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
others
View
4
Download
0
Embed Size (px)
Citation preview
會 議 記 錄 S T D C 3 / 2 0 1 7
沙田區議 會
二零一七 年度第三次會議 記錄
會議日期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星 期 四 ) 時 間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地 點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四 樓
沙 田 區 議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出 席 時 間 離 席 時 間
何 厚 祥 議 員 , B B S , M H (主 席 )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彭 長 緯 議 員 , S B S , J P (副 主 席 )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五 時 四 十 一 分
陳 兆 陽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陳 敏 娟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八 時 二 十 四 分
陳 諾 恒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七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程 張 迎 議 員 , M H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六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趙 柱 幫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十 分
招 文 亮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四 分 下 午 九 時 零 四 分
許 銳 宇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三 時 四 十 三 分
黎 梓 恩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五 十 一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林 松 茵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六 時 二 十 分
李 子 榮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七 分 下 午 六 時 十 七 分
梁 家 輝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六 時 二 十 四 分
李 世 鴻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李 世 榮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六 時 十 八 分
李 永 成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零 四 分
麥 潤 培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五 分
莫 錦 貴 議 員 , B B S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吳 錦 雄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五 十 八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龐 愛 蘭 議 員 , B B S , J P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六 時 二 十 九 分
潘 國 山 議 員 , M H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蕭 顯 航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三 分
丁 仕 元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九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唐 學 良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六 時 四 十 六 分
董 健 莉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六 時 四 十 六 分
( 一 )
出 席 者 出 席 時 間 離 席 時 間
衞 慶 祥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零 四 分
王 虎 生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八 時 二 十 六 分
黃 學 禮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七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黃 嘉 榮 議 員 , M H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六 時 五 十 七 分
黃 冰 芬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七 時 三 十 三 分
黃 宇 翰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丘 文 俊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葉 榮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零 四 分
姚 嘉 俊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六 時 零 四 分
余 倩 雯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七 時 十 八 分
容 溟 舟 議 員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袁 俊 傑 先 生 (秘 書 )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區 議 會 )
列席者 職 銜 陳 婉 雯 女 士 , J P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黃 添 培 先 生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 蒲 理 正 先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沙 田 區 副 指 揮 官 林 景 昇 先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沙 田 警 區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何 月 萍 女 士 香 港 警 務 處
沙 田 警 區 刑 事 總 部 情 報 組 主 管 潘 玉 婷 女 士 署 理 沙 田 地 政 專 員 伍 覺 雄 先 生 沙 田 地 政 處 行 政 助 理 (地 政 ) 阮 達 勇 先 生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總 工 程 師 (新 界 東 ) 3 朱 霞 芬 女 士 規 劃 署 規 劃 專 員 (沙 田 、 大 埔 及 北 區 ) 馮 惠 筠 女 士 運 輸 署 總 運 輸 主 任 (新 界 東 ) 崔 美 珍 女 士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理 沙 田 區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李 張 一 慧 女 士 社 會 福 利 署 沙 田 區 福 利 專 員 蔡 雨 聖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沙 田 區 環 境 衞 生 總 監 何 永 銓 博 士 教 育 局 總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沙 田 ) 鄧 馮 淑 姸 女 士 房 屋 署 署 理 物 業 管 理 總 經 理
(大 埔 、 北 區 及 沙 田 ) 鄭 家 寶 女 士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處 總 聯 絡 主 任 鄭 玉 琴 女 士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聯 絡 主 任 (東 )
( 二 )
列席者 職 銜 梁 慧 珊 女 士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聯 絡 主 任 (西 ) 何 健 南 先 生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處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區 議 會 ) 1 應邀出席 者 職 銜
劉 利 群 女 士 , J P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霍 炳 林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行 動 ) 3 于 慧 芬 女 士 廉 政 公 署 首 席 廉 政 教 育 主 任 /新 界 東 梁 永 恆 先 生 廉 政 公 署 高 級 廉 政 教 育 主 任 未克出席 者 陳 國 強 議 員 (已 請 假 ) 鄭 則 文 議 員 ( ” ) 曾 素 麗 議 員 (未 有 請 假 ) 負 責 人 主 席 歡 迎 各 議 員、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及 機 構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2 . 主 席 告 知 與 會 者 , 有 旁 聽 會 議 的 傳 媒 及 市 民 在 現 場 攝
影 、 錄 影 及 錄 音 。
3 . 主 席 代 表 沙 田 區 議 會 ( 區 議 會 ) 歡 迎 以 下 代 表 出 席 會
議: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環 署 )署 長 劉 利 群 女 士、助 理 署 長 (行動 ) 3 霍 炳 林 先 生 、 代 替 香 港 警 務 處 沙 田 區 指 揮 官 關 翠 貞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的 沙 田 區 副 指 揮 官 蒲 理 正 先 生 、 代 替 沙 田 地 政
專 員 謝 媳 坤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的 署 理 沙 田 地 政 專 員 潘 玉 婷 女
士 、 房 屋 署 署 理 物 業 管 理 總 經 理 (大 埔 、 北 區 及 沙 田 )鄧 馮
淑 姸 女 士 、 代 替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康 文 署 )沙 田 區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勞 麗 芳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的 署 理 沙 田 區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崔
美 珍 女 士 , 以 及 代 替 運 輸 署 新 界 首 席 運 輸 主 任 郭 惠 英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的 總 運 輸 主 任 (新 界 東 )馮 惠 筠 女 士 。
( 三 )
負 責 人 區議員請 假申請 4 . 主 席 表 示 ,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接 獲 下 述 議 員 的 書 面 請 假 申
請 :
陳 國 強 議 員 工 作 原 因 鄭 則 文 議 員 處 理 法 團 事 務 程 張 迎 議 員 個 人 事 務 (或 可 能 遲 到 )
5 . 大 會 通 過 上 述 議 員 的 請 假 申 請 。 通過二零 一七年三月二十 三日會議記錄
(會 議 記 錄 S T D C 2 / 2 0 1 7 )
6 . 大 會 一 致 通 過 上 述 會 議 記 錄 。 食物環境 衞生署署長到訪 7 . 主 席 請 劉 利 群 女 士 簡 介 食 環 署 的 工 作 。 他 相 信 議 員 會
十 分 踴 躍 發 言。如 果 發 言 人 數 眾 多,他 只 會 安 排 一 輪 發 言 。
8 . 劉 利 群 女 士 簡 介 食 環 署 的 工 作 , 重 點 如 下 :
( a ) 她 很 高 興 可 以 來 到 區 議 會 簡 介 食 環 署 的 工 作 ,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聽 取 議 員 的 意 見 和 提 點 ;
( b ) 食 環 署 人 手 大 約 有 一 萬 人 , 另 以 外 判 合 約 聘 用 超
過 一 萬 名 員 工 處 理 環 境 衞 生 的 工 作 。 本 年 度 開 支
大 約 為 6 8 億 元 ;
( c ) 她 知 道 議 員 很 關 心 環 境 衞 生 方 面 的 工 作 , 但 其 實
食 物 安 全 亦 是 食 環 署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 而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食 安 中 心 )隸 屬 食 環 署 。 食 安 中 心 在 香 港 食
物 供 應 的 不 同 環 節 , 無 論 進 口 、 批 發 和 零 售 , 都
會 巡 查 和 抽 樣 檢 驗 , 制 定 相 關 法 律 和 負 責 教 育 推
( 四 )
負 責 人 廣,以 確 保 在 香 港 出 售 的 食 物 是 安 全 和 適 宜 食 用;
( d ) 環 境 衞 生 方 面 , 工 作 範 圍 十 分 廣 泛 , 與 市 民 息 息
相 關 , 包 括 簽 發 食 物 業 牌 照 、 小 販 管 理 、 公 眾 街
市 管 理 、 街 道 清 潔 、 垃 圾 收 集 、 公 廁 服 務 、 防 治
蟲 鼠 、 樓 宇 滲 水 及 冷 氣 機 滴 水 、 墳 場 、 火 葬 場 及
骨 灰 安 置 所 管 理 、 規 管 殯 葬 行 業 等 。 她 主 要 會 簡
介 四 個 範 疇 , 包 括 ( i )衞 生 黑 點 和 全 城 清 潔 問 題 、
( i i )防 治 蟲 鼠 問 題 、 ( i i i )公 眾 街 市 管 理 和 ( i v )骨 灰
安 置 所 規 管 :
( i ) 衞 生 黑 點 和 全 城 清 潔 方 面 , 署 方 致 力 提 供 清
潔 宜 居 的 居 住 環 境 , 工 作 分 三 方 面 進 行 , 包
括 加 強 清 潔 、 執 法 和 教 育 宣 傳 。 從 去 年 年 底
開 始 , 特 別 在 沙 田 區 , 已 增 加 了 不 少 資 源 ,
例 如 增 設 高 壓 熱 水 洗 濯 機 隊 和 洗 街 車 等 , 以
提 供 潔 淨 的 環 境 。 署 方 知 道 外 判 的 工 作 比 較
多 , 所 以 亦 加 強 了 監 管 承 辦 商 員 工 清 洗 街 道
的 表 現 , 改 善 區 內 街 道 清 潔 的 服 務 。 去 年 在
沙 田 區 收 到 超 過 3 0 0 0 宗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投
訴 。 加 強 執 法 方 面 , 去 年 在 沙 田 區 就 非 法 棄
置 垃 圾 共 發 出 了 一 千 多 張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
培 育 市 民 的 公 德 心 亦 是 保 持 環 境 清 潔 的 重 要
部 分 之 一 。 署 方 在 聆 聽 市 民 意 見 後 , 於 去 年
委 任 “ 清 潔 龍 阿 德 ” 為 清 潔 香 港 大 使 , 包 括
開 設 “ 清 潔 龍 阿 德 ” 臉 書 專 頁 , 希 望 藉 這 軟
性 手 法 做 好 宣 傳 和 公 民 教 育 。 署 方 亦 會 持 續
舉 辦 宣 傳 教 育 活 動 , 就 此 她 感 謝 大 家 過 去 和
署 方 一 起 在 地 區 層 面 宣 傳 清 潔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 署 方 日 後 仍 會 與 區 議 會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 i i ) 防 治 蟲 鼠 方 面 , 蟲 鼠 種 類 繁 多 , 署 方 主 要 針
對 蚊 和 老 鼠 。 因 為 這 兩 類 被 界 定 為 可 以 傳 播
病 毒 的 媒 介 , 所 以 相 關 防 治 工 作 可 以 減 低 疾
病 傳 播 的 風 險 。 蚊 患 已 知 為 登 革 熱 症 、 日 本
( 五 )
負 責 人 腦 炎 和 寨 卡 病 毒 的 傳 播 媒 介 , 做 好 防 治 工 作
可 以 減 低 市 民 感 染 這 些 疾 病 的 機 會 。 滅 蚊 運
動 今 年 會 舉 行 三 次 , 署 方 亦 知 道 由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處 (民 政 處 )協 調 的 地 區 主 導 行 動 計 劃 選
取 了 滅 蚊 和 剪 草 為 重 點 工 作 , 因 此 會 配 合 和
支 持 。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方 面 , 沙 田 區 三 個 主
要 採 集 指 數 的 地 方 , 大 圍 、 圓 洲 角 和 馬 鞍 山
在 本 年 度 首 五 個 月 , 除 了 在 大 圍 五 月 份 錄 得
8 . 1 %指 數 外 , 其 他 地 點 和 月 份 錄 得 的 指 數 都
是 零 , 這 個 好 成 績 有 賴 地 區 市 民 的 支 持 和 配
合 , 期 望 大 家 會 做 得 更 加 好 。 鼠 患 方 面 , 滅
鼠 工 作 每 年 都 會 分 兩 期 推 行 , 今 年 因 應 市 民
的 關 注 , 而 且 署 方 知 道 某 些 區 份 鼠 患 較 嚴
重 , 所 以 在 兩 期 滅 鼠 工 作 之 間 加 入 新 措 施 ,
推 行 為 期 兩 個 月 的 目 標 小 區 滅 鼠 行 動 , 在 區
內 加 強 清 潔 、 執 法 和 教 育 宣 傳 。 在 沙 田 區 主
要 針 對 大 圍 部 分 區 域,包 括 積 存 街、積 信 街、
積 德 里 和 積 富 街 等 。 沙 田 區 去 年 的 鼠 患 指 數
大 約 為 百 分 之 三 , 略 低 於 全 港 的 平 均 指 數 ;
( i i i ) 公 眾 街 市 管 理 方 面 , 沙 田 區 有 兩 個 公 眾 街 市
和 兩 個 熟 食 市 場 由 食 環 署 管 理 。 署 方 重 視 街
市 的 經 營 環 境 , 希 望 不 但 從 檔 戶 的 角 度 考
慮 , 也 為 市 民 提 供 舒 適 和 清 潔 的 購 物 環 境 。
大 圍 街 市 方 面 , 由 於 大 部 分 檔 戶 都 支 持 加 建
冷 氣 , 署 方 正 與 相 關 的 工 務 部 門 積 極 跟 進 ,
在 去 年 年 中 完 成 技 術 可 行 性 研 究 , 在 工 程 的
細 節 上 與 檔 戶 和 相 關 屋 苑 金 禧 花 園 商 議 。 安
裝 冷 氣 系 統 需 時 , 為 紓 緩 大 圍 街 市 在 夏 天 時
比 較 熱 的 環 境 , 署 方 陸 續 加 裝 風 扇 、 涼 風 機
和 安 裝 抽 氣 槽 等 以 改 善 空 氣 流 通 , 盡 量 在 冷
氣 工 程 完 成 前 減 低 對 市 民 的 不 便 。 沙 田 街 市
方 面 , 有 一 系 列 工 程 包 括 改 善 消 防 系 統 、 改
善 冷 氣 系 統 、 安 裝 自 動 電 梯 和 升 降 機 等 。 街
市 管 理 方 面 , 會 處 理 不 積 極 經 營 的 檔 戶 和 保
( 六 )
負 責 人 持 街 市 的 清 潔 衞 生 。 署 方 亦 增 加 了 這 方 面 的
資 源 , 尤 其 著 重 處 理 通 道 阻 塞 ;
( i v ) 骨 灰 安 置 所 方 面 , 生 老 病 死 是 必 經 階 段 , 但
是 土 地 資 源 的 因 素 導 致 公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不 太
足 夠 , 香 港 正 面 對 這 個 嚴 峻 問 題 。 她 非 常 感
謝 區 議 會 的 支 持 , 令 石 門 安 興 里 的 公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建 議 得 以 實 行 。 她 明 白 大 家 對 這 項 計
劃 有 意 見 , 署 方 會 就 交 通 和 景 觀 等 各 方 面 充
分 考 慮 意 見 。 石 門 骨 灰 安 置 所 將 成 為 第 一 個
不 燒 香 燭 不 燒 祭 品 的 場 地 , 既 環 保 , 又 可 盡
量 減 低 安 置 所 對 周 邊 學 校 和 民 居 的 影 響 。 立
法 會 剛 剛 在 今 天 大 約 下 午 一 時 已 通 過 《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暫 定 於 本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開 始 生 效 。 生 效 後 有 法 律 框 架 規 管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的 營 運 。 此 外 , 署 方 正 努 力 推
廣 綠 色 殯 葬 。 現 時 有 兩 個 方 法 處 理 火 化 遺 體
後 的 骨 灰 , 一 是 在 紀 念 花 園 撒 放 , 二 是 在 海
上 撒 放 。 署 方 一 直 努 力 做 好 宣 傳 教 育 的 工
作 , 例 如 去 年 離 世 的 人 數 大 約 有 四 萬 多 , 火
