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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13 中 國 行 政 評 論 18卷第2期 民國1006月 頁113144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 -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 胡潔人 ∗∗ 香港城市大學 摘要 在中國社會的轉型過程中,數量龐大的群體性衝突成為中國政府的最大挑 戰和威脅。在強能力非民主的政權體制下,中國城市社區中的群體性衝突是如 何處理和解決的?國家對社區衝突的干預程度有多大?對不同程度的衝突解決 方式是否一樣?若不同,存在哪些差異?本文試圖通過對上海社區群體性糾紛 的經驗研究來回答以上問題。研究發現,嚴重的衝突更多使用強制的方式來解 決;當衝突嚴重程度開始減弱,變為中度時,解決方式則更關注人的感受,強 制與妥協結合是較多採用的方式;對於一般衝突,則希望在解決矛盾的同時盡 力維持和恢復人際之間的關係,達到問題解決的雙贏局面。特別地,當衝突與 政府有密切關係時,政府會大大增加對衝突處理的干預程度和偏向採取強制的 方式解決問題;而對與政府無關的普通糾紛則放權給社會組織來處理。 關鍵詞:群體性衝突、衝突解決、政府干預、城市社區 * 本文係中國人民大學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心(DRRC)承擔的中國人民大學 科研基金專案“民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研究”品牌計畫的研究成果。亦受到上 海政法學院城市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科研基地 央財專項 專案(編號: 2010GSC001)、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專案(編號:10YJCZH126)資助。 作者感謝其導師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係陳健民教授對其學術的指導以及兩位匿名審 稿人的寶貴意見,令本文能順利發表。 ∗∗ 作者為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社會科學部講師,香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 博士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收稿日期:2011427日;修正日期:2011723日;接受日期:20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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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13

中 國 行 政 評 論 第18卷第2期 民國100年6月 頁113∼144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 -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胡潔人∗∗ 香港城市大學

摘要

在中國社會的轉型過程中,數量龐大的群體性衝突成為中國政府的最大挑

戰和威脅。在強能力非民主的政權體制下,中國城市社區中的群體性衝突是如

何處理和解決的?國家對社區衝突的干預程度有多大?對不同程度的衝突解決

方式是否一樣?若不同,存在哪些差異?本文試圖通過對上海社區群體性糾紛

的經驗研究來回答以上問題。研究發現,嚴重的衝突更多使用強制的方式來解

決;當衝突嚴重程度開始減弱,變為中度時,解決方式則更關注人的感受,強

制與妥協結合是較多採用的方式;對於一般衝突,則希望在解決矛盾的同時盡

力維持和恢復人際之間的關係,達到問題解決的雙贏局面。特別地,當衝突與

政府有密切關係時,政府會大大增加對衝突處理的干預程度和偏向採取強制的

方式解決問題;而對與政府無關的普通糾紛則放權給社會組織來處理。 關鍵詞:群體性衝突、衝突解決、政府干預、城市社區

* 本文係中國人民大學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心(DRRC)承擔的中國人民大學

科研基金專案“民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研究”品牌計畫的研究成果。亦受到上海政法學院城市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科研基地[央財專項]專案(編號:2010GSC001)、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專案(編號:10YJCZH126)資助。 作者感謝其導師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係陳健民教授對其學術的指導以及兩位匿名審稿人的寶貴意見,令本文能順利發表。

∗∗ 作者為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社會科學部講師,香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博士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收稿日期:2011年4月27日;修正日期:2011年7月23日;接受日期:2011年9月12日

114 中國行政評論

壹、中國群體性衝突的現狀及困境

當前中國社會正處在快速轉型過程中,經濟體制和社會結構的雙重

轉軌加劇了社會的分化,是社會衝突的活躍期和多發期。由於二十多年

來中國的改革以經濟發展為主導,經濟利益的分化加劇了社會的分化,

形成許多新的利益群體,令當前的利益格局呈現出鮮明的多元化狀態,

各利益群體為了維護和保證自身的權益和訴求,容易與其他團體產生衝

突和博弈。(註1)由於這些矛盾往往與政府及相關政策有直接或間接

的關係,因而也是造成黨群關係、官民關係緊張及群眾與政府之間衝突

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認,在社會發展和轉變的過程中,利益關係的緊張

和衝突是貫穿在中國社會矛盾中的一條主線。

中國現時大量的衝突事實顯示了結構性衝突(structural conflict)是

導致群體性矛盾的主因,不論是馬克思、韋伯還是達倫多夫,都認為社

會的基本結構或子結構中出現問題會引發整個社會的根本性衝突(馬克

思和恩格斯,1963;Dahrendorf,1959)。結構衝突理論解釋了宏觀的

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導致群體間形成衝突的原因,關注社會群體之間

的聯繫和互相影響的結果(Lee,2003;Forrester, 1991)。由於中國是

國家主導和強政府的體制,且缺乏完善的法制和公眾的監督、參與,這

是導致社會矛盾形成的根本因素,甚至會引發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嚴重

衝突。例如,中國各地群體性事件大量針對地方政府和幹部,出現圍攻

幹部、衝擊打砸黨政機關的惡性事件。(註2)皆是因為群眾利益受

損,居民的訴求難以得到滿足而積怨甚深導致。

體制缺陷和結構性矛盾是導致當前中國城市群體性衝突的根本原

因。在處理方式上,由於國家以維穩作為解決矛盾的主要目標,強制解

決是較為常用的方式,必要時甚至會通過警員和軍隊來平息衝突。即便

是為了讓群眾讓步而做出安撫的行為,其直接目的經常是為了儘快終止

衝突、防止群眾與政府的敵對惡化而引起更大規模的集體行動,但往往

忽略引發衝突的源頭和根本問題。當然處理的方式受到衝突本身的影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15

響,強制手段多數被用於處理影響重大的群體性衝突。在美國社區中,

衝突屬於私人事件,因此調解是在雙方個人行為選擇下的結果;而在中

國,政府和有關機構將調解衝突視為自己的責任,因此會在衝突激化前

儘快介入,「勸說」當事人接受調解來解決問題。另一方面,中國的老

百姓本身也期待政府為其作主,認為解決人民的糾紛矛盾是政府的責任

和社區應當提供的服務(Wall and Blum, 1991:9)。

群體性衝突較人際間的糾紛(interpersonal conflict)更容易上升和

激化,甚至會充斥暴力和對社會造成危害。在中國社會的轉型過程中,

大量群體性事件與政府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此類衝突會成為未來十

年中國政府執政的最大挑戰和社會穩定的最大威脅。(註3)那麼,該

如何處理和解決中國城市社區中的群體性衝突?對不同嚴重程度的群體

衝突,其處理方式上是否有差異?特別地,衝突「同政府的關係」是否

會影響政府的重視程度和解決方式?如果是又是如何影響?反映了當前

抗爭政治背後怎樣的深層次問題?本文通過對上海市N區J街道社區開展

參與式觀察和深入訪談,在都市政治理論批判的基礎上結合案例分析,

試圖闡述群體性衝突在特定情境空間和地域—城市社區中解決的過程及

背後的意義。(註4)文中所選取的個案是上海社區內不同級別群體性

衝突的代表,同時也應對了群體性利益衝突測量模型中嚴重、中度和一

般三個類別的衝突。由於三起事件都發生在上海社區內,只能說是在一

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國大陸城市社區的衝突現狀。

第二部分主要從理論角度討論抗爭的政治理論與群體性衝突的解

決;第三和第四部分展示了上海社區的群體性衝突案例並深入分析其解

決方式的差異和原因;最後得出結論,不論採取哪種解決方式,都是衝

突各方理性選擇後採取的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對政府而言,社會穩定與

和諧是其追求的根本目標。鑒於當前中國社會衝突已經從農民抗爭、下

崗工人抗爭轉移到都市的業主抗爭的現狀,對城市社區糾紛的社會學分

析將有助於理清理論脈絡和把握抗爭政治的學術及實際的動態。

116 中國行政評論

貳、抗爭政治理論與群體性衝突的解決

集體行動的理論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大階段:社會運動、革命和抗爭

政治,並形成了龐大的社會運動理論、革命理論和抗爭政治理論(謝岳

和曹開雄,2009:1)。社會運動作為一種常見的和主要的集體行動的

方式和抗爭手法(repertoire),其理論發展過程主要經歷五個階段:

