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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劵週邊事業之 業務性質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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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劵週邊事業之 業務性質 分析. 證劵週邊事業群. 證劵金融業. 證劵投資信託業. 證劵投資顧問業. 證劵集保公司. 前言.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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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證劵週邊事業之 業務性質 分析

證劵週邊事業之業務性質分析

Page 2: 證劵週邊事業之 業務性質 分析

證劵金融業

證劵投資信託業

證劵投資顧問業

證劵集保公司

證劵週邊事業群

Page 3: 證劵週邊事業之 業務性質 分析

• 隨著基金投資熱潮,近年來關於共同基金投資風格之研究議題亦廣受重視,市場集中度對銀行效率之影響,一直是金融領域的重要議題,由於台灣、香港與中國銀行資產市占率的增加,會提升銀行成本效率。資產 HHI 值提高,除香港能使成本效率顯著改善外,其他國家則會降低銀行業成本效率。此外,台灣、日本之銀行多處於固定規模報酬階段;韓國、香港近年則有規模報酬遞增的趨勢;中國則處於規模報酬遞減的階段。我們發現,台灣、日本與香港的 與 HHI 値皆未達最適規模報酬值,顯示市場集中度值上升,會使規模報酬遞增。東亞五國 HHI 變動對範疇經濟的影響皆為顯著。但變動對範疇經濟的影響僅台灣、日本、韓國、香港顯著。

• 然而,企業併購之資訊制度於公司治理和證券市場均佔有不可或缺之地位。就我國現行關於重大訊息揭露之規範而言,規範不一致、相互矛盾之情況所在多有,且有混淆重大訊息之成立和揭露時點之現象,就併購訊息之揭露,除以特定時點作為揭露義務之啟動會產生過於僵化和易於操作之弊外,尚有過度傾向保護併購參與公司利益之嫌,使得重大訊息繼續性、即時性資訊揭露制度之成效不彰,而有揭露時點過晚之現象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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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   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指標性是指金融的指標數據從各個角度反映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和個體狀況,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壟斷性一方面是指金融業是政府嚴格控制的行業,未經中央銀行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隨意開設金融機構

• 信貸業務主要集中在四大商業銀行,證券業務主要集中在國泰、華夏、南方等全國性證券公司,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高風險性是指金融業是巨額資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國民經濟各部門。

金融業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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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據台以前,台灣並無銀行之設立。 1. 媽振館 (merchant 之中譯 )係指自洋行獲得資

金,貸予茶館,再將資金轉待茶農的機構。

2. 洋行以貿易為本業,隨著貿易的拓展,及因應實際需要,在台洋行開始接受外商銀行的委託,代理銀行從事金融業務;當時著名的代理店如嘉士洋行代理英籍匯豐銀行。

台灣金融業發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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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日資銀行設立1. 台灣第一家銀行是為日本大阪中立銀行在基隆設立的辦事處,除經營一般商業銀行業務外,並代辦國庫業務。

2. 1869 年,台灣儲蓄銀行設立 。3. 1899 年正式在台北成立台灣銀行,取代日本銀行成為日

本在台灣的中央銀行。 4. 1899 年之台灣儲蓄銀行; 1902 年之台灣商業銀行;

1903 年之台灣農商銀行; 1905 年之嘉義銀行; 1905 年之彰化銀行; 1910 年之台灣商工銀行; 1916 年之新高銀行, 1919 年之華南銀行; 1923 之勸業銀行台北分行。

5. 除銀行之外,日據時代尚有其他金融機構的興起。包括如信託會社、信用組合、產業金庫和無盡會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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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光復以後, 1980 年以前政府主導金融市場發展。

1. 曾在大陸金融市場具主導地位之「四行二局」-中國銀行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前身 ) 、交通銀行、中央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與郵政儲金匯業局等。這些行局從 1960 年以後,陸續在台復業。

2. 在 1991 年以前,政府原則上不允許新銀行的設立。但是在這段期間,仍有 16 家銀行因特殊的歷史背景而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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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資銀行。• 在政府全面凍結銀行執照時期,華僑商業銀行因具有號召華僑對政府向心力的作用,為政府之華僑政策一環,特於 1958 年由行政院准予籌設。另一由僑資銀行是為世華銀行。由華僑自行集資而成, 1974 年行政院核准設立。

二、市銀行。• 隨著台北與高雄改制為院轄市,行政院為調劑地方金

融,扶助地方經濟建設,財政部分別於 1969 年和1982 年准予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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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輸出入銀行。• 隨著台灣對外貿易的拓展,政府依 1978 年公佈之「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持立中國輸出入銀行,專責辦理輸出入信用的專業銀行。

四、中小企業銀行。• 政府為求安定金融秩序,決定介入管理民間「合

會」。 1948 年由台灣省訂頒「台灣省合會儲蓄業管理規則」,明訂經營合會儲蓄業者,應組股份有限公司,將民間合會納入政府管理。自 1948 年 1953 年間,政府陸續核准 7 家區域性的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 1975 年隨銀行法實施, 1976 年至 1979 年間這 7 家合會儲蓄公司均改制成中小企業銀行 ( 最早為 1976 年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最晚為 1979 年之台東中小企業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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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託投資公司。• 政府自 1971 年至 1972 年先後核准了台灣第一、中國、