葬 佔 九 成 , 每 十 個 人 有 一 個 選 擇 綠 色 殯 葬 。
要 解 決 骨 灰 安 置 問 題 , 單 靠 覓 地 建 骨 灰 安 置
所 並 非 長 遠 計 , 所 以 日 後 會 努 力 推 廣 綠 色 殯
葬 。 當 然 這 涉 及 改 變 傳 統 思 維 , 不 期 望 市 民
立 刻 接 受 , 只 能 令 他 們 逐 漸 接 受 以 這 種 形 式
處 理 骨 灰 ; 以 及
( e ) 區 議 會 作 為 掌 握 和 表 達 民 意 的 主 要 渠 道 , 是 署 方
的 重 要 伙 伴 。 署 方 非 常 重 視 各 方 意 見 , 亦 感 謝 議
員 一 直 以 來 的 支 持 。 這 次 陪 同 她 到 訪 區 議 會 的 有
助 理 署 長 (行 動 ) 3 霍 炳 林 先 生 和 沙 田 區 環 境 衞 生
總 監 蔡 雨 聖 先 生 , 均 樂 意 聽 取 意 見 和 回 應 提 問 。 9 . 主 席 感 謝 劉 利 群 女 士 簡 介 食 環 署 的 重 點 工 作 , 並 邀 請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
( 七 )
負 責 人 1 0 . 李 世 榮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歡 迎 署 長 到 訪 區 議 會 交 流 意 見 。 食 環 署 負 責 處
理 日 常 遇 到 的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 在 社 會 上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
( b ) 蚊 患 問 題 方 面 , 馬 鞍 山 蚊 患 問 題 持 續 , 他 詢 問 可
否 加 強 滅 蚊 工 作 , 例 如 改 良 日 常 使 用 的 蚊 怕 水 。
他 到 外 地 考 察 時 得 知 當 地 設 有 有 蓋 的 垃 圾 桶 , 但
由 於 香 港 沒 有 類 似 垃 圾 桶 , 天 熱 時 桶 內 的 垃 圾 很
容 易 滋 生 蚊 患 , 他 詢 問 垃 圾 桶 的 設 計 是 否 有 改 善
空 間 ;
( c ) 鼠 患 問 題 方 面 , 最 近 有 議 員 表 示 沙 田 區 的 鼠 患 較
以 往 嚴 重 , 他 詢 問 可 否 加 強 巡 查 食 肆 , 甚 至 針 對
食 肆 進 行 宣 傳 教 育 。 他 認 為 最 重 要 是 做 好 監 督 工
作 ;
( d ) 街 市 方 面 , 在 署 方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加 租 之 際 , 他 曾
請 願 反 對 加 租 。 反 對 並 非 只 因 為 租 金 增 加 , 而 是
因 為 檔 戶 和 市 民 均 覺 得 食 環 署 的 街 市 環 境 惡 劣 、
地 方 骯 髒 、 通 道 狹 窄 和 設 施 不 足 。 現 時 其 他 新 建
街 市 可 以 使 用 八 達 通 卡 繳 費 , 食 環 署 街 市 已 營 運
多 年 , 是 否 可 以 考 慮 參 考 其 他 街 市 一 些 較 佳 的 做
法 ; 以 及
( e ) 社 區 協 作 方 面 , 時 見 私 人 屋 苑 的 蚊 患 和 鼠 患 嚴
重 。 食 環 署 是 否 可 以 與 私 人 屋 苑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法 團 )或 互 助 委 員 會 (互 委 會 )舉 行 恆 常 會 議 並 加
派 人 員 巡 查 。
1 1 . 黃 冰 芬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她 歡 迎 署 長 到 訪 區 議 會 。 她 讚 揚 蔡 雨 聖 總 監 辦 事
盡 責 、 處 事 認 真 、 迅 速 回 應 社 區 訴 求 ;
( 八 )
負 責 人 ( b ) 她 希 望 署 方 可 以 因 應 地 區 情 況 增 加 資 源 , 原 因 如
下 :
( i )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已 於 今 年 第 一 季 完 成 沙 田 區
的 綠 化 工 程 , 區 內 增 加 了 不 少 樹 木 和 灌 木 ,
灌 木 叢 內 堆 積 了 不 少 垃 圾 , 例 如 馬 鐵 石 門 站
B 出 口 的 花 槽 內 , 長 期 有 很 多 垃 圾 , 很 少 見
人 清 理 , 引 起 蚊 患 和 蠓 患 ;
( i i ) 沙 田 鋪 設 了 不 少 環 保 磚 , 磚 隙 之 間 長 出 青 苔
雜 草 , 所 需 清 理 時 間 較 長 。 按 照 署 方 清 洗 街
道 的 日 程 , 有 些 地 方 一 年 內 亦 未 能 安 排 清
洗 。 鑒 於 沙 田 區 及 其 綠 化 地 帶 面 積 廣 大 , 署
方 應 該 增 撥 資 源 以 增 加 外 判 商 人 手 ;
( i i i ) 有 時 部 門 之 間 分 工 不 清 楚 , 例 如 在 行 人 路 旁
的 樹 木 和 灌 木 由 康 文 署 管 理 , 但 不 知 道 樹 木
和 灌 木 旁 的 垃 圾 應 由 哪 個 部 門 處 理 。 亦 有 前
線 人 員 只 會 清 理 街 上 垃 圾 , 而 不 會 處 理 樹 叢
或 草 地 上 的 垃 圾 , 甚 至 有 前 線 人 員 將 樹 葉 和
垃 圾 掃 進 綠 化 帶 。 她 相 信 食 環 署 的 工 作 範 疇
不 限 於 處 理 行 人 路 上 的 垃 圾 , 她 欲 知 署 方 如
何 監 督 前 線 清 潔 人 員 的 工 作 , 有 沒 有 巡 視 他
們 的 工 作 範 圍 和 了 解 他 們 的 難 處 。 可 否 指 示
前 線 清 潔 人 員 在 發 現 負 責 範 圍 以 外 的 垃 圾
時 , 向 上 司 匯 報 , 以 作 適 當 轉 介 及 跟 進 , 這
樣 才 能 達 至 環 境 清 潔 的 目 標 ; 以 及
( i v ) 石 門 未 來 會 設 有 一 個 骨 灰 安 置 所 和 紀 念 花
園 , 希 望 署 方 致 力 推 廣 綠 色 殯 葬 。 以 往 署 方
推 廣 的 對 象 只 是 退 休 人 士 和 長 者 , 希 望 署 方
多 向 年 青 一 代 推 廣 綠 色 殯 葬 。 署 方 在 各 區 設
置 骨 灰 安 置 所 和 紀 念 花 園 時 , 令 周 邊 居 民 和
持 份 者 感 困 擾 的 不 單 是 交 通 和 人 流 的 問 題 ,
還 包 括 很 多 傳 統 上 難 以 接 受 的 觀 念 , 所 以 署
方 必 須 積 極 關 注 這 類 市 民 的 需 要,多 加 宣 傳。 ( 九 )
負 責 人 1 2 . 招 文 亮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歡 迎 署 長 來 到 區 議 會 聽 取 議 員 的 意 見 。 就 違 泊
單 車 的 問 題 , 沙 田 有 完 善 的 單 車 徑 , 單 車 的 數 目
亦 非 常 多 , 街 上 不 時 出 現 違 泊 單 車 , 但 他 認 為 現
行 法 例 和 部 門 之 間 的 協 調 不 足 , 例 如 寧 泰 路 曉 峯
灣 畔 外 有 一 排 欄 杆 , 長 期 有 十 多 輛 單 車 違 例 停
泊 。 地 區 主 導 行 動 計 劃 已 將 寧 泰 路 列 為 違 泊 單 車
黑 點 , 但 相 關 的 幾 次 行 動 仍 未 能 清 理 該 些 違 泊 單
車 , 原 因 是 署 方 標 貼 告 示 要 求 移 走 單 車 後 , 只 要
他 們 移 除 告 示 , 署 方 就 無 法 清 理 。 希 望 署 方 可 以
與 其 他 部 門 協 調 , 或 建 議 政 府 堵 塞 這 個 漏 洞 。 有
關 問 題 嚴 重 影 響 市 容 和 環 境 衞 生 , 但 部 門 一 至 兩
個 月 才 有 行 動 處 理 違 泊 單 車 , 希 望 部 門 加 派 人 手
處 理 ; 以 及
( b ) 行 人 天 橋 和 隧 道 的 清 潔 工 作 由 路 政 署 負 責 , 但 路
政 署 聘 請 的 承 辦 商 不 夠 專 業 , 使 隧 道 骯 髒 , 發 出
臭 味 。 他 詢 問 清 潔 工 作 可 否 外 判 給 食 環 署 處 理 ,
增 加 人 手 和 清 潔 次 數 , 甚 至 將 清 潔 行 人 天 橋 和 隧
道 的 責 任 交 由 食 環 署 來 處 理 。 另 外 , 亦 希 望 署 方
注 意 監 察 承 辦 商 員 工 的 表 現 。
1 3 . 彭 長 緯 副 主 席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感 謝 署 長 到 訪 區 議 會 交 流 意 見 。 署 方 表 示 沙 田 三
個 分 區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為 零 , 當 然 要 感 謝 食 環 署
人 員 的 努 力,惟 沙 田 面 積 有 6 4 平 方 公 里,人 口 有
6 9 萬,但 卻 只 有 三 個 分 區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他 認
為 未 能 反 映 實 際 情 況 。 他 每 日 在 街 上 行 走 , 都 發
現 有 蚊 患 情 況 ;
( b ) 在 今 早 的 電 台 節 目 , 連 續 兩 位 聽 眾 都 提 及 環 境 衞
生 的 問 題 , 指 出 昨 天 出 現 渠 道 淤 塞 的 情 況 , 是 因
為 食 環 署 人 員 將 垃 圾 掃 進 雨 水 渠 和 其 他 部 門 管 轄
( 十 )
負 責 人 的 範 圍 , 亦 顯 示 監 督 不 足 的 情 況 ; 以 及
( c ) 他 展 示 數 張 街 道 相 片 , 從 相 片 可 見 , 沙 田 鄉 事 會
路 右 轉 大 埔 公 路 、 美 林 邨 附 近 、 大 埔 道 加 德 士 油
站 通 往 港 鐵 大 圍 站 的 道 路 、 名 城 和 中 電 發 電 站 附
近、巴 士 站、行 人 路 等 地 方,都 佈 滿 枯 葉、塵 埃 、
動 物 糞 便 、 垃 圾 、 發 泡 膠 箱 等 。 1 4 . 麥 潤 培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馬 鞍 山 區 一 直 沒 有 公 營 街 市 , 而 現 在 很 多 公 共 屋
邨 或 租 者 置 其 屋 (租 置 )公 共 屋 邨 內 的 街 市 已 屬 領
展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領 展 ) 管 轄 或 已 被 領 展 出
售 , 街 市 物 價 高 昂 。 有 見 及 此 , 值 得 研 究 是 否 有
必 要 於 馬 鞍 山 設 置 公 營 街 市 ;
( b ) 若 設 置 公 營 街 市 , 在 發 牌 方 面 署 方 會 否 讓 不 同 人
士 競 爭 , 還 是 以 續 舊 牌 為 主 , 後 者 可 能 會 導 致 炒
賣 舊 牌 。 他 相 信 如 果 署 方 考 慮 優 化 這 方 面 的 政
策 , 對 穩 定 街 市 餸 菜 的 價 格 會 有 一 定 幫 助 。 他 和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者 總 工 會 過 往 不 斷 爭 取 墟 市 政 策 ,
使 有 意 經 營 小 生 意 的 市 民 自 給 自 足 , 惟 至 今 仍 未
知 悉 政 府 會 否 推 行 相 關 政 策 ;
( c ) 馬 鞍 山 1 0 3 區 將 會 興 建 一 座 綜 合 大 樓 , 他 們 一 直
關 注 會 否 在 該 大 樓 設 置 公 營 街 市 和 熟 食 市 場 , 而
這 個 公 營 街 市 應 公 開 讓 不 同 人 士 投 標 , 令 租 金 相
宜 一 點 , 市 民 因 而 不 用 負 擔 較 高 的 貨 品 價 格 ; 以
及
( d ) 他 關 注 地 區 蚊 患 問 題 , 他 詢 問 食 環 署 一 向 採 取 的
措 施 , 例 如 使 用 蚊 沙 和 蚊 油 , 效 果 是 否 理 想 。 香
港 是 炎 熱 地 區 , 在 冬 天 下 雨 後 亦 可 能 會 有 蚊 患 ,
署 方 會 否 增 加 滅 蚊 次 數 。 他 感 謝 蔡 雨 聖 先 生 的 幫
助 , 認 為 其 落 區 處 理 問 題 時 表 現 用 心 服 務 地 區 。
( 十一 )
負 責 人 1 5 . 董 健 莉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她 感 謝 署 長 到 訪 。 她 盛 讚 沙 田 區 的 食 環 署 人 員 ,
特 別 是 蔡 雨 聖 總 監 和 大 圍 街 市 的 人 員 , 為 大 圍 區
貢 獻 良 多 。 剛 才 提 及 的 衞 生 黑 點 有 兩 個 在 她 的 選
區 內 。 大 圍 區 是 唐 樓 區 , 有 不 少 食 肆 和 地 鋪 , 人
流 非 常 多 , 相 對 垃 圾 也 比 較 多 ;
( b ) 蔡 雨 聖 總 監 曾 介 紹 將 會 使 用 網 絡 攝 錄 機 監 控 衞 生
黑 點 , 但 她 認 為 固 定 的 攝 錄 機 不 能 處 理 所 有 黑
點 , 詢 問 是 否 可 以 設 置 一 部 流 動 攝 錄 機 , 在 不 同
的 衞 生 黑 點 進 行 監 控 , 相 信 效 果 會 更 好 ;
( c ) 大 圍 街 市 方 面 , 她 感 謝 蔡 雨 聖 總 監 上 任 後 與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 互 委 會 和 檔 戶 做 了 很 多 協 調 工
作 , 令 超 過 8 5 %的 檔 戶 同 意 安 裝 冷 氣 。 最 近 得 知
二 零 一 九 年 才 可 能 落 實 , 市 民 擔 心 工 程 是 否 可 以
在 二 零 一 九 年 如 期 展 開 , 希 望 署 方 與 建 築 署 協
調 , 亦 希 望 立 法 會 議 員 不 會 拉 布 。 有 檔 戶 亦 關 心
租 金 問 題 , 希 望 署 方 完 成 所 有 相 關 工 程 後 才 檢 討
租 金 ; 以 及
( d ) 最 近 發 現 各 區 鼠 患 嚴 重 , 希 望 署 方 做 好 防 止 鼠 患
工 作 。
1 6 . 許 銳 宇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前 幾 天 在 旺 角 , 有 一 位 六 十 多 歲 的 食 環 署 承 辦 商
員 工 , 生 病 仍 當 通 宵 更 , 最 後 由 同 事 送 他 到 廣 華
醫 院 。 該 名 員 工 指 出 生 病 仍 上 班 因 為 工 資 低 。 現
時 食 環 署 的 外 判 制 度 是 問 題 根 源 , 除 了 工 資 低 、
士 氣 低、員 工 福 利 保 障 不 足 外,清 潔 質 素 也 欠 佳。
希 望 署 方 認 真 改 革 外 判 制 度 , 不 應 再 以 價 低 者 得
方 法 評 審 標 書 , 應 衡 量 投 標 者 的 表 現 ;
( 十二 )
負 責 人 ( b ) 現 時 署 方 評 估 承 辦 商 的 表 現 時 沒 有 諮 詢 區 議 員 。
他 希 望 署 方 日 後 改 革 外 判 制 度 後 , 地 區 人 士 可 就
評 核 承 辦 商 的 服 務 表 現 提 供 意 見 , 以 及 提 供 承 辦
商 的 資 料 予 當 區 區 議 員 ; 以 及
( c ) 景 田 苑 後 山 殯 葬 區 , 每 年 夏 天 晚 上 八 至 九 時 就 會
發 出 類 似 腐 肉 的 臭 味 , 希 望 署 方 加 派 人 員 跟 進 。 1 7 . 梁 家 輝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歡 迎 署 長 來 到 區 議 會 交 流 , 亦 感 謝 蔡 雨 聖 總 監
過 往 迅 速 處 理 個 案 。 食 環 署 的 工 作 與 市 民 和 區 議
員 的 日 常 工 作 息 息 相 關 ;
( b ) 很 多 在 他 選 區 愉 田 苑 的 街 坊 反 映 等 巴 士 時 被 蚊 叮
至 手 部 腫 脹 。 雨 季 來 臨 又 導 致 蚊 蟲 滋 生 , 他 詢 問
署 方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更 多 針 對 性 措 施 應 對 蠓 患 。 只
是 用 蚊 水 和 蠓 貼 , 效 果 不 夠 顯 著 ; 以 及
( c ) 滲 水 問 題 方 面 , 公 營 房 屋 可 由 房 屋 署 協 助 處 理 ,
但 私 人 屋 苑 的 居 民 則 面 對 較 大 困 擾 , 現 時 沒 有 一
套 比 較 恰 當 的 法 例 保 障 他 們 。 此 外 , 現 時 署 方 人
員 處 理 滲 水 問 題 時 只 用 目 測 和 色 水 測 試 等 , 但 現
時 公 證 行 已 運 用 紅 外 線 等 科 技 做 檢 測 , 法 庭 亦 接
納 相 關 證 據 , 為 何 署 方 不 引 入 這 些 科 技 處 理 滲 水
問 題 。 此 外 , 署 方 的 人 手 不 足 以 應 付 滲 水 問 題 ,
希 望 署 長 能 多 增 加 資 源 協 助 無 助 的 市 民 解 決 問
題 。
1 8 . 李 子 榮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感 謝 署 長 到 訪 , 亦 感 謝 蔡 雨 聖 總 監 及 其 同 事 在
跟 進 環 境 衞 生 工 作 方 面 做 得 好、做 得 足 和 做 得 快;
( 十三 )
負 責 人 ( b ) 近 年 非 法 懸 掛 橫 額 問 題 在 沙 田 區 較 以 往 嚴 重 , 尤
其 有 些 人 選 擇 在 星 期 五 晚 非 法 懸 掛 橫 額 , 避 開 署
方 的 執 法 行 動 。 希 望 署 方 加 強 執 法 和 清 理 , 而 且
對 屢 勸 不 改 的 人 士 應 加 重 罰 則 。 易 拉 架 容 易 收
放,難 以 處 理,亦 會 阻 礙 車 輛 駕 駛 者 視 線。此 外 ,
署 方 會 就 路 邊 橫 額 作 出 警 告 , 但 卻 立 即 清 拆 議 員
的 路 邊 橫 額 , 事 先 沒 有 警 告 , 是 否 雙 重 標 準 ;
( c ) 署 方 在 處 理 需 要 與 其 他 部 門 協 作 的 問 題 時 , 例 如
處 理 非 法 棄 置 家 居 垃 圾 和 建 築 廢 料 , 效 率 普 遍 較
低 , 希 望 署 方 改 善 ; 以 及
( d ) 他 曾 在 不 同 場 合 反 映 , 近 海 栢 花 園 連 接 馬 鞍 山 公
園 的 天 橋 上 , 胡 亂 棄 置 煙 蒂 的 問 題 十 分 嚴 重 , 附
近 其 他 天 橋 亦 有 同 樣 問 題 。 他 強 烈 要 求 署 長 向 相
關 局 方 反 映 , 應 立 法 將 全 港 天 橋 全 面 列 為 禁 煙
區 。 希 望 署 方 派 人 長 駐 吸 煙 黑 點 , 加 強 檢 控 , 以
改 善 情 況 。 1 9 . 王 虎 生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歡 迎 署 長 來 到 區 議 會 交 流 。 他 感 謝 蔡 雨 聖 總 監
及 其 同 事 迅 速 處 理 地 區 問 題 ; ( b ) 有 些 位 於 鄉 村 附 近 的 廁 所 , 外 判 清 潔 的 時 間 或 未
達 到 標 書 所 要 求 的 一 日 兩 次 。 此 外 , 署 方 會 否 監
察 承 辦 商 的 工 資 水 平 。 他 希 望 署 方 思 考 如 何 妥 善
監 管 承 辦 商 , 因 為 若 承 辦 商 表 現 良 好 , 才 能 使 地
區 環 境 更 整 潔 , 減 輕 署 方 人 員 的 工 作 量 ;
( c ) 街 道 上 的 欄 杆 旁 很 多 時 候 放 置 了 破 爛 的 單 車 和 木
頭 車 , 明 顯 是 垃 圾 , 但 署 方 經 常 在 收 到 投 訴 後 才
跟 進。他 知 道 署 方 有 指 引 要 待 雜 物 擺 放 2 4 小 時 後
才 可 處 理 , 可 否 檢 討 這 個 指 引 , 使 處 理 有 關 雜 物
時 更 為 迅 速 ; 以 及
( 十四 )
負 責 人 ( d ) 滅 蚊 方 面 , 私 人 地 方 的 清 潔 承 辦 商 只 會 處 理 其 負
責 範 圍 , 在 業 權 分 散 的 地 方 , 單 靠 食 環 署 的 力 量
去 做 , 蚊 患 情 況 未 必 有 太 大 改 善 , 通 常 署 方 在 一
處 滅 蚊 , 蚊 子 就 會 走 到 旁 邊 地 方 。 希 望 署 方 與 相
關 人 士 加 強 溝 通 和 協 調 。 2 0 . 陳 敏 娟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一 些 長 者 會 將 拾 到 的 紙 皮 放 在 街 上 , 或 會 放 置 數
天 , 導 致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 如 沒 有 部 門 處 理 , 變 相
助 長 他 們 將 物 品 放 在 街 上 。 過 往 政 府 就 街 上 的 舊
衣 回 收 籠 立 法 做 了 一 定 的 工 作 , 所 以 現 在 很 少 在
街 上 出 現 。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可 否 考 慮 立 法 處 理 紙 皮
等 問 題 ; ( b ) 就 冷 氣 機 滴 水 和 租 置 計 劃 屋 邨 滲 漏 的 情 況 , 食 環
署 面 對 人 手 和 資 源 技 術 不 足 的 情 況 , 往 往 無 法 徹
底 解 決 問 題 。 希 望 署 方 研 究 如 何 解 決 問 題 ; 以 及
( c ) 現 時 很 多 人 飼 養 狗 隻 , 但 一 些 欠 缺 公 德 心 的 狗 主
讓 狗 隻 隨 處 便 溺 , 使 街 道 上 佈 滿 大 小 二 便 , 影 響
香 港 形 象 。 希 望 署 方 加 強 公 民 教 育 。 2 1 . 龐 愛 蘭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她 感 謝 署 長 和 助 理 署 長 到 訪 區 議 會 。 她 認 為 蔡 雨
聖 總 監 及 其 團 隊 盡 心 盡 力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 但 礙 於
部 門 人 手 、 資 源 和 法 例 上 的 掣 肘 , 她 認 為 工 作 上
需 要 靈 活 處 理 才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 ( b ) 測 試 滲 水 的 儀 器 和 方 法 落 後 , 令 問 題 加 劇 , 嚴 重
影 響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 二 零 一 六 年 銀 禧 花 園 參 加 了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助 處 理 住 宅 樓 宇 滲 水 計 劃 , 但 實
行 一 年 後 , 在 第 二 階 段 , 屋 宇 署 的 承 辦 商 人 員 水
準 參 差 , 處 理 問 題 需 時 約 半 年 或 以 上 。 此 外 , 署
( 十五 )
負 責 人 方 不 會 處 理 隔 層 的 問 題 , 以 致 需 要 另 覓 其 他 方
法 , 加 快 檢 驗 滲 水 和 加 強 監 察 承 辦 商 ;
