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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經濟政策研究中心:關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導讀與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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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議導讀與效益評估
目錄
壹、前言
貳、東亞經濟整合現況
參、服貿協議內容簡介
肆、協議成果與效益評估
伍、安全閥
陸、外界關切議題說明
柒、結語
2
壹、前言
2012年我國服務業佔GDP比重達71.3%,大陸服務業佔GDP比重達44.6%,2013年第1季達47.8%,成長快速。而且大陸由世界工廠變成世界市場,其服務業發展的機會很大。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後續協議,與貨品貿易協議、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爭端解決協議等構成ECFA的四大重要拼圖,應加速協商並簽署協議,以完全發揮ECFA的最大綜效。
服貿協議主要討論的是市場開放,包括產業、業務範圍、股權比例、區域、及便利化措施。
3
貮、東亞經濟整合現況
一、東亞經濟整合現況
1. 中國與東協:2002.11於金邊正式簽署「東協—中國」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f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2010年東協初始六國與中國全面完成貿易自由化(2015年東協十國)
2.韓國與東協FTA :2005.12簽署架構性協議,2007.6生效,到2010年97%的商品關
稅降到0或5%以下。
3.日本與東協EPA: 2008.4.14 日本內閣會議通過與東協簽署經濟合作協定(EPA),2008.12.1生效,十年內日本取消93%東協產品的關稅,東協取消日本90%產品
的關稅。
4.東協與澳紐FTA :2009.2.27簽署,2010正式生效,2018年完成自由貿易區全面
降稅。
5.東協與印度FTA:2009.8.14簽署,2010年生效,2016年完成自由貿易區全面降稅。
6.2000年東亞共有5 個生效的FTAs, 2010年增加到45個。
4
Unit: % (of the World)
Population Total GDP Total Trade
China 19.62 7.14 8.33
ASEAN 10 8.65 2.42 0.54
ASEAN 10+3 30.86 19.20 16.39
ASEAN 10+6 46.63 23.10 19.35
Source: This study. Note: 1. ASEAN 10+3: ASEAN + China, Japan and Korea
2. ASEAN 10+6: ASEAN + China, Japan, Korea, Indi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表1 東亞經濟整合的主要經濟指標:2008
5
Unit: US$ billion, %
Taiwan’s Export to
Taiwan’s Total Trade With
Taiwan’s Total FDI to
China 99.5 (39.0%) 132.5 (26.7%) 10.7(70.5%)
ASEAN 10 38.3 (15.0%) 64.0 (12.9%) 1.4 (9.1%)
ASEAN 10+3 164.2 (64.2%) 282.4 (56.9%) 12.4(81.5%)
ASEAN 10+6 170.7 (66.8%) 299.5 (60.4%) 12.4(81.7%)
Source: This study. Note: 1. ASEAN 10+3: ASEAN + China, Japan and Korea
2. ASEAN 10+6: ASEAN + China, Japan, Korea, Indi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表2 台灣與東協十加六的經貿關係:2008
6
2000年4月30日之前
Protocol on Trade Negotiations (PTN)Asia Pacific Trade Agreement (APTA)Global System of Trade Preferences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 (GSTP)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Thailand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
7
Protocol on Trade Negotiations (PTN)Asia Pacific Trade Agreement (APTA)Global System of Trade Preferences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 (GSTP)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Thailand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New Zealand - Singapore
2001年
8
2002年
Protocol on Trade Negotiations (PTN)Asia Pacific Trade Agreement (APTA)Global System of Trade Preferences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 (GSTP)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Thailand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New Zealand - SingaporeJapan - Singapore
9
2003年
Protocol on Trade Negotiations (PTN)Asia Pacific Trade Agreement (APTA)Global System of Trade Preferences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 (GSTP)Laos - Thailand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New Zealand - SingaporeJapan – SingaporeSingapore - AustraliaChina - Hong KongChina - Macao
