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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篇 -- 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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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消費稅科. 車子篇 -- 使用牌照稅. 使 用牌照稅. 認識使用牌照稅 節稅介紹 免徵 減徵 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案例說明. 使用牌照稅由誰繳納. ○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課徵對象:機動車輛 小客車 ( 座位 9 人以下 ) 大客車 ( 座位 10 人以上 ) 貨車 機器腳踏車 (151CC 以上 ). 使用牌照稅稅額. 使用牌照稅稅額. 使用牌照稅稅額計算. 車輛種類 汽缸總排氣量 ( 立方公分或 c.c. 表示 ) 按日計徵 98 年 10 月 1 日購車辦理車籍登記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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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篇車子篇 ----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消費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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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車輛篇車輛篇

認識使用牌照稅節稅介紹

免徵減徵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案例說明

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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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車輛篇車輛篇

○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課徵對象:機動車輛•小客車 (座位 9 人以下 )•大客車 (座位 10 人以上 )•貨車•機器腳踏車 (151CC 以上 )

使用牌照稅由誰繳納使用牌照稅由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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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車輛篇車輛篇

使用牌照稅稅額使用牌照稅稅額

汽缸總排氣量 (cc)

小客車自用 ( 元 )

小客車營業( 元 )

大客車 (10 人以上 )

(元 )貨車 ( 元 )

機器腳踏車 ( 元 )

150 以下 - - - - -

151-250 - - - - 800

251-500 1,620 900 - 900 1,620

501-600 2,160 1,260 1,080 1,080 2,160

601-1200 4,320 2,160 1,800 1,800 4,320

1201-1800 7,120 3,060 2,700 2,700 7,120

1801-2400 11,230 6,480 3,600 3,600 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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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車輛篇車輛篇

使用牌照稅稅額使用牌照稅稅額

汽缸總排氣量(cc)

自用小客車 ( 元 )

營業小客車 ( 元 )

汽缸總排氣量(cc)

大客車 (10 人以上 )

( 元 )

貨車 ( 元 )

2401-3000

15,210 9,9002401-3000

4,500 4,500

3001-4200

28,220 16,3803001-3600

5,400 5,400

4201-5400

46,170 24,3003601-4200

6,300 6,300

5401-6600

69,690 33,6604201-4800

7,200 7,200

6601-7800

117,000 44,4604801-5400

8,100 8,100

7801 以上 151,200 56,7005401-6000

9,000 9,000

- -6001-6600

9,900 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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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車輛篇車輛篇

車輛種類汽缸總排氣量 (立方公分或 c.c. 表示 )按日計徵•98 年 10 月 1日購車辦理車籍登記•繳納 98年 10 月 1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之稅額

–如年度稅額 7,120 元–98.10.1 ~ 98.12.31 應繳納稅額 1,780 元

使用牌照稅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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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車輛篇車輛篇

每年 4月 1日至 4月 30日 (全期、營業用車上期 )

營業用車分兩期繳納•上期:每年 4月 1日至 4月 30日•下期:每年 10月 1日至 10月 30日

沒有收到稅單怎麼辦電話補稅單

稽徵機關 8952-8200 分機 628-633 臺北區監理所 2688-4366 分機 401-405

至轄區稅捐處或監理所補單

何時繳納牌照稅何時繳納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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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車輛篇車輛篇

非開徵期間(現金繳納 )•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不含郵局 )•轉帳申請 (至地方稅捐機關申請轉帳扣款)

開徵期間•轉帳扣款 (開徵 40日前申請 )•自動櫃員機轉帳 (ATM)•便利商店 (現金 ) --- 手續費 6元•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 --- 手續費 10元•信用卡繳稅 --- 手續費洽發卡銀行•電話語音轉帳 (412-6666 或 412-1111 服務代碼 166#)

--- 手續費 10元

到哪裡繳稅到哪裡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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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車輛篇車輛篇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逾 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 20條 )