即,社會怨恨理論(Gurr, 1970)、理性選擇理論(Tarrow, 1998)、資

源動員理論(McCarthy and Zald,1973;1977)、文化構造理論(Morris

and Mueller,1992)和政治過程理論(McAdam et al. 2001)。其中對城

市基層抗爭最有借鑒意義的就是政治過程理論,其代表人物查理斯·蒂

利 (Charles Tilly)在《從動員到革命》( 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中,提出了著名的「政體模型」和政治過程方法。政體模

型說明像社會運動這樣的集體行動不會獨立於政治之外而形成,也不會

在政治之外自行壯大與消失;相反,集體行動與政治之間存在著不斷相

互塑造的關係。政體模型包含了兩類人:政體內成員和政體外成員。政

體內成員包括政府和一般成員。一般成員能通過常規的、低成本的渠道

對政府施加影響,而政體外成員則沒有這種能力。因此,政體外成員即

挑戰者要麼設法進入政體,要麼設法改變政體以便把自己包括進去,要

麼致力於打破這個政體,這就形成了社會運動或革命(Tilly,1978:

53)。

而蒂利對抗爭政治理論(theory of contentious politics)的重要闡述

更多是在他的《抗爭的動力》(Dynamics of Contention)和《抗爭政

治》(Contentious Politics)兩部核心著作中。抗爭政治指的是:在訴求

者(claims makers)和訴求對象(objects)之間偶爾發生的、公共的、

集體間的相互作用。這種相互作用發生的條件是(a)至少某一政府是

提出要求者或被要求的對象,或者是對所提要求的贊成方;(b)所提

出的要求一旦實現,將會影響到提出要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這裡強

調抗爭政治是間歇性的,其發生不具有規律性和連續性,且政府在其中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17

充當調解人、被要求的目標或者提出要求者(謝岳和曹開雄,2009:

19;McAdam et. al 2001; Tilly and Tarrow,2007)。因此,抗爭政治是

由抗爭行為、集體行動與公共政治的交集構成的。抗爭政治理論的基本

出發點就是要超越傳統理論研究的局限,將社會運動、革命等抗爭行為

的研究置於一個分析框架之下,以相同的概念、分析方法和相似的結論

來說明集體行動的內在邏輯,避免因人為的學科劃分帶來的差異性影響

對社會現象的科學研究。抗爭政治理論家們以抗爭(contention)取代

了社會運動、革命、民族主義運動等集體行動的形式,並將本身並不是

一個理論的抗爭與政治聯繫了起來,使這兩者發生關係,從動態的角度

去觀察這兩者之間的互動過程和發揮作用的各種機制,從而構成抗爭政

治理論。這就是用政治過程的方法來研究抗爭行為的具體表現。

在抗爭政治理論中將政體與抗爭形式聯繫起來是研究不同政體國家

中衝突解決方式差異極為重要的方面,也是筆者對中國城市社區衝突進

行深入調研的重點所在。蒂利在《抗爭政治》中提出強能力而不民主的

政權體制以秘密反對派和短暫的對抗為其特色;弱能力而不民主的政權

則促成了世界上大多數的內戰。弱能力的民主政權集中了超出其應受能

力的軍事政變以及各種不同語言、宗教或種族群體之間的鬥爭;強能力

的民主政權則推動了世界上的大部分社會運動的形成和發生(Tilly and

Tarrow,2007:55-56)。而動員是抗爭政治中最為重要的過程。威權

國家的動員結構不同於民主國家,威權國家沒有完整的公民社會,正式

社會組織難以起到動員的作用,通常由空間佈局和社會網絡發揮動員結

構的作用,並呈現出自發性強、組織化程度差的特點。而在地方性抗爭

轉變為全國性抗爭的問題上,他認為在威權國家,只有地方性抗爭轉變

為全國性抗爭才能夠發揮應有的挑戰威權政體的作用,促進民主轉型

(Tilly and Tarrow,2007:57)。

那麼中國的情況是否正是如此呢?在《民主》(Democracy)一書

中,蒂利把中國歸為強能力而不民主的政權體制,在這種政體內的集體

行動和社會運動的特點是短暫的對抗,且中小城市的抗爭往往比大城市

118 中國行政評論

的持續時間更長,因為大城市的壓制力量密集,強度高;中小城市的壓

制力量鬆散,強度低(Tilly,2007:163)。為了研究中國城市社區內

群體性衝突的持續時間和強度高低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本文使用「參

與人數」、「暴力程度」和「與政府的關係」三個指標來進行衡量。因

為參與人數直接影響到衝突對社會秩序、政治穩定產生的影響力。根據

國務院發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註5)在區分一

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的群體性事件時,分別將參與人數限定在

100人以下,100-1000人,1000-3000人和3000人以上;而若在一般的群

體性事件中,雖然參與人數不及100人,但在重要場所、重點地區聚

集,參與的人員有明顯過激行為,或已引發跨地區、跨行業影響社會穩

定的連鎖反應的,或造成人員傷亡,死亡人數3人以下、受傷人數在10

人以下的群體性事件都會被列為較大群體性事件。因此,暴力程度也是

衡量衝突嚴重性的重要指標,即衝突中採用武力、導致不同程度的人身

傷害和流血的情況,可分為強、中、弱。而「與政府的關係」是指衝突

的一方(通常是被投訴方)與政府關係的密切程度。這一點會在很大程

度上影響政府的重視程度和解決衝突使用的手段,但不論哪種情況,只

要對社會穩定和諧構成威脅,都會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

因此本文將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和與政府的關係這些影響因素構成

一個三維度的群體性衝突嚴重程度等級分類圖。同時,根據指標的不同

等級將其量化以便計算衝突的等級。從圖1可以看到,X軸代表參與人

數,1表示0-100人(包括100人),2表示100-1000人(不包括100人但包

括1000人),3表示1000人以上;Y軸代表暴力程度,0表示無暴力,1

表示暴力程度較弱,2表示中等,3表示很強;Z軸代表與政府的關係,0

表示與政府無關,1表示與政府略有關係,2表示與政府有較多關係,3

表示與政府密切相關,由此可以得到每個點上的得分。這裡根據累計得

分來確定衝突的嚴重程度等級:得分在0-3分(包括3分)的衝突規定為

一般衝突,即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下、暴力程度很弱且與政府關係較少

的群體衝突;得分在3-6分(不包括3分但包括6分)的衝突定義為中度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19