( c ) 狗 隻 隨 處 便 溺 問 題 方 面 , 她 認 為 署 方 應 該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 7 0 章 和 1 3 2 章 加 強 檢 控 。 她 認 為 署 方
的 單 張 的 說 明 不 太 清 晰 。 例 如 單 張 說 要 以 足 夠 清
水 沖 洗 尿 液 並 不 夠 清 楚 , 應 教 導 市 民 如 何 清 洗 。
尿 液 中 的 尿 酸 含 有 無 法 分 解 的 鹽 精 , 一 般 清 潔 劑
難 以 清 理 , 市 面 上 有 一 些 分 化 酶 可 有 效 分 解 這 些
鹽 精 。 銀 禧 花 園 也 有 使 用 , 但 價 錢 昂 貴 。 她 詢 問
部 門 可 否 研 究 更 有 效 的 方 法 處 理 ; 以 及
( d ) 火 炭 村 石 門 龍 舟 中 心 對 出 有 很 多 建 築 廢 料 , 需 要
多 加 監 察 , 她 認 為 安 裝 流 動 攝 錄 機 是 有 效 的 監 察
方 法 。 麗 坪 路 一 帶 蚊 患 嚴 重 。 桂 地 新 村 1 7 4 地 段
有 老 鼠 和 蚊 患 問 題 , 雖 然 該 處 是 私 人 地 方 , 希 望
署 方 協 助 處 理 。 至 於 議 員 懸 掛 的 橫 額 , 如 果 欠 缺
了 一 些 資 料 , 她 認 為 署 方 可 以 酌 情 處 理 , 在 清 拆
前 先 予 以 警 告 。 2 2 . 黃 嘉 榮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感 謝 署 長 和 助 理 署 長 光 臨 。 他 稱 讚 食 環 署 人 員
在 收 到 環 境 衞 生 的 意 見 後 很 快 就 作 出 改 善 , 剛 才
彭 長 緯 副 主 席 展 示 關 於 衞 生 問 題 的 相 片 , 他 認 為
大 多 數 是 承 辦 商 的 工 作 表 現 問 題 。 他 認 為 署 方 的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需 要 多 關 顧 前 線 清 潔 工 人 , 清 潔 工
作 才 會 做 得 好 。 關 顧 包 括 增 加 工 資 、 改 善 監 管 和
提 供 所 需 工 具 設 備 等 ;
( b ) 冷 氣 機 滴 水 問 題 方 面 , 他 指 接 獲 投 訴 至 提 出 檢 控
的 過 程 十 分 漫 長,由 管 理 員 上 樓 視 察、發 警 告 信、
兩 星 期 沒 有 改 善 後 通 知 食 環 署 、 取 證 、 發 信 等 過
程 超 過 幾 個 月 。 居 民 在 此 期 間 不 斷 受 到 滋 擾 , 他
認 為 可 以 簡 化 執 法 程 序 和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
( 十六 )
負 責 人 ( c ) 滲 水 問 題 亦 一 樣 , 希 望 署 方 在 找 到 滲 水 源 頭 後 加
快 處 理 , 因 為 漫 長 的 過 程 使 事 主 或 受 影 響 居 民 受
到 很 大 滋 擾 。 滲 水 導 致 外 牆 損 壞 亦 會 構 成 危 險 。
署 方 應 簡 化 執 法 程 序 和 加 強 宣 傳 ; 以 及
( d ) 鼠 患 問 題 方 面 , 私 人 屋 苑 會 處 理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的
鼠 患 問 題 , 但 老 鼠 會 從 屋 苑 外 走 進 屋 苑 內 範 圍 。
因 為 近 年 比 較 多 工 程 於 小 瀝 源 路 附 近 進 行 , 使 該
處 有 鼠 患 問 題 , 希 望 署 方 會 採 取 大 型 行 動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2 3 . 唐 學 良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感 謝 署 長 到 訪 區 議 會 。 大 圍 街 市 安 裝 冷 氣 方 面 ,
感 謝 蔡 雨 聖 總 監 跟 進 , 居 民 希 望 工 程 盡 快 完 成 ,
但 有 關 進 度 緩 慢 。 大 圍 亦 逼 切 需 要 一 個 內 含 街
市 、 熟 食 中 心 和 圖 書 館 的 綜 合 市 政 大 樓 , 他 詢 問
署 方 會 否 考 慮 推 行 ; ( b ) 大 圍 的 鼠 患 嚴 重 , 在 美 田 邨 有 老 鼠 走 進 低 層 單
位 。 屋 邨 由 房 屋 署 負 責 , 但 屋 邨 周 邊 範 圍 均 由 食
環 署 跟 進 , 希 望 署 方 多 下 功 夫 處 理 問 題 ; 以 及
( c ) 街 道 清 潔 和 蚊 患 等 問 題 需 要 承 辦 商 處 理 , 但 有 些
承 辦 商 員 工 將 垃 圾 掃 往 不 屬 於 食 環 署 管 轄 範 圍 的
花 槽 , 導 致 垃 圾 堆 積 , 署 方 應 加 強 監 管 承 辦 商 的
表 現 。 他 認 同 在 評 估 承 辦 商 表 現 時 可 考 慮 議 員 、
互 委 會 和 法 團 的 意 見 。 他 詢 問 署 方 可 否 提 供 承 辦
商 清 潔 街 道 和 滅 蚊 的 時 間 表 , 以 便 監 察 和 通 知 居
民 。
2 4 . 容 溟 舟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建 議 下 次 可 以 在 會 議 前 提 供 有 關 文 件 或 簡 報 予 議
員 參 閱 , 以 提 高 效 率 ; 以 及
( 十七 )
負 責 人 ( b ) 審 計 署 表 示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保 署 )的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沒 有 成 效 , 但 環 保 署 曾 在 他 的 選 區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 他 認 為 絕 對 有 成 效 , 不 知 審 計 署 是 基 於 什 麼
標 準 來 衡 量 成 效 。 在 大 水 坑 的 鄉 村 垃 圾 站 外 , 仍
然 有 大 型 垃 圾 和 建 築 廢 料 , 他 曾 聯 絡 五 個 部 門 商
討 如 何 處 理 , 並 得 悉 花 槽 由 康 文 署 負 責 , 行 人 路
由 路 政 署 負 責 , 處 理 建 築 廢 料 由 環 保 署 負 責 , 掃
街 由 食 環 署 負 責 , 而 沒 有 部 門 管 轄 的 則 由 沙 田 地
政 處 (地 政 處 )負 責 。 他 認 為 蔡 雨 聖 總 監 是 近 幾 任
總 監 中 最 有 效 率 的 一 個 。 他 詢 問 既 然 民 政 處 設 有
推 進 協 作 小 組 , 幾 個 部 門 是 否 可 以 一 同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例 如 先 界 定 衞 生 黑 點 , 然 後 有 策 略 地 處 理
問 題 。 2 5 . 李 世 鴻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感 謝 署 長 到 訪 區 議 會 , 並 感 謝 蔡 雨 聖 總 監 和 各
組 別 人 員 都 從 善 如 流,迅 速 處 理 各 宗 個 案。然 而,
有 一 個 問 題 仍 然 未 解 決 , 大 圍 道 和 美 田 路 有 很 多
食 肆 都 缺 乏 公 德 心 , 關 門 時 清 洗 店 鋪 令 街 道 烏 煙
瘴 氣 , 並 將 大 型 展 示 牌 鎖 在 欄 杆 上 , 以 及 將 包 裝
垃 圾 棄 置 在 路 上 。 最 常 收 到 富 嘉 花 園 居 民 就 此 事
投 訴 , 附 近 的 其 他 市 民 亦 受 到 影 響 , 曾 有 市 民 在
晚 上 被 展 示 牌 絆 倒 。 署 方 人 員 在 日 間 貼 告 示 , 店
鋪 職 員 就 將 展 示 牌 移 到 別 處 。 如 果 不 在 晚 間 處
理,情 況 難 以 改 善,希 望 署 方 增 加 人 手 解 決 問 題;
以 及
( b ) 關 於 大 圍 街 市 安 裝 冷 氣 , 他 代 檔 戶 反 映 , 工 程 期
間 不 能 營 業 , 希 望 署 方 在 租 金 上 提 供 寬 免 , 讓 租
戶 渡 過 難 關 。
2 6 . 陳 兆 陽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感 謝 署 長 和 助 理 署 長 來 到 區 議 會 。 沙 角 邨 大 排
( 十八 )
負 責 人 檔 一 帶 鼠 患 嚴 重,在 街 上 看 到 死 老 鼠,致 電 1 8 2 3後 , 等 了 數 天 才 有 人 來 清 理 。 他 曾 就 此 事 詢 問 領
展 和 房 屋 署 , 他 們 說 因 近 期 多 放 了 老 鼠 藥 , 所 以
死 老 鼠 也 多 了 。 希 望 署 方 多 加 教 育 大 排 檔 如 何 處
理 廚 餘 , 以 解 決 問 題 ;
( b ) 他 曾 多 次 反 映 沙 角 邨 野 鴿 問 題 , 近 期 情 況 雖 有 改
善 , 但 仍 有 市 民 餵 飼 野 鴿 。 希 望 署 方 嚴 厲 檢 控 和
加 強 教 育 市 民 ; ( c ) 蚊 患 方 面 , 早 前 他 與 蔡 雨 聖 總 監 曾 視 察 幾 處 地
方 , 雖 然 署 方 會 噴 灑 蚊 油 , 但 蚊 油 容 易 被 雨 水 沖
走 , 希 望 署 方 加 強 滅 蚊 工 作 ; 以 及
( d ) 關 於 城 門 河 衞 生 問 題 , 他 與 黃 學 禮 議 員 和 許 銳 宇
議 員 於 暴 雨 後 於 城 門 河 練 習 扒 龍 舟 , 嗅 到 城 門 河
發 出 的 氣 味 , 並 看 見 死 老 鼠 。 希 望 署 方 在 暴 雨 後
加 緊 清 理 河 內 淤 泥 和 動 物 屍 體 , 以 及 與 其 他 部 門
協 調 , 改 善 城 門 河 的 衞 生 。 2 7 . 趙 柱 幫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感 謝 署 長 來 臨 聽 取 意 見 。 他 關 注 滲 水 問 題 , 位
於 他 選 區 的 是 租 置 屋 邨 , 因 居 民 無 法 承 擔 聘 請 公
證 行 的 費 用 , 便 經 常 尋 求 食 環 署 協 助 , 但 食 環 署
的 設 備 不 夠 先 進 , 例 如 公 證 行 會 利 用 紅 外 線 進 行
檢 查 , 但 食 環 署 只 提 供 簡 單 測 試 , 處 理 個 案 需 時
超 過 一 年 。 有 不 少 居 民 等 不 到 署 方 處 理 而 自 行 維
修 , 但 由 於 滲 水 源 頭 未 處 理 好 , 維 修 後 又 再 次 滲
水 , 問 題 不 斷 重 覆 。 他 詢 問 署 方 可 否 改 善 檢 查 的
儀 器 和 方 法 ; ( b ) 他 感 謝 蔡 雨 聖 總 監 在 處 理 博 康 邨 垃 圾 站 的 傢 俬 問
題 時 很 有 效 率 。 下 雨 後 傢 俬 垃 圾 會 發 出 臭 味 , 他
觀 察 到 署 方 大 約 十 日 才 有 車 輛 來 清 理 一 次 。 長 遠
( 十九 )
負 責 人 而 言 , 他 詢 問 署 方 可 否 增 撥 資 源 加 派 車 輛 處 理 ;
以 及
( c ) 不 單 止 沙 田 , 全 港 的 蚊 患 和 鼠 患 問 題 都 嚴 重 , 特
別 是 鄰 近 街 市 、 熟 食 檔 和 垃 圾 站 的 地 方 , 鼠 患 尤
其 嚴 重。署 方 會 否 研 究 一 些 新 方 法 處 理 鼠 患 問 題。 2 8 . 黃 宇 翰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感 謝 署 長 到 訪 區 議 會 。 食 環 署 通 常 都 會 包 底 清 理
無 人 負 責 的 地 方 , 他 感 謝 署 方 幫 忙 。 近 幾 年 沙 田
區 在 蔡 雨 聖 總 監 的 協 助 下 , 很 多 問 題 都 得 到 改
善 , 值 得 稱 讚 ; ( b ) 他 關 注 鄉 村 收 集 垃 圾 的 問 題 。 有 些 鄉 村 如 上 禾 輋
村 沒 有 正 式 垃 圾 站 , 居 民 習 以 為 常 將 家 居 垃 圾 放
置 在 路 邊 , 待 食 環 署 人 員 清 理 , 但 清 理 後 難 免 仍
會 影 響 街 道 衞 生 , 更 會 有 野 生 動 物 在 垃 圾 堆 中 覓
食 , 希 望 民 政 處 和 署 方 考 慮 在 鄉 村 興 建 垃 圾 站 ;
( c ) 垃 圾 徵 費 計 劃 由 環 保 署 主 導 , 食 環 署 配 合 , 希 望
兩 個 部 門 緊 密 溝 通 造 好 法 例 制 訂 的 工 作 。 另 外 ,
要 教 育 清 潔 工 人 切 勿 收 集 不 合 規 格 的 垃 圾 及 棄 置
到 垃 圾 站 ; 以 及
( d ) 現 行 法 例 存 在 幾 個 問 題 –
( i ) 回 收 車 方 面,《 小 販 規 例 》不 能 管 理 環 保 斗 ,
區 議 員 經 常 提 及 有 環 保 斗 放 置 在 路 上 影 響 途
人 , 但 即 使 部 門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 有 關 問 題 仍
未 改 善 ;
( i i ) 共 享 單 車 方 面 , 民 政 處 聯 同 其 他 部 門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後 , 成 效 不 顯 著 ;
( 二十 )
負 責 人 ( i i i ) 非 法 張 貼 街 招 方 面 , 即 使 街 招 上 附 有 聯 絡 電
話 , 但 署 方 仍 無 法 處 理 。 希 望 署 方 設 法 堵 塞
法 例 上 的 漏 洞 。 2 9 . 潘 國 山 議 員 感 謝 署 長 到 訪 區 議 會。他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a ) 兩 三 日 前 , 有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測 試 香 港 的 食 用 油 ,
大 約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食 用 油 的 質 素 有 待 改 善 。 食 安
中 心 表 示 過 去 抽 樣 檢 查 了 三 千 多 個 樣 本 , 只 有 六
個 不 合 格 , 而 且 不 合 格 的 內 容 與 其 他 測 試 不 同 ,
例 如 食 安 中 心 關 注 的 是 金 屬 雜 質 、 抗 氧 化 劑 和 黃
曲 霉 素 , 但 上 述 公 司 關 注 的 是 毒 性 油 脂 氧 化 物 、
植 物 毒 素 和 農 藥 殘 留 物 例 如 防 腐 劑 等 。 他 詢 問 食
安 中 心 有 否 跟 進 這 些 測 試 項 目 ;
( b ) 沙 田 區 三 面 環 山,人 口 達 7 0 萬,形 成 與 野 生 動 物
共 存 的 環 境 。 有 市 民 喜 歡 餵 飼 野 生 動 物 , 所 製 造
的 食 物 殘 渣 和 動 物 糞 便 導 致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 票 控
非 法 餵 飼 野 生 動 物 的 人 士 可 能 並 非 食 環 署 的 工 作
範 圍 。 他 詢 問 署 長 可 否 擴 大 署 方 的 職 權 ,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 以 及
( c ) 行 人 隧 道 和 天 橋 , 以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如 升 降 機 及 上
蓋 的 環 境 衞 生 和 清 潔 工 作 好 像 與 食 環 署 無 關 , 但
食 環 署 是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 他 認 為 應 該 跨 部 門 全 面
跟 進 。 這 對 整 體 環 境 衞 生 和 市 民 健 康 均 有 裨 益 。
他 表 示 稍 後 會 提 出 臨 時 動 議 。
3 0 . 衞 慶 祥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大 埔 的 人 口 不 及 沙 田 一 半 , 但 他 們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街 市。沙 田 有 近 7 0 萬 人 口,惟 沙 田 內 的 街 市 均 有
點 過 時 。 他 表 示 領 展 位 於 隆 享 邨 的 街 市 的 改 造 工
程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 而 且 十 分 整 潔 , 他 不 明 白
為 何 食 環 署 未 能 提 供 優 質 的 街 市 。 沙 田 街 市 是
( 二十一 )
負 責 人 七 、 八 十 年 代 產 物 , 很 多 地 方 已 過 時 , 且 需 要 修
補 。 與 其 花 金 錢 修 補 , 應 為 沙 田 、 大 圍 和 馬 鞍 山
的 居 民 建 造 一 個 合 乎 標 準 的 街 市 ; ( b ) 近 幾 年 鼠 患 嚴 重 , 以 往 可 能 只 是 街 市 有 老 鼠 , 但
現 在 很 多 地 方 都 有 , 甚 至 有 老 鼠 走 進 私 人 屋 苑 單
位 ;
( c ) 他 的 選 區 內 有 很 多 私 人 屋 苑 的 樓 齡 超 過 3 0 年,很
多 單 位 受 滲 水 問 題 困 擾 。 食 環 署 不 太 能 有 效 幫 助
受 滲 水 問 題 困 擾 的 住 戶 , 包 括 等 待 時 間 長 、 遇 到
頑 固 業 主 亦 不 會 採 取 強 硬 態 度 等 。 有 些 單 位 住 戶
告 知 食 環 署 或 相 關 辦 事 處 天 花 有 滲 水 跡 象 , 但 由
於 找 不 到 源 頭 而 要 結 束 個 案 ; 以 及
( d ) 現 時 可 以 見 到 大 圍 街 市 周 邊 的 店 鋪 與 大 圍 街 市 形
成 對 峙 局 面 , 原 因 是 大 圍 街 市 未 能 滿 足 市 民 需
要 , 所 以 周 邊 的 店 鋪 形 成 小 型 街 市 , 反 映 出 大 圍
一 帶 需 要 一 個 街 市。此 外,沙 田 街 市 亦 需 要 改 革。
3 1 . 陳 諾 恒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藉 署 長 在 場 希 望 表 揚 蔡 雨 聖 總 監 的 表 現 。 他 關
注 蚊 患 問 題 , 雨 季 來 臨 , 市 民 特 別 是 家 長 和 孕 婦
擔 心 由 蚊 子 傳 播 的 病 毒 , 例 如 寨 卡 病 毒 , 希 望 署
方 可 以 加 強 控 蚊 工 作 ; ( b ) 他 早 前 曾 向 助 理 署 長 反 映 鼠 患 問 題 , 特 別 是 私 人
屋 苑 的 問 題 。 他 理 解 私 人 屋 苑 的 鼠 患 需 要 由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 但 屋 苑 聘 用 的 清 潔 公 司 的 表 現 有 時 並
不 理 想 , 有 法 團 甚 至 會 提 出 一 些 特 別 的 建 議 , 例
如 訓 練 貓 隻 捉 老 鼠 , 其 效 果 成 疑 。 希 望 食 環 署 在
滅 鼠 方 面 對 私 人 屋 苑 提 供 更 多 協 助 ; 以 及
( 二十二 )
負 責 人 ( c ) 鳥 糞 問 題 方 面 , 沙 田 鳥 語 花 香 , 很 多 地 方 都 有 雀
鳥 , 例 如 沙 角 邨 有 很 多 野 鴿 出 沒 。 大 家 希 望 取 得
平 衡 , 但 很 多 時 候 野 鴿 的 糞 便 會 傳 染 禽 流 感 和 隱
球 菌 等 。 希 望 署 方 可 以 加 強 行 動 , 特 別 針 對 餵 飼
野 鴿 人 士 。 3 2 . 李 永 成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歡 迎 署 長 和 助 理 署 長 到 訪 區 議 會 。 蔡 雨 聖 總 監 工
作 表 現 相 當 好 , 是 位 負 責 任 的 公 務 員 , 每 次 開 會
都 全 程 出 席 。 每 當 有 議 員 找 他 , 他 都 樂 意 落 區 。
他 感 謝 蔡 雨 聖 總 監 及 其 同 事 , 辦 事 很 有 效 率 , 希
望 他 們 繼 續 努 力 , 因 為 食 環 署 負 責 的 工 作 實 在 很
多 ;
( b ) 沙 田 區 的 鼠 患 和 蚊 患 問 題 嚴 峻 , 例 如 他 選 區 有 很
多 綠 化 地 方 , 所 以 出 現 鼠 患 和 蚊 患 情 況 亦 較 多 。
在 他 選 區 的 屋 苑 迎 海 及 雅 典 居 的 情 況 亦 不 理 想 。
希 望 署 方 可 以 加 強 力 度 處 理 ;
( c ) 關 於 公 眾 地 方 清 潔 , 他 樂 見 署 長 提 及 未 來 會 增 加
人 手 、 洗 街 車 和 水 槍 隊 等 。 公 眾 地 方 如 行 人 天 橋
和 隧 道 , 以 至 商 場 外 地 方 都 需 要 加 強 監 管 承 辦 商
的 表 現 。 他 感 謝 食 環 署 剛 在 過 去 的 星 期 一 清 洗 烏
溪 沙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但 可 能 人 流 實 在 太 多 ,
他 在 星 期 二 已 見 到 情 況 轉 差 , 有 不 少 商 戶 將 紙 皮
放 在 路 邊 , 他 自 己 會 提 醒 商 戶 , 但 希 望 署 方 加 強
溝 通 。 他 星 期 二 亦 與 路 政 署 巡 視 迎 海 的 天 橋 , 他
明 白 路 政 署 只 負 責 天 橋 的 維 修 保 養 , 日 常 清 理 由
食 環 署 負 責 , 但 清 潔 和 清 理 是 兩 回 事 , 他 詢 問 署
方 可 否 加 強 清 潔 ; 以 及
( d ) 迎 海 天 橋 的 吸 煙 問 題 解 決 了 , 但 銀 湖 ‧ 天 峰 的 禁
煙 區 吸 煙 問 題 仍 然 嚴 重 , 他 已 向 控 煙 辦 公 室 反
映 。 他 認 為 讓 寵 物 於 街 道 和 隧 道 內 隨 處 便 溺 的 人
( 二十三 )
負 責 人 沒 有 公 德 心 , 夏 天 時 這 些 排 泄 物 令 隧 道 發 出 強 烈
氣 味 , 希 望 各 個 部 門 加 強 處 理 。 3 3 . 黃 學 禮 議 員 感 謝 蔡 雨 聖 總 監 的 努 力 。 他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沙 田 區 有 不 少 野 生 動 物 , 很 多 時 候 野 豬 和 猴 子 會
出 現 在 住 宅 區 , 滋 擾 甚 至 襲 擊 居 民 , 令 環 境 衞 生
變 得 惡 劣 。 有 市 民 餵 飼 野 生 動 物 , 但 署 方 人 員 很
少 在 區 內 巡 視 , 食 環 署 的 人 員 應 該 加 強 執 法 和 勸
喻 ; ( b ) 骨 灰 龕 方 面 , 沙 田 區 有 很 多 違 規 龕 場 , 令 居 民 非
常 困 擾 , 市 民 經 常 在 不 知 道 龕 場 違 規 的 情 況 下 購
買 了 龕 位 。 他 知 悉 立 法 會 正 在 討 論 《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條 例 草 案 》 的 修 訂 動 議 , 他 詢 問 這 些 違 規 龕
場 將 來 是 否 會 不 獲 發 牌 而 須 停 止 營 業 , 如 是 , 市
