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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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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了解保险、旅游保险的基本知识。掌握旅游保险的种类和旅游保险索赔的程序。. 教学重点 旅游保险的种类及索赔 教学难点 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一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第五章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 P10 5 2 、 简述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 。 P10 7 3 、 简述保险的一般职能 P100 、 保险的分类 P100 、 旅游保险的种类 P109 。 4、何谓旅游保险?它有哪些特点? P10 3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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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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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了解保险、旅游保险的基本知识。掌握旅游保险的种类和旅游保险索赔的程序。

教学重点 旅游保险的种类及索赔教学难点 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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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法律制度第二节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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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 、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P105 2 、简述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 P107 3 、简述保险的一般职能 P100、保险的分类 P100、旅游保险的种类 P109。

4、何谓旅游保险?它有哪些特点? P103 5、何谓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旅行社责任? P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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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概述二、保险的分类三、保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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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二、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三、旅游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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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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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概述 P98-100

1、保险的概念 P99 [1] 、广义保险 是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

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2]、狭义保险(商业保险)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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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的一般原则 P99-100

[1] 、可保利益原则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所具有的被法

律所承认的经济利益,亦即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保障保险标的完好存在或运行并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的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 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

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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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失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

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

[4]、代位追偿原则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损失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 , 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5]、分摊原则 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发生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

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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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近因原则 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

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 、保险的职能 100 [1] 、筹措保险基金 [2]、分散风险 [3]、组织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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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分类 P100-101

1 、按保险分类对象划分 [1] 、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2 、按保险实施方式划分 [1] 、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3 、按保险保障范围划分 [1] 、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2]、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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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形式 P101-103

1 、公营保险与民营保险(保险经营的主体分类) 公营保险有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或自治团体

经营的保险。 民营保险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 2 、赢利保险与非赢利保险(保险经营的性质分类) 赢利保险又称之为商业保险,即保险业者以赢利为目的

保险。 非赢利保险指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由政府资助营运,以

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秩序为目标而实施的保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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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1] 、原保险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再保险 指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

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3]、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

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标的价额。

[4]、共同保险 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

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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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 (保险赔付形式分类) [1] 、定额保险 指保险事故发生,不问实际损失大小都依据合同签订时双方预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2]、损失保险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

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又称“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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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保险政策分类 [1] 、法定保险 又称强制保险,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 , 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 , 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

[2]、社会保险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

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3]、商业保险 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4]、政策保险 指政府为了实现某项政策目的,对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某些险种予以一定政府补贴而实施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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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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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保险的概念 P103-104 1 、概念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合同约定的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旅游保险的特点 旅游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短期性 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结合 诚实性 3 、旅游保险的范围 国际旅游保险和国内旅游保险(全程旅游保险和单项旅

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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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 P104-

109

1 、保险合同 P104 [1] 、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主要条款 主体 即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保险人(承保人)——保险公司(当事人: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

金) 投保人(要保人)——自然人、法人(当事人: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然人、法人(关系人)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关系人: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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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保险的标的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人的寿命和身体 内容 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订立 --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效力的变更两种终止 --自然、协议、义务履行完毕、违约、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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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旅游保险合同 P106-109

[1]、概念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订立 以书面形式存在 旅游保险合同的形式 A、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 B、由投报申请单与保险单形成的合同 C、票据形式形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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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 投保人及时完清保险费,保险人负责一次性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4] 、终止 A、自然终止 B、合同解除而终止 C、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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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索赔与理赔 索赔是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按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赔偿损失。索赔是(投保人或受益人)实现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

被保险人办理索赔,一般有如下程序 及时报案 、保护现场、合理施救、提供索赔单据 、开具权益转让书、领取保险赔偿金

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序及工作。

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理赔工作的主要程序 受理、调查核实 、做出处理 [6]、常见的几种旅游保险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客意外伤害险、旅游住宿人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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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海外甲旅行社将一旅游团队在大陆的旅游接待任务委托给大陆乙旅行社,旅游团要求海外甲旅行社为另购旅游意外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但在旅游途中,所乘交通工具不幸失事,而甲旅行社此时还没有将保险费用在内的任何费用支付给乙旅行社,致使乙旅行社没有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保险,使得游客只能得到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费和运输公司支付的少量交通意外事故赔偿费,从而引起遇难家属的强烈不满,直至发生诉讼。

