万元×0.8%=0.8万元

合计收费=1.5+4.4+0.8=6.7万元

36.1.3. 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

36.1.4. 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在报价中单列。

36.1.5. 服务费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汇入账号:

户 名:广东穗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 号:4407530104001363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涌支行

37. 招标文件解释权

37.1. 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广东省及广州市地方政策规章编制,解释权属本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甲方:

乙方:

受甲方委托,广东穗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对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进行采购,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为中标供应商。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1条 合同内容

1、 项目内容: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2020年-2023年环境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2、 项目总体目标:确保监控中心系统平台正常运行,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前端设施建设监理、整体监控系统发展建设的策划与咨询、监控中心系统平台维护等相关技术服务,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及时与合法,配合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

第2条 合同金额

1、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

2、 总价包括 、 、 、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甲方无需向乙方另外支付任何费用。

3、 合同金额在合同执行期间固定不变,不得因零售价、劳务成本、运输成本、货物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变动或其他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第3条 合同期限

1、 自2020年07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2、 服务地点:广州市南沙区甲方指定地点。

第4条 合同组成

1、 详细价格组成、技术说明及其它有关合同货物的特定信息可由合同附件说明。

2、 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协议、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该等文件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正文约定为准。

第5条 付款方式

1、 甲方以人民币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

2、 甲方以中标价格按季度平均核算支付乙方的技术服务费;

3、 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

(1)合同;

(2)乙方开具的正式等额发票;

(3)审核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

4、 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

5、 乙方必须按本需求内容落实开展各项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实施考核,并对相关内容实施量化考核扣分管理制度(扣分项目及分值详见招标文件)。

当月累计扣分达10分或以上,招标人有权扣减中标单位当月的服务费,扣减标准如下:

当月累计扣分10分-19分,招标人扣减中标单位当月服务费1万元;

当月累计扣分20分-29分,招标人扣减中标单位当月服务费2万元;

当月累计扣分30分-39分,招标人扣减中标单位当月服务费3万元;

当月累计扣分40分-49分,招标人扣减中标单位当月服务费4万元;

当月累计扣分50分或以上,招标人扣减中标单位当月服务费5万元。

同时,累计扣分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中标单位签定的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单个自然月内扣分达到50分;

(2)连续三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120分;

(3)连续六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80分;

(4)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扣分达到240分。

注:项目执行期间有新增的监控设备,自动纳入本项目的服务范围,中标单位需按照本项目的实施目标提供相关的服务。其产生的总费用若不超过本项目中标金额的10%,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仍按照本项目中标金额与中标单位结算支付,不支付额外的服务费用;若超过本项目中标金额的10%,则可通过补充合同形式委托中标单位负责,补充合同金额不超过本项目中标金额的10%,委托期限不超过本项目合同期。

第6条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

(2) 。

(3) 。

(4) 。

(5) 。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

(2) 。

(3) 。

(4) 。

(5) 。

第7条 合同的转让和分包

1、 本合同为总承包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2、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甲方发现乙方转包或分包证据,甲方不再付款,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8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无理由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 %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9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10条 争议的解决

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 本合同发生的诉讼管辖地为广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

3、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继续履行。

4、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1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12条 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消极怠工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甲方仍有权就违约事宜提出改正,如乙方仍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行采购的费用、委托第三人继续履行时超出本合同费用部分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3、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4、 本合同正本 份,甲、乙各执 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5、 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合同,用于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附件(合同编号: )

附件1.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第1节 项目概述

为加强对南沙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保证南沙环境监控中心以及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对2020-2023年度的“环境监控中心运行维护监管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服务时限为2020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目前,南沙区248家排污单位安装了943套环境在线监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在线设备”)的运行和数据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流量计147套、数采仪269套、VOC(PID)39套、VOC(FID)46套、COD 110套、氨氮66套、总磷14套、总氮18套、重金属36套、烟气28套、pH 60套、动力监控24套、油烟5套、视频监控设备60套。各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分布在南沙区各个镇(街),并根据各排污单位排污情况对主要特征污染物指标实施在线监控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数量,将根据南沙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及排污单位经营情况相应地增加或减少,自动纳入“环境监控中心运行维护监管项目”的服务范围。

本次南沙区环境监控中心运行维护监管项目是由中标单位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前端设施建设监理、整体监控系统发展建设的策划与咨询、监控中心系统平台运行维护等相关技术服务,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及时与合法,配合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

第2节 项目实施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监控中心系统平台正常运行,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前端设施建设监理、整体监控系统发展建设的策划与咨询、监控中心系统平台维护等相关技术服务,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及时与合法,配合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

具体目标:

中标单位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HJ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1、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理

中标单位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监理工作时,须指导建设单位、排污单位的建设工作。中标单位应在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建设前,检查排污单位污染源排放口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标准;指导排污单位确定监控点位并做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并对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2、南沙区环境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

(1)中标单位需派驻10名技术人员进驻南沙区环境监控中心,协助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开展环境监管工作,负责系统巡查、数据整理、统计、分析工作,并接听、记录各类环保问题的投诉、咨询及建议;同时,安排人员每天24小时在环境监控中心或网格中心指挥大厅值班。

(2)中标单位需对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的环境监控中心或平台中南沙区企业的上传数据进行监控,监督企业保障数据传输率、准确率符合有关的考核要求。

(3)中标单位需配合南沙区环境监控中心定期对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安全性的维护,对数据进行常规性检查与存储、备份。

(4)中标单位需为南沙区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发展、系统升级、运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5)中标单位需协助南沙区环境监控中心对软件系统(广州市南沙区环保局综合应用平台等)进行升级、维护、改造。

3、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级响应工作

为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日常的巡查和运营维护监督过程中,中标单位要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级响应机制,制定有效应急处理措施,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及详细记录,并报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备案,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提供相应工作协助。要求如下:

(1)成立专门的应急机动组,建立负责在线监测数据的异常、报警、超标等的响应机制,必须1个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汇报相关情况。

(2)须保证有技术人员每天24小时值守,当有突发事件(包括污染源突发事件和区域性突发污染事件等)时,中标单位需要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的需求,出动移动式应急自动监测车,在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和处理,2小时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汇报相关情况。

4、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远程巡查与监督

(1)中标单位须派驻技术人员到南沙区环境监控中心值班,利用南沙区环境监控中心平台每天24小时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日常系统巡查、监督和管理, 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运行进行巡查,检查通讯是否畅通,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并记录在案,预防并及早发现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系统的、人为的故障或排污单位的不正常排污行为。

(2)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超标、故障等情况,应立即、迅速地作出响应,中标单位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汇报相关情况,并协助落实处置。

(3)完成相关的登记与记录工作,并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的工作需要进行数据整理及上报。在系统软件功能的支持下,将检查情况及数据录入系统中。

5、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定期现场巡查与监督

(1)为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中标单位须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并根据各种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特点逐一进行检查。

中标单位须按巡查规范要求对南沙区所有在线监测设备、仪器进行每月2次的现场巡检。对于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有异常、故障情况的,中标单位落实相关人员解决,督促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有超标情况的,使用移动式自动监测车进行核实,同时留样给实验室进行分析,并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汇报,并同时向排污单位通报此情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中标单位协商后合理调整巡查内容和频次。

(2)中标单位须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每次巡查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并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的工作需要进行数据整理及上报。在系统软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