民 或 會 因 而 蒙 受 損 失 。 署 方 應 該 加 強 教 育 市 民 不
要 在 違 規 龕 場 購 買 龕 位 , 並 考 慮 是 否 應 加 強 監 管
違 規 龕 場 ;
( c ) 沙 田 區 有 7 0 萬 人 口,但 只 有 三 個 分 區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 近 山 邊 的 屋 苑 受 蚊 患 影 響 , 但 署 方 卻 沒 有
放 置 誘 蚊 產 卵 器 , 這 會 否 影 響 蚊 患 指 數 , 令 調 撥
資 源 時 出 現 不 公 平 的 情 況 。 署 方 是 否 需 要 檢 討 放
置 誘 蚊 產 卵 器 的 準 則 ; 以 及
( d ) 就 發 現 城 門 河 有 死 老 鼠 一 事 , 他 相 信 老 鼠 是 由 街
上 沖 進 河 裡,證 明 沙 田 鼠 患 嚴 重,署 方 需 要 正 視。
此 外 , 署 方 應 多 監 管 承 辦 商 的 表 現 , 因 街 道 經 常
得 不 到 妥 善 清 理 。
3 4 . 黎 梓 恩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蚊 患 問 題 方 面 , 他 選 區 圓 洲 角 是 重 災 區 , 市 民 在
( 二十四 )
負 責 人 巴 士 站 等 車 和 學 童 在 等 校 巴 時 被 叮 至 面 部 腫 脹 。
他 早 前 向 署 方 反 映 今 年 他 選 區 的 鼠 患 較 以 往 嚴
重 , 署 方 立 即 放 置 鼠 餌 , 但 情 況 未 見 太 大 改 善 ,
他 欲 知 鼠 患 日 漸 嚴 重 的 原 因 和 解 決 方 法 , 亦 希 望
署 方 繼 續 努 力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 以 及 ( b ) 很 多 居 民 反 映 街 道 清 潔 和 市 容 較 以 往 差 , 他 估 計
是 與 承 辦 商 的 表 現 有 關 , 承 辦 商 給 予 最 低 工 資 作
薪 酬 , 清 潔 質 素 未 必 好 , 他 認 為 需 要 檢 討 外 判 制
度 。 他 經 常 見 到 傢 俬 和 食 肆 廚 餘 被 棄 置 在 街 上 很
久 沒 有 清 理 , 希 望 署 方 留 意 。
3 5 . 主 席 表 示 程 張 迎 議 員 已 到 達 會 議 室 , 他 在 申 請 請 假 時
已 註 明 會 趕 回 來 。 如 議 員 沒 有 特 別 意 見 , 會 繼 續 會 議 。
3 6 . 吳 錦 雄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表 示 蔡 雨 聖 總 監 和 他 的 團 隊 十 分 幫 忙 ; ( b ) 蚊 患 和 蠓 患 方 面 , 現 在 很 多 出 現 蚊 患 和 蠓 患 的 地
方 都 有 植 物 生 長 , 而 且 那 些 植 物 普 遍 是 矮 身 植
物 , 例 如 福 建 茶 , 使 水 氣 難 以 消 散 , 容 易 引 致 蚊
患 。 他 曾 將 種 植 了 福 建 茶 的 地 方 改 種 比 較 高 身 的
硬 枝 黃 蟬 , 發 現 蚊 患 有 所 改 善 。 希 望 署 方 與 康 文
署 研 究 改 種 植 物 , 從 源 頭 減 低 蚊 子 滋 生 的 機 會 ;
( c ) 處 理 滲 水 問 題 方 面 , 大 廈 物 業 的 冷 氣 機 滴 水 情 況
很 嚴 重 , 但 需 時 半 年 至 一 年 處 理 。 他 詢 問 署 方 是
否 只 以 色 水 測 試 滲 水 問 題 。 有 個 案 是 四 樓 業 主 投
訴 五 樓 單 位 滲 水 , 如 果 滲 水 源 自 六 樓 , 食 環 署 要
重 新 開 新 檔 案 處 理 , 程 序 有 點 複 雜 ; 以 及
( d ) 有 市 民 通 常 在 署 方 人 員 上 班 前 , 如 早 上 六 至 七 時
餵 飼 野 生 動 物 。 希 望 署 方 改 善 人 手 編 配 以 處 理 問
題 。
( 二十五 )
負 責 人 3 7 . 丁 仕 元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感 謝 署 長 到 訪 區 議 會 和 議 員 溝 通 。 他 讚 揚 蔡 雨 聖
總 監 落 區 迅 速 , 清 拆 議 員 的 橫 額 亦 很 迅 速 ; ( b ) 他 了 解 食 環 署 很 努 力 處 理 蚊 患 , 但 私 人 屋 苑 處 理
蚊 患 未 如 理 想 , 令 街 坊 怨 聲 載 道 。 鼠 患 亦 然 , 以
錦 英 苑 為 例 , 儘 管 署 方 把 商 場 以 外 的 地 方 管 理
好 , 但 商 場 內 的 管 理 做 得 不 好 , 屋 苑 仍 會 出 現 鼠
患 , 他 詢 問 食 環 署 有 否 更 好 方 法 使 屋 苑 管 理 得 以
改 善 ; 以 及
( c ) 滲 水 問 題 方 面 , 以 色 水 檢 測 是 落 後 的 方 法 , 希 望
食 環 署 和 屋 宇 署 的 滲 水 投 訴 調 查 聯 合 辦 事 處 可 以
改 善 。
3 8 . 蕭 顯 航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感 謝 署 長 來 到 沙 田 區 議 會 。 他 希 望 署 長 跟 進 兩 件
事 情 。 第 一 是 很 多 人 圍 繞 著 垃 圾 桶 吸 煙 , 所 產 生
的 二 手 煙 影 響 市 民 健 康 , 他 建 議 署 方 將 垃 圾 桶 和
桶 上 的 煙 灰 缸 分 開 , 將 煙 灰 缸 放 在 人 流 較 少 的 地
方 ; 以 及 ( b ) 很 多 新 落 成 的 屋 宇 都 准 許 飼 養 狗 隻 , 但 香 港 人 太
忙 碌 , 由 外 籍 傭 工 遛 狗 。 以 清 水 沖 洗 地 上 的 小 便
效 果 不 彰 , 希 望 署 方 嚴 謹 執 法 , 以 及 培 育 市 民 包
括 外 籍 傭 工 的 公 德 心 。 他 表 示 外 國 有 一 些 產 品 協
助 狗 主 執 拾 狗 糞 , 署 方 應 多 推 廣 。
3 9 . 丘 文 俊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稱 讚 蔡 雨 聖 總 監 的 表 現 , 特 別 是 防 治 蟲 鼠 組 的
同 事 經 常 向 屋 邨 辦 事 處 提 供 意 見 ;
( 二十六 )
負 責 人 ( b ) 水 泉 澳 邨 很 多 單 位 已 入 伙 , 但 邨 內 很 少 垃 圾 桶 ,
而 邨 外 很 多 巴 士 站 附 近 的 道 路 亦 很 少 垃 圾 桶 , 花
槽 等 地 方 有 不 少 垃 圾 , 希 望 署 方 安 排 在 邨 的 兩 端
和 一 些 重 點 地 方 放 置 垃 圾 桶 ;
( c ) 在 水 泉 坳 街 童 軍 營 內 有 一 個 游 泳 池 , 池 內 時 有 積
水 , 亦 經 常 有 人 投 訴 擔 心 會 產 生 蚊 患 , 希 望 署 方
可 以 多 留 意 區 內 蚊 患 黑 點 ; 以 及
( d ) 沙 田 圍 村 垃 圾 站 情 況 惡 劣 , 村 內 和 村 外 人 士 都 會
在 該 處 棄 置 建 築 廢 料 和 大 型 傢 俬 垃 圾 , 導 致 垃 圾
積 聚,即 使 署 方 派 員 定 期 清 理,亦 未 能 完 全 清 理。
他 詢 問 署 方 可 否 調 配 更 多 人 員 清 理 。 曾 大 屋 垃 圾
站 情 況 亦 相 若 , 希 望 署 方 加 密 清 理 次 數 。 4 0 . 程 張 迎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稱 讚 蔡 雨 聖 總 監 對 區 內 要 求 的 回 應 非 常 積 極 。
有 兩 件 事 情 希 望 署 方 加 緊 處 理 。 由 於 沙 田 和 大 圍
以 至 王 屋 一 帶 有 不 少 食 肆 , 而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偶 有
所 聞 , 因 此 他 一 直 建 議 署 方 多 加 巡 查 食 肆 , 讓 市
民 安 心 於 公 眾 食 肆 用 膳 ; 以 及 ( b ) 他 認 為 食 環 署 處 理 滲 水 和 冷 氣 機 滴 水 事 件 的 進 度
緩 慢 , 甚 至 有 很 多 投 訴 不 獲 列 為 個 案 , 令 很 多 市
民 不 滿 。 如 果 署 方 能 更 好 地 調 配 人 員 的 上 班 時
間 , 讓 他 們 可 於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時 到 單 位 巡 查 , 或
會 有 更 好 的 果 效 。
4 1 . 主 席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恭 喜 蔡 雨 聖 總 監 , 議 員 一 面 倒 稱 讚 他 , 是 實 至
名 歸 。 不 單 是 蔡 雨 聖 總 監 , 相 當 多 議 員 稱 讚 部 門
的 前 線 人 員,但 不 包 括 承 辦 商,其 表 現 良 莠 不 齊,
希 望 署 方 留 意 ;
( 二十七 )
負 責 人 ( b ) 有 關 行 人 天 橋 和 隧 道 的 清 潔 問 題 ,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他 在 衞 生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衞 環 會 )提 出 討 論 , 發
現 行 人 天 橋 和 隧 道 雖 然 和 街 道 連 接 , 但 其 清 潔 狀
況 不 同 , 原 因 是 路 政 署 處 理 行 人 天 橋 和 隧 道 , 而
食 環 署 主 要 負 責 街 道 和 只 是 間 中 清 理 行 人 天 橋 和
隧 道 的 動 物 排 泄 物 , 長 遠 而 言 不 能 解 決 問 題 , 所
以 他 希 望 向 署 長 要 求 , 是 否 可 以 全 面 接 管 這 些 連
接 街 道 的 公 眾 設 施 如 行 人 天 橋 和 隧 道 的 清 洗 責
任 。 路 政 署 表 示 每 季 檢 查 維 修 時 清 洗 一 次 , 食 環
署 則 表 示 責 任 在 路 政 署 。 以 名 城 旁 的 天 橋 為 例 ,
車 公 廟 道 在 議 員 反 映 後 整 潔 了 不 少 , 但 行 人 天 橋
的 情 況 並 不 理 想 。 如 果 食 環 署 不 承 擔 這 個 責 任 ,
他 估 計 未 來 十 年 的 情 況 都 不 會 好 轉 。 因 此 他 和 議
潘 國 山 議 員 的 臨 時 動 議 , 要 求 署 方 接 管 這 責 任 ;
( c ) 大 圍 街 市 座 落 於 最 繁 忙 的 大 圍 市 中 心 , 大 圍 人 口
超 過 2 0 萬,車 多 人 多 路 少,市 民 對 於 大 圍 興 建 內
含 新 街 市 的 綜 合 市 政 大 樓 的 呼 聲 非 常 高 , 他 觀 察
到 議 會 亦 逐 漸 達 成 共 識 。 他 明 白 興 建 綜 合 市 政 大
樓 一 事 不 能 單 靠 食 環 署 , 但 希 望 日 後 在 推 進 這 要
求 時 署 方 從 街 市 服 務 的 角 度 正 面 支 持 ; 以 及
( d ) 關 於 街 招 問 題 , 地 產 商 、 維 修 冷 氣 和 洗 衣 機 人 士
將 街 招 貼 滿 街 , 極 度 影 響 市 容 , 市 民 頻 頻 向 他 反
映 。 他 多 次 要 求 食 環 署 正 視 , 署 方 的 策 略 是 見 到
街 招 就 撕 掉 , 極 少 提 出 檢 控 , 因 為 要 當 場 見 到 張
貼 街 招 者 才 可 檢 控 。 可 是 , 這 些 都 是 商 業 街 招 ,
提 供 了 電 話 號 碼 招 攬 生 意 , 只 要 聯 繫 到 即 可 證 明
是 該 人 士 張 貼 , 但 署 方 不 採 取 這 些 策 略 , 如 果 間
中 以 放 蛇 形 式 檢 控 這 些 頑 劣 人 士 , 可 收 殺 一 儆 百
作 用 , 希 望 署 長 認 真 考 慮 。 4 2 . 劉 利 群 女 士 的 回 應 綜 合 如 下 :
( a ) 她 衷 心 感 謝 議 員 肯 定 區 內 人 員 的 工 作 , 食 環 署 的
( 二十八 )
負 責 人 工 作 並 不 容 易 , 工 作 範 疇 多 , 服 務 的 市 民 亦 多 。
她 曾 計 算 過 應 如 何 運 用 手 上 資 源 , 一 年 有 六 十 多
億 元,除 非 是 一 些 大 型 工 程,如 興 建 骨 灰 安 置 所,
其 他 所 有 事 項 包 括 維 修 事 宜 都 包 含 在 這 六 十 多 億
元 內 。 香 港 有 七 百 萬 市 民 , 她 粗 略 估 計 部 門 每 日
每 位 市 民 以 2 . 5 元 購 買 食 環 署 的 服 務 , 包 括 街
市 、 小 販 、 發 牌 、 清 潔 和 防 蟲 滅 鼠 工 作 等 。 資 源
對 部 門 是 重 要 的 , 他 們 會 善 用 手 上 資 源 。 她 感 謝
大 家 的 意 見 , 並 會 以 認 真 的 態 度 正 視 問 題 。 她 知
道 大 家 都 希 望 環 境 變 得 更 好 , 居 民 有 舒 適 整 潔 的
市 容 。 在 這 方 面 她 與 她 的 同 事 和 大 家 的 目 標 一
致 , 都 想 改 善 服 務 , 為 當 區 提 供 清 潔 衞 生 的 居 住
環 境 。 大 家 有 很 多 意 見 , 她 希 望 用 1 5 至 2 0 分 鐘
作 綜 合 回 覆 。 有 些 事 情 她 未 必 可 以 今 天 回 答 , 但
她 和 同 事 都 會 用 心 記 錄 , 在 會 後 整 理 再 回 應 ;
( b ) 議 員 有 很 多 意 見 , 當 中 都 關 注 蚊 患 和 鼠 患 , 與 處
理 其 他 類 似 的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一 樣 , 署 方 的 處 理 方
法 主 要 分 三 方 面 。 第 一 是 增 加 資 源 , 第 二 是 加 強
執 法 和 檢 控 , 令 大 家 重 拾 公 德 心 , 第 三 是 教 育 和
宣 傳,從 小 孩 做 起,很 多 時 候 小 孩 可 以 感 染 大 人。
蚊 患 方 面 , 從 資 源 角 度 而 言 , 除 了 區 內 人 員 , 總
部 亦 有 一 組 人 員 專 責 研 究 以 什 麼 科 技 和 方 法 才 有
效 地 解 決 問 題 。 因 此 她 認 同 議 員 指 要 從 根 源 著
手 。 在 處 理 蠓 患 時 , 署 方 是 以 環 境 治 理 的 角 度 出
發 , 因 為 潮 濕 的 環 境 和 枯 葉 會 引 致 蠓 患 , 如 果 不
從 環 境 方 面 治 理 , 只 靠 噴 霧 滅 蠓 , 並 不 能 夠 完 全
解 決 問 題 ;
( c ) 關 於 蠓 患 , 署 方 知 道 家 長 在 小 朋 友 被 叮 咬 後 會 很
心 痛 , 因 為 蠓 的 習 性 是 成 群 出 沒 , 所 以 小 朋 友 通
常 被 叮 咬 的 面 積 都 很 大 。 最 近 針 對 蠓 的 問 題 , 在
一 個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食 衞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主 持 的
跨 部 門 督 導 委 員 會 上 , 署 方 都 與 康 文 署 就 夏 季 如
何 在 比 較 多 小 朋 友 出 現 的 地 方 處 理 蠓 患 交 換 意
( 二十九 )
負 責 人 見 。 在 處 理 蚊 患 時 , 會 加 強 與 其 他 部 門 溝 通 。 如
果 蚊 患 指 數 高 時 , 蔡 雨 聖 總 監 會 主 持 地 區 工 作 小
組 會 議,研 究 如 何 在 區 內 做 好 滅 蚊 和 防 蚊 的 工 作;
( d ) 至 於 部 門 以 外 , 例 如 非 政 府 組 織 、 學 校 、 醫 院 和
屋 苑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等 , 要 管 理 好 環 境 , 但 始 終 無
法 完 全 滅 絕 蚊 子 , 所 以 到 郊 野 時 , 市 民 特 別 是 小
朋 友 最 好 穿 著 薄 的 長 袖 衣 服 , 做 好 防 蚊 措 施 如 噴
灑 蚊 怕 水 。 在 滅 蚊 方 面 , 大 家 不 需 懷 疑 政 府 的 決
心 , 食 衞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先 生 曾 多 次 公 開 表 示 蚊 子
是 病 媒 , 通 常 第 一 次 感 染 登 革 熱 病 毒 時 問 題 不
大 , 登 革 熱 症 有 三 種 不 同 的 血 清 型 。 如 果 第 二 次
被 帶 不 同 血 清 型 病 毒 的 蚊 子 叮 到 , 大 量 出 血 的 機
會 很 大,有 百 分 之 2 0,而 且 可 以 致 命。有 賴 地 區
支 持,登 革 熱 病 在 香 港 仍 然 受 控。每 年 大 約 有 1 0 0宗 , 大 部 分 是 患 者 在 外 地 被 叮 後 傳 入 香 港 , 但 亦
有 零 星 的 本 地 個 案 。 其 他 東 南 亞 地 區 如 馬 來 西 亞
和 泰 國 有 幾 十 萬 宗 , 以 清 潔 著 名 的 新 加 坡 每 年 亦
有 一 萬 宗 。 署 方 希 望 盡 最 大 努 力 去 堅 守 , 因 為 一
旦 鬆 懈 , 登 革 熱 病 會 變 成 風 土 病 , 無 法 回 頭 , 所
以 部 門 在 各 方 面 會 調 撥 資 源 ;
( e ) 雖 然 在 冬 天 時 蚊 子 的 活 躍 程 度 相 對 不 高 , 但 在 過
去 一 年 署 方 在 冬 天 的 防 治 蟲 鼠 隊 數 目 和 夏 天 一
樣 , 沒 有 減 少 。 因 為 氣 候 變 化 , 冬 天 亦 不 是 太 寒
冷 , 因 此 部 門 都 有 很 強 的 戒 備 心 , 不 希 望 在 冬 天
鬆 懈 而 影 響 防 蚊 成 效 。 另 外 有 幾 次 本 地 登 革 熱 症
是 源 於 地 盤 , 地 盤 的 積 水 滋 生 白 紋 伊 蚊 導 致 登 革
熱 病 。 部 門 在 來 年 會 調 動 資 源 加 派 人 手 巡 視 地
盤 , 加 強 檢 控 工 作 , 以 往 每 兩 宗 檢 控 個 案 有 一 宗
來 自 地 盤 。 私 人 屋 苑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方 面 , 署 方 會
盡 量 派 發 單 張 和 安 排 講 座 , 但 如 果 屋 苑 內 仍 發 現
有 蚊 蟲 滋 生 的 地 方 , 食 環 署 會 檢 控 有 關 屋 苑 ;
( 三十 )
負 責 人 ( f ) 防 治 鼠 患 的 工 作 署 方 會 繼 續 , 來 年 在 沙 田 會 特 別
針 對 食 肆 。 現 時 正 在 進 行 的 目 標 小 區 滅 鼠 行 動 ,
亦 是 針 對 斷 絕 食 物 來 源 、 藏 身 之 地 或 在 牠 們 會 過
路 的 地 方 設 置 防 鼠 檔 。 重 點 的 工 作 是 從 食 肆 做
起 , 例 如 現 時 法 例 不 容 許 食 肆 在 後 巷 處 理 食 物 ,
署 方 會 提 出 檢 控 和 扣 分 。 獲 發 牌 的 食 肆 如 違 規 ,
署 方 會 施 加 重 罰 ;
( g ) 大 家 提 及 的 問 題 很 多 都 是 關 於 街 道 管 理 的 問 題 ,
例 如 行 人 天 橋 和 隧 道 。 主 席 提 到 市 民 覺 得 行 人 天
橋 和 隧 道 與 行 人 路 的 情 況 有 很 大 落 差 , 她 認 同 市
民 不 會 認 定 哪 個 部 門 負 責 , 會 覺 得 政 府 有 責 任 做
好 , 她 亦 本 著 一 個 政 府 的 概 念 , 會 於 會 議 後 與 相
關 部 門 審 視 這 個 問 題 , 研 究 問 題 是 否 源 於 資 源 分
配 還 是 工 作 優 次 , 她 相 信 有 解 決 方 法 。 食 環 署 在
會 議 後 會 與 相 關 部 門 聯 繫 , 以 達 致 令 環 境 更 加 清
潔 的 目 標 ;
( h ) 另 一 問 題 是 部 門 分 工 不 夠 清 晰 , 例 如 建 築 廢 料 是
屬 哪 個 部 門 處 理 。 這 個 分 工 是 明 確 的 , 檢 控 工 作
是 屬 環 保 署 處 理 , 清 理 工 作 則 視 乎 情 況 由 相 關 部
門 處 理 。 她 表 示 自 己 以 前 在 環 境 局 工 作 , 雖 然 不
是 負 責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 但 都 了 解 部 門 人 員 很 努 力
處 理 , 可 以 再 加 強 溝 通 , 例 如 有 些 分 工 較 含 糊 的
地 方 , 食 環 署 會 跟 進 , 亦 會 聯 繫 相 關 部 門 跟 進 ,
扮 演 協 調 和 轉 介 的 角 色 。 因 為 知 道 市 民 不 會 分 辨
哪 個 部 門 應 該 處 理 哪 個 地 方 的 垃 圾 , 所 以 食 環 署
會 繼 續 做 好 整 體 協 調 的 工 作 ;
( i ) 人 手 方 面 , 沙 田 區 去 年 增 加 了 洗 街 車 隊 和 高 壓 水
槍 洗 街 隊 , 希 望 提 升 服 務 水 平 。 有 些 特 別 情 況 ,
例 如 狗 隻 便 溺 的 問 題 , 的 確 只 用 清 水 無 法 徹 底 清
理 , 部 門 人 員 都 知 道 要 用 稀 釋 的 漂 白 水 才 可 以 清
除 氣 味 , 所 以 增 加 了 洗 街 車 隊 , 希 望 可 以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 三十一 )
負 責 人 ( j ) 今 年 她 可 以 調 動 資 源 加 強 晚 上 監 管 承 辦 商 的 工 作
情 況 , 部 門 會 確 保 服 務 符 合 要 求 和 有 相 當 的 質
素 。 署 方 留 意 到 晚 更 人 員 比 較 少 , 希 望 可 以 在 加
派 人 手 後 , 將 問 題 逐 步 解 決 。 現 正 招 聘 人 手 , 希
望 在 未 來 幾 個 月 能 安 排 人 手 到 沙 田 區 ;
( k ) 有 議 員 提 及 垃 圾 站 的 問 題 , 食 環 署 有 三 千 個 垃 圾
站 , 有 些 市 區 的 垃 圾 站 是 整 棟 的 , 可 以 有 空 間 和
科 技 做 好 , 但 大 部 分 垃 圾 站 都 不 是 這 種 , 很 多 是
較 原 始 的 鄉 郊 式 垃 圾 站 , 沒 有 上 蓋 , 她 自 己 都 覺
得 不 理 想 , 她 請 議 員 幫 忙 , 如 果 議 員 在 鄉 郊 找 到
地 方 是 村 民 同 意 興 建 垃 圾 站 的 , 署 方 是 非 常 樂 意
考 慮 , 但 根 據 同 事 的 意 見 和 她 巡 村 觀 察 所 得 , 實
難 以 找 到 附 近 居 民 同 意 的 合 適 地 方 。 垃 圾 是 應 該
可 以 處 理 得 更 好 , 所 欠 缺 的 是 土 地 。 興 建 垃 圾 站
除 了 要 時 間 和 金 錢 , 還 需 要 得 到 共 識 , 所 以 希 望
各 位 幫 忙 , 如 果 找 到 地 方 的 話 , 可 聯 絡 署 方 , 她
樂 意 促 成 其 事 。 如 果 地 方 不 足 , 會 聯 絡 相 關 部 門
商 討 , 她 是 很 有 誠 意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
( l ) 她 知 道 副 主 席 因 為 愛 護 部 門 , 所 以 特 意 去 拍 照 ,
她 衷 心 感 謝 副 主 席 , 這 可 鼓 勵 部 門 做 得 更 好 。 外