衝突,即參與人數在100至1000人,暴力程度達到中度且與政府有較多

關係的群體衝突;得分在6-9分(不包括6分但包括9分)的衝突定為嚴

重衝突,即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帶有很強的暴力並與政府密切相關

的群體衝突。

圖 1 群體性利益衝突嚴重程度分類圖

中國目前還是威權體制下的非民主國家,不具備成熟的公民社會,

正式的社會組織也都是在國家主導下的適度自主範圍內進行活動(胡潔

人,2010:158)。特別是內地作為「第三方」的調解機構在處理衝突

時往往會用強制手段平息衝突以防止官民矛盾的激化,更多偏向政府而

非站在百姓的角度處理問題。對強制方式的使用可以理解為因國家利益

面臨挑戰,當民眾有可能發起群體上訪、示威等不利於社會穩定、甚至

帶有暴力性和危害性的群體事件,政府必須以高度警惕、非溫和手段及

採用壓制性的方式來解決衝突,也是一種理性選擇的結果。但用何種方

120 中國行政評論

式來解決衝突關鍵是看其嚴重程度和對社會產生的影響力。

針對不同等級的衝突,政府或調解機構在處理和解決方式上存在差

異。我們可以假設,處理嚴重的衝突國家或調解機構較多採用強制的手

段,主要因為這類衝突會引發治理危機,令政府難以控制局勢,甚至嚴

重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必然高度關注並完全

介入事件,甚至會動用軍隊、武警和公安來協助平息衝突,制止其惡

化。當然,這也是政府非常慎用的方式,因為暴力鎮壓的代價也相對較

大,並可能導致流血或威脅到百姓的人身安全。而中度的衝突或當激烈

衝突逐漸緩和時,政府的介入程度也會相應減少或者完全交由法院、人

民調解機構或社會組織來處理,在關注事情解決的同時也會提高對人的

感受的重視,採取妥協、撫平等手段,但也不排除在必要時依然可能使

用強制。而對一般衝突,則政府的參與和介入更少,一般由人民調解機

構和社會組織獨立處理解決。

總言之,不同程度的群體性衝突所面臨的處理和解決方式是不同

的,但不管採取何種方式,都是為了平息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這是因

為中國政府以「穩定壓倒一切」為執政目標,同時提倡多元化的方式來

化解衝突,在法律途徑之外成立政府購買服務的人民調解機構等形式。

人民調解機構得到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和指導,在資源上由政府提供

資助,也是國家對多元化糾紛解決組織的一種支持和推動。(註6)但

同時也造成糾紛處理機構在應對群體性衝突時,不僅為了維護社區和諧

穩定,平息居民的激動情緒,在立場上有偏向政府的傾向,對居民採取

強制性的說教和命令要居民做出讓步,接受調解結果。以下將通過具體

案例來說明上海社區中群體性衝突的呈現及其處理過程中的互動和思

考。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21

參、上海社區三起群體性衝突案例分析

一、「清風社區」流血事件中的壓迫與反抗(註7)

本文的首個案例就是一起因社區內的公共道路被建築的開發商強

佔,業主家園內的空間和綠化被摧毀,業主在反抗開發商的侵佔行為期

間發生群毆、流血的群體性事件。J街道的「清風社區」是N區較早的高

檔外銷樓盤,社區內的業主來自多個不同國家,還有大量港澳臺的住戶

和僑眷都居於此地。然而,在這樣一個位於上海的中心地段的中產社區

裡,居然發生了規模重大、影響到500多戶居民的群體流血事件,造成

對公民生命財產的巨大侵害。雖然政府部門迅速介入並控制了局面,但

無法通過調解、協商解決問題,最終採取的還是法院的強制判決。事件

對廣大業主和居民造成的後果和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在他們的心理和生

理上都產生了巨大的陰影,尤其是削弱和喪失了對政府部門的信任。

據瞭解,衝突是由清風社區西面的一條南北向的道路引起的,這條

路是社區居民和車輛進出的主幹道,南連H路,北通J路。經過公證的購

房合同、規劃驗收確認,此路在實際交付使用三年後應歸社區業主所

有。同時,在業主購買該社區的房屋時,合同附件中明確標明和寫入該

路段是屬於廣大業主的公共道路。然而在時隔兩年後的2003年,開發商

C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和Z房地產公司要在北面的空地上蓋一幢「翔鷹

現代大廈」,意欲侵佔該道路。當時得知這一消息的居民馬上告知廣大

業主,社區居民一致抗議這種侵犯他們集體權益的行為。對於合同上出

現的差異,社區業主們去找過C公司的總經理X先生,他當時的態度

是:「預售合同與業主產權證上的差異是我們粗心,疏忽了。這個圖

(預售合同上的)有錯誤。」但林小姐說預售合同上已經寫明「甲方不

得擅自變更已與乙方約定的社區平面佈局,若需要變更應當征得乙方書

面同意。否則需要恢復或者賠償總房價款的0.5%」。

然而,業主們也表示,在衝突發生起初的一年半中,雙方誰都不想

通過法律管道解決改問題。因為業主們在瞭解相關法律後得知即使通過

122 中國行政評論

法律管道勝訴,每戶也僅能得到2000多元的賠償,而大家都更希望能繼

續使用該主幹道。況且,在業主的反對下,大樓也一直未能施工,既然

情況沒有惡化、矛盾不是太尖銳,就沒必要去法院。而C公司經理表示

產權證上的圖示很明白地顯示了,大門和綠化帶「都是臨時性」的。衝

突的雙方都希望有「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徑來解決問題,居民更願意通

過私下協商可以解決問題,不想鬧到對簿公堂。

但事情的激化是因C公司對大廈的施工受到居民一年多的影響無法

繼續,公司不能再承受資金損失,準備重新開工,還在社區內貼了「安

民告示」,通知業主5月開始「翔鷹大廈」工程將正式施工。業主很快

撕了告示,並在旁邊貼了一份紅字寫的「駁安民告示」。至此,矛盾已

經到了無法調和的地步,而這張告示也成了群體暴力事件的導火索。

2005年5月的一天,由於部分社區居民看到C公司在大廈前重新開

始施工,便想上前制止,結果被公司派出的民工將他們推離主幹道。這

時居民看到施工隊伍中出現鏟車和「磕頭」機,一輛敲大門,一輛推

牆,將大廈前的綠化帶和大門鏟掉。廣大業主強烈的抗議他們的行為,

不少居民手揮紅旗以示反對,尤其有幾人想進入工地制止施工,便與防

守的C公司人員產生爭執。到大約9時許,約300名身著市容監察大隊制

服,頭戴鋼盔的城管人員突然強行湧入社區,並有約300名頭戴鋼盔的

民工緊隨其後。接著,城管人員將站在道路上的業主強行推搡,並搶奪

他們手中的紅旗。當一些業主表示不滿,與城管人員互相喊叫對罵時,

突然被他們拖過來就打。混亂之下,只要有人略示反抗,都會被他們十

幾個人立刻團團圍住,踹倒在地,繼而拳打腳踢。

頓時間整個清風社區瘋狂了,所有居民都對城管目無法紀的野蠻行

為極度憤慨。城管對業主的群毆行為足足長達兩個多小時,社區幾十位

業主被不同程度的打傷,其中六、七名業主重傷,受輕傷者更是無數。

當警方據悉這個野蠻的暴力事件後高度關注,並出動多輛警車來到清風

社區控制局面,查看被打傷的業主的情況並為他們出具驗傷單,也有部

分居民被帶到警署協助調查。居民在公安穩住後,廣大業主馬上聯合寫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23

