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A EB 1221 - MPC progress report - An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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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SSSWwgWGfIR WG CODE 本行為及常規守則 10/10b

財資市場公會

行爲及常規守則

對照 2011年 7月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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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索引索引索引 前言 .............................................................................. 4 I. 免責聲明 ....................................................................... 6 II. 簡介 ........................................................................... 7 1. 目標...................................................................... 7 2. 本守則涵蓋的產品.......................................................... 7 3. 合規 ...................................................................... 7 4. 更新及修定 ................................................................ 8 III. 一般標準...................................................................... 9 1. 遵守法例與法規............................................................ 9 2. 保密原則.................................................................. 9 3. 專業知識................................................................. 10 4. 利益衝突................................................................. 10 5. 盡職..................................................................... 10 6. 誠信及公平............................................................... 11 IV. 一般控制機制.................................................................. 12 1. 防止洗黑錢和制止恐怖分子籌資活動......................................... 12 2. 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 12 3. 職務的分隔............................................................... 12 4. 為私人賬戶進行交易....................................................... 13 5. 通過「關聯貨幣經紀」進行交易............................................. 13 6. 投訴程序................................................................. 14 7. 不間斷的假期 ............................................................. 14 8. 娛樂款待和饋贈禮物....................................................... 15 9. 賭博..................................................................... 15 10. 個人債務............................................................... 15 11. 濫用物質(包括毒品和酒精飲品) ......................................... 15 12. 職員就密碼管控的責任................................................... 16 V. 交易原則 ...................................................................... 17 1. 交易活動的授權和責任..................................................... 17 2. 價格的報出............................................................... 17 3. 交易規模................................................................. 18 4. 交易用語................................................................. 18 5. 按非市場價格進行的交易................................................... 19 6. 交割日期和定價日期 ....................................................... 19 7. 交易授權................................................................. 19 8. 電話錄音................................................................. 20 9. 收市後或交易室以外的交易................................................. 20 10. 使用流動電話執行交易業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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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止蝕交易指示........................................................... 21 12. 貨幣經紀的核准使用..................................................... 22 13. 貨幣經紀的角色......................................................... 22 14. 貨幣經紀對客戶名稱的披露............................................... 22 15. 通過貨幣經紀安排的交易................................................. 23 16. 佣金和經紀費........................................................... 23 17. 電子經紀............................................................... 24 18. 市場中斷/不可預見的銀行假期............................................ 24 19. 應變計劃............................................................... 25 20. 互聯網和電子平台交易................................................... 25 21. 錯誤交易和爭議......................................................... 26 22. 虛假訊息和謠言 ......................................................... 26 VI. 風險管理原則 .................................................................. 27 1. 風險管理架構............................................................. 27 2. 風險種類................................................................. 27 3. 風險計量方法............................................................. 28 4. 風險管理限制............................................................. 29 5. 減低風險................................................................. 30 6. 風險監察和報告........................................................... 31 7. 新的產品、服務和程序..................................................... 31 VII. 後台辦公室常規 ..................................................................33 1. 確認程序:對交易進行口頭核對............................................. 33 2. 確認程序:書面/電子確認.................................................. 33 3. 交易的修改和取消.......................................................... 34 4. 交易的記錄、對賬和提升程序................................................ 34 5. 付款/結算指示............................................................ 34 6. 分歧的解決............................................................... 35 7. 延誤付款之罰則........................................................... 36 VIII. 特定市場的交易常規和慣例.......................................................37 1. 外匯..................................................................... 37 2. 貨幣市場................................................................. 37 3. 債務證券................................................................. 38 4. 場外衍生工具............................................................. 40 附錄 1:市場準則委員會成員名單 .................................................... 44 附錄 2:財資市場公會行為及常規守則工作小組成員名單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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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前言前言前言 本人在此欣然呈獻《財資市場公會行爲及常規守則》(《守則》)。自財資市場公會在 2005 年成立以來,其目標之一,是為財資市場制定和推廣適當的守則和標準。本人深信《守則》推出後,將成爲業界就各種市場常規的重要標準,並發揮指引作用。 《守則》參考多項國際最佳常規,並適當修改,以期能夠切合香港的特有情況和市場需要。《守則》的現行版本涵蓋財資市場在批發層面進行買賣的廣泛種類金融產品,包括外匯、貨幣市場工具、債務證券、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回購協議、商品、信用衍生工具和其他結構性產品。回購協議、商品、信用衍生工具和其他結構性產品的買賣常規將會包括在制定《守則》的第二期工作之中。 近年發生的全球金融危機,突顯出欠缺制約的金融創新和市場操守規管不足所造成的危害。但是,如以立法作爲節制市場參與者操守的唯一繮繩,恐怕既不足夠,也不可取。相反,財資市場公會以促進市場專業水平作為宗旨之一,希望鼓勵專業市場參與者發揮規範和監督本身操守的能力,從而讓他們進行自我約束。《守則》是一全面指引,協助個人和機構以具原則、負責任的方式,作出他們的各種決定。 由於全球各地市場日益國際化和互相聯繫,單憑硬件和具體的基建不足以保證一個地區作爲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相反,讓一個地方鶴立鷄群的,是其專業才能和軟性技巧。本人殷切期望《守則》能夠發揮關鍵作用,讓地區内本已優良的專業水平和操守道德標準得以繼續提高,以及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爲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最後,我謹在此衷心感謝公會的市場準則委員會和行爲及常規守則工作小組的各位成員。假如沒有他們的睿智指導及對公會工作和這項任務的全心投入,制定《守則》的工作恐怕難以完成。 財資市場公會 理事會主席 余偉文 2011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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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辭賀辭賀辭賀辭 湯森路透很榮幸有機會對《財資市場公會行爲及常規守則》(《守則》) 之制定給予支持。隨著《守則》的推出,我們非常有信心它將能夠進一步促進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之地位,打下牢固的基礎。 湯森路透香港有限公司 亞洲區 董事總經理 曾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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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I. 免責聲明免責聲明免責聲明免責聲明 雖然財資市場公會已經極力確保本行為及常規守則與相關法例、規例和指引相一致,但如仍有不符之處,相關法例、規例或指引應優先於本守則。此外亦應注意,雖然本守則引述具有或可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例、規例或指引,但本守則本身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市場參與者對於某些交易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監管和合約之要求有疑問,應尋求法律及其他相關專業諮詢意見。 本守則並非關於市場操守及常規的巨細無遺的指引。市場參與者在制定風險管理策略和政策時,不應只依賴本守則。 財資市場公會、本公會議會成員、理事會成員、各個委員會、小組、工作小組的成員,以及本公會秘書處職員和辦事處僱員,對於任何人士使用、倚賴本守則之内容而蒙受的各種損失或損害一概不必承擔責任。 中英文版之内容如有差異,應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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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I.II.II. 簡介簡介簡介簡介

