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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执法打假工作探讨.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执法打假工作探讨. 目前 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有 136 个产品 被批准保护, 居全国之首 。. 三、案例探讨.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执法中的重点. 六、工作思考. 四、地标产品保护的现状. 汇 报 内 容.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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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执法打假工作探讨
目前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有 136个产品被批准保护,居全国之首。
汇 报 内 容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案例探讨
四、地标产品保护的现状
五、执法中的重点
六、工作思考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 :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3 种类型: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
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3 种类型: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
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3 种类型: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 2005 年第 78 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依据 执法的主体: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提醒:按照总局第 137、 138号令,对于举报案件,必须在 15日内做出立案与否决定。
执法范围: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四款“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质量标志:
三、案例探讨
案例 1 : “黎红鲜花椒油”事件
2011年 5月 31日,雅安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对黎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其成品库房内发现已生产好的鲜花椒油 42086 件。
其中 36524 件上加贴“ 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
5562 件加贴 “ 黎红鲜花椒油”地理标志
三、案例探讨
三、案例探讨
思考 1 :黎红公司在 2007 年— 2011 年期间,未使用已取得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黎红花椒油”,但是标注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能够认定其冒用质量标志?
思考 2 :作为该区域内,种植的产品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其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能否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思考 3 :作为核定地标产品保护区域的 A 市 B县的地标产品,在未进行包装销往 A 市 C 县某公司,由某公司进行包装后,标注地标专用标志进行销售,从地标管理来看,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三、案例探讨
案例 2 :“ 金华火腿”事件
一方享有“金华火腿”的注册商标,一方生产“金华火腿”受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为了这块金字招牌,一场持续多年的纠纷从浙江绵延到了上海。
三、案例探讨
【案情追溯】 A
提起金华火腿,人们总是会将它和浙江金华联系在一起。作为金华地区的传统名产,“金华火腿”始于唐而盛于宋,有着1200多年的历史。
发明者根据史料记载是义乌人宗泽,在抗金的战斗中,无意间发明了火腿。由于当时义
乌隶属金华府,就称之为金华火腿了。
三、案例探讨
【案情追溯】 A 然而一般人可能并不知道,这一驰名中外特产的注册商标权,如今却不属于金华地区的企业。
1979 年,位于金华地区的浦江县食品公司才将其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当时的注册证记载为“商标金华牌”,
1983 年,位于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成了“金华火腿”的商标权人。
然而在整个金华地区,历来存在着众多火腿加工企业,他们一再要求省食品公司归还商标,却始终未能如愿。多年以来,围绕“金华火腿”商标的各种纠纷和争议
始终没有停歇。
为了保护这一具有典型地域特征的产品, 2002 年 8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认真审查,宣布对以原金华府辖区为准的现东阳、永康等 15 个县、市 (区 )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金华火腿”,实施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后有55 家企业经批准取得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资格。
三、案例探讨
【案情追溯】 B
三、案例探讨
【案情追溯】 C 两种权利应予平等保护,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焦点之一 : 如何界定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
焦点之二 :上海泰康公司和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两名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案例探讨
【法官阐述 】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主要围绕“理由”与“原则”来展开。
第一、被告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 。
一是被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和批准。
二是被告使用“金华火腿”目的是表明原产地域产品。
三、案例探讨
【法官阐述 】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主要围绕“理由”与“原则”来展开。
第二、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冲突解决的原则 。
一是依法同等保护。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备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依法取得的地理标志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受法律保护。
二是尊重历史,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三是诚实信用,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
三、案例探讨
【案件背景 】
三、案例探讨
案例 3:
是会理质监局以提前采摘的石榴违反《产品质量法》对收购的石榴进行了扣押,来信者认为,《产品质量法》中所称产品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石榴作为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扣押行为是非法的。
省局网站局长信箱来信
三、案例探讨
案例 3:省局网站局长信箱来信
分析: 1、石榴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此案中,“会理石榴”属于地理标志产品,通过现场检查来看,正在使用使用印有“会理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名称的箱子进行石榴包装。包装是一个生产行为,并且“会理石榴”是有明确的质量标准的,未达到质量标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就存在涉嫌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
三、案例探讨
案例 3:省局网站局长信箱来信
分析: 2、采用扣押是否妥当?
在《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 :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案例探讨
案例 3:省局网站局长信箱来信
分析: 2、采用扣押是否妥当?
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 、失效、变质的 ;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三、按案例探讨
案例 4:茅台酒、水井坊酒、口子酒、古井贡酒等,在商标保护制度下已经作为普通商标注册,后来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下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
三、案例探讨
案例 5:WTO首例地理标志保护争端—美国诉欧盟
2005 年 3 月 18 日,世界贸易组织 (WTO) 公布了一份专门小组报告,认为美国针对欧盟歧视外国地理标志(GI) 的指控理由充分,欧盟必须承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相应地,专门小组发现欧盟的地理标志法规与欧盟应当履行的 WTO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的义务存在冲突。
三、案例探讨
WTO 的 TRIPS 规则下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例证包括“巴拿马火腿”、“ 洛克福羊乳干酪”、“佛罗里达橙子”等。
案例 5:WTO首例地理标志保护争端—美国诉欧盟
四、地标产品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有三个机构在处理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事宜,具体是:工商总局、质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以及各自下属的具体执法部门。
四、地标产品保护的现状
质检部门建立的体系理论基础是地理标志产品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
地理标志中的地理名称属于这个地域所有生产者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以杜绝已经注册为商标的继续有效的现象),不得转让和许可给其他地域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代表了一种特定的质量标准;
质检部门针对地理标志产品一般都会出台具体的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办法,并对符合要求获准使用专用标识的产品有定期抽查等监督制度;
四、地标产品保护的现状
在地理标志保护的执法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本身的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我国的 " 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办公室 " 在完成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之后就撤销了。
从 2010年起,全国开展了打击侵权假冒的专项行动,将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工作配合协调正在进一步的完善。
五、执法中的重点
五、执法中的重点
五、执法中的重点
五、执法中的重点
六、工作思考
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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