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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虛擬行動網路 (MVNO) 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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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虛擬行動網路 (MVNO) 業務報告. 交通部電信總局 92 年 1 月 3 日. 報告大綱. 壹、 緣由 貳、 MVNO 國際定義 與範圍 參、 MVNO 可能經營型態 肆、規劃過程 伍、開放 MVNO 優缺點分析 陸、開放政策建議 柒、恭請 鈞院裁示事項 附件一、 各國之 MVNO 定義 附件二、 MVNO 可能經營型態的定義與圖示 附件三、 各政策議題業者意見摘要內容. 壹、 緣 由. 依據電信法第十一條有關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定義, 90 年 7 月配合我國加入 WTO 之承諾開放語音單純轉售業務後,我國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已全面開放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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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虛擬行動網路 (MVNO) 業務報告

開放虛擬行動網路 (MVNO) 業務報告

交通部電信總局9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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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報告大綱壹、緣由貳、MVNO國際定義與範圍參、MVNO可能經營型態肆、規劃過程伍、開放MVNO優缺點分析陸、開放政策建議柒、恭請 鈞院裁示事項附件一、各國之MVNO定義附件二、 MVNO可能經營型態的定義與圖示附件三、各政策議題業者意見摘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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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 由壹、緣 由 依據電信法第十一條有關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定義, 90年 7

月配合我國加入 WTO之承諾開放語音單純轉售業務後,我國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已全面開放。

依據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我國現階段電信自由化政策為「以基礎建設為中心之競爭」與「以服務為中心之競爭」並重之策略,並逐漸朝向完全「以服務為中心之競爭。

目前先進國家大多已開放 MVNO (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業務,加以我國業已於 91年 2月開放第三代 (3G)行動通信業務,因此 MVNO業務之開放與否及其相關規劃為當前須迫切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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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MVNO 國際定義與範圍貳、 MVNO 國際定義與範圍 國際電信聯盟 (ITU) 定義 MVNO 為提供行動通信服務,

但未擁有自己的無線頻譜,故 MVNO 可能的範圍相當廣: 最低可為行動網路業者 (Mobile Network Operator; MNO) 服務的轉售者。

最高為除了未擁有自己的無線頻譜 (含其無線電收發設備 )外,自建所有 MNO 設備來提供行動通信服務。

各國開放 MVNO 主要是為讓未取得 MNO 執照業者亦得以經營行動通信業務以有效利用 MNO 的頻譜及網路,並提供創新而多樣化服務。然而,各國的定義 (詳見附件一 )與監理方式不盡相同,除參考國外作法外,我國應依國內環境定義並據以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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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MVNO 可能經營型態參、 MVNO 可能經營型態型態 電信

分類業務範圍 可自建設施 涉及議題

A 二類 1.批發轉售MNO的行動通信服務

1.業務支援系統 1.通信監察

B 二類 1. 批發轉售MNO的行動通信服務

2. 自設網路元件作行動的數據加值服務

1. 業務支援系統2. 加值服務系統3. 登錄及認證系統(惟行動網路碼與MNO共用)

1. 通信監察2. 對自有登錄及認證系統者須與合作MNO協商漫遊及號碼可攜服務作法

C 二類 完整行動通信服務 1.業務支援系統2.加值服務系統3.登錄及認證系統4.交換系統(MSC)

1. 通信監察2. 行動網路碼(MNC)及用戶號碼核配

3. 漫遊及號碼可攜服務4. 網路互連

D 一類 完整行動通信服務 1.業務支援系統2.加值服務系統3.登錄及認證系統4. 交換系統(MSC)5. 傳輸系統

1.通信監察2.行動網路碼(MNC)及用戶號碼核配

3.漫遊及號碼可攜服務4.網路互連

註:詳細定義及圖示請參閱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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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規劃過程肆、規劃過程 91年 3月至5月:電信總局蒐集並分析國外(含香港、新加坡、美國及英國等)相關監理資料。