信給N區政府,要求嚴重懲辦打人的城管,同時終止C公司對清風社區

物業管理的權利,如果官方協調不成,業主將上法院起訴。其中的數十

位業主直接前往市政府上訪,但結果卻只得到「會將事件轉告N區政

府」的答覆,他們意欲不停逐級上訪,直到討回一個公道。

然而在當晚七時許,業主們聚集在一起召開大會,將上午發生的情

況告知所有業主。這時有部分業主情緒激動,憤怒之下意圖推倒他們搭

建的臨時板牆。當他們靠近施工地時,突然大批頭戴鋼盔的城管人員再

次進入社區,強行闖入社區中心的花園地帶。廣大業主自發的擋在社區

中央,要求城管人員退出社區。於是,流血事件又重演了,由於天黑,

城管人員對業主的毆打更加肆無忌憚。

此後,事件變得愈加嚴重和複雜,影響範圍也逐步擴大,並引起媒

體的關注和報導。清風社區中還有大量外籍和港澳臺居民,事件發生

後,社區的海外業主都紛紛電告國外的家人,更有業主向自己的大使館

提出申請保護。由於「翔鷹大廈」的開發商之一Z公司同時也是清風社

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不久社區業委會也開始聯合行動,張貼告示鼓動業

主拒交物業服務費,致使Z公司欠收約120萬元。Z公司在與業委會交涉

不果、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表示準備向法院起訴。

如此混亂的清風社區和業主的持續投訴上訪驚動了N區政府。2006

年1月,由當時進駐社區處理事件的政府工作小組牽頭,召集了包括區

房地局、清風社區居委會和業委會、C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和Z房地產

公司等方面人員召開工作協調會。會上業主只能針對現狀,要求終止C

和Z房產公司的管理服務,移交給其它公司企業。但Z公司的意見也很

大:主要認為物業管理服務與交接,都應在遵守法規和合同的原則前提

下進行,當事各方都應履行義務和享受權益。對目前欠收的約120萬元

物業服務費,要求業委會張貼告示,督促業主和使用人交款。

此次協調會最後達成了幾點共識:1、業委會出告示督促業主交

款。2、Z公司加緊催收,爭取儘早移交,最遲3月底之前移交。3、中標

的物業公司暫緩進駐清風社區。然而,儘管這是由政府牽頭召集的有關

124 中國行政評論

社區城物業管理服務移交事宜的會議,但過後就沒有了下文,也沒有形

成會議紀要,更沒有監督約束各方落實,協調會取得的成果「流產」

了。

業主的反抗依然沒有停止,一方面他們堅決拒付物業管理費,約三

分之二以上業主簽名抵制新中標的區業公司進駐社區,另一方面,社區

業主委員會一紙訴狀把Z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向業委會移交資料。

同時,Z公司也上訴法庭,意與清風社區業委會對簿公堂,要求其付清

拖欠的物業管理費。2008年3月,N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Z物業公

司應當向原告清風業主委員會提供房屋及設備等資料的複印件、業主入

戶資料複印件及社區物業服務收支帳簿的複印件。但Z公司不服法院判

決,向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於3月中向清風業委會「照

會」,答應3個月後正式終止對該社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其退出的主因

是部分業主訴訟上訪不斷,長期拒繳物業費,加上一些媒體的報導對企

業聲譽和品牌造成極大負面影響,給公司的管理服務造成很大障礙。Z

公司的代表還表示:即便欠收的120萬元物業服務費一分錢都沒收到,

上實物業公司也會在3月31日前移交。

直到08年的5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Z物業管理公司訴清風

社區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明確認定Z物業公司在清

風社區的管理合法:「本院認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服務期限

屆滿後,業主委員會未與Z公司重新簽訂合同,但Z公司仍然進行管理

服務,業主也予以接受。因此認定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繼續有效,合同

當事人應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繼續履行,但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故在Z公司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後,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實足額

繳納物業管理費」。(註8)

而對業委會的上訴,2008年5月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作出判決:

撤銷上海市N區人民法院(2007)第18XX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N區

「清風社區」業主委員會要求B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C房

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移交相關物業管理資料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一、二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25

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至此,面對法院的判決,清風社區事件

終於得以正本清源,有了最後結論。

這個案例說明,普通的物業糾紛可以上升到很嚴重的程度,而當群

體性事件上升到一定級別,調解的方式難以化解和消除矛盾,需要使用

強制性的法律手段來解決。而在事件逐漸緩和,政府重視並派遣人員介

入時,談話的平臺才有可能建立。從本案例中依然可以看到,協調已無

法解決問題,達成共識中的具體措施也沒有落實。因此,對嚴重群體事

件的解決,強制手段也有其有效之處,可以更迅速有效控制局面,並且

令衝突各方必須接受處理的結果,防止矛盾的激化和危害的擴大。

二、世紀末的「碉堡」抗爭運動

此案例發生在N區J街道內,該街道成立了專門處理人民糾紛調解和

解決的「林樂人民調解工作室」。(註9)它是J街道為配合國家提倡多

元化的人民調解組織而成立的以首席調解員「林樂」個人名字命名的工

作室,雖然在法律上是民辦機構但實際資金來源於政府,因此實際上帶

有「半官半民」的特色。工作室的誕生是城市社區建設中國家權力下放

到街道層面的結果,目的為了加強街道調委會的工作力度。它也是上海

市人民調解組織變革的代表,是在原有的居民調解小組、居委會調解委

員會以及街道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網絡中增加的調解機構。這種在街道層

面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方式已在上海其它區的街道推廣,形成一種新

型的調解工作模式。工作室的縱向工作網絡,包括工作室與街道(司法

所)、區司法局、居委會、信息調解員的關係;橫向上包括與其發生密

切關係的公安部門、派出所和區法院的合作,也有社區其他民間團體的

參與(見圖2)。

126 中國行政評論

區司法局

街道司法所

工作室 法院 派出所

居委會

社區調解信息員

圖 2: 工作室嵌入性工作網絡

「林樂人民調解工作室」在2004年10月註冊為民辦非企業,是合法

的獨立法人,經工作室調解後簽署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力效力,雙

方必須依法履行。其運作方式是“政府購買服務”,即由街道政府保障

工作室的運作經費,按照人口計算,街道總共6萬人口,起初以每人2元

的標準,就是每年12萬,現在每年經費已增加至18萬。因此工作室提供

的人民調解也是免費的。工作室與街道司法所簽訂人民調解合作書,每

年要承擔街道40%普通糾紛的調解任務,並保證成功率達到95%以上;

90%疑難糾紛的化解工作,成功率要達80%以上。(註10)另外,工作

室還負責指導和培訓居委會調解幹部,提高他們處理矛盾糾紛的能力以

及承擔社區內維護和諧穩定的工作、活動的組織策劃。工作室在處理和

解決社區糾紛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特別是充當了政府與百姓「橋樑」

的功能。以下通過案例來具體說明。

早在1994年,J街道政府因在B居委會居民區興建了一幢四層的「違

規建築」,(註11)直接對前後兩幢公房內居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而

引發社區群體性衝突。一直到2008年,J路499弄84戶居民與165弄112戶

居民為這個夾在他們住宅中間的「碉堡」(居民的話語)而不斷組織集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27