10
2004年
Protocol on Trade Negotiations (PTN)Asia Pacific Trade Agreement (APTA)Global System of Trade Preferences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 (GSTP)Laos - Thailand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New Zealand - SingaporeJapan – SingaporeSingapore - AustraliaChina - Hong KongChina - MacaoAFTA - ChinaThailand - Australia
11
2005年
Protocol on Trade Negotiations (PTN)Asia Pacific Trade Agreement (APTA)Global System of Trade Preferences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 (GSTP)Laos - Thailand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New Zealand - SingaporeJapan – SingaporeSingapore - AustraliaChina - Hong KongChina - MacaoAFTA - ChinaThailand - AustraliaThailand - New Zealand
12
2006年
Protocol on Trade Negotiations (PTN)Asia Pacific Trade Agreement (APTA)Global System of Trade Preferences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 (GSTP)Laos - Thailand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New Zealand - SingaporeJapan – SingaporeSingapore - AustraliaChina - Hong KongChina - MacaoAFTA - ChinaThailand - AustraliaThailand - New ZealandKorea - SingaporeJapan - Malaysia
13
2007年
PTN、APTA、GSTP、Laos – ThailandAFTA、New Zealand - SingaporeJapan - Singapore、Singapore - AustraliaChina - Hong Kong、China - MacaoAFTA - China、Thailand - AustraliaThailand - New ZealandKorea - SingaporeJapan – MalaysiaTrans - 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Japan - Thailand
14
2008年
PTN、APTA、GSTP、Laos – ThailandAFTA、New Zealand - SingaporeJapan - Singapore、Singapore - AustraliaChina - Hong Kong、China - MacaoAFTA - China、Thailand - AustraliaThailand - New ZealandKorea - Singapore、Japan – Malaysia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Japan - ThailandAFTA - China(S)Japan - IndonesiaBrunei Darussalam - JapanJapan - Philippines
15
2009年
PTN、APTA、GSTP、Laos - Thailand、AFTA、New Zealand - SingaporeJapan - Singapore、Singapore - AustraliaChina - Hong Kong、China - MacaoAFTA - China、Thailand - AustraliaThailand - New ZealandKorea - Singapore、Japan – Malaysia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Japan - ThailandAFTA - China(S)、Japan - IndonesiaBrunei - Japan、Japan - PhilippinesChina - Singapore、China - New ZealandJapan - Viet NamASEAN - Japan
16
2010年
PTN、APTA、GSTP、Laos – ThailandAFTA、New Zealand - SingaporeJapan - Singapore、Singapore - AustraliaChina - Hong Kong、China - MacaoAFTA - China、Thailand - AustraliaThailand - New ZealandKorea - Singapore、Japan – Malaysia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Japan - ThailandAFTA - China(S)、Japan - IndonesiaBrunei - Japan、Japan - PhilippinesChina - Singapore、China - New ZealandJapan - Viet Nam、ASEAN - JapanASEAN - Australia - New Zea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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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目前與其他國家簽署FTAs情況
(一)個別國家的FTAs:
(1) 2010/8 ,台灣與新加坡(ASTEP ,2013/11/7 簽署)。(2) 2011年,台灣與紐西蘭(ANZTEC,2013/7/10簽署)。(3) 2011/11,台日投資保障協議(BIA)。(4) 2012/7,立法院通過開放美牛進口,最高10ppb的萊克多巴胺(瘦