1.1.1.1. 目標目標目標目標 金融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實在有賴各個市場從業員專業、誠信地行事作爲支持。財資市場公會在 2005 年 11 月成立,其任務是通過多個方面,包括制定適當的守則和標準,進一步促進香港財資市場的專業性和競爭能力。在市場專家的協助下,本公會總結出國際和本地財資市場的多種最佳常規,制定出本行為及常規守則。 特此表明,本行為及常規守則涵蓋香港的財資市場活動,適用於國際金融機構的香港業務運作。至於在香港註冊成立的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運作,有關機構宜在顧及當地監管規定和市場情況的同時,以尊重本守則精神及本守則提出的標準方式行事。 本守則清楚表明對於市場交易之中各個參與者的期望,藉此儘量減少誤會和爭議。一旦發生爭議,本守則能夠作爲客觀、公正的基礎,讓涉及的各方以解決分歧,也有助本公會就會員被投訴操守的情況展開調查。 本守則的制定,代表著財資市場參與者通過遵從規範性的專業和道德標準,從而維護和進一步促進香港作爲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之共同願景。本公會促請各位市場參與者,不論是機構和個人,都應熟習本守則並努力遵從其要求。 2.2.2.2. 本守則涵蓋的產品本守則涵蓋的產品本守則涵蓋的產品本守則涵蓋的產品 本守則涵蓋在批發性財資市場買賣的廣泛種類金融產品,包括: (a) 外匯; (b) 貨幣市場金融工具; (c) 債務證券; (d) 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例如貨幣掉期交易、不交收遠期合約、貨幣期權、利率期權、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掉期等); (e) 回購協議; (f) 商品;及 (g) 信用衍生工具和其他結構性產品。 以上 (e) 至 (g) 項所列產品的交易常規將涵蓋於本守則的第二期制定工作之中。 3.3.3.3. 合規合規合規合規 雖然本守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定下了公平、誠實、謹慎地進行市場交易的標準。因此,財資市場的交易員和貨幣經紀有必要遵守本守則,以確保市場高效、妥善地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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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守則爭取具備全面涵蓋能力,但是財資市場不斷演變,不斷加入新的產品和技術。市場參與者宜理解本守則列出的標準背後的原則,並將該等原則應用到新的產品和技術之上。 財資市場公會一旦發覺有人可能已違反本守則,我們便會準備展開調查。如有需要,可能會啟動本公會附例所規定的紀律程序。情況適當時,或會將個案移交有關監管部門處理。 4.4.4.4. 更新及修訂更新及修訂更新及修訂更新及修訂 財資市場公會將至少每年檢討本守則一次。如有需要,甚至會更頻繁地進行檢討。本公會將通過其網站 (www.tma.org.hk) 以及電子發佈消息和新聞通訊,向會員公佈本守則的最新内容和修訂版本。 若各位會員對本守則有任何建議和意見,歡迎以書面提出,按以下地址發給我們: 財資市場公會秘書處 香港 中環金融街 8 號 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 85樓 電話:(852) 28159920 傳真:(852) 28159931 電郵地址:tma@tm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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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III. III. III. 一般標準一般標準一般標準一般標準 本章説明本守則所涵蓋的各個市場的參與者應該遵守的一般標準。 1.1.1.1. 遵守法遵守法遵守法遵守法例例例例與法規與法規與法規與法規 1.1 各個市場參與者應該熟悉並遵守與其香港和其他地區之業務有關的一切法例與法規以及由各相關監管機構發佈的守則、通知和指引(不論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而非僅遵守下文章節特別指出的法規。若有會員不受任何監管機構監督,則宜採用監管機構發出的監督性指引作爲參考,制定本身的政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機制。 2.2.2.2. 保密保密保密保密原則原則原則原則 2.1 市場參與者應竭力遵守保密義務,維護客戶的身份保密權利。 2.2 管理層設置的保障措施應包括但不只限於下列各項: (a) 將確保資料保密、避免内幕交易和維護客戶身份保密權利的政策和程序,妥善地制定成爲書面文件; (b) 要求一切有關的僱員、代理人和分包商簽署保密承諾,而且該承諾應在其僱用協議(和其他相關協議)有效期間和期滿之後仍然具有約束力; (c) 提供訓練,協助職員辨別和處理機密或敏感資料;及 (d) 制定紀律機制,調查和處理違反保密規定情況。 2.3 各個職員均具有保密責任。他們應該: (a) 熟悉關於收集、處理、使用和披露資料的相關法例與法規; (b) 抵禦被迫洩露機密或敏感資料的壓力,及時將情況報告管理層;及 (c) 如發現機密或敏感資料被洩露,應即時報告管理層。 若管理層接到職員作出有關以上 (b)、(c) 項之報告,應立即開始第2.2(d)項所指的紀律機制。 2.4 市場參與者除非已經獲得涉及的一方批准披露,或者按照獲得認許的披露條款向交易對方披露交易當事人的姓名,或者法例、法庭命令強制披露外,否則不應披露關於已進行或正進行的交易的任何資料。 2.5 即使在向交易對方披露資料時,也應避免過早披露。貨幣經紀應只在確信雙方均有認真意圖訂立交易時才披露當事人姓名。 2.6 交易員不應通過不當途徑向貨幣經紀索取資料。嚴禁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誘導、威迫或指示,以表示來自該交易員的業務是取決於披露某些機密或敏感資料。 2.7 為避免涉嫌披露資料以及因大意而披露資料,交易員和貨幣經紀應緊記以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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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非得到本身的管理層和對方機構管理層之批准,否則不應到訪其他市場參與者的交易室。交易員應避免在其他市場參與者的交易室内達成交易。 (b) 在使用揚聲器時應當小心,避免違反保密義務。不應使用該等設備討論可能涉及機密或敏感資料的事項。市場參與者也應避免在有人在旁聽到的公衆地方談論機密或敏感資料。 (c) 市場參與者應確保其採用的現代通訊技術具有良好的保安標準,並應在使用該等設備傳遞機密或敏感資料之前,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洩露資料。 2.8 在法例與法規披露資料的情況下,管理層和職員應遵守規定,與監管機構全面合作。 3.3.3.3. 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知識 3.1 管理層應確保職員具備財資運作所需的知識和專門才能並有能力執行職務。就此,各管理層最基本需履行以下幾方面: (a) 制定招聘政策,確保僱用的職員具備適當資格和經驗; (b) 持續提供訓練,讓職員熟悉市場常規和標準;並制訂内部政策,鼓勵職員考取相關專業資格;及 (c) 提供訓練,促進職員對市場新動向例如新的財資產品和技術的認知和了解。 3.2 具有較大規模交易運作的機構應考慮引入具有在管理複雜的資本市場和交易運作方面具備豐富專業知識的人士,擔任獨立董事。 4.4.4.4. 利益衝突利益衝突利益衝突利益衝突 4.1 在進行市場交易時,應嚴格避免利益衝突,包括實際的利益衝突和會被人認爲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以確保交易對方獲得公平待遇。應向職員提供訓練,讓職員知道如何辨別可能引起關注的情況。應設立披露機制和定出控制措施,務求有效地消除不公平處理利益衝突的疑慮。 4.2 機構管理層應清楚界定何謂在為客戶進行的交易上構成“重大利益”。有關機構除非已向客戶作出關於該重大利益的適當披露,並已採取其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客戶獲得公平待遇外,否則不應在交易中提供意見或進行該交易。 5.5.5.5. 盡職盡職盡職盡職 5.1 機構在為客戶進行商業交易時,應勤勉盡責,緊記要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 5.2 具體上,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以下事項: (a) 根據客戶指示,及時執行客戶訂單; (b) 執行訂單時,應為客戶爭取最有利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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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涉及多個客戶,應公平地在各個客戶賬戶之間進行分配; (d) 除在合約規定的情況下,不應撤回或暫緩客戶訂單;及 (e) 在提供服務或向客戶推薦關係人士的服務時,必首先重視客戶的最佳利益。 6.6.6.6. 誠信誠信誠信誠信及及及及公平公平公平公平 6.1 機構應誠實、公平地經營業務,維護市場廉潔。嚴禁欺詐、欺騙和操縱行爲。 6.2 機構在為客戶提供意見或代表客戶行事時,應在以下方面儘量謹慎: (a) 避免向客戶作出失實説明或向客戶轉達不準確、帶有誤導成分的資料; (b) 在達成交易之前,確保客戶完全明白所獲提供的產品的性質和可能面對之風險。對於複雜交易(例如某些衍生工具)和新的金融產品來説,這尤其重要; (c) 確保擬進行的交易的性質、複雜性和風險適合有關客戶,當中應考慮到客戶的財政目標、教育背景、投資經驗和對金融事務的理解能力等。另外,也應顧及有關當局發佈的指引和規定的其他要求。 6.3 所有市場參與者均應熟悉有關法例和監管規定下的義務。例如,《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禁止代理人(通常是指僱員)在未經交易當事人(通常是僱主)批准下,進行交易業務時索取或收受利益。提供利益的人士也可能干犯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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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IV. V. V. V. 一般控制機制一般控制機制一般控制機制一般控制機制 本章講述機構應該設置一般控制機制,以確保各項常規符合廉潔、誠實的原

則。 1.1.1.1. 防止洗黑錢和制止恐怖分子籌資活動防止洗黑錢和制止恐怖分子籌資活動防止洗黑錢和制止恐怖分子籌資活動防止洗黑錢和制止恐怖分子籌資活動 1.1 機構應清楚明瞭與其香港和其他地方的業務相關,有關防止洗黑錢和制止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一切法律與法規。涉及這方面的香港法例包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 40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455 章)、《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 526 章)、《聯合國制裁條例》(第 537 章)以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 575 章)。對於香港的認可機構 1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最主要指引包括詳細講述各機構應該設立的内部控制機制和措施之《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和《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補充文件》。 1.2 機構應以妥善文件形式制定政策和程序,並設立適當的系統和控制機制,確保其人員遵守相關法例、法規和指引。此外,應盡力確保職員熟知有關措施以及他們在相關法例、法規和指引下的義務。 2.2.2.2. 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

2.1 機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 2.2 對於認可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指引要求各認可機構的行為守則應載有規定,要所有職員對可能導致發生欺詐、欺騙、盜竊、僞冒、貪污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事項保持警覺。如有職員在合理地行事時懷疑有人正在進行非法活動,應立即根據認可機構的行為守則之要求,向負責人員舉報,以便進行適當的跟進工作。2 其他屬非認可機構的金融機構或不受任何監管機構監管的會員也應同樣作出努力,提高職員的警覺性。 2.3 如接到關於交易的來電而有關電話沒有錄音設備時,接電人員應立即使用有錄音設備的電話回電,核實有關交易,並確認交易詳情。在確認標準結算指示時,也應使用有錄音設備的電話進行。 2.4 如接獲指示向交易對方以外的第三方作出付款,機構應特別謹慎查核指示的真確性。 3.3.3.3. 職務的分隔職務的分隔職務的分隔職務的分隔

1 認可機構指在香港的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2 請見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 CG-3部份“行為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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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其中一項重要的風險控制措施,是應在機構内前台(交易)和中、後台(風險計算與監察、結算與會計等)職能之間,有效地分隔職務。 3.2 應清楚地定出匯報關係和責任,避免含糊。對於採用矩陣式匯報架構運作的機構來説,這點尤其重要。各個職員的角色、責任和匯報義務應以書面説明,有效地告訴職員。應禁止前台職員對中、後台產生不當的影響。 3.3 前台和中、後台辦公室實際上也應分開。交易室應只限獲授權人員進入。如交易室内有非交易人員,管理層應判斷該等非交易人員履行的職能是否會對交易室的活動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並評估是否有需要設立防火牆。同樣,前台職員除已得到管理層的妥善授權外,不應進入後台辦公室。應設立紀律措施,處罰擅自進入者。

4.4.4.4. 為為為為私人私人私人私人賬戶進行交易賬戶進行交易賬戶進行交易賬戶進行交易 4.1 機構應定下清晰的政策和指引,規定是否允許其交易人員為自己的賬戶進行交易;如果允許,亦應規定在何種條件下允許交易(例如可以或不可以交易的金融工具種類、是否有需要先行尋求批准,以及報告要求等)。 4.2 如允許職員為自己的賬戶進行交易,管理層應制定充分的控制制度,防止發生實際的利益衝突或者會被人視爲利益衝突的情況。嚴禁内幕交易和非專業行事手法例如“老鼠倉”(即交易員在執行一客戶的大額訂單之前,先為自己進行交易,以企圖從預料發生的價格變動之中獲利)。 4.3 為自己的賬戶進行交易的職員,應明白自己有責任防止發生實際的利益衝突或者會被人視爲利益衝突的情況,因該等情況會損害機構的聲譽和客戶的利益。 4.4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指引要求各認可機構在其行為守則之中載明關於職員個人投資的規定。若職員持有某上市公司的特許資料或價格敏感資料,而且該資料尚未向有關公司股東和公衆人士公佈的,職員不得進行該公司的股份和其他相關證券之交易。職員亦不應將該資料洩露給任何第三方。 4.5 如有認可機構職員非因故意而對任何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券具有利益關係,而且同時擁有關於該公司的特許資料或價格敏感資料,應立即書面通知管理層,説明涉及的交易詳情。如有關職員不肯定某宗交易會否構成内幕交易,應在進行交易之前諮詢管理層意見。3

5.5.5.5. 通過通過通過通過「「「「關聯貨幣經紀關聯貨幣經紀關聯貨幣經紀關聯貨幣經紀」」」」進行交進行交進行交進行交易易易易 3 請見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 CG-3部份“行為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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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貨幣經紀應警覺,本身的利益與對客戶的責任之間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的實際衝突或者會被視爲利益衝突的情況。一旦存在這些衝突情況,必須向客戶披露,並提供相關資料。 5.2 如客戶要求貨幣經紀以書面方式提供與貨幣經紀有重要聯繫的交易當事人的名單,為維護獨立性,貨幣經紀應給予積極回應。 5.3 貨幣經紀應確保在進行涉及與其有重要聯繫的交易當事人的交易時,該交易乃以公平交易方式進行。在委託人方面,應進行定期的審計和合規檢查,以免使用不獲認可的貨幣經紀和不適當地集中使用少數貨幣經紀。