请你对此有何看法?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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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游客构成合同关系的甲旅行社(乙旅行社只是代甲旅行社履行责任),游客生命财产损害只能向合同当事人提出,因而游客只能向甲旅行社索赔。乙旅行社只能作为甲旅行社的追诉人提起诉讼。

2 、由于文中“委托”只能认定为口头协议,而该活动的复杂性、重要性已经超出口头协议的特征,加之甲旅行社没有将必须的费用给乙旅行社,因而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乙旅行社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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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保险的种类 P109-113

两大类: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游意外保险 指旅游者参加旅游时,为保护自身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行为。

旅行社责任保险 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 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

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 , 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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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游保险的性质 P109 旅游意外保险:自愿性质 旅行社责任保险:强制性保险 2 、旅游意外保险 P109 主体 投保人 -----旅游者 被保险人 ----旅游者 受益人 ----旅游者或指定的第三人或合法继承人 保险人 -----保险公司 客体 旅游者的人身、生命和财产 内容 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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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2 年 5 月,王某等十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华山 2 日游,出行前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在游览过程中,王某认为旅行社安排的景点不够合理,一些好景点没有看上,便主动提出解除与旅行社的合作,随后自行登山游览,不料游程中不慎跌如山谷摔伤。事后,王某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

对王某的摔伤事故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王某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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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 8 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物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王某自行终止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之后在自行登山过程中摔伤,因此,该旅行社对王某的摔伤不承担责任。但由于王某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这个保险的起止日期是从王某旅游开始到旅游结束,他可以到保险公司索取旅游意外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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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 8 月,一旅游团在杭州某旅行社的导游带领下,去钱塘观潮。时值 8 月中旬,钱塘江涨水,景色极为壮观,江堤上游人如织。游览前,导游员详细告诉了游客观潮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不料,一名游客在观潮时由于忽视了应注意的事项,被其他游客挤下了江堤。虽经救助人员的抢救,但游客已摔成重伤,成了残疾。该游客在住院期间,旅行社为其垫付了一部分治疗费。事后,该游客认为旅行社应赔偿他全部医疗费用,并承担他的残疾生活费。而旅行社认为,该社的导游已经尽了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1 、本案例中,旅行社有没有责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该旅行社已经支付给医院的治疗费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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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 7条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 ···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导游员已经详细地告诉了游客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受伤的游客正是因为违反了规定,不遵守纪律,忽视应注意的事项,才被挤下江堤摔伤致残的。因此,在这次事故中,旅行社没有责任。

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11条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所以旅游中出现了旅游事故,不管旅行社是否有责任,导游员都应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先行为伤员支付了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并不能因此认定旅行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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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行社责任险 P110-112

[1] 、 概念 P110 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 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 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 , 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2]、主体 投保人 --旅行社 被保险人 --投保的旅行社 受益人 --旅行社 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公司

[3]、客体 A、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B、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

费赔偿责任。 C、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D、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 E、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F、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G、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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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期限和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 一年 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两年 [5]、保险金额 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 8 万元,入境、出境旅

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 16万元 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6]、索赔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

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7]、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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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 年 10月,太原某旅行社组织一旅游团在野三坡旅游,行程中有一项目是蹦极。导游再三强调: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的客人不要参加这个项目。但有一位患有高血压的游客隐瞒实情,参加了这项活动,结果由于过度刺激血压升高而被送往医院抢救。这位游客旅游前没有投保旅游意外保险,虽然最终转危为安,但在医疗费的问题上却与旅行社发生了纠纷。

该事故中旅行社有没有责任?游客的医疗费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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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 6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和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导游一再提醒,有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的客人不要参加这个项目,但游客本人不顾导游劝阻,隐瞒病情。因此该事故责任应由其负责,旅行社没有责任;又由于游客没有投保旅游意外保险,其医疗费用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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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 12月,某县旅游局对某旅行社进行年检时发现