91年 6月:電信總局考量並分析國內環境,研提我國監理政策方向建議,撰寫「3G 虛擬行動網路業務(MVNO)開放政策議題」諮詢文件。

91年 7月:電信總局於其網站上公布前述文件,並針對分類方式、開放程度與類型、監理政策方向等議題廣徵相關業者、專家及各界相關人士或單位之意見與建議。

91年 8-9月:電信總局參考並分析公眾諮詢意見( 8個單位 33項意見)提出開放政策建議並陳報本部審核。

91年 10-11月:電信總局陳報建議案並撰寫「虛擬行動網路業務(MVNO)公開徵詢意見結果暨開放政策說明」文件。

91年 12月:本部核陳 鈞院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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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 MVNO 優缺點分析伍、開放 MVNO 優缺點分析 優點

降低經營3G行動通信業務之門檻,有助活絡 3G行動通信發展及增加市場之競爭。

更有效利用行動網路業者(MNO)之頻率與網路資源,以促成 MNO與MVNO雙贏局面。

刺激技術及服務之創新,提供消費者更價廉及多樣化之服務。 缺點

對以高額標金取得3G經營權之MNO可能增加一定程度之經營壓力。 較難確保 MVNO用戶的服務品質與消費者權益。

結論 MVNO的開放有其正面效益,亦有潛在負面影響,故開放政策的設計應確保其優點的發揮及缺點的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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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開放政策建議陸、開放政策建議 是否開放 2G MVNO 開放類型與時程 MVNO 與 MNO間協商問題 MVNO號碼取得問題 MVNO號碼可攜服務與漫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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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開放 2G MVNO是否開放 2G MVNO 公開徵詢之業者意見摘要 (詳見附件三)

已有第二代(2G)行動通信業務執照並標得3G執照之業者:建議不開放 潛在 MVNO業者:建議開放

本部建議同時開放2G及3G之 A、B型MVNO,理由如下: 經公開徵詢意見,由於3G技術及市場仍不確定,有意經營MVNO業務者,主要是對經營2G MVNO有興趣,我國應配合國際作法同時開放2G及 3G MVNO,較能達到開放之目的並與國際接軌。

依據目前規劃,MVNO申請人須先與2G MNO在商業協商之基礎下簽妥意向書(或協議)方得申請經營。惟由於2G市場競爭激烈,部分2G MNO業者反對開放2G MVNO,故本部建議由市場機制決定2G MVNO市場,而非事先以法規禁止其申請經營。

依據電信法精神,我國第二類電信事業早於八十五年修法時即全面開放,故不宜特別限制其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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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與時程 (1/2)開放類型與時程 (1/2) 公開徵詢之業者意見摘要 (詳見附件三)

已有2G執照並標得3G執照之業者:建議待 3G營運具雛形並訂定相關規則後開放 A、 B型,不開放 C、 D型

潛在 MVNO業者:建議先開放 A、 B型並陸續開放 C、 D型 本部建議現階段只開放A、 B型之規劃,理由如下:

我國電信市場已邁入與先進國家同步之自由競爭局面,先進國家大都已開放MVNO,除 C、 D型有行動網路碼資源有限、用戶號碼核發機制尚待建立或尚缺電信法授權第二類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義務等問題而暫不開放外,應由業者依其商業考量決定是否進入市場,政策及法規應儘可能不事先限制其申請經營。

目前3G雖有技術及市場不確定情形,若只開放須使用MNO之行動網路碼及用戶號碼之 A、 B型,並要求 MVNO須先與MNO在商業協商基礎下簽妥意向書(或協議)方得申請,可促使 MVNO充分利用MNO之頻率與已建設網路平台來提供創新而多樣化之服務,以達 MNO及 MVNO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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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類型與時程 (2/2)開放類型與時程 (2/2)

C、 D型建議開放時程 C 型:待最後一家 3G MNO 開始營運一段時間後,再檢討開放政策,因屆時 3G市場與技術應已成熟,用戶號碼核發機制亦應已建立,且市場競爭情況將可較確定行動網路碼 (MNC)號碼是否足夠。