體抗爭,他們嘗試過聯名向法院、市、區政府、街道和居委會提出申

訴、抗議,試過信訪、靜坐、吵鬧、示威、集體請願等各種抗議方式,

要求將其拆除或用作社區居民公共資源,堅決反對其被作為公司或宿舍

用途在社區內經營使用,但都未獲得成功。

這個四層高的「碉堡」位於J路499弄28號,它遮擋了北面165弄的

樓房,且大大影響4樓以下居民的採光,底樓的居民甚至一整天都曬不

到太陽。從空間距離來看,「碉堡」距離其南面的499弄居民最短的直

線距離僅6米,在第二個拐彎處為6.2米,第三個拐彎處為6.3米;而與北

面的165弄居民住宅之間還隔著一個屬於165弄底樓居民的天井。這個天

井寬2米,它與「碉堡」之間的最短直線距離為7.2米,最長的直線距離

也只有9.8米(見圖3)。(註12)

圖 3 499 弄 28 號建築(「碉堡」-中間位置) 與前後居民住宅距離圖

128 中國行政評論

除了空間上造成的影響,「碉堡」幾經商家轉手後,目前被N集團

公司買下,將樓上用作職工宿舍,樓下作為辦公室。公司安裝的冷氣機

排風扇、出入車輛發出的噪音產生的廢氣、公司裝修時傾倒出的建築垃

圾、周圍廢物引起的蚊蟲等等都令周圍居民難以忍受。居民進行長期的

集體抗爭既耗精力也費時間,他們並非自願、故意要與街道、居委會搞

對立,而是對當初街道違法建造房屋,後又通過暗箱操作令其合法化,

買下的公司擁有正規產權憑證和經營許可證,根本無視居民生活長期受

到的影響和提出的訴求而作出的「壓迫性反應」。(註13)C阿姨是這

個事件自始至終的抗爭代表和主要的上訪精英之一,她是當地出生的老

居民,在J街道B居委會165弄住了六十多年,現已退休。十四年前,C

阿姨突然發現這個正在建設的「碉堡」位於自己居民樓的北面。經她打

聽情況,得知這幢樓一旦建成,因前後空間距離本來很窄,將會嚴重遮

擋自家二樓的陽光,也會對周圍的居民產生影響。當時C阿姨就去找建

築商,才獲悉這個房子是街道建了要給派出所用的。她當時跟居委會、

街道反映、抗議,但都無效,而當時其他居民們也沒有積極配合參與抗

爭。而由於「碉堡」周圍有鐵欄杆圍住,空間太小,車輛都無法通行,

派出所沒有考慮啟用,因此建成後空關了很久。

之後該街道副主任因貪污被判刑,街道就將這個「碉堡」私下轉賣

給C公司,獲得了一筆資金。C公司買下後也空關了一段時間,這期間

居民雖然不時抱怨和揚言要拆除這個違章建築但還沒有實際行動。當C

公司瞭解到這個房子的背景後,擔心營運後會引起居民的強烈不滿於是

不敢再使用,以免惹事生非,準備將其轉賣給D公司。居民得知消息

後,當即派出代表警告D公司不准買,否則居民們一定會吵鬧,決不讓

他們太平。D聽到後深感不安,把付了訂金準備買下的房屋退給了C公

司。之後,C又偷偷將「碉堡」成功轉賣給了現在的N集團公司。

N集團的老闆F先生買前對社區情況不曾打聽瞭解,根本不知情。

他也沒有料到這個建築的背景複雜,就輕率買下並馬上開始裝修,作為

公司辦公和職工住宿之用。相繼而來的居民的對抗和吵鬧令他莫名其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29

妙、難以擺脫又無法置之不理。居民把矛頭直接指向公司老闆,幾個退

休居民像老L,老T,平時閒置時間較多,召集一幫老頭老太,去找老

闆談判。F先生感到倍受委屈,鬱悶至極,說自己好像掉進泥沼一樣,

買的時候根本沒料到這房子背景那麼複雜,現在搞得矛盾沒法擺平,真

是後悔至極。但他認為自己是合法的,也沒對居民做出違法的事情,他

的產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沒有理由要他賠償居民的損失!

B居委會的Y書記也因「碉堡」事件受到居民的長期困擾,大批居

民在晚間或休息日造訪居委會,給書記、調解主任施加壓力,要求為居

民解決問題。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時候,一些情緒激動的居

民,尤其是受到影響較大的165弄幾個上訪積極分子,開始考慮去區政

府集體上訪,希望引起上級政府的重視,為居民解決這個大難題。(註

14)於是「貓眼」,C阿姨以及其它幾個上訪代表動員群眾去區政府訴

苦,表明不能容忍這個非法的「碉堡」繼續存在下去,並要求對居民長

期遭受的不良影響索要賠償。

在集體上訪中一些情緒激動的居民採用「弱者的武器」,(註15)

他們下跪,磕頭、呼叫,要求區長親自接待,在「問題域」的邊界範圍

內使用策略和技術以得到政府領導的重視。(註16)區領導看到大量居

民聚集政府門口也高度重視,擔心會造成不良影響,當場派人給上訪的

居民分發飲料、麵包,安撫居民,穩定他們的情緒。居民受到政府安撫

又確實見到了區長,並被他的一番感人話語打動,相信他會重點關注並

儘快解決,這樣才慢慢說動居民們離開。但料想不到的是,當街道受到

上級的壓力,要求妥善處理居民住宅內建築的問題時,他們再次給居民

施加壓力,並且想通過「收買」C 阿姨的手段來阻止居民抗議。而C阿

姨不但沒有接受街道的好處,還把這件事告訴廣大居民,由此社區居民

都認為她是好人,更增加了她在居民中的威信。

對於上級政府作出的承諾並沒有在短期內兌現,B居委會的居民們

都是沒有內部關係網絡的弱勢群體,大多是老年人和中低收入的百姓,

他們難以依靠垂直型的私人網絡從權威那裡獲得信息和幫助,亦無法利

130 中國行政評論

用相對「分裂」的行政體系為自身創造「政治機會」。(註17)於是,

那些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居民就開始嘗試通過法律途徑上告N集團侵

權。

2003年9月,幾個上訪代表與社區裡懂法律的居民一起協商準備:

我們去法院上訴,先是考慮告街道,律師說現在房子的業主不是街道

了,你們要告先看看清楚告的對象。那麼我們只好告買方N集團,但是

律師一看公司擁有的產權證、房產證都是合法的,就叫我們撤訴。居民

不肯,堅持要上訴。但法院、土地局都說這個「碉堡」是合法的,交易

買賣也是正規的,最終麼我們輸了呀。(引自2008年7月居民訪談記

錄)

在嘗試了各種途徑後,特別是在法律途徑也看不到希望後,居民雖

然心有怨言,也實在無能為力。但這更加深了居民對街道當初瞞天過海

把「碉堡」轉賣給公司的忿恨。直到2004年政府為了應對大量複雜的群

體性事件,提倡成立社會化運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形式,於是成立了林

樂人民調解工作室。至此,這些長期為集體訴求鬥爭的居民才終於得到

實質性的解決方案。林樂作為社區一份子,又是人民調解工作室的首席

調解員,她決心通過人民調解為居民解決這個難題,盡最大努力保障居

民的權益和得到補償。(註18)工作室決定採用先易後難的方式,分兩

步進行調解。499弄的居民住宅樓位於「碉堡」南面,受到的光照、空

調排放等影響較小,可以先行考慮與居委會配合,邀請居民代表來工作

室召開糾紛調解會。部分居民受到影響並不很大,在以往的抗爭中不太

積極的,他們也就希望得到一點經濟補償。但對補償的標準居民们又有

意見分歧,他們認為應當根據不同樓層受到的不同影響對補償標準分開

檔次。

林樂在與老闆溝通後提出建議,根據受到的影響大小將補償價位分

兩個檔次:2000元和900元,6至7樓受冷氣機排放扇影響較大的補償

2000元,其他略受影響的補償900元。截至2008年5月,499弄居民與N

集團雙方達成一致共識,84戶居民全部簽下調解協議書。在處理完499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31