6.6.6.6. 投訴程序投訴程序投訴程序投訴程序 6.1 機構的管理層應確保一旦接獲關於交易活動的投訴,將及時、客觀地展開調查。有關投訴及調查應妥善地加以文件記錄。認可機構也應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投訴處理程序指引。 4 6.2 如機構有理由相信有訂約方違反了本守則的精神及/或明文規定,應先行嘗試與其解決。 6.3 如雙方未能達成解決方法,投訴人可將投訴或爭議提交財資市場公會。在處理爭議時,本公會的市場準則委員會將根據本公會《解決場外金融工具爭議的規則》(“財資市場公會解決爭議規則”)作出決定。該規則適用於已為本守則所涵蓋的金融工具(見第 II章第 2節)。 6.4 若有關於違反本公會規則,或關於本公會個人會員的行爲或作爲的投訴(即紀律性投訴),本公會的紀律小組所組成的調查組將會在考慮到本公會的規則、本守則、公平交易與平等待遇原則的前提下,對已知的事實和情況套用常識和作出專業判斷,以此方法展開查詢和調查。調查組會向本公會會員事務委員會匯報調查結果,建議採取公平、適當的行動。如果會員事務委員會認爲對某會員作出的紀律投訴證實有充分理據,並且沒有合理疑點,委員會有權決定對有關會員採取紀律行動,包括譴責以及暫停或終止會籍。 7.7.7.7. 不間斷的假期不間斷的假期不間斷的假期不間斷的假期 7.1 機構應制定並嚴格執行不間斷的假期政策。 7.2 正在放不間斷的假期的交易員應嚴禁進行交易、不得進入交易室,也不應有任何遙距接入交易系統的權利。在放不間斷的假期期間,除特殊情況,以及獲得機構授權人士正式批准外,他們應避免與客戶和同事進行或維持業務聯繋。

4 請見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 IC-4部份“投訴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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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 娛樂款待和饋贈禮物娛樂款待和饋贈禮物娛樂款待和饋贈禮物娛樂款待和饋贈禮物 8.1 機構管理層應在顧及法律和監管規定以及對機構造成的聲譽風險之情況下,制定、執行關於接受、給予娛樂款待和饋贈禮物的政策。 8.2 該政策應至少涵蓋以下方面: (a) 認定為不適當或過度的饋贈禮物和娛樂款待之種類。特別嚴禁給予或接受現金或可以隨時轉換爲現金的禮物。應盡力避免給予或接受被認爲奢侈的餐飲和娛樂款待; (b) 禁止給予收受一方的管理層和監管機構覺得是不適當利誘的娛樂款待和禮物。同樣,也應避免作出被認爲非正常業務過程的饋贈或邀請。例如,邀請客戶出席娛樂場合而作東的機構不會有代表出席該場合的話,該邀請便屬不適當; (c) 處理收到的禮物和娛樂款待的方法,特別是被認定為過分,但是拒絕接受的話便屬不禮貌的禮物和娛樂款待; (d) 將允許職員保留的禮物、娛樂款待和其他個人利益記錄在案的系統。該等記錄應由獨立於前台和業務單位的控制人員定期檢視。 8.3 管理層應不時提醒職員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該條規定了關於在某些情況下接受或給予利益的刑事罰則。 8.4 各認可機構亦應熟悉《銀行業條例》第 124 條的規定,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當中行為守則部份所載防止賄賂和貪污的規定。

9.9.9.9. 賭博賭博賭博賭博 9.1 管理層應制定政策,禁止在工作場所進行賭博活動,因此舉會損害機構的廉潔性。

10.10.10.10. 個人債務個人債務個人債務個人債務 10.1 管理層應勸勉職員不宜招致過高債務及/或進行與其財力不相符的高風險投資活動。 10.2 除已事先獲得管理層批准外,職員及其近親不應按優惠基礎或者非按公平條款向第三方借款或獲得信用。 11.11.11.11. 濫用物質濫用物質濫用物質濫用物質((((包包包包括括括括毒品和酒精飲品毒品和酒精飲品毒品和酒精飲品毒品和酒精飲品)))) 11.1 機構應提高職員對使用濫用物質的徵狀和影響之認識,並應對在工作場所有人使用濫用物質的情況保持警覺。使用濫用物質不單會損害有關人員的工作能力,還會在工作場所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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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2.12. 職員就密碼管控的責任職員就密碼管控的責任職員就密碼管控的責任職員就密碼管控的責任 12.1 機構應制定關於密碼管控的政策和程序,並確保職員充分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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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V.V. 交易原則交易原則交易原則交易原則 本章列出交易業務的一些重要原則。若能清楚理解各方應盡的責任,不但有

利於暢順地進行交易,還有助減少分歧和爭議。 1. 交易活動的授權交易活動的授權交易活動的授權交易活動的授權和責任和責任和責任和責任

1.1 機構應制定妥善的政策和程序,規定從事交易的職員(包括交易員和支援人員)的職務和授權。 1.2 為清晰獲聘任的交易員之角色和職責,管理層應以書面作出授權。此外,應提供足夠訓練,確保職員對自己的角色和職責有充分認知。 1.3 授權書應至少涵蓋以下各方面: (a) 交易員可從事的交易、工具和市場種類; (b) 交易員可以進入的交易平台; (c) 止蝕限額、交易對方限額、未平倉限額和錯配限額等; (d) 確認、結算和報告程序;及 (e) 與貨幣經紀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關係。 機構可參照其内部指引擬定授權書。 1.4 管理層宜將其授權交易員名單通報交易對方,且在已有修改時提供最新版本名單,作爲最佳常規。(特此澄清,即使已提供該資料,機構仍不會獲得免除確保其交易人員具備交易的妥善授權之責任。)

2.2.2.2. 交易報價交易報價交易報價交易報價 2.1 每一市場參與者均有必要清楚説明其報價是可供交易的還是只屬參考性的。除另有説明外,貨幣經紀的報價應視爲可銷售產品數量的確實價格。 2.2 市場參與者不應給予無意承諾的報價。如市場參與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其他參與者正在作出某些行爲,企圖損害市場的誠信,例如給予使人立即退出的報價,從而誤導市場,應立即將事件報告高級管理層。 2.3 給予確實報價的交易員應承諾按該價格進行可銷售產品的交易,不論該報價是直接向交易對方作出,還是通過傳統貨幣經紀或電子交易系統作出。此規則的唯一例外情況,是交易對方的名稱不能接受(例如因爲交易對方的信用額已經用盡),而在該情況下,要拒絕有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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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雖然交易當事人可以在不接受某一名稱的情況下拒絕交易,但當披露該交易對方的名稱時,交易當事人不應修改價格。 2.5 雖然在迅速變動的市場之中,通常會假設報出的價格只在很短時間之内維持有效,但交易員有責任確保通過傳統貨幣經紀報出而已過時的報價應予以取消。 2.6 在迅速變動或流動性低的市場,交易員應清楚地將關於報價時限的指示告知貨幣經紀。在貨幣經紀方面,宜不時向交易員核實其報價是否仍然有效。但是,如交易員已經清楚地表明 “你的風險”(your risk)而有關報價在一定時間過去後才被成功配對,交易員有權通知市場參與者該舊報價已經無效。如果市場參與者需要比正常較多的時間考慮建議,則該市場參與者應說“我的風險”(my risk)。在此情況下,市場莊家給予的舊報價只成爲參考價格。市場參與者應該問 “現價如何”(how now)來向交易員取得另一報價。 2.7 交易員應承諾兌現其通過貨幣經紀作出的確實的買入和賣出報價(只要交易對方的信用額度充足),直至該報價已完成交易、失效、被一較佳的買入或賣出報價取代、或該貨幣經紀已與另一交易對方按照不同的價格達成交易爲止。

3.3.3.3. 交易規模交易規模交易規模交易規模 3.1 交易員應清楚説明其準備進行交易的規模。為避免誤解,應避免使用例如“你的數額”(your amount)、“你的全部數額”(all yours)、“我的全部數額”(all mine) 等籠統的用語。 3.2 交易員在不熟悉的市場進行交易時,宜就可銷售產品數量的標準向其貨幣經紀或其他市場參與者請教。如交易的規模小於可銷售數量,應清楚説明,讓準交易對方知道。

4.4.4.4. 交易用語交易用語交易用語交易用語 4.1 市場參與者應用十分明確的交易用語。尤其應清楚説明是代表交易的哪一方: (a) 在外匯現貨交易和不交收遠期交易上 – 是買入還是賣出; (b) 在外匯遠期交易上 – 是買入/賣出還是賣出/買入; (c) 在貨幣市場交易上 – 是借入還是貸出; (d) 在遠期利率協議和利率掉期交易上 – 是支付還是收取定息。 4.2 第 VIII章第 4節將講述在進行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時應説明的一些事項。 4.3 在適用情況下,市場參與者宜訂立國際承認的主協議,特別是在進行貨幣和利率期權等衍生工具產品的交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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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如就協議中的用語有任何疑問,應立即與交易對方澄清。

5.5.5.5. 按按按按非市場非市場非市場非市場價價價價格格格格進行的交進行的交進行的交進行的交易易易易 5.1 非市場價格的使用,應視爲特殊做法而非正常做法。尤其是除了為配合客戶的真正業務需要之目的外,禁止使用非市場價格來延長或續展將到期的遠期合約。應制定書面政策和程序,管制此等交易活動和使管理層對此等交易活動的發生保持警覺。 5.2 如果確有需要使用非市場價格,也應制定嚴格的管制措施。機構應遵守内部程序,向管理層徵求關於使用非市場價格的適當批准。有關決議也必須及時報告,並加上監察審查記錄。 5.3 按非市場價格訂立合約的情況下,若有未變現虧損,應記賬為給予客戶的信用,並受制於機構的信用風險控制政策。 5.4 在報價中使用 “大碼”(big figure),尤其在市場變化迅速的時候,是良好的做法。在未使用“大碼”(big figure) 而又發生關於報價的爭議的情況下,如一交易方明顯是誤會了“大碼”(big figure) 或者有關報價明顯地與市場價有遠距離,則另一交易方強求該交易方沿用錯誤協定的價格是不專業的做法。 5.5 一旦市場十分波動,以致即使是“大碼”(big figure) 也大幅上落的話,若不能肯定哪一數字是準確的,應採用成功配對的報價。

