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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立法委員彰化縣第四選舉區缺額補選選舉公報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編印

第八屆立法委員彰化縣第四選舉區缺額補選,經定於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7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舉行投票。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將候選人所填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刊登如下,個人資料係依據候選人所填刊登,如有不實,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號次選舉區

姓名 性別 出生地 學 歷 經 歷 政 見出生

年月日推薦

之政黨相 片

︵員林、大村、永靖、田中、社頭、二水、田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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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1. 推動東彰快速道路(山腳路替代道路),將台 74 線甲線自花壇向南延伸連結大村、員林、社頭、田中、二水,銜接國道 3 號。2. 監督高鐵田中站工程如期於 104 年完工,並爭取規劃高鐵站周邊道路銜接各鄉鎮,讓高鐵田中站成為南彰化出入的門戶,帶動南彰化的發展。3. 爭取提高彰化縣之中央統籌分配款,縮小與六都之城鄉差距。4.確實監督政府推動十二年國教之品質,為縣內各級學校爭取教育經費,建立優良教育環境。5. 推動建立食品源頭管理制度,爭取輔導農民生產有機無毒農業蔬果,保障彰化縣民飲食安全。6. 爭取經費發展在地產業特色,如田尾花卉、永靖園藝景觀產業園區、社頭織襪產業專區及大村葡萄生產基地,提升業者收益。7. 爭取結合火車站(花壇、大村、永靖、社頭、田中、二水)設置 U-bike 自行車系統站,促進彰化縣觀光產業發展。8. 重視文化資產及古蹟維護,發揮古蹟之教育及觀光功能。9. 爭取推動失能老人行動照護,規劃設置社區交通服務網,提供行動不便者溫馨巴士、就醫、洽公所需之交通接送。10. 爭取擴大國民旅遊卡補助對象,將已參加農保、勞保、教保之國民,同享旅遊補助。11. 改善彰化投資環境,讓企業根留台灣,並鼓勵台商返鄉,促進產業升級,擴大就業機會,保障勞工權益,創造勞資雙贏。12. 立法院儘速審議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確保兩岸未來的任何協議,都是經過公開透明的監督討論而產生,以確保台灣的利益為優先目標。13. 推動新陽光法案,讓台灣未來邁向更健全的清廉政治。14. 發展潔淨能源,明訂非核家園年限。15. 維持台灣現狀,政治協商必須先取得台灣人民同意授權,事後由人民複決。深化民主、人權與法治,作為國防、外交最堅強後盾。

陳素月

55年1月18日

臺灣省南投縣

民主進步黨

1.第16屆、17屆彰化縣議員。2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3 .財團法人拓展文教基金會執行長。4.立法委員魏明谷國會助理。5.大葉大學兼任講師。6.民主進步黨第10屆~16屆全國黨員代表。7 .彰化縣南投同鄉會總幹事。8.2010-2011年員林百果山獅子會會長。

1 .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2 .文化大學史學系。3 .台中女中。4 .南投縣名間國中。5 .南投縣僑興國小。

伯源有彰化執政經驗,瞭解地方需求;亦曾擔任立委,熟悉國會運作模式,我知道如何在中央問政,為彰化爭取建設及促進縣民權益,茲提出政見抱負如下,向鄉親報告:一、站在人民立場,忠誠反映民意,執行人民託付,監督政府。二、爭取中央預算,推動彰化建設,規劃發展藍圖。三、力促員林升市,打造彰化政經新都心,員林發展大躍進。四、建設社頭溫泉園區,振興織襪產業,強力發展觀光。五、建設田中高鐵特定區,以最優質的環境規劃,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引進工商企業,帶動週邊鄉鎮繁榮。六、爭取文化預算,擴大舉辦二水跑水祭活動,配合集集線旅遊,帶入人潮與商機。七、行銷永靖苗木園藝產業,打開國際市場,擴大規模提高農民收益,活絡地方經濟。八、建設田尾花卉專區,在現有基礎上力求突破,以更精緻化的特色美感,吸引國內外觀光客。九、大村葡萄產業經過伯源過去九年執政期間的努力,產值從 2 億元翻升 10 倍,目前已高達 22 億元,我將請農委會研擬產業再升級計畫,希望能再翻倍成長。十、督促政府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主動檢驗市售產品,建立有效認證機制,並對黑心廠商嚴刑重罰,以確保人民身體健康。十一、要求警政署加強掃蕩犯罪,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對抗不公、打擊不義、消滅不法。十二、政府應加強對婦女照顧,提高生育及托幼補助,對弱勢族群適時提供協助。十三、督促教育部終結升學亂象,建立完善制度,減輕學生壓力。十四、我將竭盡所能服務鄉親,以最大的誠意跟政績,爭取您支持!

