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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商品驗證機構之屬性
權限委託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
視為行政機關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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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商品驗證機構之屬性
受託執行公務 商品驗證機構及所屬從事本契約約定工作之相關人員,就辦理委託之工作,以執行公務論。(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書第15條)
刑法上之公務員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
對於本局所屬員工以「書面」或「口頭」方
式所為請求或拜託,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或所
屬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
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者。
請託關說篇-1
受請託對象:公務員
【許惠祐、蕭仰歸、高明哲 合開律師所 】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3.03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肇事逃逸,被基隆地檢署起訴,一審判6個月,二審審判長高明哲恰好是蕭仰歸台大法律系大學同學,全案改為無罪定讞,此案引起司法界譁然,更傳出蕭仰歸疑有電話關切案情。
蕭仰歸被監察院彈劾,遭公懲會停職半年,最後選擇提前退休。
高明哲被處分停職;司法院擬派他到金門高分院,他不願接受、申請退休。
蕭仰歸與高明哲都因關說風波提早退休, 101年2月和許惠祐(曾擔任國安局長、國安局駐歐盟特派員、海巡署長、海基會秘書長等職)合夥成立的十方律師事務所,沒有廣發請帖,但3位高知名度的新律師,仍在司法界引起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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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幕僚關說喬兵役 最終落腳北市消防局? 2015-09-24 聯合報 記者邱瓊玉報導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近來接獲市府員工爆料,指北市兵役局秘書謝清仁竟然在「台北市政府輿情網」LINE群組中張貼「市長室小凱告知,市長協請本局幫忙一事,姓名:周世恩......,希協助管制到市府服役」,質疑如果這不是關說,什麼才是關說。
據了解,市長室小凱就是市長室專員邱昱凱,周世恩則是社群行為觀測系統Qsearch創辦人,是柯文哲競選時期的「大數據」軍師。關說疑雲爆發後,今火速向柯文哲請辭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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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 事件(視同 人民陳情)
準用「行政 院暨所屬各 機關處理人 民陳情案件 要點 」之 規定處理
請託關說處置程序
簽報首長 或其授權 者並知會 政風機構
本於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3日內
被請託關說者於3日內向所屬政風機構,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5】
請託關說:指其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提出請
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3】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公務員違法對法人或個人以「書面」或「口
頭」方式所為請求或拜託,其內容涉及該法
人或個人業務具體事項之作為或不作為,進
而影響該法人或個人特定權利義務或使其他
特定法人或個人獲得利益。
請託關說篇-2
受請託對象:廠商
建商甲山林機構及興富發建設公司,在基隆市興建「真愛城堡花園」大型社區,因位處山坡地,需擬具水土保持開發計劃,但基隆市前任議長黃景泰,卻涉嫌向市府相關承辦官員施壓,讓甲山林機構不必擬具水土保持計劃就直接在山坡地上開挖整地,又免徵簽證費及送審規費,且由市府官員協助,以其中非屬徵收用地的地號申請雜項執照,之後檢廉查出黃景泰直接圖利廠商86萬元,經偵查終結後,將黃景泰與基隆市府前產發處林姓科長、都發處粘姓科長,黃姓、陳姓承辦人員,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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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九十五年七月利用台北車站商場出租招標,收受南仁湖集團董事長李清波藏在茶葉罐的兩萬美元、約六十四萬元台幣,之後以職權施壓台鐵,南仁湖最後雖未投標,但最高法院102年12月5日仍依職務上收賄罪,將她判刑八年,全案定讞。郭瑤琪成為史上首位因貪污須入監的前任女部長。
前交長收裝2萬美元茶葉罐 郭瑤琪囚8年定讞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定義
特別提醒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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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警助人新聞他捐5千幫警加菜
2015年01月31
日 中國時報 阮迺閎/花蓮報導
新城警分局合歡派出所員警,日前夜間在接近0度的大禹嶺援救1對胡姓夫婦從南投騎機車要返回花蓮住處,因沒留意山區天氣狀況,在大禹嶺失溫陷入昏迷,還獻出「私藏」羊肉助夫婦倆度過失溫危機,彰化1名善心人士看見本報報導,特別以匿名信寄來報導與5000元,要給合歡所買羊肉加菜,讓員警感動說「不用吃羊肉爐就已經暖到心坎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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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1名善心人士看見《中國時報》報導後,寄來5000元指定要給員警買羊肉加菜,隨信還附上本報報導;合歡所長陳進財才想起,日前有人致電派出所,打算寄羊肉慰勞員警,當時被他婉拒,豈料沒幾天就收到這筆「霸王硬上弓」的匿名善款,來自社會的愛心,讓員警心頭注入一股暖流。
陳進財表示,這筆羊肉指定捐款將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相關規定處理(員警必須依規定轉交新城分局,由上級決定如何運用)。打算花費在慈善用途上,相信捐款人能夠諒解,這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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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
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
以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為限。
例 外 規 定
公務外交禮儀。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 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郝市長 收過「無價」少林寺乾貨 2015-1-27 聯合報╱記者邱瓊玉 台北報導
英國交通部長送懷表給柯文哲市長引發討論,市府官員指出,肉乾、巧克力、洋酒、農產品、花卉、徽章、書籍等,都是過去歷任台北市長任內常收到的外賓贈禮,其中以食物占最大宗,幾乎占了所有受贈品的六成以上。