判 方 面 的 問 題 , 政 府 推 行 外 判 理 念 不 是 始 於 今
天 。 她 特 別 強 調 , 部 門 外 判 服 務 , 但 絕 不 外 判 責
任 。 大 家 有 印 象 認 為 外 判 招 標 是 “ 價 低 者 得 ” ,
但 實 情 是 過 去 所 批 的 街 道 清 潔 合 約 中 有 四 成 並 非
批 予 最 低 價 的 投 標 者 , 評 核 中 價 錢 的 考 慮 佔 七
成 , 有 三 成 是 考 慮 質 素 。 評 核 質 素 時 , 會 審 視 投
標 者 執 行 計 劃 的 想 法 、 工 人 的 工 資 水 平 、 工 人 的
工 作 時 數 和 過 往 服 務 表 現 等 等 。 署 方 亦 會 審 視 未
來 可 否 在 監 察 方 面 做 得 更 好 , 可 否 與 區 議 員 有 更
多 聯 繫 。 剛 才 議 員 表 示 可 否 有 一 個 外 判 清 潔 評 核
表 讓 議 員 給 予 意 見 , 因 為 當 區 區 議 員 最 清 楚 區 內
情 況 , 署 方 會 慎 重 考 慮 ;
( 三十二 )
負 責 人 ( m ) 有 議 員 表 示 可 否 提 供 清 潔 時 間 表 , 讓 議 員 一 同 監
察 。 其 實 同 樣 的 意 見 在 食 衞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先 生 與
衞 環 會 正 副 主 席 開 會 時 , 有 一 些 議 員 都 提 及 , 她
當 時 在 會 議 回 應 表 示 雖 然 很 多 時 承 辦 商 會 提 供 清
潔 時 間 表 , 但 區 內 有 不 少 突 發 事 情 , 有 時 原 本 的
時 間 表 是 清 潔 某 一 條 街 , 但 在 另 一 處 需 要 緊 急 清
潔 , 便 需 要 調 動 人 手 處 理 。 如 果 將 清 潔 時 間 表 提
供 予 大 家 , 可 能 會 產 生 誤 會 。 因 此 , 署 方 慎 重 考
慮 一 個 方 法 , 未 必 是 提 供 時 間 表 , 而 是 提 供 清 潔
頻 次 。 例 如 , 在 繁 忙 的 道 路 , 每 天 清 潔 次 數 可 高
達 八 次 。 區 內 清 潔 的 頻 次 可 以 與 大 家 分 享 , 讓 大
家 可 以 就 清 潔 頻 次 給 予 意 見 。 她 歡 迎 大 家 參 與 ,
做 好 監 督 工 作 , 以 及 改 善 社 區 環 境 衞 生 。 希 望 大
家 給 予 時 間 她 與 各 總 監 商 討 如 何 令 大 家 參 與 更
多 。 她 個 人 持 開 放 態 度 , 希 望 以 公 帑 提 供 予 市 民
的 服 務 是 符 合 市 民 的 需 要 ;
( n ) 街 市 方 面 , 有 議 員 表 示 現 時 街 市 在 硬 件 和 軟 件 都
有 改 善 空 間 。 有 些 議 員 亦 理 解 食 環 署 在 管 理 街 市
上 有 歷 史 包 袱 。 很 多 街 市 在 七 八 十 年 代 興 建 , 原
因 是 當 時 要 安 置 街 上 的 小 販 , 在 設 計 上 無 法 盡 善
盡 美 。 安 裝 冷 氣 的 情 況 亦 一 樣 , 她 都 一 樣 希 望 能
盡 快 安 裝 好 , 但 她 希 望 各 位 明 白 情 況 有 所 限 制 。
因 為 很 多 街 市 在 興 建 時 沒 有 預 計 將 來 會 安 裝 冷
氣 , 所 以 在 設 計 上 有 很 多 問 題 要 解 決 , 例 如 沒 有
地 方 增 建 電 錶 房 , 又 或 是 需 要 在 樓 底 安 裝 空 調 的
管 道 , 所 以 技 術 可 行 性 研 究 需 要 長 時 間 。 大 圍 街
市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已 經 解 決 , 未 來 面 對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與 街 市 檔 戶 和 市 民 解 釋 署 方 須 要 將 整 個 街 市
關 閉 一 段 時 間 。 她 希 望 可 以 壓 縮 所 需 時 間 , 但 工
程 部 門 告 知 最 少 需 要 八 個 月 , 所 以 在 安 裝 期 間 會
造 成 不 便 。 大 家 可 能 要 將 目 光 放 遠 , 在 安 裝 冷 氣
後 , 環 境 會 變 得 舒 適 , 改 善 營 商 環 境 , 在 短 暫 時
間 遷 就 和 體 諒 一 下 。 至 於 沙 田 街 市 的 改 善 工 程 已
陸 續 進 行 中 , 包 括 初 步 審 視 可 否 加 裝 扶 手 電 梯 及
( 三十三 )
負 責 人 暢 通 易 達 升 降 機 等 。 署 方 今 天 亦 聽 到 各 位 的 意
見 , 會 與 相 關 部 門 商 討 , 希 望 做 到 最 能 夠 利 民 便
民 ;
( o ) 不 少 議 員 提 到 滲 水 問 題 , 特 別 是 牽 涉 到 私 人 樓 宇
的 滲 水 問 題 。 用 色 水 測 試 方 法 的 原 因 是 為 私 人 物
業 所 用 的 方 法 必 須 是 非 破 壞 性 , 署 方 不 可 以 對 住
戶 的 設 施 造 成 破 壞 。 被 投 訴 者 會 問 是 否 肯 定 滲 水
源 自 其 單 位 , 破 壞 設 施 後 又 如 何 處 理 。 希 望 大 家
明 白 署 方 有 所 局 限 。 此 外 , 如 果 住 戶 不 合 作 , 最
後 要 由 法 庭 處 理 的 話 , 用 色 水 測 試 這 個 方 法 雖 原
始 , 但 法 庭 肯 定 可 以 接 納 作 為 證 供 以 證 明 該 單 位
造 成 滲 水 問 題 。 她 每 年 會 就 滲 水 問 題 與 屋 宇 署 署
長 舉 行 會 議 , 未 來 亦 會 與 新 任 的 屋 宇 署 署 長 商 談
如 何 去 改 善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 以 她 所 知 , 屋 宇 署 正
在 試 驗 其 他 新 方 法 , 包 括 紅 外 線 和 微 波 測 試 , 如
果 證 實 有 效 和 可 以 幫 助 在 法 庭 舉 證 , 她 相 信 在 未
來 會 引 用 。 私 人 物 業 的 樓 宇 滲 水 問 題 可 能 源 自 樓
宇 管 理 和 維 修 , 最 終 政 府 應 如 何 運 用 公 帑 處 理 私
人 物 業 滲 水 問 題 , 這 是 下 一 步 須 考 慮 的 ;
( p ) 冷 氣 機 滴 水 方 面 , 她 了 解 大 家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 大
家 認 為 處 理 的 程 序 很 長 。 這 方 面 她 希 望 日 後 有 機
會 再 詳 談 , 特 別 是 因 為 現 時 礙 於 法 例 , 即 使 證 實
某 住 戶 冷 氣 機 滴 水 , 在 法 例 上 署 方 不 可 以 立 即 提
出 票 控 , 法 例 上 要 求 署 方 給 時 間 用 戶 糾 正 。 因 此
署 方 須 先 發 出 妨 擾 事 故 通 知 , 情 況 再 沒 有 改 善 ,
才 可 提 出 檢 控 。 如 果 大 家 認 為 程 序 不 理 想 , 署 方
願 意 審 視 怎 樣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 例 如 是 否 需 要 給 予
住 戶 機 會 改 善 。 有 意 見 認 為 冷 氣 機 滴 水 是 很 容 易
糾 正 的 問 題 , 很 多 時 只 源 於 喉 管 淤 塞 或 冷 氣 機 底
盤 破 爛 , 但 現 時 無 論 署 方 作 多 少 教 育 宣 傳 , 大 家
都 可 能 抱 著 被 警 告 才 處 理 的 心 態 。 她 表 示 署 方 人
員 都 有 感 到 氣 餒 的 時 候 , 所 以 要 視 乎 社 會 有 沒 有
共 識 , 覺 得 就 這 類 型 的 滋 擾 糾 正 成 本 不 高 時 , 應
( 三十四 )
負 責 人 修 改 法 例 , 當 有 足 夠 證 據 時 , 不 等 待 事 主 糾 正 就
處 罰 。 問 題 周 而 復 始 , 署 方 花 很 多 人 力 物 力 , 但
成 效 不 大 , 是 否 需 要 根 本 性 的 改 革 , 是 否 需 要 調
整 對 市 民 的 規 定 , 她 覺 得 這 個 問 題 是 值 得 大 家 一
起 思 考 解 決 。 她 完 全 有 誠 意 解 決 問 題 , 希 望 在 社
會 有 共 識 時 , 與 大 家 一 同 做 好 ; 以 及
( q ) 時 間 所 限 , 她 不 能 夠 一 一 解 答 大 家 的 問 題 , 有 些
問 題 例 如 某 屋 邨 加 設 垃 圾 桶 或 一 些 具 體 地 點 需 要
改 進 , 蔡 雨 聖 總 監 會 於 會 議 後 和 大 家 跟 進 。 她 感
謝 主 席 給 她 充 足 時 間 講 解 食 環 署 的 工 作 , 和 提 供
寶 貴 機 會 親 身 聽 到 大 家 就 食 環 署 工 作 提 供 意 見 和
提 點 。 感 謝 大 家 對 署 方 工 作 的 支 持 , 希 望 日 後 可
以 將 沙 田 區 的 環 境 衞 生 做 得 愈 來 愈 好 , 以 及 為 沙
田 區 居 民 提 供 清 潔 衞 生 的 居 住 環 境 。 4 3 . 主 席 感 謝 署 長 , 他 感 到 署 長 認 真 聽 取 大 家 的 意 見 , 亦
給 予 很 多 正 面 回 應 。 但 由 於 議 程 事 項 頗 多 , 未 能 容 許 議 員
有 第 二 輪 發 言 。 至 於 潘 國 山 議 員 的 臨 時 動 議 , 由 於 署 長 事
務 繁 忙 , 他 建 議 讓 署 長 離 席 後 再 處 理 。
4 4 . 彭 長 緯 副 主 席 表 示 署 方 很 開 心 聽 到 議 員 表 揚 政 府 部
門 , 但 事 實 上 前 線 人 員 很 辛 勞 。 關 於 今 天 他 展 示 的 相 片 ,
有 些 樓 梯 的 照 片 是 在 經 過 時 拍 下 , 有 些 照 片 則 是 在 與 署 長
共 進 午 餐 前 , 在 附 近 駕 車 用 了 十 分 鐘 拍 攝 。 如 果 他 在 十 分
鐘 內 就 可 以 在 大 圍 和 市 中 心 拍 攝 到 這 些 情 況 署 長 可 以 想 想
為 何 這 些 問 題 如 此 易 見 , 再 認 真 跟 進 一 下 。
4 5 . 主 席 再 次 感 謝 署 長 。 署 長 離 席 後 。 他 申 報 為 潘 國 山 議
員 提 出 的 臨 時 動 議 的 和 議 人 , 願 意 處 理 這 項 臨 時 動 議 。 他
沒 有 收 到 議 員 反 對 處 理 這 項 臨 時 動 議 , 請 潘 國 山 議 員 讀 出
臨 時 動 議 。
4 6 . 潘 國 山 議 員 提 出 以 下 的 臨 時 動 議 :
( 三十五 )
負 責 人 “ 沙 田 區 議 會 強 烈 要 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全 面 承 擔 房 委 會
和 私 人 屋 苑 轄 下 以 外 的 行 人 天 橋 、 行 人 隧 道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 包 括 升 降 機 和 扶 手 電 梯 等 的 日 常 潔 淨 責 任 , 確
保 它 們 和 與 其 他 相 連 接 的 街 道 , 均 符 合 同 樣 的 環 境 衞
生 標 準,讓 市 民 能 舒 適 和 安 心 地 在 公 眾 地 方 上 通 行。” 何 厚 祥 議 員 和 議 。 4 7 . 李 世 鴻 議 員 表 示 各 部 門 有 各 自 的 職 責 , 他 詢 問 這 動 議
是 否 要 求 食 環 署 協 助 其 他 部 門 處 理 他 們 應 有 的 清 潔 責 任 ,
會 否 代 表 要 求 署 方 僭 越 自 己 的 權 責 。
4 8 . 丁 仕 元 議 員 表 示 方 向 上 他 是 支 持 的 , 但 需 要 弄 清 責
任 , 因 為 私 人 屋 苑 方 面 是 傾 向 用 者 自 付 。 他 認 為 可 以 加 上
沙 田 區 議 員 強 烈 要 求 當 局 增 撥 資 源 給 食 環 署 處 理 這 件 事 。
4 9 . 潘 國 山 議 員 的 回 應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感 謝 李 世 鴻 議 員 的 提 問 。 由 於 天 橋 由 路 政 署 負
責 , 但 街 道 由 食 環 署 清 潔 , 路 政 署 會 請 承 辦 商 清
潔,清 潔 工 作 不 太 協 調,如 果 可 以 統 一 部 門 實 行,
可 能 結 果 會 更 加 理 想 ; 以 及 ( b ) 他 認 同 丁 仕 元 議 員 的 意 見 , 但 在 行 文 上 他 希 望 可
以 先 給 予 食 環 署 這 個 權 責 , 那 麼 食 環 署 自 然 會 有
相 應 的 資 源 配 套 。 如 果 行 文 上 未 能 加 入 丁 仕 元 議
員 意 見 , 希 望 丁 仕 元 議 員 理 解 , 他 希 望 先 釐 清 權
責 。
5 0 . 主 席 詢 問 議 員 是 否 通 過 第 4 6 段 的 臨 時 動 譏 。 5 1 . 議 員 一 致 通 過 第 4 6 段 的 臨 時 動 譏 。
5 2 . 主 席 詢 問 議 員 是 否 同 意 處 理 余 倩 雯 議 員 提 出 的 臨 時 動
議 。
( 三十六 )
負 責 人 5 3 . 議 員 同 意 討 論 余 倩 雯 議 員 提 出 的 臨 時 動 議 。 5 4 . 余 倩 雯 議 員 表 示 提 出 以 下 的 臨 時 動 議 :
“ 我 們 認 為 地 政 處 及 食 環 署 在 處 理 、 清 理 及 檢 控 沙 田
區 內 違 規 在 公 共 地 方 展 示 的 宣 傳 品 (例 如 橫 額 及 易 拉
架 ) 標 準 不 一 及 效 率 低 下 。 因 此 , 我 們 強 烈 要 求 以 上
部 門 全 面 檢 討 有 關 政 策 並 加 強 執 法 。 ” 。 有 關 臨 時 動
議 的 背 景 如 下 :
“ 背 景 區 內 亂 掛 橫 額 問 題 嚴 重 有 不 少 沙 田 居 民 向 我 們 反 映 , 區 內 經 常 有 人 非 法
將 橫 額 懸 掛 於 未 經 批 准 的 馬 路 兩 旁 欄 杆 或 行 人 過
路 處 。 這 些 違 規 橫 額 不 單 影 響 市 容 , 更 有 可 能 阻
礙 駕 駛 者 及 路 人 視 線 , 極 易 造 成 交 通 意 外 。
經 常 發 生 佔 用 行 人 路 擺 放 易 拉 架 無 人 看 管 問
題 除 此 之 外 , 亦 有 市 民 投 訴 , 有 人 經 常 在 禾 輋 邨 周
邊 的 行 人 路 中 間 隨 處 擺 放 易 拉 架 進 行 個 人 宣 傳 ,
長 期 擺 放 且 無 人 看 管 , 特 別 是 星 期 六 日 , 情 況 更
為 嚴 重 。 阻 礙 行 人 之 餘 , 易 拉 架 被 風 吹 倒 時 , 亦
容 易 傷 及 途 人 。
處 理 程 序 繁 複 市 民 反 映 , 發 現 問 題 向 地 政 署 及 食 環 署 投 訴 時 ,
部 門 每 次 都 需 要 頗 長 時 間 及 程 序 進 行 處 理 , 數 個
部 門 及 外 判 公 司 轉 來 轉 去 , 不 但 令 危 機 長 時 間 存
在,也 助 長 了 違 規 亂 掛 的 風 氣。特 別 是 星 期 六 日,
署 方 無 人 辦 公 , 市 民 更 是 投 訴 無 門 , 也 就 造 成 不
少 投 機 者 星 期 五 亂 掛 , 星 期 一 拆 返 的 情 況 出 現 。
只 跟 進 投 訴 , 而 對 旁 邊 的 違 規 視 而 不 見 居 民 亦 反 映 , 食 環 署 只 會 清 理 被 投 訴 位 置 的 違 規
( 三十七 )
負 責 人 宣 傳 品 , 縱 使 該 位 置 旁 邊 有 另 一 同 樣 違 規 而 未 被
投 訴 的 宣 傳 品 , 食 環 署 人 員 也 不 會 清 理 。 如 此 官
僚 的 做 法 , 實 在 浪 費 納 稅 人 金 錢 。
罰 則 標 準 不 一 , 難 有 阻 嚇 作 用 地 政 署 及 食 環 署 在 處 理 違 規 橫 額 時 , 罰 則 標 準 嚴
重 不 一 。 有 市 民 向 我 們 投 訴 , 有 一 位 沙 田 區 區 議
員 的 助 理 , 經 常 於 沙 田 各 區 違 規 掛 橫 額 , 為 此 ,
地 政 署 及 食 環 署 經 常 要 安 排 人 手 清 拆 。 當 市 民 詢
問 署 方 如 何 防 止 有 關 人 士 繼 續 肆 無 忌 憚 違 規 懸 掛
橫 額 時 , 署 方 卻 回 覆 指 由 於 橫 額 上 雖 然 有 姓 名 和
電 話 , 但 沒 有 聯 絡 地 址 , 食 環 署 不 會 就 該 違 規 橫
額 追 討 罰 款 。
相 反 , 亦 有 區 議 員 在 合 法 懸 掛 橫 額 , 只 因 批 准 編
號 寫 錯 一 個 字 , 改 正 的 貼 紙 被 人 惡 意 除 去 後 投
訴 , 而 被 署 方 清 拆 而 要 繳 交 罰 款 , 就 算 議 員 的 橫
額 上 沒 有 標 明 地 址 , 也 會 被 寄 信 至 相 關 的 議 員 辦
事 處 。 如 此 雙 重 標 準 , 又 怎 能 起 到 阻 嚇 作 用 呢 ﹖
另 外 也 有 議 員 反 映 每 次 的 罰 款 金 額 都 不 相 同 , 計
算 方 法 透 明 度 不 足 。
為 此 , 我 們 強 烈 要 求 地 政 署 及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全 面 檢 討 處 理 違 規 懸 掛 橫 額 及 隨 處 展 示 易 拉 架 等
宣 傳 品 的 政 策 , 提 升 清 理 違 規 宣 傳 品 效 率 、 縮 短
執 法 時 間 、 統 一 罰 款 標 準 及 對 經 常 違 規 人 士 及 機
構 追 討 罰 款 , 從 而 全 面 改 善 沙 田 區 違 規 宣 傳 品 的
管 理 , 還 市 民 一 個 良 好 的 環 境 。 ” ; 王 虎 生 議 員 和 議 。 5 5 . 余 倩 雯 議 員 補 充 臨 時 動 議 的 背 景 , 指 出 區 內 亂 掛 橫 額
問 題 嚴 重 , 經 常 發 生 佔 用 行 人 路 擺 放 易 拉 架 無 人 看 管 問
題 , 處 理 程 序 繁 複 , 只 跟 進 投 訴 , 而 對 旁 邊 的 違 規 情 況 視
而 不 見 , 以 及 罰 則 標 準 不 一 , 難 有 阻 嚇 作 用 。
( 三十八 )
負 責 人 5 6 . 容 溟 舟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表 示 臨 時 動 議 的 背 景 頗 長 , 要 求 先 得 到 背 景 資
料 , 再 作 決 定 ;
( b ) 動 議 措 詞 方 面 , “ 我 們 ” 可 以 指 動 議 人 與 和 議
人 , 又 可 以 指 在 座 各 位 , 那 麼 “ 我 們 ” 的 定 義 是
什 麼 。 若 動 議 獲 得 通 過 , 應 如 何 描 述 “ 我 們 ” ;
以 及
( c ) 動 議 表 示 “ 標 準 不 一 及 效 率 低 下 ” , 他 詢 問 現 時
有 多 少 項 條 例 處 理 橫 額 和 易 拉 架 , 如 果 說 “ 標 準
不 一 ” , 可 能 是 指 法 例 上 有 不 同 標 準 處 理 , 或 者
是 指 食 環 署 在 處 理 上 有 不 同 標 準 。 “ 效 率 低 下 ”
方 面 , 他 詢 問 部 門 的 標 準 處 理 時 間 是 多 少 , 正 常
清 拆 易 拉 架 的 時 間 是 多 少 , 接 下 來 的 工 作 又 是 什
麼 , 如 果 標 準 處 理 的 時 間 少 於 動 議 人 的 看 法 , 那
他 會 承 認 是 效 率 低 。 地 政 處 和 食 環 署 在 清 拆 上 互
相 推 讓 , 他 不 清 楚 哪 個 部 門 處 理 哪 項 事 務 , 希 望
這 兩 個 部 門 先 回 答 。
5 7 . 丁 仕 元 議 員 表 示 他 的 意 見 與 容 溟 舟 議 員 的 意 見 基 本 上
一 樣 。 他 只 是 想 看 清 楚 背 景 才 決 定 。
5 8 . 主 席 表 示 以 他 理 解 , 臨 時 動 議 的 第 一 段 本 身 就 是 背
景 , 當 中 的 “ 我 們 ” 是 指 動 議 人 與 和 議 人 , 之 後 的 “ 我
們 ” , 他 認 為 應 改 為 “ 沙 田 區 議 會 ” , 因 為 一 般 在 區 議 會
通 過 後 的 動 議 , 會 以 整 個 議 會 的 定 位 提 出 訴 求 。 他 詢 問 有
多 少 議 員 同 意 容 溟 舟 議 員 和 丁 仕 元 議 員 的 意 見 , 每 人 印 取
一 份 背 景 資 料 閱 讀 。
5 9 . 趙 柱 幫 議 員 詢 問 會 否 一 如 以 往 , 要 求 動 議 人 讀 出 臨 時
動 議 的 背 景 。
( 三十九 )
負 責 人 6 0 . 主 席 回 應 表 示 一 般 會 要 求 動 議 人 讀 出 動 議 , 但 背 景 則
不 一 定。如 果 大 家 在 閱 讀 上 有 困 難,亦 可 要 求 動 議 人 讀 出 。
6 1 . 衞 慶 祥 議 員 表 示 其 後 仍 有 很 多 議 程 需 要 討 論 , 如 果 大
家 認 為 這 個 動 議 仍 需 討 論 , 但 沒 有 逼 切 性 , 可 否 有 待 委 員
會 再 處 理 。
6 2 . 李 世 榮 議 員 表 示 他 明 白 需 要 時 間 處 理 , 但 他 不 同 意 離
開 這 個 議 程 。 如 果 大 家 認 為 需 要 時 間 閱 讀 背 景 , 可 利 用 現
在 的 討 論 時 間 閱 讀 , 只 在 乎 是 否 有 意 閱 讀 。
6 3 . 主 席 表 示 已 進 入 處 理 這 項 臨 時 動 議 的 程 序 , 如 果 沒 有
特 別 理 由 , 就 應 該 繼 續 處 理 , 無 論 通 過 與 否 。 他 請 余 倩 雯
議 員 認 真 考 慮 在 動 議 內 第 二 段 將 “ 我 們 ” 改 為 “ 沙 田 區 議
會 ” 。
6 4 . 余 倩 雯 議 員 修 改 其 臨 時 動 議 如 下 : “ 地 政 署 及 食 環 署 在 處 理 、 清 理 及 檢 控 沙 田 區 內 違 規 在
公 共 地 方 展 示 的 宣 傳 品 (例 如 橫 額 及 易 拉 架 )執 法 及 罰
款 標 準 不 一 , 效 率 低 下 。 因 此 , 沙 田 區 議 會 強 烈 要 求
以 上 部 門 全 面 檢 討 有 關 政 策 並 加 強 執 法 。 ” 王 虎 生 議 員 和 議 。
6 5 . 容 溟 舟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希 望 部 門 釐 清 幾 點 後 , 才 決 定 是 否 支 持 臨 時 動
議 。 動 議 人 在 背 景 中 表 示 禾 輋 邨 周 邊 的 行 人 路 中
間 隨 處 擺 放 易 拉 架 用 以 作 個 人 宣 傳 , 而 臨 時 動 議
是 適 用 於 整 個 沙 田 區 , 他 詢 問 情 況 的 嚴 重 性 ; ( b ) 背 景 中 處 理 程 序 繁 複 一 段 表 示 處 理 地 政 處 及 食 環
署 投 訴 時 , 部 門 每 次 都 需 要 頗 長 時 間 及 程 序 , 他
詢 問 何 為 “ 處 理 程 序 繁 複 ” 。 他 認 為 清 拆 的 效 率
( 四十 )
負 責 人 很 高 , 不 似 動 議 人 所 理 解 那 般 慢 , 他 詢 問 食 環 署
和 地 政 處 是 否 真 的 那 般 “ 慢 ” ;
( c ) 背 景 中 表 示 只 跟 進 投 訴 , 而 對 旁 邊 的 違 規 情 況 視
而 不 見 , 他 發 覺 有 時 部 門 處 理 旁 邊 的 投 訴 , 但 部