卓伯源

54年3月27日

臺灣省彰化縣

中國國民黨

彰化縣長、立法委員、立法院國民黨團書記長、彰化縣議員、台灣大學博士班、靜宜大學講師、大葉大學講座教授、彰化縣家扶中心主委、救國團團委會會長、青商會會長、同濟會會長、獅子會顧問、扶輪社顧問、彰化縣青溪協會理事長。

田中國小、正心中學、台大法律系、海洋大學法學碩士、彰化師範大學名譽博士

(一)藍藍藍綠綠綠交交交替替替政政政治治治騙騙騙局局局。 (二)國民兩黨輪流交替,是蔣經國精心設計。五年前我提出呼籲,台灣要新政治勢力。北部已有學運柯P,我們中部加緊努力。(三)現在年輕人沒出路,人民謀生很辛苦,政府施政要負最大責任。政府以各種藉口對人民與各行業加緊控制,使能官商勾結的有錢大企業才能有利發展,而一般中小企業難於生存,導致社會貧富兩極。台灣必須推翻藍綠演戲輪流交替的政治格局,才有前途可言。(四)馬英九選總統,第一次對手是早年就在蔣經國官邸出入,後來當調查局諮詢委員的謝長廷。第二次的對手是出身於國民黨政府國安會的蔡英文。國民黨所有特務都歸國安局管,國安局則歸國安會管。民進黨的總統候選人都是綠皮藍骨,台灣人對民進黨能寄多少希望。(五)國民兩黨合作制定現行立委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以保證藍綠永遠交替包辦執政,這種選舉制度是破壞民主的制度,必須修改。(六)現在媒體主導政治,政治主導台灣,而媒體受人控制,缺乏必要的公正性。舉例來說,台北市長候選人有七人,大家只知連勝文和柯P ,其他候選人都被媒體封殺掉了,怎麼可能競選。(七)台灣的民主原是假戲,只有民主選舉制度,而沒有實質的民主政治,其實一直都是外來統治。但是只要台灣人能覺醒,就能把假戲真作,用團結的選票來推翻藍綠交替的民主假戲,真正成為民主制度下的主人。

張春男

30年2月27日

臺灣省彰化縣

(一)民國 56 年開始從事民主運動。(二)民國 61 年當選國大代表。(三)民國 68 年籌組黨外候選人聯誼會,被推舉領導該會。(四)高雄事件後,智鬥特務,是唯一沒被抓到的黨外要角。(五)民國 69 年立委選舉被以鼓吹革命之罪名,冤獄三年半。(六)民國 75 年以台灣人之名,到北京反對國共合作,被阻返台,滯留大陸長達十年。