依北市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規定,若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關係者的送禮都不能收受。若是正常社交禮俗,受贈的禮物市價也不可以超過3千元,同一年度同一贈與人的受贈財物,以1萬元為限;不過若是外賓贈禮,屬於公務禮儀,為例外收受,金額就無限制。
北市府國際事務組長孟旭華表示,過去外賓贈禮給市長,都會先送到政風處拍照登記,查核價錢後,再送回市長辦公室。致贈的禮品大多以當地的特色食物、酒為主,若是不耐久放的食物,通常都會當場分掉,像新加坡的外賓,就曾送過美珍香的肉乾當作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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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領帶、絲巾、徽章、書籍、銅盤、瓷杯、別針、杯墊等紀念品,則由專人妥善收藏,部分禮品也會在貴賓室展示。
市府官員表示,過去郝市長任內,曾收過南美洲代表致贈的陶帽、鴕鳥蛋標本等,還有巴拉圭眾議長致贈巴拉圭蜘蛛繡、日本藝人團體放浪兄弟團員致贈感謝台灣放大寫真一幅及國際名導盧貝松的LUCY電影簽名海報等,都是讓人印象深刻的紀念品。
有趣的是,由於政風處在登記時,需要確認價格,但不是每件禮品都「有價」,過去郝市長任內,曾收過大陸少林寺致贈的一包乾貨,政風處為確認價格,還特別打去少林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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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oo(右)因接受廠商招待及不倫戀,被監察院彈劾。
水利署官員接受招待飲宴、婚外情 監院彈劾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副局長謝oo,由於利用職務關係,多次向廠商要求招待旅遊等不當利益,又和女部屬發生婚外情,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謝瑞章,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察院彈劾文指出,謝瑞章在99年9月間曾接受廠商致贈現金10萬元;去年6月間,則接受承包廠商招待旅遊住宿和用餐。另外在100年12月間,更要求承包廠商代訂關子嶺的溫泉湯屋,並約女性部屬同泡溫泉。
監察院指出,謝瑞章多次要求廠商招待飲宴和旅遊住宿,又和女部屬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敗壞官箴,私德淪喪,違失事證明確,將移送公懲會審議。
許志堅涉貪如出一轍 葉世文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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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長朱立倫愛將、前副市長許志堅涉貪案,線索源自於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貪瀆案,檢廉發現許志堅長期擔任都市開發官員,與業者關係交往複雜,經常接受業者高檔飲宴招待,與葉世文涉貪情節,幾乎如出一轍,被稱為「葉世文的2.0版」。
例 外 規 定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 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 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應簽報首長核
准並知政風機
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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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3點)
禁止利用職務圖利
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第8點)
不當場所、不當接觸之禁止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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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報人 單位 職稱 姓名
事件
性質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演講研習評審
□借貸合會保證 □其他
時間
地點
關
係
人
)
團
體
(
姓名 職銜
地址 電話
職務利害關係
□有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機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事
件
說
明
處
理
情
形
簽報人 單位主管 政風機構 核閱
經濟部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簽報知會(登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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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獎勵規定:本部所屬員工拒收餽贈、拒絕不當飲宴應酬、拒受請託關說或其他嚴守廉政倫理規範行為,經查證屬實且足堪廉能表率者,視其情節研議敘獎。(第20點)
懲處規定:本部所屬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21點)
廉能公務員 收3萬紅包立即交出 2015-9-2 自由時報
台南市政府最近表揚公務員廉能
事蹟,其中以交通局官員退回現金三萬元金額最高。他表示,當天交通會勘後,屋主交付一份申請資料袋,打開看還有信封袋,也幸好信封袋沒封起來,外觀瞧出有現金;嚇一跳之餘,內心也有譜,連數都沒數,就將整個信封袋交給政風單位處理,「這樣也不會留下指紋。」他不諱言,收到這種「燙手山芋」壓力很大,前後不到兩分鐘就交出去,「放下心,鬆了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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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陳姓官員依法幫忙民眾釐清公共設施保留地法令問題,事後民眾為表達感謝,直接寄送價值六千元的大燜燒鍋到辦公室。他表示,第一時間收到包裹還以為是詐騙事件,經向寄件人電話詢問,才知是陳情民眾表達謝意。不過,第一次碰上這種事,讓他很意外,倒是辦公室同事「嘖嘖稱奇」,一般民眾廠商送禮致謝,不外乎是紅包禮券、茶葉、水果禮盒,還打趣地說︰「這只燜燒鍋的確很實用,可是仍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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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科長王雅禾退拒飲宴應酬、餽贈財物,包括高山茶禮盒等,總價值約一萬三千五百元。他不諱言,民眾送禮手法不外乎是裝紙袋或藉年節拜訪,茶葉順手留在桌上。雖然他接觸的都是管線單位,不是直接面對包商,對方也都表明僅是拜訪禮貌;但謹守法律、解決民困本就是公務員本份,送政風登錄,亦是自保之道。
台南市政府政風處表示,登錄退收禮物大都是禮盒、禮券,台南農特產多,最常見水果禮盒,一般都會通知送禮單位或廠商民眾領回,例如酒品之類易碎物自行領回,少數才寄回,或徵得對方同意代處理轉贈弱勢團體。不過,有些農特產品送來局處之後,因有保鮮期限,若退回怕壞掉,也有長官指示由政風登錄後再商請課室照價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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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接受與該機構檢查人員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人不正之利益,情節重大。