門 人 員 看 到 他 的 橫 額 沒 有 跟 足 指 引 , 一 樣 清 拆 。
他 欲 知 是 否 真 的 有 這 樣 的 指 控 ; 以 及
( d ) 背 景 中 表 示 改 正 的 貼 紙 被 惡 意 除 去 後 投 訴 , 他 詢
問 是 有 人 目 擊 貼 紙 被 惡 意 除 去 還 是 被 風 吹 走 。 他
認 為 這 是 嚴 重 指 控 , 是 刑 事 罪 行 , 候 任 行 政 長 官
說 要 依 法 治 港 , 所 以 應 找 警 方 處 理 。 他 認 為 背 景
有 這 麼 多 問 題 , 而 動 議 是 基 於 這 個 背 景 , 他 很 難
支 持 。 6 6 . 主 席 表 示 根 據 《 沙 田 區 議 會 常 規 》 (《 常 規 》 ), 在 處
理 臨 時 動 議 時 , 部 門 是 不 必 回 答 提 問 , 當 然 如 果 部 門 有 回
應 , 他 都 會 歡 迎 。 處 理 臨 時 動 議 主 要 都 是 向 動 議 人 提 出 意
見 或 澄 清 動 議 的 意 思 。
6 7 . 梁 家 輝 議 員 表 示 他 支 持 這 項 動 議 , 他 亦 認 同 容 溟 舟 議
員 的 意 見 。 事 實 上 部 門 在 執 法 上 標 準 不 一 。 議 員 是 合 法 使
用 核 准 的 位 置 。 有 時 有 橫 額 可 能 編 號 被 撕 或 被 風 吹 走 , 就
被 清 拆 。 但 其 他 的 橫 額 , 例 如 以 前 在 選 舉 時 有 位 西 貢 區 議
員 , 在 沙 田 第 一 城 掛 橫 額 , 時 間 長 達 一 個 月 , 食 環 署 沒 有
處 理 。 另 外 有 另 一 位 西 貢 女 區 議 員 , 在 沙 田 市 中 心 完 成 宣
傳 活 動 , 掛 了 兩 個 月 橫 額 , 食 環 署 沒 有 處 理 過 , 他 詢 問 蔡
雨 聖 總 監 如 何 處 理 這 問 題 , 並 建 議 容 溟 舟 議 員 支 持 動 議 。
6 8 . 李 子 榮 議 員 表 示 事 實 上 曾 在 禾 輋 邨 發 生 的 事 件 , 去 年
也 發 生 在 馬 鞍 山 , 被 困 擾 了 一 整 年 。 這 不 是 禾 輋 邨 獨 有 的
問 題 , 而 是 全 沙 田 區 的 問 題 。 希 望 當 局 能 按 臨 時 動 議 內 所
要 求 般 加 緊 執 法 和 檢 討 政 策 , 這 才 是 動 議 真 正 的 精 神 。
( 四十一 )
負 責 人 6 9 . 丁 仕 元 議 員 表 示 方 向 上 是 沒 有 問 題 , 因 為 真 的 有 違 規
事 情 發 生 。 但 這 只 是 臨 時 動 議 , 部 門 沒 有 需 要 回 答 , 只 是
議 員 自 己 討 論 , 而 下 一 議 程 有 相 關 提 問 , 他 建 議 動 議 人 將
臨 時 動 議 在 下 一 個 議 程 提 出 , 至 少 部 門 可 以 回 答 大 家 的 問
題 。
7 0 . 主 席 詢 問 余 倩 雯 議 員 會 否 考 慮 丁 仕 元 議 員 的 建 議 。
7 1 . 余 倩 雯 議 員 表 示 部 門 執 法 和 罰 款 標 準 不 一 , 助 長 歪
風 , 希 望 現 時 處 理 臨 時 動 議 。
7 2 . 黃 學 禮 議 員 表 示 他 也 察 覺 剛 才 梁 家 輝 議 員 提 及 關 於 西
貢 區 議 員 的 問 題 , 他 建 議 主 席 致 函 西 貢 區 議 會 請 他 們 將 橫
額 掛 在 西 貢 區 。
7 3 . 主 席 回 覆 表 示 讓 他 在 會 議 後 考 慮 他 的 建 議 。
7 4 . 梁 家 輝 議 員 認 為 現 在 要 處 理 余 倩 雯 議 員 提 出 的 臨 時 動
議 。 他 認 為 不 涉 及 歪 風 與 否 的 問 題 , 而 是 部 門 的 處 理 手 法
對 所 有 人 不 公 道 和 不 公 平 , 希 望 蔡 雨 聖 總 監 能 夠 在 會 後 給
議 員 答 覆 。
7 5 . 黃 冰 芬 議 員 表 示 今 天 會 議 由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到 現 在 六
時 三 十 分 , 還 未 完 成 第 一 個 議 程 。 她 希 望 主 席 可 以 盡 快 處
理 這 項 臨 時 動 議 。
7 6 . 主 席 向 容 溟 舟 議 員 表 示 他 已 有 兩 輪 發 言 , 已 用 完 在 這
個 議 程 的 發 言 時 間 。 在 處 理 動 議 時 , 每 位 議 員 可 根 據 自 己
的 認 知 、 判 斷 和 經 歷 考 慮 支 持 與 否 。 他 在 表 決 前 按 禮 儀 詢
問 部 門,包 括 地 政 處 和 食 環 署,是 否 願 意 在 這 動 議 內 回 應 ,
不 是 一 定 要 回 應 , 但 如 果 願 意 , 可 提 供 時 間 回 應 。
7 7 . 地 政 處 行 政 助 理 (地 政 )伍 覺 雄 先 生 回 應 表 示 臨 時 動 議
內 容 涉 及 易 拉 架 , 處 理 易 拉 架 的 投 訴 不 屬 地 政 處 的 職 權 範
圍 。 橫 額 方 面 , 地 政 總 署 部 份 人 員 獲 食 環 署 署 長 授 權 , 根
( 四十二 )
負 責 人 據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 3 2 章 ) 第 1 0 4 A 條 就 路 旁
展 示 非 商 業 宣 傳 品 發 出 准 許 , 地 政 處 某 職 級 人 員 被 賦 予 權
力 審 批 某 些 宣 傳 品 。 在 沙 田 有 大 約 一 千 四 百 三 十 多 個 指 定
展 示 點 由 地 政 處 管 理 。 每 一 位 沙 田 區 議 員 可 在 其 選 區 內 揀
選 十 個 指 定 展 示 點 懸 掛 宣 傳 品 , 無 需 地 政 處 另 行 批 准 , 但
須 遵 守 地 政 總 署 發 出 的 指 引 。 該 指 引 在 議 員 當 選 初 期 已 派
發 給 議 員 參 考 。 7 8 . 蔡 雨 聖 先 生 回 覆 指 , 正 如 伍 覺 雄 先 生 所 說 , 現 時 收 到
的 投 訴 會 由 食 環 署 和 地 政 處 一 同 處 理 。 地 政 處 人 員 如 果 指
出 橫 額 位 置 不 正 確 或 不 符 合 指 引 時 , 食 環 署 才 會 清 拆 和 發
出 繳 費 通 知 書 。 食 環 署 人 員 並 不 負 責 分 辨 所 懸 掛 的 橫 額 正
確 與 否 或 是 否 附 合 指 引 。
7 9 . 主 席 表 示 簡 單 來 說 是 由 地 政 處 主 導 , 食 環 署 負 責 執
行 。 他 詢 問 議 員 是 否 通 過 第 6 4 段 的 臨 時 動 議 。
8 0 . 李 世 榮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投 票 。 有 四 位 議 員 同 意 。
8 1 . 主 席 宣 布 以 1 7 票 贊 成、 0 票 反 對 和 9 票 棄 權 , 通 過 第
6 4 段 的 臨 時 動 議 , 詳 情 如 下 :
贊 成 的 議 員 ( 1 7 位 ): 王 虎 生 議 員 、 何 厚 祥 議 員 、 余 倩 雯 議 員 、 李 子 榮 議 員 、 李 世 榮 議 員 、 招 文 亮 議 員 、 林 松 茵 議 員 、 唐 學 良 議 員 、 梁 家 輝 議 員 、 陳 敏 娟 議 員 、 程 張 迎 議 員 、 黃 冰 芬 議 員 、 黃 宇 翰 議 員 、 黃 嘉 榮 議 員 、 葉 榮 議 員 、 董 健 莉 議 員 、 潘 國 山 議 員 。 棄 權 的 議 員 ( 9 位 ): 丁 仕 元 議 員 、 吳 錦 雄 議 員 、 李 世 鴻 議 員 、 容 溟 舟 議 員 、 陳 兆 陽 議 員 、 陳 諾 恒 議 員 、 黃 學 禮 議 員 、 趙 柱 幫 議 員 、 蕭 顯 航 議 員 。
( 四十三 )
負 責 人 討論事項 沙 田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更 新 成 員 名 單 (文 件 S T D C 3 0 / 2 0 1 7 )
8 2 . 議 員 一 致 通 過 區 議 會 轄 下 財 務 及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更 新 成
員 名 單 。
沙 田 區 議 會 擔 任 活 動 的 支 持 機 構 (文 件 S T D C 3 1 / 2 0 1 7 )
8 3 . 大 會 一 致 通 過 區 議 會 擔 任 由 藝 育 菁 英 基 金 會 舉 辦 的
“ 全 港 青 少 年 繪 畫 日 2 0 1 7”、由 康 文 署 舉 辦 的 “ 全 民 運 動
日 2 0 1 7”,以 及 由 發 展 局 及 規 劃 署 舉 辦 的 “ 印 象 ∞ 香 港 ”
展 覽 的 支 持 機 構 , 並 允 許 有 關 機 構 在 活 動 的 宣 傳 品 上 使 用
區 議 會 徽 號 。
廉 政 公 署 新 界 東 辦 事 處 2 0 1 7 至 2 0 1 8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文 件 S T D C 3 2 / 2 0 1 7 )
8 4 . 廉 政 公 署 (廉 署 )首 席 廉 政 教 育 主 任 /新 界 東 于 慧 芬 女 士
以 投 影 片 簡 介 文 件 , 重 點 如 下 :
( a ) 廉 署 新 界 東 辦 事 處 本 年 度 的 工 作 目 標 , 主 要 為 繼
續 深 化 香 港 的 廉 潔 文 化 與 誠 信 核 心 價 值 ; 提 高 巿
民 的 反 貪 意 識 , 鼓 勵 他 們 預 防 及 舉 報 貪 污 ; 以 及
鞏 固 巿 民 對 廉 署 的 信 心 和 支 持 ;
( b ) 廉 署 將 於 本 年 度 繼 續 推 動 “ 全 城 . 傳 誠 ” 全 港 大
型 倡 廉 活 動 計 劃 , 希 望 藉 此 鞏 固 本 港 社 會 的 誠 信
核 心 價 值 , 以 及 對 廉 政 工 作 的 支 持 ;
( c ) 廉 署 新 界 東 辦 事 處 邀 請 區 議 會 擔 任 “ 全 城 . 傳
誠 ” 沙 田 區 倡 廉 活 動 的 支 持 機 構 , 共 同 推 動 多 元
化 的 活 動 , 包 括 巴 士 巡 遊 、 在 公 共 及 私 人 屋 苑 及
( 四十四 )
負 責 人 校 園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倡 廉 活 動 ( 例 如 廉 潔 樓 宇 管
理 、 展 覽 、 攤 位 遊 戲 )等 ;
( d ) 適 逢 廉 署 的 義 工 組 織 “ 廉 政 之 友 ” 成 立 二 十 周
年 , 廉 署 亦 將 在 其 轄 下 成 立 青 年 屬 會 , 以 鼓 勵 包
括 沙 田 區 內 更 多 年 青 人 直 接 參 與 推 行 “ 全 城 ‧ 傳
誠 ” 倡 廉 活 動 ;
( e ) 廉 署 將 於 本 年 度 展 開 “ 青 年 傳 誠 ” 計 劃 , 為 年
青 人 提 供 平 台 , 讓 他 們 發 揮 創 意 與 才 能 , 直 接 參
與 創 作 和 籌 劃 專 為 年 青 人 而 設 的 倡 廉 活 動 。 為 配
合 這 項 計 劃 , 廉 署 將 推 出 一 系 列 多 媒 體 製 作 , 以
新 穎 有 趣 的 方 式 向 青 少 年 宣 傳 正 面 價 值 觀 ;
( f ) 廉 署 會 繼 續 以 多 元 化 的 方 式 向 青 少 年 ( 由 幼 稚 園
至 大 學 學 生 )宣 傳 反 貪 信 息,包 括 舉 辦 互 動 劇 場、
開 展 “ 廉 政 大 使 ” 訓 練 計 劃 等 , 以 深 化 青 年 人 對
廉 政 的 價 值 觀 , 好 讓 他 們 在 朋 輩 間 推 廣 廉 潔 的 信
息 ;
( g ) 廉 署 將 於 本 年 度 繼 續 在 公 私 營 界 別 進 行 防 貪 教
育 , 例 如 為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共 機 構 舉 辦 專 題 研 討 會
和 防 貪 法 例 簡 介 會 、 出 席 政 府 部 門 的 防 貪 聯 絡 會
議、為 政 府 部 門 人 員 安 排 防 貪 培 訓 課 程、提 供 “ 公
務 員 誠 信 管 理 網 上 學 習 平 台 ” ; 並 鼓 勵 公 共 機 構
響 應 “ 全 城 . 傳 誠 ” 全 港 大 型 倡 廉 活 動 計 劃 、 推
廣 誠 信 管 理 ; 同 時 向 商 界 推 廣 “ 上 市 公 司 商 業 道
德 推 廣 計 劃 ” 、 為 商 界 舉 辦 防 貪 教 育 培 訓 課 程 、
強 化 從 業 員 的 誠 信 操 守 ;
( h ) 廉 署 將 於 本 年 度 加 強 對 新 來 港 人 士 及 少 數 族 裔 的
防 貪 教 育 , 例 如 製 作 多 種 語 言 的 “ 倡 廉 教 育 宣 傳
資 料 套 ” , 提 醒 他 們 「 切 勿 行 賄 」 及 遇 到 貪 污 應
該 即 時 舉 報 ;
( 四十五 )
負 責 人 ( i ) 廉 署 將 繼 續 透 過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專 業 團 體 合
作 , 倡 導 廉 潔 樓 宇 管 理 與 維 修 ; 此 外 , 廉 署 會 繼
續 主 動 接 觸 新 成 立 的 法 團 及 收 到 屋 宇 署 維 修 令 或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的 法 團 , 提 供 防 貪 教 育 服 務 ; 以 及
( j ) 在 本 年 統 籌 廉 署 參 與 “ 香 港 書 展 ” 的 活 動 , 今 年
活 動 以 親 子 德 育 為 主 題 , 透 過 豐 富 的 攤 位 遊 戲 ,
廉 署 工 作 介 紹 及 舞 台 活 動 , 向 到 場 人 士 , 尤 其 是
家 長 和 兒 童 , 宣 揚 傳 承 誠 信 的 重 要 ; 此 外 , 廉 署
亦 會 繼 續 負 責 統 籌 廉 潔 選 舉 事 宜 , 就 本 年 度 內 舉
行 的 各 項 補 選 , 向 選 舉 候 選 人 及 其 選 舉 代 理 人 、
助 選 人 員 、 政 治 團 體 及 選 民 廉 潔 選 舉 的 信 息 。
8 5 . 蕭 顯 航 議 員 表 示 , 廉 潔 意 識 應 從 小 培 養 , 廉 署 可 考 慮
把 幼 稚 園 學 生 及 小 學 生 納 入 “ 青 年 傳 誠 ” 計 劃 的 對 象 。 此
外 , 廉 署 早 年 常 深 入 社 區 , 播 放 倡 廉 短 片 及 劇 集 , 向 市 民
大 眾 宣 傳 肅 貪 倡 廉 信 息 , 他 覺 得 這 個 方 式 很 湊 效 , 廉 署 應
該 多 做 此 類 形 式 的 宣 傳 工 作 。
8 6 . 黃 嘉 榮 議 員 表 示 , 廉 署 可 考 慮 及 早 聯 同 相 關 部 門 主 動
接 觸 法 團 , 以 便 在 大 廈 進 行 維 修 前 , 向 相 關 的 法 團 、 樓 宇
管 理 人 員 及 居 民 推 廣 廉 潔 及 防 貪 的 資 訊 。
8 7 . 程 張 迎 議 員 表 示 , 廉 署 應 聯 同 相 關 部 門 , 例 如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屋 宇 署 等 , 主 動 接 觸 將 要 進 行 翻 新 或 維 修 的 大 廈
的 相 關 法 團 、 樓 宇 管 理 人 員 及 居 民 , 向 他 們 推 廣 廉 潔 及 防
貪 的 資 訊 。
8 8 . 容 溟 舟 議 員 表 示 , 區 內 的 住 宅 樓 宇 正 逐 步 展 開 維 修 。
他 欲 知 道 廉 署 除 了 向 法 團 提 供 廉 潔 及 防 貪 的 資 訊 外 , 會 否
聯 同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向 法 團 及 業 主 提 供 與 防 貪 有 關 的 支 援 。
此 外 , 他 請 廉 署 考 慮 在 誠 信 和 防 貪 的 層 面 上 , 監 察 公 共 工
程 的 外 判 承 辦 商 。
( 四十六 )
負 責 人 8 9 . 潘 國 山 議 員 表 示 , 廉 署 在 工 作 計 劃 提 及 對 商 界 推 廣 誠
信 的 策 略 很 到 位 ; 此 外 , 他 亦 希 望 廉 署 能 主 動 接 觸 區 內 樓
宇 的 法 團 、 樓 宇 管 理 人 員 及 居 民 , 向 他 們 灌 輸 廉 潔 及 防 貪
的 知 識 。 他 支 持 區 議 會 擔 任 “ 全 城 . 傳 誠 ” 全 港 大 型 倡 廉
活 動 計 劃 的 支 持 機 構 。
9 0 . 王 虎 生 議 員 表 示 , 他 支 持 “ 全 城 . 傳 誠 ” 全 港 大 型 倡
廉 活 動 計 劃 , 亦 認 同 廉 潔 意 識 應 從 小 培 養 , 他 希 望 廉 署 加
強 在 大 專 院 校 推 廣 廉 潔 的 信 息 。 此 外 , 他 亦 提 及 廉 署 出 版
了 很 多 有 關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參 考 資 料 , 非 常 適 合 參 與 法
團 工 作 人 士 參 考 。 他 請 廉 署 及 早 接 觸 樓 齡 較 高 的 大 廈 的 法
團 , 向 他 們 推 廣 廉 潔 及 防 貪 的 資 訊 。
9 1 . 黎 梓 恩 議 員 表 示 , 業 主 往 往 未 能 掌 握 大 廈 維 修 的 合 理
價 格 及 大 廈 的 帳 目 。 他 請 廉 署 主 動 提 早 接 觸 業 主 , 向 他 們
提 供 具 體 的 廉 潔 和 防 貪 支 援 。
9 2 . 丁 仕 元 議 員 表 示 , 以 往 曾 有 法 團 的 主 席 因 干 犯 與 貪 污
有 關 的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判 囚 。 惟 犯 案 者 刑 滿 出 獄 後 , 獲 有 關
大 廈 的 法 團 委 任 為 法 團 顧 問 , 引 起 部 分 業 主 的 疑 慮 。 他 請
廉 署 考 慮 檢 視 相 關 法 例 , 防 止 曾 干 犯 與 貪 污 有 關 的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處 罰 的 人 , 再 次 參 加 法 團 的 工 作 。
9 3 . 于 慧 芬 女 士 的 回 應 綜 合 如 下 :
( a ) 廉署一向積極地以三管齊下的策略去打擊樓宇管理中
出現的貪污問題;
( b ) 在防貪教育方面,廉署除了發信聯絡所有獲屋宇署發出
維修令及消防安全指示的大廈,亦有主動聯絡新成立的
法團,推廣誠信樓宇管理。但基於私隱,若法團不作回
覆,廉署並不容易接觸他們提供服務。為了更有效推廣
廉署的服務,廉署經與沙田民政事務處商討後,雙方同
意加強合作,在廉署發出邀請信後,副本亦會送交民政
事務處,該處同事亦會在適當時候聯絡相關法團,鼓勵
( 四十七 )
負 責 人 他們接觸廉署,獲取樓宇管理的資訊;
( c ) 廉署的服務對象包括法團、大廈管理組織和小業主。除
了在已出版的防貪實務指南中,建議各項有效的防貪措
施,包括在招標文件中加入「誠信條款」和「反圍標條
款」等,廉署的「樓宇管理專題網頁」中亦有大量樓宇
管理的防貪資訊,市民可以隨時隨地瀏覽下載。此外,
本處亦透過推行各種形式的地區倡廉活動,把廉潔樓宇
管理的信息廣傳給區內市民大眾;
( d ) 在執法方面,執行處除了採用調查、搜證,繼而提出檢
控的傳統辦案手法,亦會因應個別案件的情況,適時採
取執法行動,務求及早堵截潛在的貪污活動,以提高業
主對批出工程合約所涉及貪污風險的警覺性,必要時可
以考慮撤換維修承辦商或顧問;
( e ) 樓宇管理的問題並非只與貪污有關,亦涉及其他範疇;
所以廉署會繼續保持與相關政府部門和專業團體的合
作,例如出席地區研討會,攜手處理樓宇管理有關的工
作;
( f ) 希望各位議員透過他們在區內的網絡,多向法團和居民
介紹廉署的樓宇管理防貪服務;
( g ) 廉署一向著重青少年的德育教育工作,對象涵蓋幼稚
園、大、中、小學,並按他們的需要製作不同類型的教
材和安排多元化的活動。例如製作以幼稚園學生為對象
的德育教材,供老師在課堂使用。此外,廉署亦出版了
不少適合兒童的刊物,內容亦加入了親子元素,並透過
多媒體製作和宣傳等,教導小朋友認識正面價值觀;
( h ) 廉署多年來製作了不少劇集、短片、廣告宣傳片,並常
於社區活動中播放,藉此把倡廉信息推廣給普羅大眾;
( 四十八 )
負 責 人 (i) 廉署一向重視政府工務人員、承辦商和私人機構僱員的
防貪教育工作。防止貪污處亦有為工務部門的工作定期
提供防貪意見,相信相關政府部門亦會就案件反映的問
題進行詳盡檢討;以及
(j) 廉署一直定期為各大專院校的學生,安排倡廉講座,除
了為新生舉辦的誠信講座外,亦會為快將畢業的學生舉
辦講座,提醒他們進入職場後可能遇到的貪污風險和處
理方法,並鼓勵他們廉潔自持。
9 4 . 大 會 一 致 通 過 區 議 會 擔 任 “ 全 城 . 傳 誠 ” 活 動 的 支 持
機 構 。
二 零 一 七 至 一 八 年 度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預 留 中 央 款 項 的 建 議 (文 件 S T D C 3 3 / 2 0 1 7 )
9 5 . 大 會 一 致 通 過 上 述 文 件 。 沙 田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七 至 二 零 一 八 財 政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文 件 S T D C 3 4 / 2 0 1 7 )
9 6 . 主 席 表 示 , 財 務 及 常 務 委 員 會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 通 過 推 薦 有 關 修 訂 預 算 給 區 議 會 審 批 。
9 7 . 大 會 一 致 通 過 區 議 會 修 訂 預 算 。 提問 容 溟 舟 議 員 提 問 : 有 關 選 舉 事 務 處 手 提 電 腦 懷 疑 失 竊 事 件 (文 件 S T D C 3 5 / 2 0 1 7 )
9 8 . 容 溟 舟 議 員 欲 了 解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曾 否 邀 請 相 關 部 門 派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會 議,以 及 相 關 部 門 未 有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原 因。
( 四十九 )
負 責 人 9 9 . 民 政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區 議 會 )袁 俊 傑 先 生 表 示 ,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於 收 到 有 關 提 問 後 , 曾 先 後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 五 月 十 二 日 及 五 月 十 八 日 邀 請 有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派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 惟 有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均 回 覆 表 示 他 們
未 能 派 代 表 出 席 , 並 補 充 說 , 由 於 是 次 會 議 當 天 , 立 法 會