員林國校、台中一中、中市一中、台中師專畢業。

1. 支持推動修憲建立以內閣制為國家治理的最高行政機關並廢除考監兩院。 2. 支持推動年滿 18 歲享有公民投票權及不在籍投票制度。 3. 支持建立兩性平權之法律修訂,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建立和諧溫馨的幸福社 會。 4. 保障老農津貼 7000 元維持不變,要求中央訂定老農免繳農保之措施。5. 促進地方制度法儘速完成三讀立法,讓大員林鎮早日改制升格員林市。6. 督促中央政府協助辦理員林184甲市地重劃區與舊市區縫合計畫工程,促進地方建設 整體開發利用。7. 督促中央政府辦理田中高鐵站市地重劃區與周邊鄉鎮之整體招商開發工作。8. 督促中央政府建立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的連結平台,保障弱勢家庭的各項基本生活 ,提供功能完備的社區支持網絡系統。9. 協助花卉苗木拍賣市場早日完成電腦拍賣系統建置,並將資訊與國際接軌。10. 爭取設立彰化縣農漁特產品展售中心,行銷彰化優鮮之優質農漁產品。

洪麗娜

44年10月16日

臺灣省彰化縣

彰化縣議會第15、16、17屆議員.台北市立大理女中教師.彰化縣婦女會常務理事.慈恩國際獅子會會長.田中青溪婦聯會主任委員.田中區工商婦聯會會長.彰化脊髓損傷重建協會顧問.彰化縣家扶中心田中區副主任委員.田中義消防火宣導隊分隊長。

台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畢業

踴躍投票 慎重圈選勿用私章 檢舉專用信箱:員林郵政310號信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04-8323382 傳真電話:04-8351474 廣 告

幸福,選舉不買票,不賣票,要檢舉! 檢舉賄選:0800-024-099 撥通按4I

(一)投票時間:民國104年2月7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

(二)選舉人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即民國84年2月7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在本縣行政

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即民國103年10月7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設有戶籍,至民國104年2月6日繼續

居住者,有第8屆立法委員第4選舉區選舉投票權。但於選舉公告發布(103年12月5日含當日)後,再遷入

第4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三)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

1.投開票地點(見投開票所一覽表)。

2.投票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碼

,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3.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4.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

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5.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裝設足以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攝影器材。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6.選舉人投票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7.選舉人在投票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8.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匭,不

得逗留;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

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條第八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9.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10.選舉票圈選示範圖如下:

※請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蓋選舉票,選舉票「蓋章」或「按指印」,無效。

(四)選舉票顏色:區域選舉票為淺黃色。

(五)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圈選二人以上。

2.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3 .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4.圈後加以塗改。

5.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6.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7.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8.不加圈完全空白。

9.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六)妨害選舉之處罰:

1.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摘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有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第九十四條 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十五條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六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

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

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

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

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九十八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十九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

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

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百零三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

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

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

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

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第一百零七條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

處或住、居所。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

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第一百零八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

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

號 次

圈 選 欄 號 次 欄 相 片 欄 候 選 人 姓 名 欄 推 薦 政 黨 欄

政 黨 名 稱 相 片 姓 名

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選前受賄不是福,賄選人士必貪污。 檢舉賄選要勇敢,政治清明有期盼。

民主ㄟ頭家,選票嘸通賣。 選前買票有企圖,選後當選必貪污。

遵守選舉法令

弘揚法治精神

鄉鎮別 投(開)票所地點投(開)票所名稱 所轄村里或鄰名稱 投(開)票所地點投(開)票所名稱 所轄村里或鄰名稱鄉鎮別 投(開)票所地點投(開)票所名稱 所轄村里或鄰名稱鄉鎮別

第 0001 投開票所

第 0002 投開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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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75投開票所

崙雅里1-10、21鄰代天宮(員水路1段449巷46號)

崙雅里11-20鄰崙雅社區活動中心(員水路1段449巷47號)

林厝里6-12鄰林厝里社區活動中心(山腳路1段48巷57號)

振興里1-11鄰振興里社區活動中心(山腳路2段602號)

出水里2-9鄰出水里社區活動中心(出水巷18號之1)湖水里湖水里社區活動中心(湖水巷10號)

大峯里大峯里活動中心(玉鶴寺)大峯巷455號

鎮興里1-14、17-19鄰鎮興社區活動中心(山腳路3段2巷150號)