D 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開放及申請程序較複雜,且 3G 業務 MNO才剛開放,應鼓勵 MVNO 以第二類電信業者身分租用3G業務 MNO 電路,以有效利用既有網路及稀有電信資源,減少重覆建設傳輸網路,俟未來簡化第一、二類電信事業發照程序時再一併考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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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NO 與 MNO 間協商問題 (1/2)MVNO 與 MNO 間協商問題 (1/2) 公開徵詢之業者意見摘要 (詳見附件三)

已有2G執照並標得3G執照之業者:支持 MVNO須先與 MNO協商之規劃 潛在 MVNO業者:建議主管機關介入協商或事先建立機制

本部建議申請人須先與MNO簽妥意向書(或協議)並提出意向書(或協議)及事業計畫書方得申請經營MVNO,並以商業協商為原則解決與MNO間爭議。理由如下: 2G有六家業者,3G將有五家業者,市場應可趨向充分競爭,電信主管機關應信任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無事先介入協商之必要。

本部希望 MVNO之開放可達 MNO及 MVNO雙贏之局面並由市場機制決定MVNO數目,故規劃MVNO須先與MNO在商業協商之基礎下簽妥意向書(或協議)方得申請經營MVNO,本部並將依據其意向書(或協議)及事業計畫書了解其經營模式並確保其有完善之規劃,以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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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NO 與 MNO 間協商問題 (2/2)MVNO 與 MNO 間協商問題 (2/2)

除香港之 3G MVNO 開放模式外,其他開放國家皆是以業者間自行協商為原則。

本部認為 MVNO 與 MNO 應事先謹慎簽訂意向書 (或協議 )以避免事後爭議,並期望業者間能以商業協商解決爭議。若 MVNO 取得執照後仍因 MNO之「不適當限制或反競爭行為」而產生重大爭議,電信主管機關可依據電信法規範第一類電信市場主導者,另可依據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規範 MNO的不適當限制或反競爭行為。

註:本次建議開放之類型為 A、 B型,故本議題所指為 MNO願意與MVNO 合作 (或同意讓 MVNO 轉售其業務 )之意向書 (或協議 ) ,其尚無業者關心之互連協商事項,未來之開放類型若涉及互連協商事項,將可依第一類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電信總局得適時予以協調以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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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NO 號碼取得問題MVNO 號碼取得問題 公開徵詢之業者意見摘要 (詳見附件三)

已有2G執照並標得3G執照之業者:建議明確規定不得申請 潛在 MVNO業者:建議須預先建立相關機制

本部建議 MVNO與 MNO間以協商取得號碼資源為原則,不預先訂定其機制。理由如下: 因本次只開放開放 A、 B型業務,尚無MVNO業者直接向電信總局申請用戶號碼問題。

且其他國家尚無電信主管機關事先規劃MVNO如何向MNO取得門號之先例。

本部無法在開放前即了解其家數、合作的MNO、業務型態及規模等,故難以預先規劃號碼供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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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NO 號碼可攜服務與漫遊服務MVNO 號碼可攜服務與漫遊服務 公開徵詢之業者意見摘要 ( 詳見附件三 )

已有 2G執照並標得 3G執照之業者:未表示意見 潛在 MVNO 業者:建議預先建立機制

本部建議號碼可攜服務及漫遊皆應由 MNO 代為處理 由於本次開放 A、 B型業務,行動網路碼及 SIM卡發卡業者識別碼、用戶號碼皆由 MNO 提供,故號碼可攜服務及漫遊皆應由 MNO 代為辦理,惟對於擬自建原始地點登錄器 (HLR) 之 MVNO 須先與 MNO針對漫遊、號碼可攜服務等議題達成協商,並於事業計畫書中說明具體作法,以確保其實際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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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恭請 鈞院裁示事項柒、恭請 鈞院裁示事項 建議現階段同時開放 2G與 3G之 A與 B型 MVNO ,待最

後一家 3G MNO 開始營運一段時間後,再檢討 C型開放政策, D型業務則俟未來簡化第一、二類電信事業發照程序時再一併考量規劃。

建議申請人須先與 MNO簽妥意向書 (或協議 ),並提出意向書 (或協議 )及事業計畫書方得申請經營 MVNO ,並且以商業協商為原則解決與 MNO間爭議。

建議 MVNO 以與 MNO協商方式取得號碼資源為原則,本部不預先訂定其相關機制,並建議主要由 MNO 代 MVNO處理號碼可攜服務及漫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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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簡報完畢