6.6.6.6. 交割交割交割交割日日日日期期期期和和和和定價定價定價定價日日日日期期期期 6.1 強烈建議市場參與者遵守各有關市場關於交割日期的傳統做法。但是,如確實認爲有必要採用不同於標準做法的交割日期,必須在作出或要求報價時清楚説明;否則,交易對方有權沿用標準的市場做法。 6.2 為避免誤解,市場參與者宜在報價之中指出交易的準確交割日期/定價日期(如情況適用)。為避免因採用不同的日期表述方式引起混淆,建議月份採用完整拼寫。

7.7.7.7. 交易授權交易授權交易授權交易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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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機構管理層可以決定是否有需要採用交易授權之方式,如果採用的話,授權的範圍應該如何界定。雖然交易授權可能有助澄清某些情況下交易對方關係之性質,但不是所有關係都需要交易授權的(例如核心交易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7.2 如雙方均認爲設立交易授權的方式較可取,雙方可在授權之中涵蓋以下事項: (a) 關係的性質 – 互相公平的性質、顧問性質還是其他種類的關係; (b) 確認和結算的程序;及 (c) 其他控制程序。 7.3 授權書的控制程序規定應該不將核對、監督交易的正確性的責任加諸另一交易方。機構仍然有責任確保本身的交易人員有進行交易的適當授權。 7.4 制定交易授權書後,應定期進行檢討。如對現有的授權書條款作出任何修訂,交易對方應立即通知核心交易當事人。

8.8.8.8. 電話錄音電話錄音電話錄音電話錄音

8.1 建議機構採用錄音設備記錄電話對話,以便交易方之間出現分歧和爭議時,可以幫助調查和解決。應限制在交易室内使用繞過錄音系統的流動電話(另見下文第10節)。 8.2 管理層應確保在製作、留存錄音時遵守相關法例的規定。在對話錄音之前,應預先告知交易對方和客戶。 8.3 應制定程序,確保適當地處理錄音,以保證錄音的安全、完整和保密。保留期應根據交易性質決定。如屬利率掉期換合約和遠期利率協議等較長期金融工具,分歧有可能在第一輪資金流動之後才出現。因此,宜將此等交易的記錄保存足夠長的時間。一般而言,各種交易的錄音應保留至少兩個月。

9.9.9.9. 收市後收市後收市後收市後或交或交或交或交易室易室易室易室以外的交易以外的交易以外的交易以外的交易 9.1 收市後或交易室以外的交易可能會引致額外的營運風險,因此應加以密切監察和控制。 9.2 此等交易活動只能由獲得管理層妥善批准和授權的職員進行。管理層應指明允許進行的交易種類以及設定的限額。無論如何,此等收市後或交易室以外的交易,不得用作規避對職員的交易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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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對於此等交易,應定出清晰的報告和記錄指引。當中應特別包括規定承諾進行交易室以外的交易之交易員應立即向辦公室匯報,以便記錄交易時間和其他有關詳情。 9.4 為便利進行收市頭寸的監察和估值,建議每一機構設定收市時間。 9.5 在正常交易時間以外執行的交易價格,一般不包括在公認市場消息來源公佈的正式交易價格範圍之内。

10.10.10.10. 使用流動電話執行交易業務使用流動電話執行交易業務使用流動電話執行交易業務使用流動電話執行交易業務 10.1 在交易室執行的交易應加上時間記錄;如屬通過電話進行的交易,亦應加以錄音。應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和不支援檢索交易室相關交易記錄的類似設備。 10.2 如在特別情況下允許使用以上設備,管理層應制定書面政策,説明管理層可能會批准使用該等設備的情況。

11.11.11.11. 止止止止蝕蝕蝕蝕交交交交易指易指易指易指示示示示 11.1 在發出和接受止蝕交易指示之前,有關交易方應清楚理解其條款,而該等條款亦應明確説明和製成文件形式。該等條款可包括以下内容: (a) 該交易指示的有效期; (b) 觸發該交易指示的情況; (c) 是否有擱置執行該交易指示的酌情權,以及允許行使該酌情權的情況;及 (d) 在發生執行價格偏離的情況下,交易對方接受交易指示的責任。 11.2 接受止蝕交易指示的機構應完全理解其責任和義務,並應在達到觸發水平時立即執行止蝕交易指示。但是,除非交易方之間已預先達成協議,否則可能由於市況迅速轉變,不能保證可按預定的價格執行止蝕交易指示。 11.3 交易各方之間應保持密切通訊,特別是在市場劇烈波動或者有不尋常波動的時候應互相密切通訊。 11.4 機構如通過電子平台發出止蝕交易指示,而該電子平台會自動觸發該交易指示的,應高度小心行事,並應完全認識可能發生的影響。 11.5 一旦發生關於是否已經達到觸發水平的爭議,應使用交易員們公認的市場交易價格幅度作爲參考。只依靠單一個消息來源是不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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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2.12. 貨幣經紀的核准使用貨幣經紀的核准使用貨幣經紀的核准使用貨幣經紀的核准使用 12.1 機構應使用書面方式制定關於委任貨幣經紀的核准使用政策(並且應包括其信用評估標準)。除應考慮有關經紀行的資本充足度和聲譽之外,管理層還應考慮第IV章第 1節列明的防止洗黑錢和打擊恐怖活動融資之有關要求。 12.2 交易員不應使用未經管理層核准的經紀行。

13.13.13.13. 貨幣經紀的角色貨幣經紀的角色貨幣經紀的角色貨幣經紀的角色 13.1 貨幣經紀乃作爲交易的中介人,按照雙方可以接受的條款配對交易方,傳遞交易方名稱,從而協助達成交易。嚴禁貨幣經紀以交易的當事人身份行事。貨幣經紀亦不得以任何基金管理身份行事。 13.2 貨幣經紀應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並在每一項交易之中遵照客戶指示行事。 13.3 貨幣經紀應小心謹慎地給予交易當事人意見或傳遞信息,並不應洩漏關於個別客戶的活動的機密或敏感資料。貨幣經紀不應給予他們沒有資格給予、或者在他們的責任範圍以外的意見(例如關於評估交易對方的信用的意見)。

14.14.14.14. 貨幣經紀貨幣經紀貨幣經紀貨幣經紀對客戶名稱的對客戶名稱的對客戶名稱的對客戶名稱的披露披露披露披露 14.1 貨幣經紀只應在客戶認真地準備按報價進行交易時,才披露客戶的名稱。每次應只披露一個名稱。只有在第一個名稱被拒絕後,才應提出第二個名稱。 14.2 交易當事人宜儘可能及早向貨幣經紀表明其不可接受的交易對方種類或具體名稱。交易當事人可説明不願與某些交易對方交易的金融工具種類或到期時間。 14.3 交易當事人亦可表明不同的交易對方種類的價格差異。 14.4 如貨幣經紀正在代表的客戶乃一不受監管實體(例如公司客戶),應披露此情況。交易當事人可要求在作出確實報價之前,披露具體名稱。此外,也可以因爲信用或其他的考慮而需要檢查文件。 14.5 貸款人和借款人均有權拒絕交易對方名稱。如發生此情況,建議及時通知貨幣經紀該拒絕決定。如果拒絕某貸款人,應提供借款機構高級管理層成員的確認。 14.6 若借款人或貸款人的名稱被拒絕,並因此令人懷疑按照貨幣經紀報出的價格是否有交易對方時,貨幣經紀應尋求客戶的合作,披露客戶的名稱。若客戶不同意(雖然這不大可能發生),貨幣經紀或有意交易的一方可尋求財資市場公會的市場準則委員會協助確定報價的真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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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15.15. 通過貨幣經紀安排的交易通過貨幣經紀安排的交易通過貨幣經紀安排的交易通過貨幣經紀安排的交易

15.1 在向超過一個貨幣經紀作出報價的情況下,交易員應與各有關貨幣經紀協定一旦同時成功配對報價時與每一貨幣經紀進行交易的最低交易額。 15.2 如一報價同時被超過一方成功配對,貨幣經紀應將數額平分予各方,以確保公平。 15.3 若交易員成功配對報價的有關數額超過市場最低數額,而即使貨幣經紀能夠承擔整筆數額的話,交易員應接受分拆數額,而不應堅持與單一個交易對方執行整筆數額的交易。 15.4 如交易員正在嘗試給予交易對方要求的超過正常市場數額的整筆數額,交易員應向貨幣經紀表明可以做到的最低數額。貨幣經紀不必就報價的其餘部份負責。在迅速變動的市場,交易對方可決定不等候,並以其他來源滿足餘下部份。 15.5 若由於信用的原因,通過貨幣經紀安排的交易要全部或部份被拒絕的話,貨幣經紀應根據與客戶達成的一致意見,盡力安排調換名稱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應准許貨幣經紀就一合理時間,或就整筆數額或就原來報價的餘下部份報出 “單一報價”。 15.6 已經妥善履行職務的貨幣經紀不必因爲信用原因未能執行交易而負上責任。 15.7 如果在交易完成之後,貸款人發覺給予借款人的信用額超越限額,貸款機構的高級管理層應立即通知貨幣經紀和借款人,貸款人和貨幣經紀應盡力尋找另一貸款人接手交易,而原來的貸款人應承擔此項替代所引起的費用。只要能夠找到可以接受的替代貸款人,則借款人不應堅持採用原來的貸款人。一旦不能找到替代貸款人,原來的貸款人必須實現交易。 15.8 如交易當事人為確定交易對方的名稱而通過貨幣經紀達成最低數額的交易,以便藉此達到進行直接交易等目的,這是不道德的。

16.16.16.16. 佣金和經紀費佣金和經紀費佣金和經紀費佣金和經紀費 16.1 貨幣經紀應就經紀費和其列示方式與交易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經紀費的談判由機構高級管理層負責進行。 16.2 貨幣經紀報出的交易價格是不包括經紀費的,這是常見的做法。但是,在一些衍生工具市場,在涉及的各方明確同意的前提下,貨幣經紀可以報出仍然包含佣金和經紀費在内的價格。若尚未分列有關佣金和經紀費,貨幣經紀或交易當事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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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告知客戶,並保存記錄,顯示如何將價格分拆為給予交易對方的付款和先期佣金。涉及的各方之間應該清楚理解,這項分拆方式將於交易執行之前決定。 16.3 經紀費通常應不遲於翌月月末支付。交易當事人有義務依時支付該等費用。 16.4 貨幣經紀提交的發票應以交易貨幣表示。在適當情況下,也將於發票内列示已經折算為與客戶協定的另一貨幣的經紀費金額。