浮圳里1-10鄰浮圳里11-21鄰

浮圳社區活動中心(浮圳巷8之14號)

鎮興里5-16鄰中州科技大學沁明樓1樓中廊(山腳路3段2巷6號)

浮圳社區老人長壽俱樂部(浮圳巷8之15號)

西東里1、2、4-6鄰西東里3、7-12鄰

民生里1-3、17、20鄰

西東社區活動中心(浮圳路1段365巷56弄36號)

中東里1-7鄰中東社區活動中心(一)(山腳路5段184巷86號)

中東里8-11鄰中東社區活動中心(二)(山腳路5段184巷86號)

東北里1-10鄰東北社區活動中心(山腳路6段47巷20號)

東北里11-19鄰東北社區長壽俱樂部(山腳路6段47巷22號)

東和里福義宮(員水路2段464號)

員林家商(一)(中正路56號)

黎明里1-15鄰育英國小(一)(光明街31號)

黎明里16-23鄰育英國小(二)(光明街31號)

惠來里1、2、24-26鄰育英國小(三)(光明街31號)

惠來里3-8鄰育英國小(四)(光明街31號)

惠來里9-14鄰育英國小(五)(光明街31號)

惠來里15-19鄰育英國小(六)(光明街31號)

惠來里20-23鄰育英國小(七)(光明街31號)

中央里6、10-12、14鄰自然公園會議室(田中央巷11弄6號)

溝皂里1-8、16-18、21鄰青山宮(溝皂巷15號)

溝皂里9-15、19、20鄰瑤皇宮明義堂(溝皂巷3之1號)

大饒里1、2、8、10、12、21鄰香山寺(員集路2段244巷117號)

大饒里4-7、15-19鄰鎭靈宮(員集路2段552巷136弄81號)

大饒里3、9、11、13、14、20鄰張氏家廟(員集路2段244巷165號)

大明里1-7鄰大明里活動中心(大饒路803巷21號)

大明里8-14鄰南區萬善祠(大饒路733號)

萬年里1-7、14鄰明倫國中(明倫路2號)

萬年里8-13鄰南聖宮(員水路2段21巷臨51號)

萬年里15、16、20鄰員林農工推廣中心(員水路2段313號)

萬年里17-19、21鄰員林農工中正堂(員水路2段313號)

中正里1、2、4-24鄰興賢書院(三民街1號)

中正里3、25、26、28-34鄰員林鎮調解委員會(林森路196號)

中正里27、35-42鄰員林國宅(林森路231巷6號)

仁美里1-4、6、8、9、13、15-17鄰員林崇實高工圖書館(育英路103號)

仁美里5、7、10-12、14、18、25鄰大同國中(一)

仁美里19-24鄰大同國中(二)

新興里崇實高工活動中心(育英路103號)

和平里1-16、19鄰福寧宮(中山路2段26號)

和平里17、18、20、21、23鄰僑信國小(一)(中山路2段280號)

和平里22、24、25、26、27鄰僑信國小(二)(中山路2段280號)

光明里廣寧宮(中正路360號)

中山里廣安宮(光明街269號)

三條里1-11鄰員林國小(一)(三民東街221號)

三條里12-22鄰員林國小(二)(三民東街221號)

忠孝里1-11鄰員林國小(三)(三民東街221號)

忠孝里12-23鄰員林國小(四)(三民東街221號)

仁愛里員林國小(五)(三民東街221號三和里1、5、7、9鄰大同國中(三)(大同路1段345號)

三和里2、8、15、17、19鄰員林國小(六)(三民東街221號)

三和里3、4、6鄰員林國小(七)(三民東街221號)

三和里10-12鄰大同國中(四)(大同路1段345號)

三和里13、14、16、18鄰大同國中(五)(大同路1段345號)

三和里20-22鄰大同國中(六)(大同路1段345號)

三橋里1-3、6-9鄰玉天宮(浮圳路2段214號)

三橋里4、5、12、16鄰愛丁堡幼兒園(一)(浮圳路2段189號)