會 議 亦 有 一 項 關 於 選 舉 事 務 處 遺 失 手 提 電 腦 事 件 的 動 議 辯
論 進 行 , 有 關 政 策 局 須 總 動 員 到 立 法 會 支 援 , 因 此 未 能 派
人 出 席 是 次 區 議 會 會 議 。
1 0 0 . 容 溟 舟 議 員 要 求 將 是 項 提 問 順 延 至 下 次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 稍 後 他 會 再 因 應 情 況 增 減 提 問 的 內 容 。
1 0 1 . 大 會 一 致 通 過 將 是 項 提 問 順 延 至 下 次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
丁 仕 元 議 員 提 問 : 有 關 地 政 總 署 管 理 區 議 員 宣 傳 品 事 宜 (文 件 S T D C 3 6 / 2 0 1 7 )
1 0 2 . 丁 仕 元 議 員 表 示 , 他 曾 於 獲 准 的 指 定 地 點 展 示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 橫 額 內 容 按 “ 路 旁 展 示 非 商 業 宣 傳 品 管 理 計 劃 實
施 指 引 ” (指 引 )的 要 求 , 據 事 實 列 出 。 惟 地 政 總 署 卻 指 有
關 橫 額 顯 示 了 一 名 人 士 的 肖 像 , 而 他 並 未 獲 授 權 使 用 有 關
肖 像 , 因 此 , 地 政 總 署 以 有 關 橫 額 未 能 符 合 指 引 為 由 而 將
其 移 除 。 然 而 , 據 他 了 解 , 本 港 現 時 並 未 有 與 肖 像 權 相 關
的 法 例。他 認 為 地 政 總 署 藉 詞 移 除 有 關 橫 額,實 在 有 違《 基
本 法 》 賦 予 本 港 市 民 的 言 論 自 由 。
1 0 3 . 李 世 鴻 議 員 表 示 , 對 地 政 署 處 理 橫 額 有 很 多 意 見 。 早
前 他 在 紅 梅 谷 路 路 旁 展 示 的 宣 傳 橫 額 , 不 知 是 基 於 地 政 總
署 , 或 是 外 判 承 辦 商 的 問 題 , 橫 額 位 置 不 足 以 懸 掛 一 條 橫
額 , 因 而 引 起 了 一 些 紛 爭 , 有 人 對 事 實 無 足 夠 的 掌 握 , 隨
意 抺 黑 他 , 指 他 佔 用 了 別 人 的 位 置 。 他 想 指 出 的 問 題 是 ,
問 題 在 地 政 署 的 責 任 上 , 他 要 求 道 歉 , 要 求 在 找 出 解 決 方
法 之 前 , 與 他 溝 通 , 再 去 做 任 何 舉 動 , 但 地 政 署 答 應 了 ,
郤 沒 有 做 。 到 頭 來 移 了 標 貼 , 再 跟 他 說 「 李 議 員 , 麻 煩 你
( 五十 )
負 責 人 跟 返 指 示,移 返 的 位 」,他 指 不 知 現 在 地 政 署 做 什 麼,這 個
是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 他 續 稱 , 不 少 地 政 總 署 指 定 地 點 的 識 別
標 貼 已 褪 色 或 脫 落 , 所 以 未 能 清 楚 標 示 指 定 地 點 的 確 實 位
置 。 至 於 地 政 總 署 的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在 處 理 有 關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的 投 訴 時 , 往 往 只 處 理 被 投 訴 地 點 的 橫 額 , 但 未 有 同
時 處 理 被 投 訴 地 點 旁 邊 同 樣 違 規 的 宣 傳 橫 額 , 他 促 請 地 政
總 署 改 善 。 1 0 4 . 黃 宇 翰 議 員 表 示 , 地 政 總 署 在 移 除 區 議 員 展 示 的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前 , 並 未 有 與 相 關 議 員 溝 通 , 因 此 容 易 引 起 誤 會
或 不 公 平 的 情 況 。 此 外 , 他 認 為 如 地 政 總 署 認 為 有 關 橫 額
的 內 容 違 反 相 關 法 例 , 署 方 應 事 先 與 議 員 溝 通 , 並 聯 同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處 理 , 而 不 應 自 我 審 查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的 內 容 。
1 0 5 . 伍 覺 雄 先 生 的 回 應 綜 合 如 下 :
( a ) 地 政 總 署 明 白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是 區 議 員 與 市 民 溝 通
的 重 要 途 徑 , 然 而 , 署 方 不 時 收 到 市 民 對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的 投 訴 。 就 丁 仕 元 議 員 提 及 的 橫 額 事 宜 ,
地 政 總 署 曾 就 有 關 事 宜 給 予 回 覆 。 此 外 , 署 方 亦
已 收 到 丁 仕 元 議 員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來
函 , 現 正 就 有 關 事 宜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並 會 於 稍 後
詳 細 回 覆 丁 仕 元 議 員 ;
( b )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的 闊 度 一 般 不 超 過 2 . 5 米 , 約 佔 兩
段 路 旁 欄 杆 的 闊 度 。 然 而 , 地 政 總 署 的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未 有 留 意 , 李 世 鴻 議 員 提 及 的 地 點 的 路 旁
欄 杆 為 新 設 計,該 處 兩 段 路 旁 欄 杆 的 闊 度 不 足 2 . 5米 , 導 致 他 們 於 現 場 所 標 示 的 指 定 展 示 點 的 闊 度
不 足 2 . 5 米 , 繼 而 出 現 李 世 鴻 議 員 指 橫 額 超 越 指
定 展 示 點 闊 度 的 情 況 。 地 政 處 對 此 事 表 示 抱 歉 ,
並 已 修 正 有 關 地 點 的 識 別 標 貼 , 以 及 聯 絡 相 關 議
員 以 跟 進 此 事 。 地 政 處 已 提 醒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定
期 巡 查 各 個 指 定 地 點 並 留 意 有 關 情 況 , 避 免 再 出
現 類 似 的 問 題 ;
( 五十一 )
負 責 人 ( 會 後 備 註 : 地 政 處 已 安 排 承 辦 商 在 今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開 始 一 項 額 外 巡 查 , 以 確 保 區 內 所 有 指 定
展 示 點 闊 度 及 其 標 貼 狀 況 等 妥 善 和 良 好 。 )
( c ) 地 政 處 如 接 獲 有 關 路 旁 商 業 宣 傳 橫 額 的 投 訴 , 會
轉 介 食 環 署 跟 進 處 理 ;
( d ) 宣 傳 橫 額 的 核 准 編 號 及 核 准 展 示 期 必 須 按 指 引 規
定 清 楚 顯 示 , 若 以 標 貼 方 式 貼 在 宣 傳 品 上 , 該 標
貼 必 須 牢 固 , 以 便 市 民 及 負 責 巡 查 的 人 員 識 別 ,
避 免 產 生 誤 會 ; 以 及
( e ) 宣 傳 橫 額 不 可 宣 傳 收 費 活 動 , 如 與 政 府 部 門 例 如
康 文 署 合 辦 的 收 費 活 動 , 則 不 在 此 限 。
1 0 6 . 丁 仕 元 議 員 表 示 , 他 了 解 到 地 政 總 署 現 正 就 他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信 函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他 欲 了 解 在 地 政
總 署 取 得 法 律 意 見 前 , 署 方 如 何 判 斷 他 的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未
能 符 合 指 引 。 另 外 , 他 要 求 地 政 總 署 檢 視 有 關 規 管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的 事 宜 。
1 0 7 . 黃 宇 翰 議 員 表 示 , 基 於 環 保 原 則 , 議 員 會 重 用 舊 的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 並 在 有 關 橫 額 上 貼 上 新 的 批 准 資 料 。 假 如 有
關 批 准 資 料 被 人 除 去 , 而 導 致 食 環 署 人 員 誤 認 為 有 關 橫 額
屬 違 規 展 示 而 把 其 移 除 , 那 麼 在 橫 額 已 被 移 除 的 情 況 下 ,
議 員 向 警 方 舉 報 其 橫 額 被 破 壞 時 便 會 遇 到 困 難 。 此 外 , 議
員 為 市 民 舉 辦 的 活 動 , 不 屬 康 文 署 的 管 理 範 疇 , 他 欲 了 解
有 關 活 動 的 收 費 資 料 , 須 經 由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審 批 , 以 及 由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來 判 斷 有 關 活 動 是 否 屬 商 業 性 質 。 此 外 , 地
政 總 署 的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往 往 把 指 定 地 點 的 識 別 標 貼 置 於
路 燈 、 消 防 栓 等 設 施 附 近 的 路 旁 欄 杆 。 他 要 求 地 政 總 署 檢
討 懸 掛 橫 額 指 定 地 點 的 位 置 是 否 合 適 。
1 0 8 . 李 世 鴻 議 員 表 示 , 他 留 意 到 一 些 指 定 地 點 的 識 別 標 貼
已 損 壞 多 時 , 但 未 有 更 新 。 他 要 求 地 政 總 署 跟 進 外 判 服 務
( 五十二 )
負 責 人 承 辦 商 每 月 的 巡 查 工 作。此 外,他 曾 多 次 向 地 政 總 署 反 映 ,
港 鐵 大 圍 站 A 及 D 出 口 外 有 違 規 宣 傳 品 展 示 , 惟 署 方 表
示 , 因 未 有 足 夠 人 手 而 未 能 即 時 跟 進 處 理 。 1 0 9 . 伍 覺 雄 先 生 的 回 應 綜 合 如 下 :
( a ) 地 政 總 署 現 正 就 丁 仕 元 議 員 所 展 示 的 橫 額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而 部 分 橫 額 同 時 被 發 現 未 符 合 指 引 內 有
關 核 准 編 號 和 核 准 展 示 期 等 資 料 方 面 的 要 求 。 地
政 總 署 會 在 收 到 法 律 及 部 門 意 見 後 詳 細 回 覆 丁 仕
元 議 員 ;
( b ) 據 地 政 總 署 了 解 , 如 議 員 展 示 的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被
食 環 署 移 除 , 議 員 可 向 食 環 署 申 請 領 回 ;
( c ) 如 有 需 要 , 議 員 每 一 季 均 可 向 地 政 處 提 出 申 請 ,
更 改 已 獲 編 配 的 懸 掛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的 指 定 展 示
點 ; 以 及
( d ) 地 政 處 會 跟 進 港 鐵 大 圍 站 附 近 展 示 宣 傳 品 的 情
況 , 並 會 適 時 聯 同 食 環 署 於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展 開 聯 合 行 動 , 以 加 强 對 違 規 宣 傳 品 的 執 管 工
作 。
1 1 0 . 主 席 表 示 , 他 明 白 議 員 對 有 關 當 局 目 前 規 管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的 機 制 有 疑 問 。 他 又 了 解 到 地 政 總 署 可 另 作 安 排 , 向
區 議 會 議 員 解 釋 有 關 管 理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的 事 宜 , 並 藉 此 互
相 交 流 。 議 員 如 有 需 要 , 可 於 會 後 與 他 聯 絡 , 以 便 作 出 安
排 。
1 1 1 . 主 席 詢 問 議 員 是 否 同 意 處 理 丁 仕 元 議 員 提 出 的 臨 時 動
議 。
1 1 2 . 議 員 同 意 討 論 上 述 臨 時 動 議 。
( 五十三 )
負 責 人 1 1 3 . 主 席 表 示 , 大 會 剛 才 已 處 理 了 一 項 有 關 處 理 、 清 理 及
檢 控 在 沙 田 區 內 的 公 眾 地 方 違 規 展 示 的 宣 傳 品 事 宜 的 臨 時
動 議 。 他 請 議 員 在 處 理 丁 仕 元 議 員 提 出 的 臨 時 動 議 時 , 參
考 剛 才 已 獲 處 理 的 臨 時 動 議 的 處 理 方 式 。
1 1 4 . 丁 仕 元 議 員 提 出 以 下 臨 時 動 議 :
“ 鑑 於 地 政 總 署 未 能 界 定 有 關 給 予 議 員 懸 掛 橫 額 的 清 拆
準 則 。 沙 田 區 議 會 嚴 正 促 請 當 局 , 在 保 障 言 論 自 由 、 市 民 知
情 權 及 沒 有 違 反 基 本 法 下 , 不 應 審 查 及 拆 去 議 員 所 懸
掛 的 橫 額 , 以 確 保 所 有 議 員 能 順 利 執 行 區 議 會 職 務 ,
並 檢 討 清 拆 獲 批 准 位 置 上 橫 額 的 客 觀 標 準 。 ” 陳 諾 恒 議 員 和 議 。
1 1 5 . 主 席 表 示 , 由 於 地 政 總 署 已 有 指 引 , 指 示 如 何 處 理 移
除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的 事 宜 , 因 此 丁 仕 元 議 員 提 出 的 臨 時 動 議
第 一 段 的 前 提 或 許 存 在 爭 議 。 他 請 丁 仕 元 議 員 考 慮 修 訂 其
臨 時 動 議 第 一 段 , 以 表 達 出 有 關 指 引 不 清 晰 , 未 能 配 合 議
員 的 工 作 等 意 思 。
1 1 6 . 王 虎 生 議 員 表 示 , 據 丁 仕 元 議 員 剛 才 所 展 示 被 移 除 的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的 示 意 圖 , 有 關 橫 額 上 標 示 了 第 三 方 的 姓 名
及 照 片 。 他 對 於 類 似 橫 額 可 否 向 公 眾 展 示 一 事 有 所 保 留 。
他 認 為 應 先 了 解 有 關 橫 額 被 移 除 的 原 因 , 然 後 才 考 慮 處 理
丁 仕 元 議 員 的 臨 時 動 議 。
1 1 7 . 丁 仕 元 議 員 認 同 主 席 的 意 見,並 把 臨 時 動 議 修 訂 如 下:
“ 鑑 於 地 政 總 署 未 能 清 晰 給 予 議 員 有 關 懸 掛 橫 額 的 清 拆
準 則 。 沙 田 區 議 會 嚴 正 促 請 當 局 , 在 保 障 言 論 自 由 、 市 民 知
( 五十四 )
負 責 人 情 權 及 沒 有 違 反 基 本 法 下 , 不 應 審 查 及 拆 去 議 員 所 懸
掛 的 橫 額 , 以 確 保 所 有 議 員 能 順 利 執 行 區 議 會 職 務 ,
並 檢 討 清 拆 獲 批 准 位 置 上 橫 額 的 客 觀 標 準 。 ” 陳 諾 恒 議 員 和 議 。 1 1 8 . 丁 仕 元 議 員 補 充 說 , 他 再 度 製 作 路 旁 宣 傳 橫 額 時 , 已
因 應 地 政 總 署 早 前 所 指 的 肖 像 權 事 宜 , 將 橫 額 上 標 示 的 第
三 方 的 照 片 作 局 部 遮 蓋 。 然 而 , 地 政 總 署 仍 把 新 的 宣 傳 橫
額 移 除。據 他 了 解,本 港 現 時 並 未 有 與 肖 像 權 相 關 的 法 例 。
1 1 9 . 主 席 表 示 , 由 於 現 時 在 席 議 員 人 數 未 達 法 定 人 數 , 所
以 根 據 《 常 規 》 第 1 2 條 ( 2 )休 會 , 並 請 秘 書 召 喚 不 在 席 的
議 員 出 席 會 議 。 如 復 會 後 仍 未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 他 便 會
終 止 會 議 。
(休 會 1 5 分 鐘 ) 1 2 0 . 主 席 表 示 ,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召 喚 不 在 席 的 議 員 出 席 會 議
後 , 在 席 議 員 人 數 已 達 法 定 人 數 , 因 此 他 宣 布 恢 復 會 議 。
1 2 1 . 丁 仕 元 議 員 要 求 進 行 記 名 投 票 。 有 四 位 議 員 同 意 。 1 2 2 . 主 席 宣 布 以 2 0 票 贊 成、 0 票 反 對 和 0 票 棄 權 , 通 過 第
11 7 段 的 臨 時 動 議 , 詳 情 如 下 :
贊 成 的 議 員 ( 2 0 位 ): 何 厚 祥 議 員 、 陳 兆 陽 議 員 、 陳 敏 娟 議 員 、 陳 諾 恒 議 員 、
程 張 迎 議 員 、 趙 柱 幫 議 員 、 招 文 亮 議 員 、 黎 梓 恩 議 員 、
李 世 鴻 議 員 、 李 永 成 議 員 、 吳 錦 雄 議 員 、 潘 國 山 議 員 、
丁 仕 元 議 員 、 衞 慶 祥 議 員 、 王 虎 生 議 員 、 黃 學 禮 議 員 、
黃 宇 翰 議 員 、 丘 文 俊 議 員 、 葉 榮 議 員 、 容 溟 舟 議 員 。
( 五十五 )
負 責 人 何 厚 祥 議 員 提 問 : 對 城 規 會 就 私 人 土 地 改 變 用 途 的 申 請 如
何 進 行 地 區 諮 詢 (文 件 S T D C 3 7 / 2 0 1 7 )
1 2 3 . 主 席 表 示 , 陳 諾 恒 議 員 及 丘 文 俊 議 員 曾 於 是 次 會 議
前 , 請 他 酌 情 考 慮 在 是 次 會 議 的 議 程 中 , 加 入 一 項 有 關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城 規 會 )處 理 私 人 土 地 改 變 用 途 的 申 請 的 動
議 , 而 他 亦 得 悉 其 他 議 員 對 有 關 事 宜 表 示 關 注 。 惟 由 於 經
城 規 會 處 理 的 私 人 土 地 改 變 用 途 申 請 的 數 量 眾 多 , 區 議 會
在 有 限 的 會 議 時 間 內 就 有 關 申 請 逐 一 提 出 動 議 並 不 合 適 。
然 而 , 因 應 是 次 情 況 , 他 於 是 次 會 議 議 程 中 , 酌 情 加 入 一
項 有 關 城 規 會 就 私 人 土 地 改 變 用 途 的 申 請 如 何 進 行 地 區 諮
詢 一 事 的 提 問 , 讓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
1 2 4 . 主 席 表 示 , 他 並 不 打 算 就 上 述 提 問 提 出 補 充 問 題 , 而
是 酌 情 邀 請 最 多 五 位 議 員 就 有 關 提 問 提 出 補 充 問 題 。 主 席
補 充 說 , 據 他 了 解 , 有 關 提 問 涉 及 衞 慶 祥 議 員 的 選 區 。
1 2 5 . 黃 宇 翰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規 劃 署 指 他 們 已 就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通 知 區
議 會 議 員 , 他 認 為 有 關 諮 詢 期 相 對 較 短 , 他 欲 得
知 規 劃 署 通 知 了 哪 些 議 員 ;
( b ) 他 表 示 城 門 河 畔 不 應 興 建 過 多 樓 宇 , 以 免 影 響 沙
田 區 的 景 觀 及 空 氣 流 通 。 他 希 望 有 關 當 局 就 個 別
規 劃 議 題 諮 詢 區 議 會 時 , 可 讓 議 員 得 知 沙 田 區 的
全 盤 規 劃 , 以 便 他 們 作 整 體 考 慮 ; 以 及
( c ) 他 認 為 城 規 會 和 規 劃 署 並 未 有 為 沙 田 區 訂 下 人 口
目 標 , 這 種 做 法 並 不 恰 當 。 在 處 理 新 的 規 劃 申 請
時 , 城 規 會 和 規 劃 署 應 考 慮 區 內 現 有 的 配 套 設
施 ,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有 關 規 劃 項 目 帶 來 的 新 增 人
口 。 他 認 為 規 劃 署 在 接 獲 有 關 新 增 住 宅 項 目 的 規
劃 申 請 時 , 應 考 慮 事 先 諮 詢 區 議 會 意 見 。
( 五十六 )
負 責 人 1 2 6 . 潘 國 山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有 關 諮 詢 期 只 有 三 星 期 相 對 來 說 較 短 , 而 且 張 貼
有 關 公 眾 諮 詢 通 知 的 地 點 有 限 , 未 能 切 合 實 際 需
要 ;
( b ) 據 他 了 解 , 規 劃 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五 日 已 就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登 報 通 知 , 惟 該 署 要 待 五 月 十 九 日 才
致 函 相 關 議 員 及 分 區 委 員 會 委 員 以 作 通 知 , 他 認
為 有 關 信 函 的 發 出 日 期 相 對 較 後 ;
( c ) 他 認 為 有 關 諮 詢 文 件 的 內 容 並 不 詳 盡 , 而 且 未 能
反 映 與 發 展 、 交 通 、 保 育 等 方 面 相 關 的 事 實 。 他
欲 了 解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是 否 必 須 諮 詢 區 議 會 ;
( d ) 他 認 為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雖 然 屬 於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 惟
規 劃 署 在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時 , 亦 應 從 宏 觀 角 度 考 慮
沙 田 區 的 整 體 規 劃 ; 以 及
( e ) 除 了 就 規 劃 申 請 收 集 意 見 , 並 向 城 規 會 反 映 之
外 , 規 劃 署 亦 應 主 動 向 城 規 會 反 映 署 方 對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的 意 見 。