得廢止認可
(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作業要點第17點第1項第7款)
法律效果 ─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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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委託契約
標準檢驗局得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驗證機構應繳回證明。(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書第17條)
懲罰性違約金
商品驗證機構所收取登記費於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應按終止之比例退回標準檢驗局,並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數額為經終止契約部分,其辦理商品驗證業務前1年委託費用之百分之10,並得自應付款項扣除。(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書第17條)
法律效果 ─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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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書第12條(利益迴避)
商品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不得從事其所驗證案件之產品測試工作,並應遵守標準檢驗局所定規則,不得牽涉輔導、試評及其他利益之行為,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屬之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
利益迴避─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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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4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利益迴避 ─迴避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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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應迴避事由者,應自行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利益迴避─迴避處理1
公務員有應迴避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者;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33條)
自行迴避
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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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委託契約 :
商品驗證機構辦理本契約約定之工作,違反利益迴避者,標準檢驗局得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驗證機構應繳回證明。(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23條)(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書第17條)
懲罰性違約金
商品驗證機構所收取登記費於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應按終止之比例退回標準檢驗局,並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數額為經終止契約部分,其辦理商品驗證業務前1年委託費用之百分之10,並得自應付款項扣除。(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書第17條)
利益迴避法律效果
─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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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參、貪污治罪條例
參、貪污治罪條例 – 圖利罪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
(主管監督、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貳、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第二條人員(即指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第二條人員(即指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
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偵辦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認定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嫌向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索賄新台幣兩千六百萬元;趙藤雄為取得該標案,由公司副總魏春雄聯繫,透過學者蔡仁惠交付前金賄款一千六百萬元給葉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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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醒: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圖利罪之要件
須明知違背法令
須為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便民之內涵 並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故意。 本於其職務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為之。 僅係在手續程序上給與他人方便。 他人所獲得者,並非不法利益。
圖利與便民之區別 「合法的圖利是便民,違法的便民是圖利」圖利與便民乃一線之隔
勇於檢舉貪污瀆職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新臺幣)
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67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
10年以上未滿15年有期徒刑 400萬元以上至670萬元未滿
7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 280萬元以上至400萬元未滿
5年以上未滿7年有期徒刑 200萬元以上至280萬元未滿
3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 14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未滿
1年以上未滿3年有期徒刑 80萬元以上至140萬元未滿
未滿1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30萬元以上至80萬元未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