使用牌照稅 (1) 未於 4 月 30 前繳納 (2) 營業用車下期稅額未於 10月 31 日前繳納, 每逾 2 日加徵 1% 滯納金

•本稅 7,120 元•繳納期限: 4月 30 日 繳納日: 5月 6 日 (逾 6 日 )•滯納金 7,120 * 2% = 142 元

– 5/1-5/2 不加滯納金– 5/3-5/4 加 1% 滯納金– 5/5-5/6 加 2% 滯納金

未如期繳納滯納金如何計算未如期繳納滯納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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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車輛篇車輛篇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屬軍隊編制內車輛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警備車、偵察勘驗用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 (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垃圾車等 (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外交部核定專用號牌之交通工具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之交通工具 (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專供教育文化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 (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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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車輛篇車輛篇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以 3輛為限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車輛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領照之車輛(以 2,400cc為限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

*** 各項免徵使用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 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 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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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車輛篇車輛篇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第 7條第 1項第 8款 )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免稅 (1人 1輛 )檢附資料:•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私章•已繳全年稅額者申請退稅 (存摺封面影本 )

免徵免徵 (1)(1) ~身心障礙申請免稅~身心障礙申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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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車輛篇車輛篇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第 7條第 1項第 8款 )

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免稅 (1戶 1 輛 )檢附資料:•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戶口名簿 (同戶籍之親屬 )•駕駛人駕駛執照•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私章•已繳全年稅額者申請退稅 (存摺封面影本 )•上述證件地址相同

免徵免徵 (2) (2) ~身心障礙申請免稅~身心障礙申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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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車輛篇車輛篇

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免稅之限制 (1戶 1 輛 )

•需為自用小客車或小客貨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戶口名簿與身心障礙手冊 需同一地址•需具親屬關係

–離婚、寄居者不適用–核准後一方遷離戶籍,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申請身心障礙免徵限制申請身心障礙免徵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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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車輛篇車輛篇

免稅車輛不必每年申請核定免稅後,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

核免身障停車申請 臺北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2960-3456 分機 5106~5112

免徵~身心障礙核免注意事項免徵~身心障礙核免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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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車輛篇車輛篇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車籍與戶籍未設同一地址,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應恢復課稅車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已不符免稅要件自死亡之翌日起恢復課稅車輛改變用途 (改裝、改設、變更使用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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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車輛篇車輛篇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車輛轉讓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屆期,將自該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期屆滿翌日起恢復課稅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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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車輛篇車輛篇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98/05/09初審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修正案》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且經評估認定有他人陪伴之必要者,其本人、二親等內親屬或同一戶籍內親屬所有,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 1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 2,400 立方公分未裝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固定特殊設備者,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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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車輛篇車輛篇

車輛被扣押或遺失已辦妥手續,如有溢繳可辦退稅•向警察機關報案•檢具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或政府機關出具之扣押證 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或停駛手續•如當年度稅款已繳納者,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 件(如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 尚未使用期間稅款•因車輛失竊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 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 案前一日止。向警察機關報案失竊登記車輛,嗣後尋 獲,於警察機關將檔案傳輸至監理機關時,予以主動恢 復課稅。

使用牌照稅減徵使用牌照稅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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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車輛篇車輛篇

受颱風地震影響,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持有證明文件(如車輛維修進出廠證明、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之車輛有關證明)身分證行車執照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 (停 ) 手續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當年度稅款已繳納者,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之證明

文件(如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向車籍所在地 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稅款

使用牌照稅減徵使用牌照稅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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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車輛篇車輛篇

報廢、停駛、註銷牌照等車輛,應速辦妥異動登記

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欲申辦註銷、繳 銷牌照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停駛或註銷牌照等各項異

動登記如有溢繳,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如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稅款

使用牌照稅減徵使用牌照稅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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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車輛篇車輛篇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廢棄車輛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處理