肉精),2013/4台美正式重啟TIFA協商。
(5) 香港、菲律賓、印尼、印度、澳洲都表達有意願與我國洽簽FTA。(6) 2011/5,歐洲議會通過建議案,建議歐盟執委會與我國洽簽FTA。(7) 預計8年內加入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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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域經濟FTAs:
1。跨太平洋經濟戰略夥伴協議(TPP)(1)原始會員國:2005年由紐西蘭、新加坡、智利、汶萊等四國成立。
(2)參與談判國家:紐西蘭、新加坡、智利、汶萊、澳洲、秘魯、越南、馬來西亞、美國等九國。
(3)日本在2011年11月APEC領袖會議中,正式宣佈加入TPP談判,加拿大總理亦同時表達有意加入TPP談判的意願。這十一個國家的GDP佔全球GDP的 35.6%。
(4)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2006年美國建議接把APEC變更為FTAAP。
2。亞太區域經濟夥伴協議 (RCEP,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1)東協十加六
(2)其他國家與地區
(3)預計在2015年完成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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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協議主要內容:• 文本(24條條文):主要針對雙方政府採取會影響服務
貿易之措施,指出諸如透明化、提供行政救濟、公平待
遇等規範。
• 特定承諾表(即市場開放清單)
•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即防止第三方搭便車享有
服貿協議相關優惠待遇)。
參、服貿協議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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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之定義:分為4種模式
邊界(海峽)
服務模式一
模式二
服務出口方 服務進口方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皆不移動,僅服務移動,例如台灣人上淘寶網買大陸的機票。
服務消費者至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接受服務,例如台灣人赴大陸觀光。
服務
(消費者)
(消費者)
21
服務貿易之定義(續前頁)
模式三
模式四
(分公司等商業據點)
服務
服務提供者至服務消費者所在地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台灣旅行社在大陸設公司。
(消費者)
服務
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暫時性移動方式至服務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例如台灣導遊在大陸提供服務。(我是工程師) (消費者)
邊界(海峽)服務出口方 服務進口方
(暫時性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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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說明:GATS的範本為基準
1.第三條:範圍,第三款,關於GATS「自然人移動的附件」規定,沒有開放陸勞來台
2.第四條:公平待遇,第一款,國民待遇;第二款,排除第一款;第五款,最惠國待遇;第六款,排除第五款。
3.第六條:管理與執行 (處理潛規則的問題)
4.第八條:緊急磋商機制
5.第十八條:聯繫機制
6.第十九條:檢視,雙方可在未來繼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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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雙方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內容簡介
陸方市場開放清單之內容:
陸方承諾開放80項,分為允許台商獨資或提高持股(40項)、
擴大台商經營之地域及業務範圍(15項)、及簡化審批等促進
便利化之措施(25項)等3類。
對我較重要者包括電子商務、金融、文創、運輸物流、營建、
環保、技術檢測與分析、醫療照護及禮儀服務等。
24
我方市場開放清單之內容:
我方承諾開放64項,非金融業部分有27項係現行已開放陸
資來臺投資項目,只有28項為現行基礎上進一步開放或對
陸資增加開放項目。
陸資項目承諾27項及新增承諾37項。
約1/3超出我WTO承諾水準,1/3等於我WTO承諾水準,1/3低
於我WTO承諾水準。
新增承諾除印刷業、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演出場
所經營、運動場館營運、洗衣、美容美髮、殯儀館及火化
場等業別外,其餘均屬我WTO承諾之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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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市場開放承諾比較一覽表
部門或次
部門 我方市場開放承諾 陸方市場開放承諾
WTO- WTO= WTO+ 陸資+ CEPA- CEPA= CEPA+
非金融 19 18 18 28 13 37 15
金融 4 4 1 9 1 9 5 小計 23 22 19 37 14 46 20
合計 64(55+9)項承諾 80(65+15)項承諾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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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開放的評估原則
市場開放是雙方在要價與出價間取得平衡的結果
陸方提出部分要價,涉及產業反對開放及國安疑慮,我方不同意開放;因此我方有些要價,陸方也未同意。(例如:旅行業的組團社、律師)
要價、出價兩相權衡,我方部分在大陸仍屬具有競爭力的服務業,不在本次制定清單。