17.17.17.17. 電子經紀電子經紀電子經紀電子經紀 17.1 管理層應注意在使用電子經紀平台時帶來的營運風險,例如發生非市場價格交易的可能性。管理層應責成交易職員熟知該等風險,並應制定充分控制措施,只限獲得授權的職員進入上述平台。 17.2 交易員在輸入報價時,特別是在置於電子平台上的價格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需再度確認價格的情況下,應非常小心。 17.3 對於大部份產品(特別是衍生工具產品),建議在貨幣經紀和交易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允許在系統上放置參考性價格,然後在成交之前,應再度確認價格。 17.4 應該制定有關報價的時效的指引。在價格迅速轉變的市場,應頻繁地進行再度確認。如非市場價格獲得成功配對但未經再度確認,市場參與者沒有義務向交易對方兌現承諾。

18.18.18.18. 市場中斷市場中斷市場中斷市場中斷////不可預見的銀行假期不可預見的銀行假期不可預見的銀行假期不可預見的銀行假期 18.1 一旦發生不可預見事件,中斷市場活動,損害正常交易和結算,市場參與者有必要依循高水平的專業和道德標準。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談判應有誠意地進行,並由具備妥善授權的人員作出決定。不應只選擇性地完成尚未完成的交易。 18.2 在可行情況下,市場參與者應與交易對方、貨幣經紀、結算和付款代理人、客戶和監管機構(包括但不只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保持密切聯繫。可能的話,在市場中斷時進行的通訊應加以錄音,或及時以書面載列。 18.3 市場參與者應儘量與監管機構合作,並應對香港金融管理局和其他相關機構頒佈關於處理市場中斷情況的(並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新政策和指引保持觸覺,加以遵循。市場參與者亦宜積極參加相關行業協會為制定處理市場中斷事故的良好常規方法而進行的討論。 18.4 雖然監管機構可以就如何有序地解決受影響交易提出建議,但各合約方仍有主要責任進行雙邊談判,根據合約條款尋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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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市場參與者宜盡可能在合約之中加入應變措施,以處理特殊事件。當中可包括例如在不能獲得特定參考匯率或利率時決定有關匯率或利率的依傍機制(或會涉及委任計算代理人)。在發生市場中斷時為交易進行結算,宜以合約早已載明的條款(可以是一份主文件)作爲依據。 18.6 對於外匯交易,如其中一種貨幣的結算受到市場中斷事件影響,合約方應盡可能在受影響的貨幣結算的交割日期之前,就交易的處理方法達成一致意見。若單方面暫停結算可能引起信用甚至系統性風險,應避免如此處理。 18.7 若港元的結算被中斷,市場參與者應按照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指示處理。 18.8 對於因颱風或暴雨引起的中斷,市場參與者應按照香港銀行公會在其網站(http://www.hkab.org.hk/index.jsp) 上公佈的颱風及暴雨指引行事。 18.9 如在不能預見的情況下宣佈銀行假期,以致無法按預定日子為交易進行結算,除非合約雙方之間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另行作出安排外,建議將合約延長至下一個營業日。除雙方已在合約之中協議採用其他安排外,不必因該非故意延長合約事件而調整價格。 18.10 除各合約方之間明確達成協議外,不建議在外匯交易之中分拆交割日期。

19.19.19.19. 應變計劃應變計劃應變計劃應變計劃 19.1 機構應制定應變計劃,確保在發生市場中斷事件或危機時,保持前台、中/後台的業務順利銜接。只要做好準備,能提高機構抵禦惡劣天氣的影響,幫助減低對市場造成的進一步干擾。 19.2 在制定應變計劃後,應定期加以檢討。另應不時組織演習,使管理層和職員熟習突發情況下的安排。

20.20.20.20. 互聯網和互聯網和互聯網和互聯網和電子平台電子平台電子平台電子平台交易交易交易交易 20.1 機構應清楚了解互聯網和電子平台交易涉及的可能風險,並制定有效控制措施管理該等風險。

20.2 通過互聯網提供交易方法的機構應確保系統的安全。若發覺系統安全受到威脅或危害,應立即通知交易對方和客戶。 20.3 在為防止電子平台可能發生中斷而制定有關計劃時,該平台的擁有人和使用者之間應達成書面協議,列出在發生中斷事故時實施的程序和風險的分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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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對於依賴外部支援以操作和維護資訊科技系統及/或電子交易平台的機構,應定期進行盡職調查,評估外部服務提供者的財政穩健度以及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環境下維持足夠的保安水平的技術能力。認可機構在管理科技的外判時,應考慮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指引和通告所指明的控制措施。

21.21.21.21. 錯誤交易和爭議錯誤交易和爭議錯誤交易和爭議錯誤交易和爭議 21.1 依據本守則行事,有助減少誤會和爭議。一旦發生分歧或爭議,有關各方宜儘早達成解決方法。具備適當決定授權的人員應在早期開始即加入尋求解決工作。 21.2 若由於數額、貨幣、交割日期或其他交易細節的差異,導致未能平倉或不匹配頭寸的,建議其中一方應立即採取行動,對沖有關頭寸,以避免進一步損失。但是,不應將此解釋為該方承認對此情況負有責任。各方之間宜密切聯繫,並保存妥善之文件記錄。 21.3 若錯誤付款,相關各方應盡力迅速、妥善地解決問題。錯誤收款的一方不得嘗試保留款項以求獲利。 21.4 若貨幣經紀作出確實、無條件的報價,但無法在提出進行交易時落實報價,交易員有權要求貨幣經紀落實報價。貨幣經紀應將所報出價格與執行的價格之間的差額賠償予交易員。交易員堅持按原來報出的價格與特定名稱進行交易是不可行的(另見第 VII 章第 6節)。上述差額應以支票支付,或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抵消經紀費。不建議採用積分系統進行結算,因爲在沒有清楚的審查綫索的情況下,難以進行跟蹤。爲了控制風險,經紀行應保存這種情況的記錄。 21.5 如有關各方未能成功解決爭議,可將爭議提交財資市場公會,由公會提供第 IV章第 6.3節所述的解決爭議服務。

22.22.22.22. 虛假訊息虛假訊息虛假訊息虛假訊息和和和和謠言謠言謠言謠言 22.1 市場參與者在評估所收到的資料是否準確和是否能夠證實時,應小心作出判斷。市場參與者不應傳播誤導的訊息或沒有根據的市場謠言,因此舉可能干擾市場秩序或對無辜者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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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VI.VI. 風險管理原則風險管理原則風險管理原則風險管理原則 有效的風險管理,始於對各種不同風險的辨識和了解。風險管理工作涉及設

立風險限額、監察機制,以及採納減低風險及其他審慎行事措施。 1.1.1.1. 風險管理架構風險管理架構風險管理架構風險管理架構 1.1 謹慎的風險管理工作,可幫助保護機構免於承受過度的虧損風險、提高抵禦震蕩的能力。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應該包括但不只限於以下組成部份: (a) 在整個機構範圍内進行全面的風險辨識、計量、合併計算、監督之政策,並妥善地將該政策寫成文件; (b) 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實施有效監督; (c) 由管理層執行妥善的風險承受控制機制,以及謹慎地定出風險承受限額; (d) 將風險管理政策和控制機制清楚地通報機構内部,以提升人員認識和確保有關規定獲得遵守; (e) 要有強力的資訊系統、充足的人力資源,以便有效地進行監督和及時匯報; (f) 將風險管理職能從風險承受和運作性部門分隔開來; (g) 對不同的風險管理職能,清楚地委以責任和授予權力;及 (h) 對於新的產品、服務和程序,實施嚴格、謹慎的風險評估和審批。 1.2 全面的風險管理政策的其他重要元素,還包括例如與有效的風險管理、健全的會計政策和常規(包括謹慎、一貫的估值方法和程序)相關一致,並起用適當的報酬制度。會計政策和標準應該一致地適用於所有金融產品。建議定期對風險控制措施進行獨立的檢討。 2.2.2.2. 風險種類風險種類風險種類風險種類 2.1 市場參與者應意識到財資市場交易存在的各種風險,包括但不只限於以下各種: (a) 策略風險 – 指由於機構經營所在環境的變化、不利的策略性決定、對於各種決定的執行欠妥、以及對行業、經濟或技術變化應變不足,因而在目前或未來對機構的利潤、資本、聲譽或地位造成影響的風險。 (b) 市場風險 – 由於市場價格例如匯率、利率、期權價等出現不利變動,因而可能引起的虧損。 (c) 利率風險 – 指由於利率的不利變動對機構財政狀況造成的風險。 (d) 信用風險 – 交易對方有可能在交易的現金流最終結算之前違約。即使交易對方沒有違約,若其被認定的信用風險增高,仍可能導致包含的信用違約價差大幅增高,因而導致出現按市價計算的大額賬面虧損。5

5 一些市場參與者會將按市價計算的可能賬面虧損視爲“市場風險”,而非“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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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結算風險 – 指在機構於結算日期(通過墊付款項或證券)履行合約義務之後,交易對方卻不履行義務,因此造成的損失風險。 (f) 流動性風險 – 指機構可能無法在債務到期時履行債務的風險。其原因可能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即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者發生市場中斷事件,以致機構無法在不大幅降低市價的情況下輕易地退出或抵消特定的面對風險。另一原因亦可以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即機構無法在不影響其日常運作或財政狀況的情況下,有效地滿足其預期的和非預期的現有和未來現金流及擔保品需要。 (g) 經營風險 – 指由於内部程序、系統和控制措施不充分或者失效,或因職員出錯、管理層失誤或者外部事件,導致直接、間接地發生損失的風險。 (h) 法律風險 – 指財資市場交易的法律和監管方面的風險。合約不能強制執行、發生訴訟、被判不利判決等,都可能對機構的營運、財政狀況及/或聲譽造成負面影響。 (i) 聲譽風險 – 若出現關於機構產品或業務手法的負面宣傳,不論資料是否真確,都可能對機構的客戶基礎和收益帶來不利影響,或者導致費用高昂的訴訟。 (j) 系統性風險 – 一個市場參與者無法履行其義務,有可能會引起其他市場參與者的連串無法履行義務事件,致使整個市場運作崩潰。 2.2 除應注意以上特定風險外,市場參與者還應對欺詐和其他一般商業風險保持警覺。應制定充分的控制措施,確保交易的會計工作妥善進行。