機構代為處理攜帶證件•回收證明單•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向監理所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自回收日起停徵一併辦理車輛回收 (合法回收商 )回收專線 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 )

使用牌照稅減徵使用牌照稅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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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車輛篇車輛篇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註銷等異動遭扣押或遺失車輛已核准免徵車輛車輛變更為應納較低稅額者 (如小客車變更車種為小自貨 )

*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 如有溢繳稅款均可辦理退稅*

退稅申請退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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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車輛篇車輛篇

車輛過戶後辦妥繳銷牌照手續,溢繳稅款由新車主申請退稅

車輛過戶後辦妥報廢、報停、繳銷、註銷牌照手續,致溢繳使用牌照稅時,由新車主名義申辦退稅•檢具資料

–車輛異動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車主存摺封面影本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稅捐稽徵法第 28條第 1項 )

退稅申請退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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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車輛篇車輛篇

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應納稅額 1倍之罰鍰 ( 第 30 條 )

98 年 3月 1 日未領牌照98年 7月 31 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98 年 3/1 - 7/31 應納本稅 2,967 元 •補繳本稅 2,967 元 1倍罰鍰 2,967 元•合計應繳 5,934 元

使用公共水路道路車輛行駛公共水路道路屬動態使用公共道路在公共道路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靜態使用公共道路

新購車未領牌照新購車未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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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車輛篇車輛篇

臨時牌照逾期使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

領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除補徵稅額外視同未領牌照處罰

機動車輛領用臨時牌照之期間,以 15日為限,並依『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中位數,按日計算應納稅額。又臨時牌照逾期未再換領使用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視同新車未領牌照處 1倍罰鍰。臨時牌照稅額 (按日計徵 )

機動車輛分類 按日計徵 (元 )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 (自

用 ) 41

大客車 23

貨車 22

曳引車 28

機器腳踏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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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車輛篇車輛篇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 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 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第 28條第 1項 )

例 1 96、 97年逾期未繳稅 98年 3月 20日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 免加徵滯納金 )

• 96 應納稅額 7,120 1 倍罰鍰 7,120 元• 97 應納稅額 7,120 1 倍罰鍰 7,120 元• 本稅合計 14,240 罰鍰合計 14,240 元 合計應繳 28,240 元

例 2 逾期未繳稅且未被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98 年 3月 1日逾期繳納 97年使用牌照稅,加徵 15% 滯納金

1,068 元 本稅 7,120 元 + 滯納金 1,068 元 = 合計應繳 8,188元

逾期未完稅之車輛逾期未完稅之車輛 (( 欠稅車輛欠稅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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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車輛篇車輛篇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2倍之罰鍰 ( 第 28 條第 2項 )

97 年 2月 15 日車輛失竊向警察局報案且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97年 7月 20 日尋獲,未重領新牌照97年 12 月 31 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97 應補稅額 (7/21-12/31) 3,957 元• 2倍罰鍰 (7/21-12/31) 7,914 元 • 合計 11,871 元

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未重領新牌照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未重領新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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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車輛篇車輛篇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2倍之罰鍰 ( 第 28條第 2項 )

95 年 11月 25日報停、繳銷97 年 10月 31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補稅罰鍰當年度 )•全年應納稅額 7,120 元•97(1/1-10/31) 補稅 5,970 元 2倍罰鍰 11,940元

• 合計應繳 17,910 元

報停、繳銷之車輛報停、繳銷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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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車輛篇車輛篇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2倍之罰鍰 ( 第28 條第 2項 )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逾期未檢驗會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車輛已被註銷牌照,應依規定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未辦理前,若使用 (含行駛及停放 ) 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 2倍之罰鍰

96 年 3月 16 日逾檢註銷98 年 9月 30 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補稅處罰查獲年