我方同意出價的行業,事前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業者溝通,作成評估,屬於利大於弊或衝擊可因應,才同意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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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的具體規定
針對雙方超出WTO承諾之優惠待遇,要求一方服務者須在該方實質經營滿若干年(3-5年)以上,始可在另一方設立商業據點時,享有該另一方提供之優惠待遇,以避免外資企業僅以「紙上公司」搭便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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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協議成果與效益評估
市場開放方面
• 大陸對我開放的80項服務業均是WTO+的待遇,是「高標」的開放。
• 有83%的項目是高於或等於CEPA,其中93%金融項目是高於或等於CEPA。(中港CEPA第十次補充協議(2013/8)已補足此一部分)
• 與陸方「十二五」規劃中有關服務業21項目相較,有17項陸方均有開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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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項重點: (大陸承諾部分)
• 電子商務: 合資企業, 55%, 福建省
• 大型連鎖零售業:合資企業, 65%
• 電影: 數量未限制,加上後製作
• 醫院: 獨資 (24省會城市及4直轄市)
• 證券公司:合資企業, 51%, 全照, 上海、深圳及福建
• 銀行業: 同省異地支行(福建)、村鎮銀行
• 旅行社:家數不限,限國內旅遊,境外遊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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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項重點 (台灣承諾部分)
• 銀行業: 取消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條件, 依參股對象持股限制(10%, 15%, 20% 股份)
• 證券業: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 10億美金
• 旅行社:三家,限國內自然人旅遊
• 印刷服務業: 50% 股份,限投資於現存企業
• 觀光旅館業:未限制
• 美髮及其他美容服務業: 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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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兩岸服務業部門約當關稅
產業別 中國大陸對台灣約當關稅 台灣對中國大陸約當關稅
協議前 協議後 協議前 協議後
營造工程 32.41% 23.86% 36.04% 32.56% 商品買賣 38.54% 7.71% 45.13% 40.19% 運輸業倉儲 20.20% 4.04% 22.00% 19.58% 水上運輸 22.79% 19.29% 24.37% 22.24% 空中運輸 18.82% 11.03% 26.30% 22.55% 通訊服務 9.47% 3.20% 12.34% 9.51% 金融服務 11.12% 7.02% 14.60% 14.11% 保險 24.79% 24.21% 30.45% 29.74% 工商服務 9.47% 4.39% 12.55% 9.57% 娛樂及其他服務 13.62% 3.92% 17.93% 13.26% 公共行政、教育醫
療及其他 12.46% 9.14% 16.25% 13.22%
簡單平均 19.43% 10.71% 23.45% 20.59%
資料來源:「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議之經濟影響評估報告」,中華經濟研究院,
2013 年 7月。
32
表5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兩岸總體經濟之影響單位:百萬美元、%
初始值 變化值* 變化%*
實質 GDP 變化 台灣 394,587 97~134 0.025~0.034
中國大陸 3,509,068 123 0.004
兩岸服務業貿易
變化 台灣出口至中國大陸 1,080 401.81~401.88 37.19~37.20
台灣自中國大陸進口 1,011 91.70~91.78 9.07~9.08
服務業出口變化 台灣總出口 23,539 377~378 1.60~1.61
中國大陸總出口 116,844 93 0.08
服務業進口變化 台灣總進口 20,851 61~63 0.29~0.30
中國大陸總進口 100,528 218 0.22
資料來源:「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議之經濟影響評估報告」,中華經濟研究院,2013年 7月。
註*:下界(保守)值為單獨考慮服務業市場開放(降稅)效果,上界(樂觀)值為納入陸資來臺效益。
33
表6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服務業之產值影響(按變化率% 高低排序)
單位:百萬美元、%
產業分類1 初值 變化值* 變化%*
空中運輸 6,355.77 34.7~35.14 0.55~0.55 運輸倉儲業 18,741.95 62.19~63.62 0.33~0.34 水上運輸 3,291.19 6.22~6.34 0.19~0.19 商品買賣 84,719.55 134.98~143.16 0.16~0.17 工商服務 35,707.14 52.18~56.09 0.15~0.16 通訊服務 11,228.22 12.99~14.06 0.12~0.13 娛樂及其他服務 24,232.85 22.63~24.55 0.09~0.10 營造工程 37,154.19 23.11~30.96 0.06~0.08 住宅服務 34,609.75 15.32~20.34 0.04~0.06 金融服務 36,809.95 12.26~15.88 0.03~0.04 保險 11,586.73 2.03~2.98 0.02~0.03 公共行政、教育醫
療及其他服務 71,320.98 12.27~15.34 0.02~0.02
