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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 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 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 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 處處處處處 處處處處處 97.10.29 97.10.29

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 相關法規與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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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 相關法規與案例研析. 黃金宏主講 97.10.29. 出 軌. ㄧ、 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教師違反專業能力,情節嚴重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或不適合繼續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一) 無法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1 、 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 告。 2 、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3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5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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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與案例研析相關法規與案例研析

黃金宏主講黃金宏主講 97.10.299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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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軌出 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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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ㄧ、不適任教師之定義: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教師違反專業能力,情節嚴重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或不適合繼續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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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一) 無法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一) 無法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11 、、受有期徒刑受有期徒刑 11 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 告。告。 2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有案尚未結案者。 33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4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55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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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二)不適合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二)不適合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教育部所指之不適任教師範圍)(教育部所指之不適任教師範圍)•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者。 屬實者。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

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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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三、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

(一)實體法:(一)實體法: 憲法第憲法第 1515 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障。」

教師法第教師法第 33 章聘任(第章聘任(第 1111 條條 ~~ 第第 1515 條之條之11 ))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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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三、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二)程序法:(二)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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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定教育部頒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法律性質:法律性質:屬於行政規則屬於行政規則。。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159 條第條第 22 項第項第 22 目所列範疇。目所列範疇。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屬於行政處理程序,強調「處理流程」。屬於行政處理程序,強調「處理流程」。

*既然屬於「處理程序」,內容應具體,不應存有模糊空間。*既然屬於「處理程序」,內容應具體,不應存有模糊空間。但附表四所臚列但附表四所臚列 1212 點卻頗多「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點卻頗多「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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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一) 察覺期(一) 察覺期 1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發現或或接獲接獲

投訴投訴 22 、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33 、、 1010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44 、經查發現確有該情事者即進入輔導期。、經查發現確有該情事者即進入輔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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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二) 輔導期(二) 輔導期 11 、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有效檢討改進 、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有效檢討改進 22 、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 :、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 :

由由校長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主任(組長)、(組長)、 學校學校教評會教評會、學校、學校教師會教師會及及家長會家長會代表等,必代表等,必 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33 、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44 、輔導期以、輔導期以 22 個月為原則 ,最長以個月為原則 ,最長以 66 個月為限。個月為限。

(( 以上皆由以上皆由行政單位行政單位主導主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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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三) 評議期(三) 評議期 11 、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22 、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33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

由通知當事人。 由通知當事人。 44 、符合教師法第、符合教師法第 1515 條後段規定, 「 現職工作不條後段規定, 「 現職工作不

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 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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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當法律程序:四、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Due Process of Law ))

(ㄧ)公正作為:(ㄧ)公正作為: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 組織適法 組織適法 程序外接觸 程序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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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之精神迴避制度之精神 係指公務員因與受處分人具一定特殊關係,為維持行政行為或審理裁判之公平係指公務員因與受處分人具一定特殊關係,為維持行政行為或審理裁判之公平

與威信,放棄對該案之決定或裁判之機會。與威信,放棄對該案之決定或裁判之機會。 迴避情形迴避情形 原因有三:一為「利益衝突」,指公務員因「個人利益」與「職務利益」發生原因有三:一為「利益衝突」,指公務員因「個人利益」與「職務利益」發生

衝突,難期公正作為;二為「存有定見」;三為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衝突,難期公正作為;二為「存有定見」;三為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方式亦有三種:分別為公務員「自行迴避」、由當事人「申請迴避」及由公務方式亦有三種:分別為公務員「自行迴避」、由當事人「申請迴避」及由公務員所屬機關「命為迴避」。員所屬機關「命為迴避」。

違反迴避規定之法律效果違反迴避規定之法律效果 11 、、自始無效自始無效 V.S.V.S. 得撤銷得撤銷 22 、、行政法院行政法院 7575 年判字第年判字第 24692469 號:號:「……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就其議案並「……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就其議案並

未迴避,被告機關據以決定由承租人續訂租約,難謂無違誤。」未迴避,被告機關據以決定由承租人續訂租約,難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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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當法律程序:四、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Due Process of Law ))(二)聽證權:事前告知、陳述機會 (二)聽證權:事前告知、陳述機會 (三)事後告知 (三)事後告知 (四)附記救濟途徑(四)附記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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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五、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 衡平原則衡平原則 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利益原則信賴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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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家賠償法上之問題

1 、構成要件: ⑴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 或權利者。

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⑶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

財產受損害者。

2 、求償權: 行為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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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之七、案例分析之ㄧㄧ:: 教評會議進行中,因秩序混亂,紀錄無法教評會議進行中,因秩序混亂,紀錄無法

詳實記載,人事人員如何完成會議紀錄?詳實記載,人事人員如何完成會議紀錄?其決議效力如何?所完成之文書,有無偽其決議效力如何?所完成之文書,有無偽造公文書之嫌?造公文書之嫌?

為避免爭端,如何提供會議紀錄較為妥適?為避免爭端,如何提供會議紀錄較為妥適? 學校教師因遭同事倒會,損失慘重,其中學校教師因遭同事倒會,損失慘重,其中

過半數教評會委員係被害者,教評會議如過半數教評會委員係被害者,教評會議如何進行?如何處理假冒同事名義標得互助何進行?如何處理假冒同事名義標得互助會款,並惡意倒會之行為?會款,並惡意倒會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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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之二:老師對學生進行性侵害?教師行為乖張疑有精神疾病,但拒不就醫,學校如何處理?

夫妻感情不睦,一方憤而掲其隱私,經法院依妨害名譽判刑確定?

擔任學校甄試委員洩題,經法院依普通洩密罪判刑 6 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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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會再 會 M.P. 0933830628M.P. 0933830628 台南師專 東吳大學法律系 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台南師專 東吳大學法律系 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台北縣新莊市丹鳳國小教師台北縣新莊市丹鳳國小教師 上海浦東天域律師事務所顧問上海浦東天域律師事務所顧問 台北縣第 台北縣第 2 2 屆申評委屆申評委 輔仁大學第輔仁大學第 11 、、 22 屆申評委屆申評委 台灣省第台灣省第 22 、、 33 、、 44 、、 55 屆申評委屆申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