國泰、華僑、中聯、亞洲、榮華、僑聯等八家民間信託投資公司,以及一家省營的台灣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其中因華榮及僑聯兩家未設立,,而中國信託投資公司於 1992 年改制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信託投資公司於 1994 年改制為慶豐商業銀行,華僑信託於 1995 年併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六、外商銀行。• 1946 年被接收改組為土地銀行的日本勸業銀行於

1959 年回到台北設立台灣第一家外商銀行。 1964 年美商花旗銀行在台北設立第二家外商銀行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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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層金融機構。1. 信用合作社。• 台灣日據時代就有所謂「市街地信用組合」,為信用合作社的前身。光復以後,合計信用合作設立有 73 家, 1972 年設立之台中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成立,是目前台灣最後一家成立的信用合作社。

2. 農會信用部。• 早在 1900 年台灣即有農會組織的設立,目前存在的農漁會信用部許多是光復後由「鄉庄信用組合」改組而成, 1975 年行政院依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作為農漁會信用部設立和管理的依據。計至 2003 年底止,總共有 253 家農會信用部分布台灣各地鄉鎮。

3. 漁會信用部。• 以 1918 年設立之高雄市小港區漁會信用部、 1948 年之高雄市高雄區漁

會信用部、 1948 年之屏東縣琉球區漁會信用部及 1953 年之宜蘭縣蘇澳區漁會信用部等四家信用部,設立時間較早。其他有 23 家漁會信用部,直到 1981 年修正漁會法後陸續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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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新商業銀行。• 政府對新銀行設立的態度, 1960 年代一方

面讓遷台的金融機構在台復業,另一方面,為配合政策需要,選擇性的核准少數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直到1990 年代政府對銀行執照的限制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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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劵金融業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消費金融• 企業金融• 財富管理• 網路銀行• (基金下單 )• 客戶需求• 代理證劵商融資融劵• 有價證劵買賣• 證劵商轉融通

金融公司 業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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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劵投資信託業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元大投信 )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公私募與銷售基金• (國內外股票型 .債卷型 .平衡型 .組合型 .指數型 )

• 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 .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 境內外基金總代理• 投資研究分析• 內部稽核• 法令遵循• 主辦會計• 基金之經營管理

信託公司 業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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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劵投資顧問業

• 日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摩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富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富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策略與產業各股分析• 計量研究產品• 財務分析模型• 全權委託業務

投顧公司 業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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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劵集保公司

• 印鑑證明• 現金 /股票股利領取• 現金股利銀行帳戶變更• 證劵集保帳戶變更• 股東開戶• 持股證明• 持股號碼明細申請• 質權設定• 戶名變更• 股票掛失• 一般 /繼承 /信託過戶

集保公司 業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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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後,金融主管機關為處理結構債問題,開放外國債券得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資產。當時常見之包裝模式乃資產池由 50%新台幣債券搭配 50% 外國債券組成之「雞尾酒療法」受益證券。

何謂「雞尾酒療法」:一是創始機構未曾持有資產,尤其外國債券之移轉非由創始機構現實交付,創始機構亦不收取對價,因此創始機構恐屬借名交易之名義人。至於實質創始機構是誰,經由比對信託契約、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及外國債權公開說明書,可發現:對於資產池中之新台幣債券,實質創始機構通常是名義上創始機構之前手「新台幣債券原始出賣人」;對於資產池中之外國債券,則無實質創始機構。蓋受託機構將受益證券投資人之資金交付外國債券發行人;外國債券發行人將債券直接交付受託機構,款券交割均不經創始機構之手。在此安排下,創始機構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恐變質為投資人之投資信託基金。尤其金融資產證券化恐被用以規避證券投資信託之資訊揭露之相關規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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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1967 年 1月開始對原股價指數進行現金股利再投資的調整。 2009 年 12月之股價指數由 8,188.11 點調整為 31,790.34 點,兩者相差 3.88倍,幾何平均年報酬率由 10.99% 提高為 14.55% ,標準差則比原先的 44.99% 增加 1.52 個百分點。若再將調整現金股利後的股價指數納入通貨膨脹的影響,結果顯示實質的平均年報酬率為 10.68% ,標準差是 44.34% ;其次,雖然大盤在過去 43 年期間累積有約343倍的報酬率,然實際上報酬率的累積僅發生在短短的 110天內,占所有交易日不到 1% ,顯然短線的進出買賣想累積出高報酬率非常困難,唯有將資金長期停留在股市當中,才有可能享受到大盤大幅上漲的好處。上述實證結果將使台灣股票市場的長期績效表現首次獲得釐清,有助於學術界與實務界對新興股票市場更深一層地瞭解,同時亦是投資人在從事資產配置時重要的參考依據。

國內在法定減資 ( 包括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返還股東 ) 方面的研究,仍屬少數且缺乏長期完整的研究,針對一般減資,不論在空頭或多頭市場,公司宣告減資後均存有負向異常報酬,但在空頭時期更為嚴重。若進一步將減資分為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可以發現現金減資之累積異常報酬顯著優於減資彌補虧損之累積異常報酬。空頭時期之減資彌補虧損宣告,上櫃公司之負向累積異常報酬明顯小於上市公司。此外,從交換價值觀點發現,宣告現金減資比例越高時,減資宣告所產生的價值越大;宣告減資彌補虧損之減資比例越高時,減資宣告所產生的負面效應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