弄居民的補償之後,林樂馬上與社區信息員和居委會幹部聯繫,將499

弄居民較為滿意的處理結果告知165弄的居民,居委會動員他們也儘快

接受調解。到7月中下旬,165弄已有79戶居民接受調解結果,領取補償

金並與工作室簽下一式三份的人民調解協議書。91戶居民中只有5戶因

業主不在而未聯繫到,剩下還有7戶是老大難。

到2009年1月為止,從街道司法所所長處瞭解到「碉堡」事件的協

調基本結束,只有四戶沒來補償金,其中二戶是因房屋出租而找不到戶

主。從處理結果看,似乎是基本成功解決了這起長期衝突,然而,很多

居民是在工作室的「說服」和壓力之下簽定了協議,沒有真正令他們滿

意拆除「碉堡」這個禍害。其背後更深層次的矛盾依然沒有根除,即

「碉堡」出現和長久存在是街道政府權力缺乏監督和約束的結果。居民

的權利沒有得到合法保障,雖然得到一點金錢上的補償但還是要承受最

初的違章建築對生活造成的不良影響。這也反映了國家權力依然強大和

法制的薄弱。

三、「福滿樓」酒店的後門風波

林樂人民調解工作室處理解決的另一起長期衝突,是因社區內一家

酒店營業期間在後門通道嚴重污染社區公共環境,並對居民的安全構成

威脅,嚴重擾亂居民的日常生活而引發的社區群體衝突。大量居民也曾

通過上訪、在政府門口集體靜坐、示威等行動抗議他們的利益受損和家

園受到的侵害,要求得到應有的賠償,並對酒店作出懲罰。這個案件相

比前兩起,由於不涉及政府本身,工作室在處理和解決時都相對迅速和

容易,且行動自由度也較大,政府和街道基本不干預處理過程。

這家福滿樓酒店有南北兩道門,問題就出在後門上。這個後門與居

民住宅區相連,為保障居民的安全它應該是常鎖的。據當時參與抗爭的

居民小林講述:自2000年以來,酒店一直把門開著,十幾個員工從後門

進出,有時在運送材料,有時拎著食品送外賣。更過分的是老把吃剩的

食物、垃圾從後門倒出來,髒的叫人噁心,湯直接往地下灌,油漬漬

的,有時候骨頭、剩菜就直接倒在路邊。天一熱,蒼蠅、老鼠都引來

132 中國行政評論

了,老百姓當然有強烈意見!我們曾經很多人一起到店裡要求見他們老

闆,但老闆避而不見,就派來一個女經理道歉,告訴我們會儘快處理。

(引自2008年8月居民訪談記錄)

「福滿樓」酒店如果在收到居民的投訴和建議的當時就作出道歉並

採取行動改善環境,停止對居民造成的影響也許就不會有之後激烈的群

體衝突了。但酒店人員不知是根本沒有告知老闆,還是老闆對居民的投

訴置若罔聞,不僅繼續以往的「污染行為」,甚至還變本加厲。社區居

民堅決要求酒店封鎖後門,但這個事件反映了多年,居委會處理過沒有

解決,之後也一直沒再處理。然而「福滿樓」酒店的生意反而越來越好

了,這樣一來給老百姓帶來的影響是越來越大,簡直到了忍無可忍的地

步。2006年,居民們在幾個代表的號召帶領下,群集到區政府去上訪。

直到2008年6月,街道將情況告知林樂工作室後,工作室高度重視

並主動介入,馬上分配信訪代理員小張具體負責此事。他們一邊撫慰居

民、控制他們的激動情緒,防止他們有過激的行為,一邊告知居民可以

來工作室接受調解和面談。「福滿樓」酒店後門影響到的居民共有40

戶,他們知道林樂工作室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也都聽說林樂在社區中是

解決衝突的模範,就來了一大幫人。在大家憤怒與吵鬧之時,林樂要求

他們派出公正、能反映群眾意見、說話有權威的居民代表。於是居民以

這三個根據選了八名代表,其中老陳也在內,還有幾位中年以上的居

民。林樂先穩住他們的情緒,告知他們在處理衝突中工作室没法保證人

人都滿意,但可以大家一起努力儘量做到完美,令各方都得到滿意的結

果。這樣,八名代表召開的初步會議上把廣大居民的意見和要求一條條

整理出來,令下一步解決方案有了更明確的方向。

在瞭解問題的實質和關鍵以及居民的想法後,工作室迅速與酒店老

闆進行了溝通。林樂及工作人員與酒店老闆第一次見面交涉的時候,老

闆態度很不友善,他對林樂的勸慰也沒直接作出回應,只說:「我們也

是納稅人,我們交了稅,我們的權利也要得到保護!」但林樂認為,社

區的公共物品沒有一樣不是納稅人的,她耐心勸慰老闆同時也警告他,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33