合計/平均 375,758.27 390.87~428.49 0.10~0.11(平均) 資料來源:「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議之經濟影響評估報告」,中華經濟研究院,2013年 7月。
註 1:本表之產業排序,係依據變化率高低,由高至低排列。黃底部分為變化高於平均值者。
註*:下界(保守)值為單獨考慮服務業市場開放(降稅)效果,上界(樂觀)值為納入陸資來臺效益。
34
表7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服務業之就業影響(按變化率% 高低排序)
單位:人、%
產業分類 就業數初值* 變化值** 變化%**
商品買賣 2,467,274 5,138~5,282 0.21~0.21 公共行政、教育醫療及
其他服務 2,497,388 2,160~2,350 0.09~0.09
運輸倉儲業 276,875 1,111~1,132 0.4~0.41 工商服務 509,182 989~1,018 0.19~0.20 娛樂及其他服務 608,278 904~944 0.15~0.16 營造工程 420,412 494~590 0.12~0.14 金融服務 283,214 209~222 0.07~0.08 通訊服務 97,611 153~155 0.16~0.16 保險 228,401 140~150 0.06~0.07 空中運輸 11,441 70~70 0.61~0.61 水上運輸 5,587 12~12 0.22~0.21 合計 7,405,663 11,380~11,923 0.15~0.16(平均) 資料來源:「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議之經濟影響評估報告」,中華經濟研究院,2013年 7月。
註*:本表之產業排序,係依據變化率高低,由高至低排列。就業初值數據依據主計總處之產業關聯雇用表推估。
註**:下界(保守)值為單獨考慮服務業市場開放(降稅)效果,上界(樂觀)值為納入陸資來臺效益。
35
為什麼服貿協議的效果被低估了?• 台灣對全球服務出口,2007, 333億美元; 2012,491億 (47.4%)台灣自全球服務進口:2007, 349億; 2012, 429億 (22.9%)但是, 2007年 ,依 GTAP數據,台灣對大陸出口只有 10.8億美元;自大陸進口也只有10.1億美元
結論:金額低估,結構低估
• 觀光:2007年陸客來台人數為30萬人;2008年開放陸客觀光,去年陸客來台250萬人。其中200萬人為觀光客,每人花費約5萬元,產值為1000億,或33億美元。
• 直航:2008/7年開放直航,現在每周616班機,2007年完全沒有直飛班機。
• 金融:2007年以前,只有極少數的保險業者赴大陸;現在有很多保險業者去大陸投資,另外,有11家銀行在大陸營業。這些數據都無法顯現在2007年的資料上面。另外,這一次証券開放很多,但是,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券商正式登陸,因此開放的效果無法估計。
• 其他:包括電子商務、醫院、及教育等產業可能帶來的效益都無法在GTAP上顯現。
中經院2013.7.26,另行估計2012年台灣對大陸服貿出口值為71.5億美元,是2007年10.8億的6.6倍。
36
協議整體效益
• 利用陸方開放承諾,進入大陸市場,提升台灣競爭力。
• 擴大陸資經營圈,吸引陸資來台,活絡經濟、提升就業。
• 是我國與新加坡(ASTEP,2013/11/7)、紐西蘭(ANZTEC,2013/7/10)、美國(TIFA)與歐盟洽簽自由貿易協議或經濟合作協議的重要指標。
• 印度、印尼、香港、澳洲、菲律賓、…
• 為台灣加入「跨太平洋經濟戰略夥伴關係協議」(TPP)及「區域
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創造有利的條件。
37
伍、安全閥
一.文本方面
(一)將影響服務貿易措施,例如我方業者關心大陸「潛規則」問題,
明文規範要求強化協議執行效率及連繫機制。(文本第6條及第18條)
(二)規定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之義務
和承諾。我方不提供大陸「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故陸
資來臺的主控權仍在我方。(文本第4條)
(三)如果協議過程中造成某一方的負面影響,可要求緊急磋商,積極
尋求解決方案。(文本第8條)
(四) 沒有開放陸勞來台工作。(文本第3條第3款特別規定本協議準用GATS關於「自
然人移動的附件」規定,該規定是指不能影響雙方勞動市場,所以如果中國大陸的餐
廳派遣員工到台灣的分店擔任經理人員,倘該員工不在擔任分店經理,即須返陸,不
可以留在臺灣找其他工作,亦無法藉工作之便,直接成為臺灣居民。)
38
表8 陸資來臺投資可申請大陸專業人士名額相關規定
投資金額 負責人 經理人 主管或專
技人員 合計
20 萬美元 2 1 0 3 30 萬美元 2 1 1 4 70 萬美元 3 1 1 5 80 萬美元 3 1 2 6 120 萬美元 4 1 2 7 130 萬美元 4 1 3 8 180 萬美元 5 1 4 10 270 萬美元 7 1 5 13 280 萬美元 7 1 6 14 330 萬美元 7 1 7 15 註 1:98年 6月開放迄 102年 5月底之許可來臺人數:「經營管理」428人、「經理人」38人,「主管或專業技
術人員」178人。(經濟部投審會資料,398個陸資來台投資案,投資總額約 7億美元,雇用 6771人)
39
二.對於陸資來臺投資,政府在事前與事後均有管理機制,相關規範如下:
事前
審查
1. 大陸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限制來臺投資。(陸資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六條)
2. 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等,禁止投資。(陸資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
事後
管理
1.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陸資事業,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檢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併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陸資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十一條,102年11月14日修正)
2. 主管機關必要時派員前往調查,陸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3. 主管機關派員訪視來臺之陸資事業在臺之陸籍負責人、經理人、主管或技