3.3.3.3. 風險計量風險計量風險計量風險計量方法方法方法方法 3.1 關於市場風險,市場參與者一般採用以下一種或同時採用多種方法計量風險: (a) 名義性計量法 – 這計量方法採用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名義價值來評估風險面對度。 (b) 因素敏感性計量法 – 這個方法估算一種金融工具或資產組合對於會影響其價值的各種因素(例如利率、匯率和市場波幅)所出現變化的敏感度。 (c) 期權性計量法 – 這個方法估算一種期權的價值對於其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變動或波動性的敏感度。Delta、vega、theta、rho 分別計量基礎金融工具在價格、波幅、距離到期時間、利率方面發生一單位的變化時,估計會引致的期權價格變化。Gamma 則計量 delta 對於基礎金融工具價格發生的一單位變化的敏感度。 (d) 壓力測試 – 這方法嘗試確定在特殊情況下頭寸或資產組合的可能價值、資本充足度和流動性部位。要使測試結果可靠,採用的假設應盡可能反映市況的變化。壓力測試應在全公司範圍内進行,突出不同業務單位面對的而且可能同時打擊機構的共同風險。 (e) 情境模擬 – 評估在不同市況及/或風險因素之下金融工具或資產組合的可能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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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交易對方信用風險有兩個組成部份,其中一個是結算前風險(即交易對方在合約有效期間違約的風險)及結算風險(見上文第 2.1(e) 節)6。 3.3 結算前風險通常以按市價計算的正數賬面值(即重置成本)加估計潛在風險之和計量。估計潛在風險指合約有效期間由於市場情況變化引致的重置成本可能發生變化的風險。這基本上是一個距離到期時間、以及合約的相關價格、利率和指數的預期波幅之函數。對潛在風險作出估計,可能需要使用一些内部模型。 3.4 鑒於各種不同風險種類(例如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之間的可能關連和互動,機構宜在考慮到這些風險之間的相關性的同時,採納一綜合性方法來確定和計量風險。 3.5 機構應不時檢討其風險評估方法,從而確保其方法的複雜性符合機構承受的風險類型、性質和水平,也與該等因素的變化相一致。同樣,採用的風險評估假設應定期檢討。 3.6 市場參與者也應認識到,各項假設的有效性可能會在市況十分波動時急速改變。實際風險有可能高於計量出的風險。 4.4.4.4. 風險管理風險管理風險管理風險管理限限限限制制制制 4.1 風險控制的一個重要部份,是定出已確定的各種風險的風險承受限額。下表列出該等限額的一些例子: 限額種類 目的 (a) 關於市場風險 7 風險值 (VaR) 限額 對風險值(VaR)定出限額。VaR 是使用統計模型評估在不同情境下,按照某一置信水平可能發生之虧損的方法。 止蝕限額 定出止蝕限額,以避免累計的未實現虧損在特定時間之内(例如一天、一個星期、一個月等)超過特定水平。 未平倉限額(總計/淨計) 定出總計限額,可以限制好倉或淡倉的總額;淨計限額則計入可以合法地強制進行的某些頭寸之間的抵消。 到期日相隔限額 為每一到期時段(例如 3 個月、6 個月、9 個月或一年

6 對於一些交易風險種類,例如涉及本金折算的外匯交易結算,有可能發生當機構已履行其中一種貨幣的付款義務,但其交易對方卻在交付另一種貨幣之前出現違約,從而導致本金損失的情況。在該等情況下,應相應確認和管理結算風險。

7 包括信用產品的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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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種類 目的 等)定出到期日相隔限額,從而避免到期日集中於某些到期時段以致一旦收益率曲綫出現非平行移動時,可能引起虧損。 流動性限額 定出流動性限制,以便在市況不利期間,市場活動下挫,損害機構為其頭寸進行對沖、融資或抵消的能力時,可以限制未平倉風險。 期權限額 期權限額的設計,是要控制期權的風險。有關限額包括delta、gamma、vega、theta 和 rho 限額(見以上 3.1 (c) 節)。通常會採用一組矩陣型的限額,以便在不同情境下,進一步規限合計淨現值的可能波動幅度。 其他限額 可以定出其他一些限額,來限制一些基差風險,例如貨幣掉期基準和掉期差價基準等。壓力測試限制可以用來限制在市況波動時可能發生的跳躍風險。 (b) 關於交易對方信用風險 交易對方合計限額 定出交易對方合計限額,來對某一個交易對方的總信用風險作出限制。該交易對方在一切業務種類上的信用風險合計出總額,但允許可以合法地強制進行的淨計和擔保品安排。 4.2 應以書面文件形式,妥善定出批准程序,設定風險限額。當中應設置有效的警覺系統,使管理層警覺到有關限額已經達到。應清楚地訂明應採取的行動,包括批准超越限額的授權和程序等。另外,應說明有人蓄意、再三地違反限額規定時或會採取的紀律行動。一旦發生有人蓄意、再三地違反限額規定之情況,管理層應根據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展開調查並採取紀律行動。 4.3 機構董事會應在考慮到風險限額和資本利用之間的關係的同時,對機構能夠承受的風險程度作出策略性決定。董事會在履行這方面的職能時,應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適用於認可機構)以及其他監管機構頒佈的相關規例和指引。8 5.5.5.5. 減低風險減低風險減低風險減低風險 5.1 機構應採用適當的信用風險減低措施或者加強信用措施,來控制其交易對方風險。主要的常用信用風險減低措施包括採用淨計、擔保品、保證金安排等。

8 例如見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 IC-1 部份“風險管理的一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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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應以書面制定關於使用信用風險減低措施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管理層亦應確保設有健全制度管理此等活動。當中包括但不只限於定期重新為擔保品和其他減低風險工具估值。認可機構應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頒佈的信用風險管理要求。9 不受任何監管機構監督的非屬認可機構的金融機構和成員宜採用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督性指引作爲參考,制定本身的信用風險減低政策。 6.6.6.6. 風險監察和報告風險監察和報告風險監察和報告風險監察和報告 6.1 有效的風險監察要求以下常規措施: (a) 交易室和後台辦公室實際上和功能上都要互相分隔開來,包括分隔匯報關係; (b) 以妥善的文件形式制定操作守則,確保以下事項:

i) 妥善的成交記錄– 妥善地記錄所有交易,以便能夠及時、準確地匯總風險部位,加以監察; ii) 及時地為差異對賬 – 前台系統、風險管理系統、信用系統、後台系統和會計系統等之間的差異,應及時辨識出來,加以跟進; iii) 及時改正超出限額的情況; (c) 有效、高效的匯報機制,當中要能夠説明應向高級管理層作出特別報告的情況; (d) 為風險管理和會計目的,獨立核對價格和收益曲綫; (e) 在考慮到機構的風險預算的同時,對收益出奇地偏離預期水平的情況作出檢討; (f) 由内部審計師定期檢討各種常規和程序,並在適當時由獨立專家定期檢討;及 (g) 整理足夠的資料,以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定期評估風險承受程度。10

7.7.7.7. 新的產品新的產品新的產品新的產品、、、、服務和程序服務和程序服務和程序服務和程序 7.1 應為引入新的產品、服務和程序,制定妥善的批准流程。機構内的相關部門例如法律、合規、會計、獨立風險管理(關於每一種類的風險)、營運、系統和内部審計等,應參與新產品批准程序,以確保準備推出的新產品的所有風險均妥善地辨識出來和予以應對。批准或拒絕新產品建議的評估和理由,應妥善地以文件記錄。以上部門如果同意新產品的推出,或者已對新產品的推出作好準備,可簽署確認。產品推出後,應進行檢討;檢討結果應通報參與新產品批准程序的所有部門。11

9 見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 CR-G-1部份 “信貸風險管理的一般原則” 和 CR-G-13 部份“對手方信用風險管理” 。

10

在預備該等資料時,可參考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 IC-1 部份“風險管理的一般措施”第2.2.4節。 11

見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 IC-1部份“風險管理的一般措施”第 3.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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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應由獨立於業務職能的產品控制部門負責執行新產品的審批程序。新產品/服務/程序應小心地、明白地加以定義。如對現有產品作出大幅度更改(例如更改交易對方種類、產品貨幣、交易平台、決定利率條款、擔保品要求等),應視爲新的產品。 7.3 預備純粹作爲背對背交易的產品,亦應進行全面評估。這可幫助避免由於未向客戶詳細解釋金融產品的風險特性以致對機構造成潛在的聲譽和法律風險。 7.4 已經通過審批但在一定時間過後尚未推出的產品,應再次通過新產品審批程序,以確保在推出產品之前,已經考慮到財政、經濟、社會或政治形勢的變化所引起的新風險。 7.5 應為職員提供足夠訓練,讓職員就新產品、服務或技術的推出做好預備。 7.6 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顧及新的發展動向而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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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VII.VII.VII. 後台辦公後台辦公後台辦公後台辦公室室室室常規常規常規常規 由後台辦公室對交易進行獨立查核和給予確認,是避免出現錯誤交易甚至欺