该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遂责令其立即改正。 2002年 12月,旅游局再次对该旅行社进行年检时,发现该旅行社仍然没有 2002年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相关资料,随即询问该旅行社经理。该经理说:“我们在年初就投保了旅游责任保险,一时想不到把资料放在那里了,反正已经到年底了,这些资料也没有用了,你们就别查了吧。”旅游局工作人员不同意,要求他们必须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去开个证明。旅行社经理一听这话才说出了实情。原来,他们始终就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于是,该经理赶紧给旅游局工作人员说好话:“你看我们实在不容易,现在竞争激烈,一年下来挣不了多少钱,而且我们今年确实没有出事故,请您高抬贵手,这一项今年就算过关了吧,明年我们一定第一个去办责任保险。”工作人员坚持原则,不予通融,后经该县旅游局研究决定,责令该旅行社停业整顿 30天,并对该旅行社给予罚款两万元的处罚。

1 、该旅行社本年度没有发生责任事故,是否就可以不检查他们的投保情况了?

2 、该县旅游局对该旅行社的处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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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 18 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该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第 1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因此,尽管该旅行社当年没有发生责任事故,按照规定也应该接受关于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的检查,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 21条明确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15—30天,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因此,该县旅游局责令该旅行社停业整顿 30天,并对该旅行社给予 2 万元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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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9年 8 月 21日,王某到某旅行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

根据该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 8 月 3 日至7 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某预付了旅游费 1000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 月 3日上午,该旅行社组织王某等 10人的旅游团出发。 8 月 5 日晚,该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王某带着 14岁的儿子在距饭店不远的海滨浴场游玩。约 18时 30分左右,王某的儿子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经费力救助仍未能生还。为此海滨浴场赔偿了王某门票所包含保险费 5 万元和其他费用 3 万元。

王某在处理完儿子善后事宜后发现,该旅行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其儿子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某理赔。为此,王某与该旅行社发生纠纷,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 30万元。但该旅行社辩称,王某已从事故发生单位获得赔偿,且王某的儿子之死与自己无关,因而不承担责任。

1 、本案例中,游客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有何法律依据? 2 、本案例中,该旅行社的辩称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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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21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从此条规定看,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证游客人身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 88条第 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例中,王某履行了预付旅游费用的义务,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游客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但该旅行社只履行了组团出游的义务,而没有按时为王某之子办理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该旅行社虽然在事故发生后补办了旅游意外保险,但由于补办的手续依法不能生效,使游客王某不能作为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该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旅游意外保险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该旅行社事后补办的旅游意外保险中的约定,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为 30 万元,这是该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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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儿子在旅游期间意外身亡,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海滨浴场给付王某的赔偿,是保险公司从海滨浴场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保险费后承担的另一种保险责任,海滨浴场是为保险公司代付保险金。该旅行社以此为由抗辩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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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2年 4 月,一旅游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他们乘坐的大客车行至一急转弯时,司机并没放慢速度,致使车撞在崖壁上,坐在车窗边的一游客的头部被撞伤,因诊治无效,致使右面面部神经麻痹。据查,大客车在山路行使时,车体颠簸的很厉害,而车上的导游并未做任何警示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让司机减速)。事后,该游客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该旅行社却认为,此事属于意外事故,因游客并未买旅游意外保险,所以不能得到赔偿。

1、这起事故属于旅行社责任事故还是旅游意外事故? 2、该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应包括哪些?

3 、如果该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应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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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例中,旅游客车在山路上行使,导游人员既没有提醒司机放慢车速,也没有警告游客注意安全,而且司机在转弯时没有放慢车速。因此,导游人员和司机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导游是旅行社的代表,所以这次事故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事故,不属于旅游意外事故。

2、旅行社应当对受伤游客进行赔偿,但该旅行社已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那么这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就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项目应包括:受伤游客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交通、食宿非费用;误工补助;残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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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 2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如果该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根据本法第 21条规定,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15天至 30天,还可并处人民币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