三橋里10、11、13-15鄰愛丁堡幼兒園(二)(浮圳路2段189號)

三愛里1、4、6、7鄰樂育幼兒園(一)(建國路173號)

三愛里2、3、5鄰樂育幼兒園(二)(建國路173號)

三愛里8-10鄰員林蓮社(大安街13號)

三信里1-7鄰僑信國小(三)(中山路2段280號)

三信里8-16鄰僑信國小(四)(中山路2段280號)

三多里1-8鄰十七份活動中心(興華街21號)

三多里9-17鄰保進幼兒園(育英路647號)

三義里1-8、16-19鄰員林鎮立幼兒園(員鹿路245巷110號)

三義里9-15、20-23鄰三義社區活動中心(員鹿路245巷112號)

新生里1、2、21-28鄰新生社區活動中心(雙景街50號)

新生里3-10、29、30鄰警化堂(新義街172號)

新生里11-15、32鄰員林高中(一)靜修路79號新生里16-20、31鄰員林高中(二)靜修路79號南平里1-9鄰靜修國小(一)靜修路74號南平里10-16鄰靜修國小群英館(二)靜修路74號南平里17-23鄰南平里社區活動中心(新生路354號)

南平里24-28鄰南平社區活動中心東側(新生路354號)南興里1-9鄰三聖宮(員大路1段20巷20號)

南興里10-13、27鄰員林國中(一)(南潭路2號)

中央里1-15、7-9、13鄰員林鎮立幼兒園中央分班

民生里10、12、13、15、16、21鄰員林家商(二)(中正路56號)

民生里4-9、11、14、18、19鄰衡文宮(萬年巷51-5號)

西東社區老人長壽俱樂部(浮圳路1段365巷56弄36號)

振興里12-20鄰大慶商工(山腳路2段206號)

林厝里1-5、18鄰青山國小(泉州巷3號)

南東里1-9鄰東山國小

南東里10-21鄰東山國小

出水里1、10-15鄰青山國小(泉州巷3號)

林厝里13-17鄰明聖宮(山腳路1段246弄110號)

南興里14-20鄰員林國中(二)(南潭路2號)

南興里21-26、28鄰員林國中(三)(南潭路2號)

源潭里1-5鄰源潭社區活動中心(三潭巷27之1號)

源潭里6-11鄰承天宮辦公室餐廳(三潭巷27號)

大埔里1-5鄰慈天宮活動中心(員大路2段50號)

大埔里6-12鄰員林鎮立幼兒園大埔分班(員大路2段46巷1弄10號)

大村村1-9、19、20鄰大村國小

大村村10-18鄰大村社區活動中心

茄苳村1、10-18鄰福林宮(茄苳路2段241號對面)

茄苳村2-9鄰茄苳社區活動中心

田洋村田洋社區活動中心

貢旗村貢旗社區活動中心

南勢村南勢社區活動中心

大橋村1-8、20鄰慈鳳宮(中山路3段2巷43-58號)

大橋村9-19、21鄰大橋社區活動中心

加錫村加錫社區活動中心

大崙村1-10鄰普崙寺1樓北側

大崙村11-20鄰普崙寺1樓南側

新興村新興社區活動中心

擺塘村1-8、11、19鄰福天宮廂房(擺塘巷9號)

擺塘村9、10、12-18鄰擺塘社區活動中心

過溝村1、3、6-18鄰過溝社區活動中心

過溝村2、4、5、19-22鄰鎮安宮廂房(過溝3巷5號)

村上村村上國小學生活動中心

美港村1-3、11、12、14鄰美港社區活動中心

美港村4、5、13、15-19、21、22鄰賜福宮

美港村6-10、20鄰福星祠廂房(美港橫巷10-14號)

黃厝村1、13-20鄰黃厝社區活動中心

黃厝村2-12鄰五行宮北廂房

福興村1-7鄰村東國小(一)

福興村8-15鄰村東國小(二)

