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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租稅
企業所得稅法 吳孟達會計師
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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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改革 • 針對不同投資主體分設企業所得稅,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也不符合現代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
• 內、外資稅法差異很大,不利企業公平競爭。 • 四個”統一” 、二個”過渡” • 按照“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原則設計了新的稅收優惠體系
• 增加了反避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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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舊法 • 內資企業 • 外商投資企業─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 )
•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或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 –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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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新法
個人獨資、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依外國法律設立之獨資、合夥企業??
納稅人
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
全球所得課稅 中國來源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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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 1.註冊地 2.有效管理地 實際管理機構: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帳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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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
在中國境內註冊 實際管理機構 在中國境內
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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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
在中國境內 有機構場所
在中國境內 無機構場所
就中國境內 來源所得課稅
1.中國境內來源所得 2.有實際聯繫之境外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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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實際聯繫』?
•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1. 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 2. 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
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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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 法定稅率:25% •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20%,但目前實際徵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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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之計算 •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 採曆年制 • 特殊情形的收入確認
– 分期收款的按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確認收入。(比較:台灣—查準§16)
– 長期工程合約 (比較:台灣—查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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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之認定 1. 銷售貨物收入 2. 勞務收入 3. 轉讓財產收入 4.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 利息收入 6. 租賃收入 7.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 接受捐贈收入 9.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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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利收入認列時點? 權益法投資收益? 受控外國企業規則(CFC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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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發生制認列收入之例外 • 偏向現金收付制
–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實施條例§18)
–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實施條例§19)
– 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實現(實施條例§20)
– 接受捐贈收入,按實際收到受贈資產的時間確認收入實現(實施條例§21)
• 長期債券投資採實際利率法(比較: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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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費用之認定 – 准予列支項目 – 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損失之項目 – 限額規定 – 兩岸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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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費用之認定:限額規定
1. 職工福利 2. 教育訓練費 3. 工會經費 4. 利息支出 5. 業務招待費 6.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 7. 捐贈
大陸規定 台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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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資、薪金 2. 保險費
1) 基本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 2) 財產保險 3) 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
3. 兌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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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損失之項目
1. 資本利息 2. 所得稅款 3. 罰款、滯納金 4. 被沒收財務之損失 5. 支付總機構之特許權費 6. 非屬本業之支出 7. 各項準備 8. 企業間支付管理費
大陸規定 台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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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 1. 折舊方法 2. 殘值 3. 折舊起、迄時點 4. 折舊年限:
1) 房屋建築:20年 2) 運輸設備:4年(飛機、火車、輪船:10年) 3) 機器及生產設備:10年 4) 電子、什項設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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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化規定 •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和資
本性支出 – 修繕支出達取得成本50%以上 – 使用年限達2年以上
• 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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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 • 國家公債利息收入 • 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時間短于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不免稅)
• 技術轉讓所得:1個納稅年度內,轉讓所得5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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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 • 稅率優惠 • 減免期優惠(從事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
• 購置設備抵減 • 加速折舊 • 費用加計扣除 • 再投資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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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優惠 • 高新技術產業 15%
–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研發費占銷售收入一定比例以上 – 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總收入60%以上 – 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30%、研發人員占10%以上
• 小型微利企業 20% –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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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期優惠 1.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3免3減半
• 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2. 環保節能節水項目-3免3減半 • 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
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 • 以上均從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年
度起開始適用減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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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期優惠 3. 軟件生產企業-2免3減半
– 自獲利年度起開始適用減免期 – 增值稅即徵即退
4.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2免3減半 • 自獲利年度起開始適用減免期 • 生產設備可以按3年加速折舊 • 投資額>80億元or 0.25微米製程的企業,
稅率降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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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設備抵減 •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
• 抵減金額:購置成本×10% • 抵減期限: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 5年內不得轉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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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舊 • 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
– 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 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 縮短折舊年限: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
• 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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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加計扣除 •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 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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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企業優惠 •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術企業2年以上,可以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未完者可以結轉以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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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退稅 •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以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辦其他相同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者,40%的比例退還再投資部分的已納企所稅款。
• 2008.1.1~2010.12.31適用 • 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投資者,應補繳已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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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稅收優惠的過渡(一) • 低稅率優惠過渡
– 原採15%稅率者分5年過渡
– 原採24%稅率者2008年按25%征收 • 減免期優惠過渡
– 繼續使用完畢 – 但因尚未獲利而未開始享受者,自2008年起算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18% 20% 22%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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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稅收優惠的過渡(二) • 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以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才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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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 虧損扣抵
– 係按稅法規定調整後的金額 – 不得超過5年 –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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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規則(CFC) •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準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因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當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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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規則(CFC) • 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 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㈠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 實際稅負低於法定稅率50%的,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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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弱化及其調整 •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
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債權性投資包括:
1) 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 2) 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
連帶責任的債權 3) 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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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稅條款 •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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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稅款抵免 • 抵免限額
– 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抵免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所得 ÷ 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 分國不分項計算 • 扣除限額不得交叉(國家)使用,未使用的部分得在次年起連續5年度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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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及繳納 • 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於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申報並匯算清繳
• 分設營業機構的合併納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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