「如果居民都來跟你鬧,到時候別找我來調解!」老闆一聽這個威脅,

想到矛盾激化確實可能影響生意,就連忙表示有意作出讓步,考慮並承

諾儘快將後門封掉。但要求是工作室得穩住居民別來酒店鬧。林樂也一

口答應。

但就在民工和材料都準備好要封後門的時候又出現了波折,趙老闆

居然讓民工出來打在門口監督他們的居民。這令本身處於緊張狀態下的

居民和酒店的關係急速惡化。林樂帶領工作室成員馬上找到老闆,告訴

他喪失信用,答應的事情不兌現,竟然還讓民工出來與百姓打架,嚴重

破壞社區的安全和秩序,需要他付刑事責任。現在由工作室出錢來進行

施工,一定要儘快進行。在工作室和居民的雙重壓力下,趙老闆終於答

應與居民進行協商,補償對居民造成的損失和承諾改善後門環境。在糾

紛調解會議上林樂再次勸說老闆,做生意也要講規則,遵守社區的文明

條例。納稅人不是野蠻人啊!並再次警告他,如果他再有不文明行為就

停止「福滿樓」的營業權利!他要繼續開下去,就要言出必行。

為了徹底解決這起衝突,林樂與街道領導聯繫後一起去N區稅務局

和商委,並請他們也到現場,在各方監督下,要求老闆封鎖後門,不准

再開啟。此時,在場的居民們齊手鼓掌、一起歡呼,對工作室的處理表

示讚賞和真心感謝。很快工作室召開第二次協調會議,雙方簽訂協定,

「福滿樓」酒店同意把後門永久封鎖。

由於酒店老闆缺乏信用,對居民一再欺騙,互相之間的衝突打鬧不

斷,導致持續多年的衝突一直沒有解決。而林樂利用了酒店對自己利益

的關注及與區其它部門合作,增強了自身的威懾力和解決的力度。這反

映了在社區治理和解決衝突的過程中,林樂人民調解工作室與社區各部

門有著緊密的合作和聯繫,必要時甚至可以得到上級部門的支持和協

助,這種資源的共享和合作對快速化解群眾集體上訪,把群體衝突控制

在社區內部有直接和明顯的效果。而這正是政府最需要工作室發揮的作

用,成為居民與政府之間矛盾的緩衝帶,減少了居民直接投訴和針對政

府上訪的行為。最終衝突的解決令居民滿意了,也就增加了老百姓對政

134 中國行政評論

府的信任、滿意和支持,是一舉多得的衝突處理機制,也是當前地方政

府發展多元化糾紛調解機構的目的—化解管治危機和鞏固治理的合法

性。

肆、不同級別的群體性衝突處理方式之差異分析

以上三起群體性衝突案例反映了不同程度衝突的特點和處理方式上

的差異。同時,林樂人民調解工作室介入後兩起衝突,對其進行調解和

解決的過程的展示,反映城市社區作為連接民眾和政府之間的糾紛調解

機構的重要作用。工作室不僅平息了長久以來居民的怨忿,也為居民提

供了一種在體制內、法律外可解決問題的途徑,為自己損失的利益追回

相應的補償。通過對社區衝突具體解決的過程可以看到,「林樂人民調

解工作室」這種調解機構是官方處理社會抗爭所採取的新策略,在很大

程度上也是政府行政手段的延伸,這種「半官半民」的組織正是當今中

國政府面臨大量群體性糾紛開闢的多元化衝突解決途徑之一。

以上通過對群體衝突案例和人民調解工作室處理和調解矛盾的經過

和結果的展示,說明在中國政府主導的體制下,嚴重的群體利益衝突對

社區居民的生活和社會產生很大的不良影響,政府的介入和干預較多,

利益受侵者也會偏向使用更強制的方式(法院判決)而非調解來解決問

題。而對中度和一般的衝突,國家為了降低訴訟量,提倡通過法律之外

的人民調解機構來解決矛盾。相對而言,調解機構在處理糾紛的方式上

更關注當事人的感受,試圖通過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盡力令問題得到圓

滿解決。但若遇到棘手、僵持局面或難以形成一致意見的情況,調解機

構也不排除使用強制性的手段要求冲突雙方接受解決方案。如案例中的

工作室就以「擺平就是水準」作為處理矛盾糾紛的理念。

而政府需要依託工作室來處理和解決社區日常衝突,特別是群體性

衝突,不僅因為它可以擔當衝突的「安全閥」和「緩衝器」,且工作室

對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賠償糾紛等人際間的衝突也能非常直接有

效地處理和解決,是社區穩定的一道保障。而作為調解的「第三方」,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35

這個角色不是誰都可以充當的。除了調解者本人要有讓居民信服的基礎

和社會聲望外,還需有一定的權威性,而且這種權威是要被正式賦予

的。而工作室具有的獨立調解能力來自於政府的推動和大力支持,其權

力來源就是政府,且是合法的調解機構,法院也支持和積極配合工作室

開展衝突調解的工作。在實際的調解過程中,工作室將組織的「權威」

與林樂的個人面子和威信融合在一起,並在無法獨立解決問題時求助於

政府部門和其它機構,一起聯手解決問題。而作為民辦非企業的社會組

織,工作室又常常突出其並不依賴於政府的獨立性,以便更有效地化解

社區矛盾。但事實上,工作室與政府「若即若離」的關係,一定程度上

體現了國家主導下的調解機構在處理衝突時半官半民、官民結合的特

色。

本文建構的「群體性利益衝突嚴重程度分類模型」(圖1)將群體

性衝突的等級根據得分高低劃分為一般衝突,中度衝突和嚴重衝突。將

此模型對應本文的三個案例,依以上標準分別給它們打分,則「清風社

區」的暴力衝突事件,因牽涉到500多戶居民,衝突爆發時還有幾百名

城管人員和發開公司方面的民工鎮壓居民,因此人數超過千名(3

分);衝突中發生對居民進行毆打、導致人身嚴重受傷,暴力程度極高

(3分);而事件背後也有房地產開發商與政府部門(城管大隊)的關

聯,與政府有較多關係(2分),因此總分達到8分。加上事件還帶有突

發性,衝突烈度在短時間內急劇上升,是一起嚴重的暴力衝突。而案例

二的「碉堡」事件牽涉到B居委會499弄的84居民和165弄112戶居民,人

數近600人(2分);衝突期間雖沒有使用武力和毆打手段,但居民嘗試

過上訴、上訪以及各種針對居民會和街道的抗議投訴,因此暴力程度为

低度(1分);碉堡事件的源頭是政府官員因貪污而引發的歷時較長的

社區衝突,與政府有著密切關係(3分),因此綜合起來的總分为6分,

屬於中度衝突。第三起「福滿樓」酒店後門的環境問題引起的社區衝

突,涉及人數僅限於40戶居民、不到100人(1分);而被投訴的酒店與

政府沒有關係(0分);但其間酒店老闆指示人員對居民進行毆打,暴

136 中國行政評論

力程度為中度(2分),因此這起衝突總分是3分,屬於一般衝突。圖4

展示了三起群體性衝突在模型圖中的得分和分佈。

圖 4 三起群體性事件的嚴重程度得分分佈圖

從案例中可以看到,群體性衝突的嚴重程度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

著衝突的處理方式。同時「與政府相關性」的強弱也會影響到政府對事

件的重視程度和介入程度:當矛盾「與政府密切相關」時,人民調解機

構會採取更為偏向政府的強制手段來解決問題;而若矛盾與政府關係不

大或無關,調解者也會通過協商、撫平等方法試圖讓衝突方讓步接受解

決方案。

本文的案例雖不足以涵蓋所有群體衝突的情況,但可以說明,面對

不同情況的衝突,尤其是暴力程度強弱和與政府有無關係,會大大影響

衝突的處理方式和政府的介入程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政府放手給社會

組織來處理解決。嚴重的群體衝突會偏向通過強制的方式來解決,目的

是防止衝突的進一步激化和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破壞社會的穩定與和

諧。而當衝突為中度或嚴重程度開始減弱時,處理方式上則更關注人的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37