1 2 7 . 容 溟 舟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向 規 劃 專 員 朱 霞 芬 女 士 查 詢 上 述 提 問 涉 及 的 地
點 的 大 約 位 置 是 否 他 以 激 光 筆 於 投 影 幕 上 所 指 出
的 地 點 。 朱 霞 芬 女 士 表 示 雖 然 涉 及 的 地 點 的 確 實
位 置 仍 需 進 一 步 確 認 , 但 有 關 地 點 的 大 約 位 置 是
位 於 他 所 指 出 的 休 憩 用 地 的 附 近 一 帶 。 容 溟 舟 議
員 表 示 上 述 提 問 涉 及 的 選 區 為 “ R 0 9 乙 明 ” , 有
關 地 點 所 在 的 選 區 的 議 員 為 丘 文 俊 議 員 , 而 非 秘
書 處 向 主 席 提 及 的 衞 慶 祥 議 員 ;
( 五十七 )
負 責 人 ( b ) 據 他 了 解 ,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是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Z / S T / 1 2 及 Z / S T / 1 7 的 改 劃 。 他 早 前 曾 就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向 城 規 會 秘 書 處 查 詢 , 其 後 獲 回 覆 指 ,
由 於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Z / S T / 1 2 及 Z / S T / 1 7 於 《 2 0 0 4年 城 市 規 劃 (修 訂 )條 例 》 實 施 前 提 交 , 按 照 城 規
會 的 處 理 程 序 , 在 沒 有 取 得 要 求 修 訂 圖 則 者 的 同
意 前 , 城 規 會 不 得 把 有 關 文 件 給 公 眾 查 閱 。 這 使
他 未 能 趕 及 在 諮 詢 期 結 束 前 , 獲 得 足 夠 資 料 參 考
以 表 達 意 見 ;
( c ) 據 他 了 解 ,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Z / S T / 1 2 及 Z / S T / 1 7 的
地 積 比 分 別 為 3 . 5 及 3 . 6 7。規 劃 申 請 編 號 Z / S T / 1 2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一 日 被 拒 絕 , 而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Z / S T / 1 7 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被 拒
絕 。 相 比 之 下 , 是 次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涉 及
3 9 0 個 單 位、11 0 米 的 水 平 基 準 高 度。在 未 能 獲 得
足 夠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 他 反 對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由 休 憩 用 地 改 劃 為 住 宅 (乙 類 ) 4 地 帶 的 申
請 , 原 因 如 下 :
( i ) 是 次 改 劃 土 地 的 地 點 位 於 城 門 河 畔 , 如 成
功 改 劃 , 該 處 將 會 興 建 兩 座 樓 高 3 3 層 的 建
築 物 , 而 此 發 展 項 目 將 會 遮 擋 城 門 河 畔 由
沙 田 公 園 至 曾 大 屋 沿 途 的 “ 視 覺 走 廊 ” ;
( i i ) 是 次 改 劃 涉 及 的 範 圍 一 直 為 休 憩 用 地 , 現
更 改 用 途 是 違 反 規 劃 原 意 ;
( i i i ) 申 請 人 以 增 加 住 宅 供 應 配 合 長 遠 房 屋 發 展
策 略 , 作 為 支 持 改 劃 的 理 據 , 然 而 , 此 項
發 展 項 目 並 沒 有 考 慮 地 區 的 長 遠 發 展 , 未
能 有 效 解 決 住 屋 問 題 ;
( i v ) 沙 田 及 馬 鞍 山 未 來 有 多 項 發 展 及 房 屋 項 目
落 成 。 如 批 准 是 次 改 劃 , 將 會 進 一 步 減 少
( 五十八 )
負 責 人 區 內 休 憩 用 地 的 面 積,會 造 成 極 壞 的 先 例 ;
( v ) 如 項 目 獲 批 准,將 會 加 劇 沙 田 區 主 幹 道 的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 影 響 社 區 交 通 及 環 境 ; 以 及
( d ) 規 劃 署 的 組 織 圖 顯 示 , 該 署 的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組 ” 及 “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檢 討 小 組 ” 隸 屬 “ 地 區 規
劃 處 ” 的 “ 委 員 會 部 ” 。 他 請 規 劃 署 進 一 步 闡 釋
有 關 架 構 與 城 規 會 的 關 係 。
1 2 8 . 招 文 亮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城 規 會 並 沒 有 就 規 劃 申 請 諮 詢 區 議 會 , 他 認 為 城
規 會 現 時 的 諮 詢 方 式 未 能 切 合 實 際 需 要 ;
( b ) 他 認 為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的 規 劃 會 影 響 當 區
甚 至 沙 田 區 整 體 的 環 境 、 社 區 和 空 氣 流 通 。 他 要
求 規 劃 署 日 後 就 類 似 的 規 劃 申 請 諮 詢 相 關 的 重 要
持 份 者 , 包 括 區 議 會 ;
( c ) 他 了 解 到 規 劃 署 會 不 時 就 接 獲 的 規 劃 申 請 通 知 區
議 員 。 如 有 議 員 認 為 當 中 的 項 目 對 地 區 有 深 遠 影
響 , 規 劃 署 應 考 慮 應 議 員 要 求 , 將 有 關 的 規 劃 申
請 提 交 區 議 會 討 論 , 讓 地 區 人 士 能 就 規 劃 申 請 表
達 意 見 ;
( d ) 他 認 為 規 劃 署 應 向 城 規 會 反 映 區 議 員 就 規 劃 申 請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 而 城 規 會 亦 應 聽 取 有 關 意 見 ; 以
及
( e ) 如 規 劃 申 請 對 地 區 有 深 遠 影 響 , 他 希 望 有 關 當 局
能 延 長 諮 詢 期 。
1 2 9 . 趙 柱 幫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五十九 )
負 責 人 ( a ) 規 劃 署 指 他 們 曾 就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通 知 區
議 會 議 員 及 沙 田 東 二 分 區 委 員 會 。 惟 據 他 了 解 ,
部 分 議 員 及 沙 田 東 二 分 區 委 員 會 委 員 並 未 收 到 有
關 文 件 。 及 後 , 沙 田 東 二 分 區 委 員 會 曾 去 信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 要 求 延 長 諮 詢 期 , 惟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未 有 答 應 其 要 求 ;
( b )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的 地 積 比 , 較 以 往 類 似 的 規 劃 為
高 。 他 認 為 在 當 區 現 有 的 社 區 配 套 設 施 未 有 提 升
的 情 況 下 ,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不 但 會 影 響 城 門 河 畔 的
景 觀 , 而 且 會 加 重 當 區 社 區 環 境 的 負 擔 ;
( c ) 他 促 請 規 劃 署 考 慮 如 何 保 育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涉 及 地 點 附 近 的 歷 史 建 築 ; 以 及
( d ) 他 欲 了 解 城 規 會 將 會 如 何 處 理 接 獲 的 反 對 意 見 。
1 3 0 . 陳 諾 恒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反 對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他 請 規 劃 署 向 城
規 會 轉 達 他 的 反 對 意 見 ;
( b ) 據 他 了 解 ,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屬 興 建 私 人 樓 宇 的 申
請 , 他 認 為 當 區 現 有 的 社 區 配 套 設 施 , 例 如 車 輛
停 泊 設 施 等 未 能 配 合 有 關 的 規 劃 申 請 。 規 劃 署 應
保 障 規 劃 申 請 所 涉 及 地 點 附 近 居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不
受 影 響 ;
( c ) 他 認 為 現 時 為 期 三 星 期 的 諮 詢 期 未 能 切 合 實 際 需
要 , 而 有 關 公 眾 諮 詢 的 通 知 , 亦 未 有 張 貼 於 公 眾
地 方 的 當 眼 位 置 讓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 他 請 規 劃 署 改
善 現 有 的 諮 詢 方 式 ;
( d ) 他 認 為 當 區 區 議 員 就 其 選 區 內 的 議 題 應 有 優 先 發
言 權 ; 以 及
( 六十 )
負 責 人 ( e ) 他 認 為 城 規 會 須 聽 取 區 議 會 就 規 劃 申 請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
1 3 1 . 主 席 補 充 說,他 是 根 據《 常 規 》處 理 會 議 程 序。《 常 規 》
未 有 指 明 當 區 議 員 可 就 某 一 議 題 有 優 先 發 言 權 。 他 已 因 應
陳 諾 恒 議 員 及 丘 文 俊 議 員 的 要 求 , 在 是 次 會 議 的 議 程 中 加
入 一 項 有 關 城 規 會 處 理 私 人 土 地 改 變 用 途 的 申 請 的 提 問 ,
讓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 此 外 , 他 又 酌 情 邀 請 最 多 五 位 議 員 就 上
述 提 問 提 出 補 充 問 題 。 他 亦 明 白 陳 諾 恒 議 員 及 丘 文 俊 議 員
對 有 關 議 題 的 關 注 , 因 此 容 許 他 們 提 出 補 充 問 題 。 他 於 會
後 會 再 次 確 認 是 次 提 問 所 涉 及 的 選 區 。 如 有 錯 漏 , 他 願 意
向 議 員 致 歉 。
1 3 2 . 丘 文 俊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如 下 :
( a ) 他 確 認 上 述 提 問 涉 及 他 的 選 區 。 據 他 了 解 , 部 分
議 員 及 沙 田 東 二 分 區 委 員 會 委 員 並 未 收 到 有 關 的
諮 詢 文 件 , 而 區 內 居 民 普 遍 希 望 延 長 諮 詢 期 。 由
於 有 關 議 題 涉 及 區 內 居 民 的 民 生 事 宜 , 區 議 會 應
安 排 於 會 議 上 討 論 ; 以 及
( b ) 規 劃 署 就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發 給 議 員 及 沙 田 東 二 分 區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諮 詢 文 件 內 容 並 不 詳 盡 , 相 關 持 份
者 要 自 行 瀏 覽 城 規 會 的 網 頁 , 才 可 獲 得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他 請 規 劃 署 改 善 諮 詢 程 序 。
1 3 3 . 規 劃 署 規 劃 專 員 (沙 田 、 大 埔 及 北 區 )朱 霞 芬 女 士 的 回
應 綜 合 如 下 :
( a ) 有 關 諮 詢 是 按 照 《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及 城 規 會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3 0 B 來 進 行,包 括 於 申 請 公 布 當 日 登 報
通 知 ; 在 申 請 地 點 及 附 近 的 當 眼 位 置 貼 出 通 知 ;
以 及 通 知 區 議 員 、 新 界 鄉 議 局 和 沙 田 東 二 分 區 委
員 會 。 規 劃 署 會 向 城 規 會 反 映 , 有 意 見 指 三 星 期
的 諮 詢 期 過 短 ;
( 六十一 )
負 責 人 ( b ) 規 劃 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五 日 就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登
報 通 知 時 , 曾 通 知 區 議 會 全 體 議 員 , 當 中 有 3 3位 議 員 以 信 件 方 式 接 收 有 關 通 知 , 6 位 議 員 則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接 收 ;
( c ) 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五 日 起 至 會 議 日 期 為 止 , 規 劃
署 從 區 議 員 及 居 民 處 收 到 不 少 意 見 。 據 了 解 , 城
規 會 已 收 到 超 過 5 0 0 份 意 見 書 。 她 相 信 有 關 的 規
劃 申 請 已 於 地 區 層 面 廣 泛 流 傳 ;
( d )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為 私 人 發 展 商 提 出 的 申
請 , 並 不 代 表 規 劃 署 的 立 場 。 規 劃 署 對 城 門 河 畔
的 發 展 方 針 維 持 不 變 , 該 處 依 然 劃 為 休 憩 用 地 。
預 計 城 規 會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的 會 議 上
考 慮 上 述 規 劃 申 請 ;
( e ) 規 劃 署 曾 就 有 關 的 規 劃 申 請 徵 詢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的
意 見,相 信 有 關 部 門 會 向 城 規 會 反 映 議 員 的 意 見;
( f ) 規 劃 署 會 把 收 集 得 來 的 意 見 , 包 括 議 員 的 意 見 及
請 願 文 件 , 向 城 規 會 轉 達 ;
( g ) 關 於 查 閱 以 往 規 劃 申 請 的 具 體 資 料 , 屬 城 規 會 的
管 理 範 疇 。 議 員 如 有 需 要 , 可 向 城 規 會 秘 書 處 提
出 查 閱 申 請 ;
( h ) 規 劃 署 會 就 署 方 提 出 的 圖 則 修 訂 項 目 徵 詢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 至 於 由 其 他 人 士 提 出 的 規 劃 申 請 , 如 有
需 要 , 區 議 會 可 考 慮 邀 請 有 關 人 士 直 接 回 應 議 員
的 查 詢 ;
( i ) 城 規 會 是 根 據 《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2 條 成 立 的 一
個 法 定 組 織 , 而 規 劃 署 則 屬 政 府 部 門 。 該 署 轄 下
設 有 城 規 會 秘 書 處 。 規 劃 署 負 責 處 理 規 劃 申 請 ,
邀 請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就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提 供 意 見 , 以
( 六十二 )
負 責 人 及 把 從 公 眾 人 士 收 集 得 來 的 意 見 整 合 , 然 後 向 城
規 會 轉 達 , 由 該 會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有 關 規 劃 申 請 。
至 於 城 規 會 如 何 考 慮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 這 是 超 出 規 劃 署 的 管 理 範 疇 ; 以 及
( j ) 規 劃 署 向 城 規 會 轉 達 意 見 時 , 會 向 該 會 反 映 過 去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Z / S T / 1 2 及 Z / S T / 1 7 被 否 決 的 背
景 , 讓 該 會 在 處 理 規 劃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時 一 併
考 慮 。
1 3 4 .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陳 婉 雯 女 士 補 充 說 , 一 般 來 說 , 規
劃 署 就 規 劃 申 請 向 民 政 處 徵 詢 意 見 時 , 會 同 時 把 有 關 的 諮
詢 文 件 發 給 區 議 員 和 相 關 分 區 委 員 會 委 員 , 讓 他 們 直 接 向
城 規 會 表 達 意 見 。 民 政 處 會 就 其 所 知 悉 的 情 況 , 向 規 劃 署
反 映 。
1 3 5 . 主 席 補 充 說 , 區 議 會 一 直 要 求 規 劃 署 作 出 安 排 , 就 沙
田 區 的 規 劃 事 宜 與 議 員 有 專 門 會 議 進 行 深 入 交 流 。 他 請 規
劃 署 跟 進 有 關 安 排 。
1 3 6 . 主 席 表 示 , 他 收 到 陳 諾 恒 議 員 的 臨 時 動 議 , 但 由 於 現
時 在 席 議 員 人 數 未 達 法 定 人 數 , 他 請 陳 諾 恒 議 員 考 慮 將 有
關 臨 時 動 議 轉 為 提 議 , 以 便 記 錄 在 案 。
1 3 7 . 陳 諾 恒 議 員 表 示 願 意 把 他 和 丘 文 俊 議 員 的 有 關 臨 時 動
議 轉 為 提 議 , 以 便 記 錄 在 案 。 他 請 規 劃 署 把 其 提 議 向 城 規
會 轉 達 , 有 關 提 議 如 下 :
“ 沙 田 區 議 會 強 烈 反 對 沙 田 沙 田 市 地 段 第 3 1 0 號 申 請 編
號 Y / S T / 3 6 即 香 港 聖 經 研 習 中 心 現 址 由 休 憩 用 地 地 帶
改 劃 為 住 宅 (乙 類 ) 4 地 帶,並 要 求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否 決
上 述 規 劃 申 請 。 ”
1 3 8 . 大 會 備 悉 第 1 3 7 段 的 提 議 。
( 六十三 )
負 責 人 1 3 9 . 主 席 表 示 , 由 於 現 時 在 席 議 員 人 數 未 達 法 定 人 數 , 所
以 根 據《 常 規 》 第 1 2 條 ( 2 )休 會 1 5 分 鐘 , 並 請 秘 書 召 喚 不
在 席 的 議 員 出 席 會 議 。 如 復 會 後 仍 未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
他 便 會 終 止 會 議 。
(休 會 1 5 分 鐘 ) 1 4 0 . 主 席 表 示 , 區 議 會 秘 書 召 喚 不 在 席 的 議 員 出 席 會 議
後,在 席 議 員 人 數 仍 未 達 法 定 人 數,因 此 他 宣 布 結 束 會 議 。
他 決 定 以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處 理《 地 區 設 施 管 理 委 員 會 報 告 》、
《 文 化 、 體 育 及 社 區 發 展 委 員 會 報 告 》、《 教 育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報 告 》、《 發 展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報 告 》、《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報 告 》、《 衞 生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 財 務 及 常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 沙 田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六 至 二 零 一 七 財 政 年 度 結 算 報
告 》、《 沙 田 區 議 會 財 政 狀 況 (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 》、《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處 二 零 一 七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報 告 》,以 及《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處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
(會 後 註:區 議 會 秘 書 處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二 日,以 傳 閱
方 式 向 議 員 發 出 有 關 文 件 。 直 至 限 期 為 止 ,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共 收 到 1 8 位 議 員 同 意 備 悉 有 關 文 件 的 回 覆 。 根 據 《 常 規 》
第 4 7 條 , 上 述 文 件 視 作 大 會 一 致 通 過 。 )
下次會議 日期 1 4 1 . 下 次 會 議 定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舉 行 。
1 4 2 . 會 議 於 下 午 九 時 二 十 分 結 束 。 沙 田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S T D C 1 3 / 1 5 / 5 0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 六十四 )