詐性交易的有力方法。本章提出關於處理確認、付款和結算工作以及其他一

些主要後台辦公室操作的謹慎做法建議。 1.1.1.1. 確認程序確認程序確認程序確認程序::::對交易進行口頭核對對交易進行口頭核對對交易進行口頭核對對交易進行口頭核對 1.1 對交易進行口頭核對(或回電核對),有助合約雙方找出和解決交易細節例如款額和交割日期等方面上的分歧。這方法在以下情況特別有用: (a) 市場情況迅速轉變。即使是交易和結算輕微出錯,也可能會對市場參與者造成重大財務影響; (b) 財務工具的結算期相對較短,能夠更正錯誤的時間受到限制; (c) 有關交易由雙方進行談判和達成,或者通過傳統貨幣經紀進行; (d) 交易方身處不同時區,不能及時完成全面確認。 1.2 口頭核對的頻密度由涉及交易的各方在顧及交易頻密度和以上 1.1 節所列因素的前提下決定。 1.3 如果不是逐筆交易進行核對,建議應至少交易日結束時核對一次。 1.4 完成核對後,雙方應承認已經就有關交易達成協議。如果找出分歧,應迅速解決。 1.5 如果發生爭議,並引起對交易其中一方面對風險,應立即平倉作爲補救。不論爭議最終如何解決,合約雙方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減低進一步損失。 2.2.2.2. 確認程序確認程序確認程序確認程序::::書面書面書面書面////電子確認電子確認電子確認電子確認 2.1 由後台辦公室獨立核對和核實交易詳情,有助於在交易結算之前找出指示中的錯誤,並避免有不法的交易員進行欺詐性交易。書面的確認提供有用的審計綫索,有利於在發生爭議時進行調查。對交易的確認,可以通過電子短訊系統進行。 2.2 如屬通過貨幣經紀安排的交易,貨幣經紀應及時向雙方確認交易,而雙方的後台辦公室職員應參與核對交易詳情。 2.3 書面/電子確認的詳情應視乎金融工具種類而定,但通常包括下列資料: (a) 日期:交易日期、交割日期、到期日和其他相關日期; (b) 進行交易的途徑:通過貨幣經紀、電話、交易系統還是其他途徑; (c) 交易對方詳情:名稱、地點等; (d) 交易性質:交易的種類和屬於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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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交易條款:價格、款額、貨幣等; (f) 適用的標準條款:BBAIRS、ICOM、ISDA、FRABBA等;及 (g) 付款及結算指示,以及其他重要資料。 2.4 在收到確認後,合約雙方應及時、詳細地加以核對。交易核實工作應由合約雙方的後台辦公室之間直接進行。後台辦公室職員不應接受來自前台辦公室職員的確認。 2.5 如發覺有錯誤或差異,應立即通知對方。原來確認的提出者應發出確認的書面修正,或者發出新的確認,並與交易對方達成一致意見。重新確認工作應由後台辦公室職員處理。 2.6 即使交易對方沒有反應,也不應將此視爲交易對方表示同意或者承認另一方提出的分歧。如確認(或者修正確認)的提出者在合理時間過後仍未收到回應,應催促對方給予回應。 2.7 如果經過催促,仍未收到對方回應,該未經確認的交易應提交高級管理層注意,而高級管理層將考慮採取適當措施減低所涉及的風險。 2.8 對於在多邊交易及結算平台進行的交易(例如在多邊自動交易系統 (ATS) 和多邊中央結算機構 (CCP) 執行/登記的外匯交易),交易乃自動進行配對,而如出現分歧,合約各方將獲得通知。交易細節亦會自動轉達至合約方的後台辦公室。只要這些平台的使用者滿意確認程序的效率、安全、獨立性和法律效力,而且設有有效程序解決分歧,他們可以放棄要求交換確認訊息。 3. 3. 3. 3. 交易的修改和取消交易的修改和取消交易的修改和取消交易的修改和取消 3.1 如果交易在獲得核實和確認之後要加以修改或取消,應及時作爲例外事件,報告管理層注意。如有需要,應採用重聼錄音帶等方法展開調查。 4. 交易的交易的交易的交易的記錄記錄記錄記錄、、、、對賬和對賬和對賬和對賬和事故事故事故事故提提提提升升升升匯報匯報匯報匯報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4.1 所有交易和相關數據,均應及時記錄入機構的系統,以便監察風險。 4.2 為確保機構的正式簿冊和交易員的記錄保持一致,應及時為相關數據、報告和系統進行對賬。 4.3 如辨識出各種例外和異常情況,例如在確認、結算或對賬程序中發生的,應根據既定的事故提升、解決和匯報程序處理。

5.5.5.5. 付款付款付款付款////結算指示結算指示結算指示結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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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為確保順利、高效地進行結算,應及時向交易對方發出付款和結算指示。在發給指示之前,應小心核對其細節。 5.2 經常進行交易的交易方宜採用標準化的結算指示,以求更加清晰。該等指示應通過有認證的 Swift 訊息、交換書函或其他安全途徑設立,以確認有關安排。12 不宜使用Swift廣播。 5.3 如對付款和結算指示作出任何修改,應立即通知交易對方,不應有所延誤。新指示亦應以書面發給交易對方,而交易對方應確認收到指示。 5.4 對於通過貨幣經紀安排的交易,交易當事人應預先澄清貨幣經紀是否有責任轉發付款指示。如果貨幣經紀不具備此角色,交易當事人應自行及時地交換指示。 5.5 如貨幣經紀負責轉發付款指示,交易當事人應確保在對原來指示作出各種修改時,均會立即通知貨幣經紀(以及盡可能通知交易對方)。交易當事人如未能做到,並因此引起各種費用及/或分歧,交易當事人應該負責。 5.6 負責轉發付款指示的貨幣經紀應極爲小心,確保指示正確地、及時地發給交易當事人。如貨幣經紀發覺指示中存在錯誤,應立即通知交易當事人。 5.7 貨幣經紀因錯誤處理付款和結算指示時應負上的責任,應預先與交易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特別是應該説明對於交易當事人未有在合理時間之内找到的錯誤,其責任分擔方式如何。 5.8 如按照指示,款項應支付給第三方(而非交易對方),發出付款指示一方的管理人員應確保已經制定充分控制措施肯定付款的真實性。 6.6.6.6. 分歧的解決分歧的解決分歧的解決分歧的解決 6.1 如因錯誤處理指示引起分歧,涉及的各方應就解決分歧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以現金結算有關分歧金額。 6.2 如經紀錯過某一價格,應發出按下一個最佳價格進行交易的要約(如交易未被撤回)。差額應以現金結算。但是,若雙方達成協議,可以將差額抵消經紀費。 6.3 管理層應制定處理結算差額的適當程序,並將程序通報職員。交易員不應拒絕接受以現金結算差額並堅持原來交易。如此情況發生,貨幣經紀應將情況報告高級管理層,由高級管理層考慮採取適當行動解決事件。

12

如交易對方的指示與常行結算指示(即預設結算指示)有所不同,機構的後台辦公室應與交易對方重新確認交易,以確保新指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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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 延誤付款之罰則延誤付款之罰則延誤付款之罰則延誤付款之罰則 7.1 如未能依時收到資金,引致賬戶超支和超支罰款,延誤付款的一方應償付收款方所付出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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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VIII.VIII.VIII. 特定市場特定市場特定市場特定市場的的的的交交交交易易易易常規常規常規常規和慣例和慣例和慣例和慣例 本章特別講述各個特定市場包括外匯、貨幣市場、債務證券和場外衍生工具市場

的交易常規和慣例。第 V 章講述的通用於各個金融市場的原則和常規不在此重

覆。

關於市場慣例的資料僅作爲參考。市場參與者在訂立交易之前,應對市場常規細

節有深入的了解。 1. 外匯外匯外匯外匯 1.1 交易時段(以正常營業日的香港時間計)13 (a) 涉及港元的交易:上午 8時 30 分至下午 6時 30 分 (b) 離岸人民幣交易:上午 9時 30 分至下午 4時 30 分 1.2 交易程序

(a) 按照市場慣例,應以買入、賣出報價方式就一個貨幣配對給予報價,並報出基準貨幣的以百萬元為單位的交易額。例如,對於美元/港元交易,交易額應以百萬美元表示。 (b) “微額”(tiny size)通常指低於一百萬美元的交易,而“小額”(small size)通常指一百萬至五百萬美元的交易。但是,市場慣例可以隨著時間變化,市場參與者應熟知最新的慣例。 1.3 交割日期 (a) 專業市場上的外匯報價是現貨報價。按照市場共同慣例,對於大部份主要貨幣來説,現貨交易的交割日期是交易日期之後兩個營業日。 (b) 以上慣例也有例外。例如,現貨美元/加元交易的交割日期通常是交易日期之後一個營業日。市場參與者宜熟悉其經營業務的特定貨幣市場的市場慣例。 1.4 定價 – 財資市場公會在路透社版面“HKDFIX”公佈美元/港元定價。 1.5 建議採用的結算方法 – 為避免交叉貨幣結算風險(即“跨國貨幣結算風險”),即交易的一方在交易對方已經付款後仍未有付款,強烈建議外匯交易應使用香港的即時支付結算(RTGS)系統或者持續聯繫結算交易系統 (CLS) 系統,進行匯款同步交收(PvP)。

2.2.2.2. 貨幣市場貨幣市場貨幣市場貨幣市場 13

個別機構應在考慮到後台辦公室完成當日交易的需時的前提下,設定本身的交易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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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交易時段(以正常營業日的香港時間計)14 (a) 港元貨幣市場交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30分 (b) 離岸人民幣貨幣市場交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正 2.2 交易程序 (a) 價格以百分率報價,單位最低為 0.1 基點。 (b) 除另有説明外,存款期按實際日數計算。 2.3 交割日期 (a) 根據市場慣例,所有港元和離岸人民幣貨幣市場交易的報價,如在上午11時正或之前交易的,以同日為交割日期;如在該時間以後交易的,以翌日為交割日期。 (b) 關於其他貨幣的貨幣市場交易的報價,應依從相關市場之慣例。 2.4 定價 – 香港銀行公會在路透社版面“HKABHIBOR”公佈港元銀行同業拆息定價。 2.5 利息計算基礎 (a) 對於港元交易,計算利息的市場慣例是按實際日數計算,一年按365日基礎計算,閏年亦同。 例子: i) 在某閏年的一月二日起息、四月二日到期的三個月港元存款,在到期時應支付的利息按以下公式計算: P x r/100 x 91/365 = 當中 r 指存款利率。 ii) 在某閏年的一月二日起息、在翌年一月二日到期的一年期港元存款,在到期時應支付的利息按以下公式計算: P x r/100 x 366/365 = 當中 r指存款利率。 (b) 計算其他貨幣的利息時採用的計算日數基礎可能與以上的不同。市場參與者宜依照相關市場的慣例行事。