術人員,查核是否如實經營經核准許可之營業項目,以及是否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其他不法活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
違反規定
依法處分
違反相關法規,處以新臺幣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停止或撤回投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
表9 陸資來台投資相關規範
40
三. 配套措施
1.外界認為政府本次並未針對可能受衝擊產業編列預算是誤解,為了因應貿易自由化對產業、企業與勞工可能產生的衝擊,行政院於99年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自99年至108年編列982.1億經費,針對不同對象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等3種調整支援策略。
2.目前經濟部正會同相關服務業主管機關,針對可能受服務貿易協議衝擊產業,檢視其適用條件、輔導措施及所需經費,將於報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布。
3.經濟部已於本年7月16日對外說明,未來將針對不同業別設定「停損」的衡量標準,同時建立產業升級輔導規範;少數行業未有單一主管機關,例如:美容美髮業、洗衣及染色服務業,將由經濟部商業司接手輔導。
41
表10「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經費編列表
調整支援措施 具體作法 經費 (億元)
主辦單位
1. 振興輔導
1-1 產業升級轉型輔導 177.0 經濟部
行政院勞委會(協辦)
1-2 產業技術升級 96.5 經濟部
1-3 提供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 50.0 經濟部
1-4 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輔導 11.6 經濟部
1-5 協助拓展外銷市場 36.4 經濟部
1-6 衛生醫療相關服務產業輔導措施 1.4 衛生福利部
1-7 文化相關服務產業輔導措施 0.7 文化部
1-8 提供產業振興輔導低利融資 200.0 行政院國發基金
1-9 勞工就業相關服務 180.0 行政院勞委會
小計 753.6
2. 體質調整
2-1 衝擊產業個別調整輔導 33.5 經濟部
2-2 就業安定及轉業再就業輔導 120.0 行政院勞委會
小計 153.5
3. 損害救濟
3-1 協助業者轉換業種與產品融資 10.0 經濟部
3-2 提供就業相關服務、就業安定及
轉業再就業協助
65.0 行政院勞委會
小計 75.0
總計 982.1 億 (其中勞委會 365 億) 備註:各項經費得視貿易自由化之進程及需要,進行滾動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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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界關切議題說明
外界疑慮 主管機關說明
印刷業:控制我印刷出版業,開放
50%比例過高,擠壓台灣市場,台灣業者在大陸拿不到書刊准印證,只能印些包裝紙材和宣傳品,扼殺台灣中小企業出口。
僅開放「印刷」,並未開放「出版」,且限於投資現有印刷業(公司),持股比例亦不能超過50%。
投資申請將由投審會、文化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逐案進行聯合審查,只要涉及出版就不會核准。
由於陸方堅持不開出版業,若將印刷業與出版業合併談判,最後結果可能連印刷業也都無法取得大陸方面的市場開放承諾。
陸方簡化我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臺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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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疑慮 主管機關說明
計程車租賃業:衝擊台灣計程車市場(小黃變小紅?)
我們對大陸開放的是「小客車租賃業」,不是計程車租賃業,故不會有小黃變小紅的問題。另外,「小客車租賃業」已在2009年6月開放,目前沒有大陸業者來臺投資此項目。
美容美髮及洗衣服務:衝擊30萬美容美髮從業人員生存、變相開放大陸勞工,傷害弱勢產業。(洗頭兼洗腦?)
陸方現已對我開放;不涉及大陸勞工來台,也沒擴大開放人員進出,陸資企業尚無動力對外投資,且尚須考量我國市場競爭因素。
旅行社:大陸資金龐大,串連各產業形成服務一條龍,國內旅行業會變成「慘業」。
陸資在台旅行社只能經營台灣自然人境內旅遊,不得經營出國或國外旅客來台旅遊,且以3家為限,而國內旅遊96%都是自行開車、坐車、自行規劃行程,衝擊有限。(組團社沒有開放,不會形成一條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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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疑慮 主管機關說明
老殘照護機構:開放先斬後奏,被照顧者風險高,不利老人照顧居家化、社區化。
大陸市場需求大,我方僅開放小型(49床以下)、合夥且陸資不得具控制力。
演出場所經營:陸商來台設劇院,台灣表演團體是否需要接受劇本受審。
我方場所有限,陸資來台持股低於50%,不得具控制力;台商在大陸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中藥批發零售業:憂遭壟斷,恐被殲滅。
未開放中藥零售業,目前陸資投資中藥批發業2家,投資金額為4,710萬元,只1家資金到位(約210萬元) 。
殯儀館及火化場:生老病死大陸全包台灣生存打包
大陸成長需求高;我方鄰避規定嚴格,進入不易。
國內就業市場:假投資,真移民;衝擊就業市場
不適用於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的措施,不涉及大陸勞工來台,也沒擴大開放人員進出,截至102年5月底止,核准陸資來台投資398件,惟核准主管或技術人員來台僅約622人,雇用我國員工人數達6771人。(創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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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