敬請 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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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ㄧ各國之 MVNO 定義

附件ㄧ各國之 MVNO 定義

香港 ◎ 藉由接取並與行動網路業者(MNO,Mobile Network Operator)之無線通信基礎設施互連來提供行動通信服務給消費者。

◎ MVNO無頻譜權,但可擁有自己之基礎設施(可包括交換、帳務、資料庫及智慧型網路系統等)。

英國 ◎ 提供行動通信之登錄(Registration)及電話(Call)服務給用戶,但未被分配頻譜。

◎ MVNO付 MNO網路使用費。新加坡

◎ 提供行動通信之登錄及電話服務給用戶,但未被分配頻譜。◎ MVNO須使用取得 FBO執照之行動業者之部份網路來啟動(Originate)及傳送其用戶之電話。MVNO必須付 MNO使用其網路及(或)其網路必要之無線區段之費用。

美國 ◎ 尚未明確定義,應屬無線轉售業務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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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附件二

MVNO 可能經營型態的定義與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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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與認證系統

附件二 (1/4)A 型 -- 行動批發轉售服務

附件二 (1/4)A 型 -- 行動批發轉售服務

僅以自己品牌銷售 SIM卡,除依需要設置行銷、帳務及客服等業務支援系統外,未自建傳輸、交換及網路元件之 MVNO 。

客戶服務帳務

業務支援系統

行銷 ACEIRHLR

BTS BSC

BTS

SIM手機

無線介面

MSC閘道器

閘道器

PSTN

Internet

交換

SIM手機 客戶服務帳務

業務支援系統行銷

A型MVNO

一類業者設置之傳輸鏈路

無線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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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2/4) B 型 -- 虛擬行動加值服務

附件二 (2/4) B 型 -- 虛擬行動加值服務

完全使用 MNO 之無線電介面、 MNC、 MSC及用戶號碼等,並完全租用 MNO或其它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傳輸設備,除依需要設置行銷、帳務及客服等業務支援系統以經營 A型業務外,並可自設加值服務之網路元件作數據加值服務之 MVNO 。

登錄與認證系統

客戶服務帳務

業務支援系統

行銷 EIRHLR

BTS BSC

BTS

SIM手機

無線介面

MSC閘道器

閘道器

PSTN

Internet

交換

SIM手機

客戶服務帳務業務支援系統

行銷

B型MVNO

一類業者設置之傳輸鏈路

無線通信AC

MMSWAP

加值服務系統

HLR

無自有 MNC 之登錄與認證系統

IP Rou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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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3/4) C 型 --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虛擬行動網路服務

附件二 (3/4) C 型 --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虛擬行動網路服務

除使用 MNO 之無線電介面外,自設部分或全部交換設備或網路元件作行動通信服務,其可直接向電信總局申請 MNC及用戶號碼,但完全租用 MNO或其它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傳輸設備來提供服務。

登錄與認證系統

客戶服務帳務

業務支援系統

行銷 EIRHLR

BTS BSC

BTS

SIM手機

無線介面

MSC閘道器 PSTN

Internet

交換

SIM手機

C型MVNO

一類業者設置之傳輸鏈路

無線通信AC

ACEIRHLR

登錄與認證系統客戶服務帳務

業務支援系統

行銷 MMSWAP

加值服務系統MSC 閘道器

閘道器

交換

閘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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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4/4) D 型 --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虛擬行動網路服務

附件二 (4/4) D 型 --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虛擬行動網路服務

除使用 MNO 之無線電介面外,自設部分或全部交換設備或網路元件作行動通信服務,其可直接向電信總局申請 MNC及用戶號碼,並自設網路傳輸設備來提供服務。

登錄與認證系統

客戶服務帳務

業務支援系統

行銷 EIRHLR

BTS BSC

BTS

SIM手機

無線介面

MSC閘道器 PSTN

Internet

交換

SIM手機

D型MVNO

一類業者設置之傳輸鏈路

無線通信AC

ACEIRHLR

登錄與認證系統客戶服務帳務

業務支援系統

行銷 MMSWAP

加值服務系統MSC 閘道器

閘道器

交換

閘道器

MVNO 設置之傳輸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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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附件三