感受,調解者會更多考慮滿足個人的意願和要求,強制與妥協相結合是

較多採用的方式。對於一般的衝突,則處理時對人和事都會加以考慮,

通過「問題解決」的方式力求在解決矛盾的同時維持和恢復人際間的關

係。當然,面對現實中紛繁複雜的具體問題,不論當事人還是調解者,

很多時候是融合各種處理手段,視具體環境靈活應變,最終採取最有效

率的解決方式,平息矛盾和化解衝突是各方追求的一致目標。

伍、結論

當前中國城市社區群體性衝突的案例證實了威權國家由於缺乏成熟

的公民社會,社會組織難薄弱,社區抗爭具有自發性強、組織化程度

差,難以起到監督政府的作用,法制也不完善,居民的合法利益難以得

到保障。特別地,當發生嚴重的衝突,政府或調解機構會較多採用強制

的手段,因為這類衝突會引起治理危機且難以控制局勢,威脅到國家的

安全和社會穩定。 政府必然會高度關注並可能完全介入事件,甚至會

動用軍隊、武警和公安來協助平息衝突,制止其惡化。但這只在逼不得

已的情況下使用,因為暴力鎮壓的代價也相對較大,並且可能導致流血

或涉及百姓的人身安全。而中度的衝突或當嚴重衝突逐漸緩和,政府的

介入程度則會相應降低或者完全不介入,而由法院、人民調解機構來處

理,在方式上也會由對事情解決的關注轉向重視人的感受,採取妥協、

撫平等手段,但也不排除在必要時依然使用強制。而對一般衝突,則政

府的參與和介入更少,一般完全交由人民調解機構和某些獲得政府認可

的社會組織來處理,試圖令衝突各方都得到滿意的處理結果。

本研究也說明,當中國的弱勢群體利益受損而訴求難以得到滿足

時,他們會採取更為激進的方式:一是尋找基層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出

面協調、裁決,通過行政的路徑來解決,二是交由法律部門裁決,通過

司法的路徑解決。而若這兩條路都走不通,就會嘗試信訪,到更上級的

政府部門甚至中央政府投訴和尋求幫助。如果連上訪也不能解決問題的

話,弱勢群眾就會在無奈又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採取直接反抗。通常的方

138 中國行政評論

式是群集在一起靜坐、示威,以顯示抗議,且一般都直接衝擊投訴對象

所在地,如政府或企業的門口。有時员工與企業的矛盾由於企業不肯正

面解決同時又無視員工的訴求和抗議,他們就會去政府上訪、請願、靜

坐、示威。其反抗目標出現了轉移,由原來針對企業經營者、老闆轉而

針對政府,期望通過向政府施加壓力,再讓政府向企業施加壓力,達到

解決問題的目的。更為激進的群眾甚至會直接破壞社會秩序(如堵路、

搗亂等)、自殺、自焚、自殘等極端方式作為要脅政府的手段,迫使政

府出面解決問題。

因此在國家主導的社會中,以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為頭等目標的地

方政府,面對大量的複雜的社會衝突,對具有破壞性的會採取壓制,以

求社會穩定和平息動亂;對可以通過說教和協商令群眾妥協的,則會結

合安撫和施壓等方式來平息衝突。而群眾本身也並不會一味採取迴避和

妥協,他們通常會為維護自己的利與當局直接博弈,甚至採取更為激進

和具有破壞性的集體行動。這種地方性的博弈是否如西方抗爭理論所

言,可以轉變為促進民主轉型的動力,依然有待觀察和進一步研究。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39

註釋

註1: 在這方面問題最有代表性的是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破產引發的職

工下崗失業、農村土地徵用造成的農民失地和城市房屋拆遷導致

的居民失房。學術界將失業、失地、失房三大現象稱為「三

失」。參見鄭杭生,「社會實踐結構性巨變視野下的社會矛

盾」,2011年4月2日,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11557。

註2: 2008年中國雲南孟連的7.19事件和貴州的甕安的6.28重大群體性

事件引起國內外關注,中國政府的幹部也深思事件背後的深刻原

因。見:「從甕安到孟連:群體性事件須引起各地幹部深刻反

省」,2011年4月3日,

http://news.163.com/08/0906/19/4L6AMU5C000120GU.html。

註3: 「專家稱未來10年群體性事件是社會穩定最大威脅」,新華社-

瞭望東方週刊,2010年11月7日,http://news.sina.com.cn/c/2010-

01-25/124319541548.shtml。

註4: 查爾斯‧蒂利在回應空間佈局對威權國家的社會動員時,將空間

概念劃分為:泛空間、情境空間和地域。他認為空間環境與社會

運動動員之間關係的研究重點應該放在情境空間和地域兩個層面

(Tilly,2003:221-26)。

註5: 參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新華網2011年4月4日,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6-01/17/content_4062615.htm。

註6: 2002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最

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分別制定了有關司法解釋及規定,使人民調

解的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時期。

註7: 鑒於匿名性處理之研究倫理規範,所有案例中涉及的店名、群體

名稱均使用化名。

註8: 判決內容由被訪者提供。

140 中國行政評論

註9: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對工作室的名稱使用化名。

註10:N區司法局資料:J街道創建“林樂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基本思路

及運行模式(2004年6月)。

註11:這個「違規建築」在居民眼裡是不合法的,但實際現在是擁有產

權證、房屋證等合法證件的建築。

註12:這裡的測量數位及示意圖均由林樂人民調解工作室提供。

註13:于建嶸提出「壓迫性反應」的解釋框架來修正和補充「選擇性激

勵」這一權威的有關「集體行動動力機制」的理論。其最基本的

理論表述是:當社會群體中的部分成員為了改變某一社會政策或

社會現實所進行集體行動時,其真正原動力不是來自「集團」內

部的「獎罰分明」,而更主要的來自「集團」外部的壓力。即是

說,集體行動的原動力並不是基於行動主體的選擇,而是基於對

「集團」內外壓力的反應(于建嶸,2006)。

註14:對於弱勢的市民來說,要反對那些侵害居民利益的地方當權者,

集體上訪通常是唯一相對經濟有效的途徑(當時街道還未成立林

樂人民調解工作室)。

註15:中國城市的弱勢群體與農民一樣,也會採用「弱者的武器」來進

行反抗和維護自己的利益,上訪居民也會通過「踩線不越線」的

策略,用「擾亂計謀」(即打亂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来引起媒

體和公眾的注意並向政府施加壓力,爭取最大可能的成功(Scott,

1985)。

註16:具體而言,問題域既包括了居民訴說遺留問題的話語邊界,又包

括了他們為向政府施加壓力而去「鬧事」的行動邊界。前者是怎

樣在「訴苦」中把遺留問題建構為一種局部性的社会危机而非结

构性危機的問題,是問題域的寬度或水準層面;後者是既要能夠

使政府感受到問題的緊迫性,又不能授以政府動用暴力,是問題

域的深度或垂直層面。「問題化」過程猶如居民與國家進行的一

場遊戲:一方面,國家是在盡可能快地恢復社會秩序的前提下考

威權政體下的衝突解決-上海社區群體性衝突的經驗研究 141

慮如何盡可能小地「開口子」;另一方面,居民則是在不斷試

探、尋找,從國家那裡「擠」出更多補償的可能性。居民與國家

在圍繞上訪、「鬧事」的互動中存在著一條隱秘的話語和行動邊

界(應星,2001)。

註17:石發勇在對上海綠街的集體抗爭研究中發現「關係網絡是影響城

市基層維權運動出現及其結果的重要因素」(石發勇,2003)。

由於中國基層各級政府機構的權力範圍和利益出發點不同,整個

行政系統存在很多相互的衝突和「裂痕」,包括上下級矛盾、條

條矛盾、塊塊矛盾以及條塊矛盾,由此為市民利用關係網絡提供

了空間。維權積極分子就可以利用由層級間「裂痕」創造的「政

治機會結構」,即相對無權的市民可以利用高層職能部門的支持

來制約作為國家另一部分的地方當局的侵權行為。

註18:林樂強調是「補償」而不是「賠償」,因為公司認為他們都是合

法的,不承認是賠償。

142 中國行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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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中國行政評論

The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18 No. 2, June 2011 pp.113~144

Conflict Resolution in the Authoritarian Regime

--Empirical Study of Collective Conflicts Settlement in Shanghai Communities

By Jieren Hu∗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bstract During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large number of collective conflicts becomes the biggest challenge and threat to the Party state. In a strong and undemocratic state, how are the collective conflicts managed and resolved? To what degree does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 in community conflicts settlement? Is there any variation in the way of resolution among different levels of conflicts? Based on the empirical study in Shanghai communities, this study shows that the severe collective conflicts would be dealt with by forcing; the middle level collective conflicts or when the conflict’s intensity begins to decrease, it would be managed in ways concerning more for people, forcing and compromising are preferred; the common level collective conflicts will be managed by problem solving, aiming at maintaining and recovering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in the community. Particularly, when the government is involved in the conflicts, more chances for the government to intervene in the mediation process and use repress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while for common conflicts which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the government, mediation institutions would have more freedom to manage and resolve them independently. Key words: Collective conflict, conflict resolution,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urban community.

∗ Lecturer, Division of Social Science, Community College of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Received: April 27, 2011; Revised: July 23, 2011; Accepted: September 1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