平和村1-6、8、18鄰平和社區活動中心

平和村7、9、10-17鄰百姓公廟廂房(山腳路130號之1附近)

浮圳村乾巽宮(浮圳路490號)

東寧村1-7、9、11鄰永興國小(一)

東寧村8、10、12-16鄰永興宮(永興路二段162號)

光雲村1-8鄰光雲社區活動中心

五汴村1-6鄰五汴社區老人俱樂部

五汴村7-14鄰五汴社區活動中心

永興村1-11鄰永興國小(二)

永興村12-18鄰永興國小(三)

崙子村崙子社區活動中心

永東村永靖國小(一)

永西村1-9鄰永靖國小(二)

永西村10-15鄰永靖國小(三)

永南村1、12-15、17鄰原小牛津補習班(開明路182號)

永南村2-11、16鄰永南社區活動中心

永北村1-8、10、14鄰不醉宮(水尾路182號)

永北村9、11-13、15-17鄰甘霖宮(永福路一段8號)

港西村1-11鄰港西社區活動中心

港西村12-20鄰福德國小教室

五福村1-4、16-18鄰五福宮(五福巷97號)

五福村5-15鄰陳氏家廟

湳港村甘澍宮(永社路205號)

新莊村新莊社區活動中心

瑚璉村1-10鄰永靖國中(一)

瑚璉村11-18鄰永靖國中(二)

獨鰲村獨鰲社區活動中心

敦厚村恩烈祠(獨鰲路二段1號)

崙美村崙美社區活動中心

同安村同安社區活動中心

同仁村同仁社區活動中心

湳墘村湳墘社區活動中心

四芳村四芳社區活動中心

福興村福興社區活動中心

竹子村竹子社區活動中心

香山里香山社區活動中心碧峰里1、3-9鄰碧峰社區活動中心

碧峰里2鄰達德商工一樓教室

東源里東源社區活動中心

復興里1-8、20鄰保安宮

復興里9-19鄰東興社區活動中心

平和里1-7鄰順天宮(北)(山腳路5段246號)

平和里8-20鄰順天宮(南)(山腳路5段246號)

頂潭里頂潭社區活動中心

新庄里1-5、7-11鄰內安國小

新庄里6、12-16鄰新庄社區活動中心

中潭里1-3、12-14鄰三潭國小(一)

中潭里4-11鄰三潭國小(二)

龍潭里龍潭社區活動中心

北路里1-6、9鄰萬受宮(復興路736巷60號)

北路里7-8、16-19鄰許仁東宅(福安路280號)

北路里10-15、20、21鄰三潭國小(三)

西路里1-16、25鄰第二攤販市場辦公室

西路里17-24鄰田中鎮公所

東路里田中國小(一)

南路里田中高中

中路里1-7、13-16鄰田中國小(二)

中路里8-12、17-20鄰田中國小(三)梅州里梅州社區活動中心

三安里1-8鄰大安國小(一)

光雲村9-15鄰意善堂

三安里9-16鄰大安國小(二)

大崙里大崙社區活動中心

沙崙里1-5、7、8鄰舊街社區活動中心

沙崙里6、9-12鄰沙崙里社區巡守隊隊部

新民里1、14-20鄰新民國小(一)

新民里2-8、11-13鄰新民國小(二)

新民里9、10、21-27鄰新民里巡守隊(辦公室)

三民里1-10鄰三民社區活動中心

三民里11-18鄰參天宮

三光里明禮國小

大社里大社社區活動中心

社頭村1-6鄰社頭國小北側教室(一)

社頭村7-14鄰社頭國小北側教室(二)

社頭村15-19鄰社頭國小北側教室(三)

廣興村1-5鄰社頭國中(一)

廣興村6-11鄰社頭國中(二)

廣興村12-16鄰社頭國中(三)

廣興村17-21鄰社頭國中(四)東興村1-4鄰福竹社區活動中心(社石路979號)

