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上市重点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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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上市重点法律问题分析. 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上市主要法律框架 第二部分 主板 / 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比较 第三部分 企业改制上市重点法律问题分析. 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上市主要法律框架. 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通过 《 公司法 》 、 《 证券法 》 、 《 刑法修正案(六)、(七) 》 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 1993 年 4 月 22 日) 正在制订 《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 (征求意见稿)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制定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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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上市重点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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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上市主要法律框架

第二部分 主板 / 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比较

第三部分 企业改制上市重点法律问题分析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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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通过 《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七)》

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 4 月 22日) 正在制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上市主要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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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解释:由最高院、最高检制定《最高院关于适用 < 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二) 》《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深圳 / 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上市主要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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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主板 / 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比较

区别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连续盈利 最近 2 年连续盈利(第二套指标最近 1 年盈利)

最近 3 年连续盈利

业绩要求 两套指标:1. 最近 2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2. 最近 1 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万元,最近 1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万元,最近 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

最近 3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净资产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总额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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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解释:由最高院、最高检制定《最高院关于适用 < 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二) 》《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深圳 / 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六、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市条件主要差异

第二部分 主板 / 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比较

区别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主营业务 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稳定性 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 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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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主板 / 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比较

区别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发审委 设创业板发审委, 35名委员 设主板发审委, 25名委员

专家咨询委员会

2010 年 10 月 29日,中国证监会第一届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共 15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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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控制人二、出资三、历史沿革四、公司主要财产五、重大债权债务六、合法经营七、税收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十、企业社会责任

第三部分 企业改制上市重点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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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控制

2. 无实际控制人

一、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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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物出资未过户

2. 实物出资未评估

3. 外方股东实物出资未经鉴定

4.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比例超限

5. 债权转增注册资本

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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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公司设立程序的合法性

2 . 国有股权奖励自然人

3 . 职工持股会量化到个人

4 . 申报前期新增自然人股东披露

5 . 企业挂靠关系解除

6 . 对赌条款

三、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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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资产抵押情况

2. 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 集体土地使用权

4. 租赁农村土地及集体建设用地

四、公司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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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收账款转让

2. 公司重大合同的法律风险

五、重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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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联公司注销

2.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合资

3. 竞业禁止

4. 特许经营许可

5. 环保许可

6. 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六、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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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内补税

2. 历次股权变更缴税

3. 外资变内资补税

七、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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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内重大变化

2. 总经理适格

3. 独立董事未取得证书

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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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

2. 控股股东创办研究所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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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2. 劳务派遣

十、企业社会责任

谢 谢 !孔雨泉 合伙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常年法律顾问

E-mail : kong.yuquan@jingtian.com

联系电话: 1350-969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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