3.3.3.3. 債務證券債務證券債務證券債務證券 3.1 交易時段(以正常營業日的香港時間計)- 上午 9時正至下午4時正 15

14

請見註釋 13。 15

請見註釋 13。

39

3.2 交易程序 報出的價格通常是淨價,不包括應計利息。收益率通常按年度化基礎報出。 3.3 交割日期 (a) 在香港市場進行的第二市場交易(港元和人民幣)通常採用的交割日期如下: i) 香港外匯基金工具及債券 – 如交易在交易日上午 11 時正或之前進行,交割日期為同一日。如交易在上午 11 時正後進行,交割日期為交易日後下一個營業日。 ii) 香港政府債券 - 如交易在交易日上午 11 時正或之前進行,交割日期為同一日。如交易在上午 11時正後進行,交割日期為交易日後下一個營業日。 iii) 公司債券 –交割日期按雙方同意而定,但通常是交易日後三個營業日。 iv) 離岸人民幣債券 –交割日期按雙方同意而定,但通常是交易日後三個營業日。 (b) 不同的債務產品可能有不同的交割日期。市場參與者在進行交易之前,應完全了解市場慣例。 3.4 定價 – 港元和人民幣債務證券的定價在下列版面公佈: (a) 香港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 – 路透社版面 “0#HKEFBN=MIDF” (b) 香港政府債券 – 路透社版面 “HKGB003” (c) 人民幣債券 – 財資市場公會在其網站 (www.tma.org.hk) 公佈和彭博社在其終端機公佈的人民幣債券定價 3.5 建議採用的結算方法 – 為避免結算風險,市場參與者宜按貨銀兩訖(DvP)基礎為交易進行結算。 3.6 利息計算基礎 (a) 以下計算基礎一般適用於香港市場(港元和人民幣): i) 香港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 – 每半年計息;按實際日數計算,一年按 365日基礎計算,閏年亦同;經修正的順延營業日,並加以調整 ii) 香港政府債券 – 每半年計息;按實際日數計算,一年按 365 日基礎計算,閏年亦同;經修正的順延營業日,並加以調整 iii) 公司債券 – 按實際日數計算,一年按 365 日基礎計算,閏年亦同;由雙方協定,但通常採用經修正的順延營業日,並加以調整 iv) 人民幣債券 – 按實際日數計算,一年按 365 日基礎計算,閏年亦同;經修正的順延營業日,並加以調整 (b) 債務產品各有不同的計息基礎市場慣例。市場參與者宜熟悉各個相關市場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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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參考市場慣例 (a) 對於外匯基金債券、票據和香港政府債券,市場參與者宜參考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外匯基金債券計劃資料備忘錄”和“外匯基金票據計劃資料備忘錄”,以及香港政府發出的 “政府債券計劃 – 機構債券發行計劃資料備忘錄”。 (b) 對於國際性證券,市場參與者可以參考 “IPMA 手冊”。

4.4.4.4. 場外場外場外場外衍衍衍衍生生生生工具工具工具工具 4.1 交易時段(以正常營業日的香港時間計)16 港元產品 離岸人民幣產品 貨幣(外匯)期權 24 小時 利率期權 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掉期 貨幣掉期 上午 8 時 30 分至 下午 5 時正 上午 9 時正至下午 5 時正 不交收遠期合約 不適用 上午 9 時 30 分至 下午 5 時正 4.2 交易程序 (a) 市場參與者極宜訂立國際認可的協議,例如以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ISDA)主協議為基礎的下列協議: 貨幣(外匯)期權 ISDA 1998 外匯及貨幣期權定義附上的外匯期權確認 利率期權 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掉期 貨幣掉期 ISDA 2002 主協議 不交收遠期合約 2004 SFEMC、EMTA 及 FXC 的不交收遠期合約交易條款範本 (b) 對於期權交易,應清楚説明以下資料: 貨幣(外匯)期權 利率期權 期權種類(美式或歐式) √ √ 買入或賣出期權 √ √ 行使價/收益率 √ √ 金額 √ √ 期限 √ √ 到期日和時間(説明時區) √ √ 釐定及結算日期、程序 √ √ 期權費金額和支付日期 √ √ 交易對方名稱 √ √ 是否同時訂立 delta 對沖(如果是,應説明對沖百 √ √ 16

請見註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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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比和要對沖能夠實現的準確價格/收益率) 利率上限或下限 適用於利率上限或下限 延展頻度 適用於利率上限或下限 基礎金融工具 適用於債券期權和利率掉期期權(應説明基礎掉換合約的期限) 實物或現金結算 適用於債券期權和利率掉期期權 (c) 對於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掉期和貨幣掉期,應清楚説明以下條款: 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掉期 貨幣掉期 所有金融條款 √ √ 名義金額 √ √ 期限 √ √ 首個釐定利率(如需要) √ √ 周年日/延展日 √ √ 結算日 √ √ 計算掉換時間表的相關日曆 √ √ (以及兩個組成部份/每一個組成部份採用的相關日曆) 屬於掉換的哪一方(支付定息、收取浮息,還是相反) 適用於利率掉期 √ 到期日及日期配對要求 適用於利率掉期 √ 外匯參考匯率 √ 是否要在開始時進行及/或最終要進行本金的折算 √ 是否需要在延展日進行名義本金的“按市價計算”折算 √ (d) 除表中(b) 及 (c)所述各項外,其餘各個相關項目特別是與標準市場慣例有所不同的,均應清楚地在交易中説明。 (e) 關於期權交易,報價形式是期權金(以一個期初百分比表示)或者是波幅(以一個每年百分比表示)。市場參與者應清楚地説明報價方式。他們應確保期權金準確反映協定的波幅和交易時的市況。 (f) 對於不交收遠期合約,報價通常是遠期外匯,或現貨外匯和掉換基點。 4.3 交割日期– 港元和離岸人民幣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市場慣例如下: 港元產品 離岸人民幣產品 貨幣(外匯)期權 T + 2 利率期權 上午 11時正或之前:T; 上午 11時正之後:T + 1 T + 1 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掉期 貨幣掉期 T + 2 不交收遠期合約 不適用 T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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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定價 – 市場參與者應熟悉相關產品的定價慣例和參考匯率或利率。關於定價的資料來源例子見於下表,以作參考: 定價種類 路透社版面 美元/港元匯率 HKDFIX 港元銀行同業拆息 HKABHIBOR 美元銀行同業拆息 LIBOR01 港元利率掉期期權 ISDAFIX5 人民幣回購利率掉期 CNREPOFIX=CFXS 人民幣上海銀行同業拆放利率不交收利率掉期 Shibor 人民幣定存不交收利率掉期 PBOCB 4.5 建議採用的結算方法 港元產品 離岸人民幣產品 貨幣(外匯)期權 持續聯繫結算交易系統(CLS) 利率期權 對於利率掉期期權,採用實物結算;對於利率上下限期權,採用現金結算 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掉期 以港元進行淨額結算 貨幣掉期 持續聯繫結算交易系統(CLS) 不交收遠期合約 不適用 對於不交收產品:根據 SAEC版面數字,採用美元進行淨額結算 4.6 利息計算基礎 港元產品 離岸人民幣產品 利率期權 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掉期 每季支付定息,按實際日數計算,一年按 365 日基礎計算,閏年亦同;相對於每季支付利息,按 3個月港元銀行同業拆息息率,按實際日數計算,一年按 365 日基礎計算,閏年亦同,並經修正的順延營業日

對於回購利率掉期和上海銀行同業拆放利率不交收利率掉期,每季支付定息;對於定存不交收利率掉期。每年支付定息;對於所有人民幣不交收產品,按實際日數計息,一年按 365 日基礎計算,閏年亦同,並經修正的順延營業日 貨幣掉期 港元部份見上。 美元部份:每季付息,按實際日數計算,一年按 360 日基礎計算,並經修正的順延營業日 人民幣部份:每半年付息,按實際日數計息,一年按 365 日基礎計算,閏年亦同; 美元部份:每半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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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按實際日數計算,一年按 360 日基礎計算; 兩部份均採用經修正的順延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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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附錄附錄附錄 1111::::市市市市場準則委員會成員名單場準則委員會成員名單場準則委員會成員名單場準則委員會成員名單 主席主席主席主席:::: 藍玉權先生藍玉權先生藍玉權先生藍玉權先生 蘇格蘭皇家銀行 環球銀行及市場部 大中華區主席 成員成員成員成員:::: 陳少平先生陳少平先生陳少平先生陳少平先生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投資管理主管 張泰強先生張泰強先生張泰強先生張泰強先生 莊達欣女士莊達欣女士莊達欣女士莊達欣女士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環球資本市場 外滙衍生產品亞太區董事 方智峰先生方智峰先生方智峰先生方智峰先生 澳盛銀行集團有限公司 (香港) 大中華資產及負債表主管 細山大輔先生細山大輔先生細山大輔先生細山大輔先生(至 2011 年 4 月 6日止) 三井住友銀行 市場運用部副部長 金真謙先生金真謙先生金真謙先生金真謙先生 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東北亞區 環球市場主管 企業銀行聯席主管 黎巧兒女士黎巧兒女士黎巧兒女士黎巧兒女士 香港金融管理局 貨幣市場運作處主管 李建英先生李建英先生李建英先生李建英先生,,,,JPJPJPJP 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融基建部助理總裁 李李李李犖彪先犖彪先犖彪先犖彪先生生生生 花旗銀行 財資風險交易部香港市場主管 董事 麥毅進先生麥毅進先生麥毅進先生麥毅進先生 年利達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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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銳先生吳家銳先生吳家銳先生吳家銳先生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總經理兼資金市場處主管 黄寶儀女士黄寶儀女士黄寶儀女士黄寶儀女士 蘇格蘭皇家銀行有限公司 環球銀行及市場部 董事總經理 黃麗梅女士黃麗梅女士黃麗梅女士黃麗梅女士 香港金融管理局貨幣管理部 市場發展處高級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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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附錄附錄附錄 2222::::財資市場公會行為及常規守則工作小組成員財資市場公會行為及常規守則工作小組成員財資市場公會行為及常規守則工作小組成員財資市場公會行為及常規守則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名單名單名單 召集人召集人召集人召集人:::: 陳紹宗先生陳紹宗先生陳紹宗先生陳紹宗先生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環球資本市場亞太區副主管 兼香港交易主管 成員成員成員成員:::: 張恩先生張恩先生張恩先生張恩先生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分行 首席外匯交易員 張泰強先生張泰強先生張泰強先生張泰強先生 范上欽先生范上欽先生范上欽先生范上欽先生 重慶銀行 獨立董事 顧震宇先生顧震宇先生顧震宇先生顧震宇先生 李犖彪先生李犖彪先生李犖彪先生李犖彪先生 花旗銀行 財資風險交易部香港市場主管 董事 黃麗梅女士黃麗梅女士黃麗梅女士黃麗梅女士 香港金融管理局 貨幣管理部 市場發展處高級經理 增選成員增選成員增選成員增選成員:::: 陳維澤先生陳維澤先生陳維澤先生陳維澤先生 GFI (HK) Broker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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