東興村5-13鄰社興社區活動中心(清水岩路229號)松竹村舊社國小(一)

舊社村1-4鄰舊社國小(二)

舊社村5-11鄰舊社國小(三)

廣福村舊社國小(四)

橋頭村1-6鄰橋頭國小(一)

橋頭村7-14鄰橋頭國小(二)

新厝村1-6鄰乾坤宮1樓南側

新厝村7-15鄰乾坤宮1樓北側

張厝村張厝村集會所(大圳巷9-6號)

湳底村1-6鄰湳底社區活動中心

湳底村7-11鄰慶安寺

仁雅村1-4鄰社頭國小南側教室(四)

仁雅村5-8鄰社頭國小南側教室(五)

仁雅村9-11鄰社頭國小南側教室(六)

里仁村里仁社區活動中心美雅村美雅社區活動中心

崙雅村崙雅社區活動中心

清水村清水國小

山湖村山湖村集會所

埤斗村埤斗社區活動中心

仁和村仁和社區活動中心

平和村龍和社區活動中心

協和村1-4、14-16鄰協和社區活動中心1樓協和村5-13鄰協和社區活動中心2樓泰安村仁泰社區活動中心

朝興村朝興國小

龍井村湳雅國小(景盛館)

湳雅村1-6鄰湳雅社區活動中心

湳雅村7-13鄰湳雅國小

復興村復興社區活動中心

十五村十五社區活動中心

合和村合和社區活動中心

上豊村海豐社區活動中心

過圳村過圳社區活動中心

五伯村五伯社區活動中心

文化村文化民眾活動中心

光化村光化社區活動中心(鐵路文物展示館)

聖化村二水國小(四年級自然科教室)

二水村二水國小(專業對話教室)

惠民村惠民社區活動中心

裕民村二水國小(一年丙班教室)

大園村大園社區活動中心

修仁村修仁社區活動中心

合興村合興社區活動中心

源泉村源泉社區活動中心

倡和村倡和社區活動中心

田尾村田尾社區活動中心(光復路3段538巷1號)

溪畔村溪畔社區活動中心(溪畔巷157號)

打簾村1-8鄰打簾社區活動中心(民生路1段245號)

打簾村9-13鄰廣善堂(民生路1段289號)

正義村正義社區活動中心(中正路1段233號)

北曾村1-5、13鄰老人文康中心(福德巷359號後面)

北曾村6-12鄰北曾村活動中心(福德巷359號)

南曾村南曾村活動中心(福德巷185號)

饒平村1-5、8、13-17鄰饒平社區活動中心(東平巷143號)

饒平村6、7、9-12、18、19鄰饒平村天乙宮(建平路1段66號)

豐田村豐田社區活動中心(光復路4段114號)

仁里村1-11鄰仁里社區守望相助隊部(中庄巷1號)

仁里村12-19鄰仁里社區活動中心(中正路2段103巷9號)

新厝村新厝社區活動中心(光明巷54號)

溪頂村溪頂社區活動中心(三溪路1段209號)

柳鳳村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民族路2段161號)

陸豐村陸豐社區活動中心(陸豐路48號)

海豐村1-5、7-11鄰海豐社區活動中心(中正路3段271號)

海豐村6、12-16鄰保證責任彰化縣海豐合作農場(光榮巷151號)

睦宜村睦宜社區活動中心(聖德巷162號)

新生村新生社區活動中心(延平路150號)

北鎮村北鎮社區活動中心(平和路2段151號)

南鎮村南鎮社區活動中心(平和路1段140號)

福田村福田社區活動中心(光復路98巷191號)

新興村新興社區活動中心(新興路280號)

第八屆立法委員彰化縣第四選舉區缺額補選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

者 ,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

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

表人及行為人。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十一條 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

,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

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

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

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

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百十三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

公權。

第一百十四條 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

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第一百十五條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

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

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

人員為之。

第一百十六條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十七條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2.妨害投票罪(刑法分則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二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

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百四十五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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