度及以前年度 )•96 應補稅額 (3/16-12/31) 5,637 元 罰鍰 11,274 元•97 應補稅額 7,120 元 罰鍰 14,240 元•98 應補稅額 (1/1-9/30) 5,340 元 罰鍰 10,680 元•合計應繳 54,291 元

車輛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驗車輛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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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車輛篇車輛篇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 2倍之罰鍰 ( 第 31 條 )

例 1 97 年 6月 17日查獲甲車掛他車 (乙車 )牌照行駛

公共道路–甲車 97年罰鍰 14,240 元 (本稅 7,120 元 )

例 2 97 年 6月 17日查獲甲車牌照借他車 (乙車 )使用–乙車 97年罰鍰 14,240 元 (本稅 7,120 元 )

轉賣、移用轉賣、移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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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車輛篇車輛篇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 2倍之罰鍰 ( 第 31 條 )例 96 年 3月 16 日甲車牌照註銷 97 年 6月 15 日查獲甲車移用他車 (乙車 )牌照 (28 條、 31 條 )

• 乙車 97 年 罰鍰 14,240( 第 31 條 ) • 乙車 合計應繳 14,240 元

• 甲車 96 年補稅 (1/ 1- 3/15) 1,483 1倍罰鍰 1,483( 第 28 條第 1項 ) 96 年補稅 (3/16-12/31) 5,637 2倍罰鍰 11,274( 第 28 條第 2項 ) 97 年補稅 (1/1-6/15) 3,263 2倍罰鍰 6,526( 第 28 條第 2項 ) 97 年 2倍罰鍰 14,240( 第 31 條 ) • 甲車 合計應繳 43,906 元

轉賣、移用轉賣、移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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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車輛篇車輛篇

車輛買賣請辦妥所有權移轉,以確保權益車輛轉讓,如買方不願配合過戶,原車主為保障權益,請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身分證印章 ( 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登報 2份 ( 或存證信函 ) (姓名、身分證字號 ) 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妥善保管車輛買賣契約 (買主之姓名、身分資料 )

*** 不會以原所有權人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違章亦不會以原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

車輛轉讓,拒不過戶註銷之處理車輛轉讓,拒不過戶註銷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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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4車輛篇車輛篇

車主遷移戶籍,應同時向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如未居住戶籍地,可申請增設通訊地址,以方便繳款書送達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裁處書等公文書以戶籍地為合法送達地址送達順序 開徵期間 ->通訊地址 ( 或車籍地址 )

催徵等公文書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異動• 以書面、 e-mail、傳真等方式逕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請或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代為轉送監理機關辦理

戶籍地址變更,應檢附證件• 行車執照•身分證• 強制責任保險證

北區監理所 2688-4366 轉 402 403 405 406樹林市中正路 248巷 7號

車籍地址異動車籍地址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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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車輛篇車輛篇

強制執行案件可申請分期繳納強制執行案件可申請分期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案件,如遇繳納困難者,得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行政執行機關如徵得地方稅稽徵機關同意准許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款,系爭稅款之繳納期間應按各該分期繳納之期間認定,於各該繳納期間屆滿前,尚難認為各該稅款有使用牌照稅法第 28條第 1項所稱『滯納期滿』之情形,從而於各該繳納期間內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無該條項處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 94 年 4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3018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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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車輛篇車輛篇

收到稅捐處繳款書或裁處書,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請先來電詢問或以復查申請書申訴爭取權益法務科 8952-8609 ~ 8952-8610

業務詢問消費稅科 8952-8629 ~ 8952-8632

復查申請復查申請

Page 37: 車子篇 -- 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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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7車輛篇車輛篇

問題詢答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經查獲行使公共道路,會受何種裁罰?

1倍應納稅額之罰鍰,但免再依第 25條加徵滯納金

車輛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所註銷牌照,經查獲行使公共道路,會受如何之裁罰?

2倍應納稅額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應於何時繳納? 每年 4月 1日至 4月 30 日,營業用車下期繳納時間 10月 1日至 10 月 31 日

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