各政策議題業者意見摘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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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1/5) 是否開放 2G MVNO

附件三 (1/5) 是否開放 2G MVNO

已有 2G執照並標得 3G執照之業者 潛在 MVNO業者綜合意見 建議不開放 建議開放內容摘要 ◎ 中華電信「不宜開放 2G MVNO」

◎ 遠傳「贊成諮詢文件所規劃之不開放 2G MVNO」

◎ 所羅門「建議開放 2G及 3G MVNO業務」◎ 東元「建議適用之 MNO應包含 2G業者」◎ 數位聯合「建議 2G及 3G MVNO業務同時開放」

◎ 元智大學周韻采助教授「建議開放 2GMVNO的 A及 B型業務,但不建議開放 3GMV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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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2/5) 開放類型與時程附件三 (2/5)

開放類型與時程

已有 2G執照並標得 3G執照之業者 潛在 MVNO業者綜合意見 建議待 3G營運具雛形並訂定相關

規則後開放 A、B型建議先開放 A、B型並陸續開放 C、D型

內容摘要 ◎ 台灣大哥大「暫緩開放,待 3G之MNO正式營運一年後再檢討 3G之MVNO開放之可行性」

◎ 遠傳「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發展稍具雛形、開放 MVNO之相關配套措施建立完善之後,再開放 A、B型」

◎ 中華電信「宜訂定管理規則再行開放 A型及宜審慎評估開放 B型之目的和時程」及「贊成不開放 C及 D型」。

◎ 瑪凱「贊同先開放 A、B型之計畫」◎ 所羅門「應同時開放 A、B、C、D各種型式之 MVNO業務;至少應明訂時程、陸續開放」

◎ 東元「C型之 MVNO應儘速開放或擬定具體之開放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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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3/5) MNO 與 MVNO 間協商問題

附件三 (3/5) MNO 與 MVNO 間協商問題

已有 2G執照並標得 3G執照之業者 潛在 MVNO業者綜合意見

支持 MVNO須先與 MNO協商之規劃 建議主管機關介入協商或事先建立機制

內容摘要

◎ 中華及遠傳贊同「MVNO及 MNO須自行協商再申請」

◎ 瑪凱「MNO不得拒絕與 MVNO協商」及「MNO不得對 MVNO有歧視性差別待遇」

◎ 東元「如 MVNO與 MNO之間的商業談判無法順利達成時,建議應有一機制,在業者提出要求之情況下,總局可適時介入協調」及「若MNO採取”不適當限制或反競爭行為” 時,建議應有一機制,在總局主動或業者提出要求之情況下,由總局適時介入協調,以平衡市場公平競爭之發展」

◎ 元智大學周韻采助教授「MVNO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執照,再據以跟 MNO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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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4/5) MVNO 號碼取得問題

附件三 (4/5) MVNO 號碼取得問題

已有 2G執照並標得 3G執照之業者 潛在 MVNO業者建議 建議明確規定不得申請 建議預先建立相關機制內容摘要 ◎ 遠傳「對 MVNO之權利與義務詳加

界定,規範 A、B型 MVNO不得申請 MNC及 SIM卡發卡業者識別碼」

◎ 瑪凱「MVNO所使用之號碼應由 DGT預先規定,再經由 MNO發給 MVNO」及「明確指出 SIM卡應由 MNO提供給 MVNO」

◎ 東元「MVNO門號取得之時效性以及成本之計算方式方面有一可以依循之準則,以利 MVNO與 MNO之間的協商」及「電信總局應適時研擬完成第二類電信業者直接取得用戶號碼之相關法令及編碼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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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5/5) MVNO 號碼可攜服務與漫遊服務

附件三 (5/5) MVNO 號碼可攜服務與漫遊服務

已有2G執照並標得3G執照之業者

潛在 MVNO業者

建議 無 建議建立機制內容摘要 ◎ 瑪凱「MNO必須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 東元「MVNO業務規劃應提供國內漫遊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